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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遏飞舟就怎么看和怎么办复项观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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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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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12-6-16
我的《我看项观奇:正经历历史检验的中国各派政治力量》贴出后,项观奇先生做了评注,肯定了我的善意的批评和平等讨论问题的态度。他还说“谁也不能完全地达到和穷尽真理,我们都是,我自然更是。所以,欢迎批评。……答错了,还请继续指正”。项观奇先生的心胸博大和虚怀若谷以及对真理的孜孜以求,令我肃然起敬。我反复阅读了项观奇先生的评注,总的来说,有三点感受:受教育、存共识、有分歧。
先说受教育。在原文中,我提出“完全的私有制或者是以私有制为主体辅之以公有制加宪政。这是新自由主义或者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项观奇先生指出“在作者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再使用‘公有制’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应该说是国有制。北欧也有国有制,但是,是资产阶级专政下的国有制,所有制性质明确,不是公有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有制。列宁对此有论述。这是一条社会民主主义道路,是张木生、刘源他们的新新民主主义道路。”项观奇先生的批评意见是正确的。我诚恳接受并由衷地表示感谢。
再说存共识。项观奇先生“强调要坚持一切权力归人大”、项观奇先生说之所以“使用了宪政这个词。不是因为毛主席也用这个概念。而是,因为这个概念表示了任何政党、任何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之上。就无论是从马列毛主义看问题,还是从反修实践看问题,都是非常现实、必要、正确的。这和资产阶级宪政根本不是一回事”、项观奇先生还强调“历来重视体制、制度”以及项观奇先生对六四运动的评价等等,我都是持赞同态度的。
最后,说分歧。 综合我与项观奇先生的分歧,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何看待主席时期的社会性质和主席时期共产党的性质、如何看待现时社会和现时共产党、如何确定当前中国革命的性质、革命的动力、革命的对象、革命的策略、革命的前途和转变等等。我想,这些问题,不仅是我与项观奇先生面对的,也是所有关心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还是当权派都无法回避且必须要给出回答的。所不同的是,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还由于每个人的阅历不同、理论水平不同,最终导致各自给出的答案,迥然有异。下面,结合项观奇先生的评注,我来谈一谈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当之处,还望项观奇先生批评指正。
一、如何看待主席时期的社会性质和共产党的性质。
项观奇先生:主席时代,基本是无产阶级专政,基本是人民民主专政,那时,工人农民的地位是主人的地位,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体制有缺点,但是,还没有改变这个国体的实质。
不能简单把主席时代的政治体制概括为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主席对当时的体制不满意,所以,不断革命,但是,总起来说,还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1967年当有人提出“彻底改善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甚至“打碎资产阶级官僚国家机器”的提法时,主席明确说,“不是彻底改善,说部份改善,可以。”我尊重主席的这个意见。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体制上弊端很大,很严重,如作者说,有些地方,“违背了巴黎公社原则,滋生的大官特权,更没能有效筑起反修防修的屏障。”但是,这是因为我们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来的国家,不是凭主观愿望,想建立怎样的国家机器就能建立起来的。直到今天,还是这样。政治体制能够达到怎样的高度,是基础决定的,是整个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不是人的愿望决定的。这才是唯物史观。
其实,人的愿望也是历史的。也只能提出历史让你提出的东西。空想,不过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局限的一种反映。
浪遏飞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党的性质和所执政的国家的性质是一脉相承的。要想准确判定主席时期的社会性质和共产党的性质,离开当时的宪法,那是不行的。为了进一步讲清楚这个问题,我先从对国体和政体这两个概念的讲解入手。
1、什么是国体?什么是政体?
一九四零年一月,主席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这样写道:“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主席还说:“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在这里,我顺便插几句。我赞同主席给国体下的定义。因为政权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国家的经济基础,其实说的就是国家的经济所有制性质,至于国家的主义问题或者路线问题,归根结底,说的都是这个问题。所以我说,“路线亦即经济所有制”。项观奇先生反对这种说法,说“路线是政策,不能说是国体。无产阶级专政才是国体”。对此,我不能苟同。希望项观奇先生再好好想一想。
在谈到什么是政体时,主席这样说道:“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
最后,主席对未来的国体和政体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
还用作过多的解释么?我看不用了。主席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美中不足之处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主席没有意识到未来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中的属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这个权利,我把它就做无产阶级的法权。我认为,它是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命根子,也是未来将要建成的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的命根子,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这个权利,必须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宪法里面一旦缺失了这一条,无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亦或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都将不存在了,相应地,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也就名存实亡了。而我们后来的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里。我们不妨继续往下看。
2、国体和政体在1954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里面的表述。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下面,我们看第一部宪法关于国体和政体的表述: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里实际讲的就是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随后的第三条至第二十条,不过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细化。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里实际讲的就是新中国的政体。在此后的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和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以及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不过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阐释。
完全可以这样说,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是对主席《新民主主义论》光辉思想的具体实践。自然,我在第一节里面提到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中的属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一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没有明确规定掌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成了空中楼阁。这就为后来滋生官僚主义者阶级和修正主义上台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不惟其如此,宪法序言里面提到“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此,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领导等同起来,并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取代了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在1949年10月1号之前原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共产党,在党国官僚专制体制的反作用下,摇身一变,成为了凌驾于“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之上、凌驾于人大和宪法之上的党国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政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民主集中制的政体荡然无存。
3、国体和政体在1975年颁布的中国第二部社会主义宪法里面的表述。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宪法对于当时中国国体的表述。随后的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细化。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这里实际讲的就是当时中国的政体。
那么,这个政体还是民主集中制么?
显然不是了。因为宪法同样不仅没有明确规定将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更有甚者,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从1954年宪法的序言里面冲进了宪法的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使得宪法第三条成了摆设,共产党党国官僚专制体制进一步体现出来。
4、总结
项观奇先生认为“主席时代,基本是无产阶级专政,基本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有缺点,但是,还没有改变这个国体的实质”。这个判断正确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项观奇先生认为“不能简单把主席时代的政治体制概括为党国官僚专制体制”。这个判断正确么?我的回答同样是否定的。至于“主席对当时的体制不满意,所以,不断革命”,并不是用来作为否定“主席时代的政治体制概括为党国官僚专制体制”的注脚,而是恰恰相反。
诚然,“政治体制能够达到怎样的高度,是基础决定的,是整个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不是人的愿望决定的”。这个基础,在我看来就是国体。往前推,是决定国体的生产力水平。往后推,是人类管理治理社会的能力。但是,当时的政治体制究竟是什么?这是历史的客观存在,宪法里面有明确的表述,并非以任何人的满意与否、喜欢与否而能随意改变。
诚然,那时,“工人农民的地位是主人的地位,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是,有一个前提,是爱人民、爱社会主义且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毛主席领导的。缺失了这个前提,那是说不下去的。尽管如此,也还是靠不住。令主席深恶痛绝的大官特权问题滋生出来了,修正主义的问题也冒出来了。尽管“过去我们搞了农村的斗争,工厂的斗争,文化界的斗争,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不能解决问题”(毛主席语)。1966年5月,主席不顾一切地发动“文化大革命”,旨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摧毁“资产阶级司令部”,向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夺权”,目的就是变“资产阶级专政为无产阶级专政”。但是,用尽毕生精力的主席,由于未能锁住大官特权和修正主义的哽嗓咽喉,最终,老人家带着遗憾撒手而去。老人家一走,中国立刻就变天了。
在此,我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对主席的热爱,绝不次于任何人。主席是我最崇敬的历史伟人。我最爱读和读得遍数最多的书是《毛泽东选集》。我写了不少关于剖析主席时代和主席著作的文章。其用意绝不是表达对主席的抱怨,更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查杀木马,修补漏洞,是为了继承毛主席,发展毛主席,完成毛主席未尽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
二、如何看待现时中国和现时共产党。
项观奇先生:把主席时代和今天的修正主义执政,在政体形式上混为一谈,都是党国官僚体制。这是错误的。主席时代,基本是无产阶级专政,基本是人民民主专政,那时,工人农民的地位是主人的地位,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体制有缺点,但是,还没有改变这个国体的实质。但是,现在是资产阶级专政,而且是法西斯专政。是在这个专政下,干权贵垄断资本主义。
浪遏飞舟:关于主席时代的国体和政体,上面已经讲了很多,在此,不再赘述。项观奇先生说“现在是资产阶级专政,而且是法西斯专政。是在这个专政下,干权贵垄断资本主义”。我以为这个判断是正确的。自然,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性质,必然是官僚资产阶级。这是毫无疑问的。而这,还只是从国体的角度来说的。那么,请问政体呢?现在的政体究竟是什么?为了揭开这个答案,我们还得搬开新宪法,去那里面寻找答案。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就是现时中国政体。下面,我们不妨对其做一个进一步地分析。
1、我们在上面谈到的“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一部宪法中同样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同样没有明确规定掌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不仅如此,在新出台的《物权法》的第四十五条里面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大家看,《物权法》先是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接着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取代了国家所有,这样一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就黑不溜秋地靠边站着去了,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彻底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2、在这部宪法的序言里这样提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和1975年宪法不同的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从1975年宪法的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缩回到宪法序言里面去了。但是,宪法序言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自然,共产党党国官僚专制体制,涛声依旧。
关于对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认识,张宏良看得很准。他在他的《当前形势和中国左翼的任务》中写道:“目前中国仍然是毛泽东建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只是其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变化。中国官僚买办的复辟,不是像欧洲那样是通过改变政治制度实现的,而是在保留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有政治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实现的”。张宏良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尽管他提出的“这就决定了恢复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地位,不能依靠推翻现有政治制度,而只能是恢复原有政治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可以说,毛泽东留下的这个基本政治制度,党的一元化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决策,政治协商会议的精英主导,人民政府的执行机构,是世界历史上最先进最有效的权利制衡系统,是唯一能够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是十分荒谬和完全错误的。
三、关于半社会主义与宪政新民主主义
项观奇先生:我是有半社会主义的主张。其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就是半社会主义,只能称半社会主义。加宪政二字,没有必要,也并不合适。因为社会主义不只一种规定性,随便加定语,不一定合适。把反官僚资产阶级的斗争说成是“无产阶级要组织起来,联合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以及一切进步力量干宪政新民主主义革命,其革命前途是建立以无产阶级的公有制为主体辅之以非公有制的宪政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和新新民主主义论很是接近了。区别在公有制为主体。毛主席没有把建国后的一段时间以新民主主义社会去称呼,尤其是不赞成“巩固”的提法,有道理。称“过渡时期”,后来强调是社会主义革命历史阶段的开始,很有远见,很有理论深度。直到今天,还是不被人们理解。例如作者。一是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方向是无产阶级把握的。二是有公有制为主体,这就是社会主义。半也罢,初级也吧,主导的有了,就是社会主义。不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我说过多次,在理论上,新民主主义社会也讲不通。无产阶级只要拿到政权,社会的性质就发生转化。
浪遏飞舟:“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就是半社会主义”,这样说,也不错。但“只能称半社会主义”,就武断了。因为还可以称作新民主主义,或者叫初级社会主义等等。况且,这也只是从国体的角度来说的。那么,政体呢?正确的答案只能是宪政,是宪政半社会主义,或者是宪政新民主主义,或者是宪政初级社会主义。我们用这种办法,有效地和《共产党宣言》中例举的那么多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与特色当局宣扬的特色社会主义区别开来。
可是,项观奇先生说“加宪政二字,没有必要,也并不合适。因为社会主义不只一种规定性,随便加定语,不一定合适”。我表示反对。请问项观奇先生,这个宪政的定语是随便加的么?难道宪政这个定语不是唯一的么?在您的眼中,社会主义政体的规定性除了宪政之外,莫非还有别的东西不成?而这只是其一。
其二,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无产阶级专政说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说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它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对此,主席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已经讲得很明白了。既然有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就必然有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否认这一点,是不对的。项观奇先生的“一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方向是无产阶级把握的。二是有公有制为主体,这就是社会主义。半也罢,初级也吧,主导的有了,就是社会主义。不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实际是以偏概全。这是不对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社会,只能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具体地说,依据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的不同,新民主主义又分为宪政新民主主义和党国官僚新民主主义。其实,确切地说,党国官僚新民主主义,已经不能称其为新民主主义了。因为党国官僚专制主义不可能与民主主义相并立。当党国官僚专制主义高高在上时,民主主义必然被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在没有建立起符合新民主主义原则的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社会主义革命便匆匆忙忙地开始了。随着所有制改造的完成,中国又进入了夹生的社会主义社会。依据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的不同,社会主义又分为宪政社会主义和党国官僚社会主义。同样,党国官僚专制不可能与社会主义相并立。在党国官僚专制主义肆虐下,社会主义被彻底阉割了。
在此,我强调两点:粗略地说,建国后的一段时间既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历史阶段的开始,这两种说法本是同义语。倘若否定这一点,或者将二者对立起来看,那是不对的。这是其一。其二,由于符合新民主主义原则的宪政体制,并没有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时建立起来,所以,“巩固”二字便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刘少奇的“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提法是欠妥当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肯定“毛主席没有把建国后的一段时间以新民主主义社会去称呼,尤其是不赞成‘巩固’的提法”。因为主席的认识,实际是强调绝对运动,否认了相对静止,结果陷入不可知论。这是不对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四、关于当前革命的性质
项观奇先生:我认为,照马列毛的论述,民主主义革命,不管新旧,其基本性质都是指反封建的(我们多了反帝)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双重性质也对。但是,就这一革命的历史要求的阶段性而言,占主导的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按主席的意思,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结束,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这是正确的。基本结束,不等于完全结束。作为一个东方国家,我们还遗留反专制,实行民主的革命任务。但是,这已经纳入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阶段,已经是实行人民民主,实质是无产阶级民主。再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不妥。
浪遏飞舟: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先来说一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双重性。
第一,从革命的对象、前途和性质来说,革除封建地主阶级或者是官僚资产阶级,没收其全部财产,实行全民所有。这个革命本身,既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也具有变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所有为人民所有的民主主义革命的意义。
第二,从革命的任务来说,不只是革除封建地主阶级或者是官僚资产阶级,没收其全部财产,实行全民所有,同时,还有废除封建地主阶级或者官僚资产阶级的专制政体,实行宪政的任务,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从革命的动力来说,要开启并完成这个革命,不仅需要以无产阶级为主导,还需要联合农民阶级、一般资产阶级和广大小资产阶级的参加。因为是以无产阶级为主导,决定了这个革命的主导方向是社会主义。因为还联合农民阶级、一般资产阶级和广大小资产阶级的参加,因而决定了未来成立的国家,不可能是无产阶级宪政,只能是以无产阶级为主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
项观奇先生说“就这一革命的历史要求的阶段性而言,占主导的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项观奇先生的这个说法,我是赞同的。需要补充的是,在当前,依靠一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自身的力量,已经不能够彻底完成这个革命。要彻底完成这个革命,必须借助于无产阶级的力量,且要以无产阶级为主导。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在帮助一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开启并完成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主义革命的同时,一举将革命推进到一个更高级的阶段,亦即一个具有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双重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历史阶段。
那么,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革命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我看答案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
可是,项观奇先生说“按主席的意思,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结束,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这是正确的。基本结束,不等于完全结束。作为一个东方国家,我们还遗留反专制,实行民主的革命任务。但是,这已经纳入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阶段,已经是实行人民民主,实质是无产阶级民主。再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不妥。”
显然,项观奇先生的这个意见,刻舟求剑了。至于“已经是实行人民民主,实质是无产阶级民主”,则更是闭着眼睛说话了。因为现在的中国,早已不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性质,更不是1976年之前的性质了。项观奇先生全然忘记了胡汉三、汪精卫和蒋委员长都回来了的客观现实,完全忘记了他自己提出的“现在是资产阶级专政,而且是法西斯专政。是在这个专政下,干权贵垄断资本主义”,全然忘记了要得出关于中国革命对象、革命动力、革命同盟军、革命策略、革命任务以及革命前途和转变的结论,必须是立足于对现在的阶级分析和阶级矛盾分析,而不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主席时代。自然,项观奇先生得出的关于当前只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论,肯定是轻率的,错误的。
五、如何对待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项观奇先生:从理论上来说,我也赞成在反对修正主义专制的斗争中,能够和资产阶级民主派联合,我在文章的后面,也留了余地,没有把话说死。但是,我在文章中所以强调正确认识资产阶级民主派,我是就事实说话的,是就历史经验说话的。上世纪在八十年代,我亲眼目睹了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反毛反劳动人民的充分表演,也亲身经历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参予反攻倒算对我们的打击。当时,他们完全站在了官僚特权阶级一边。直到89。在整个理论战线上,基本就是他们在反毛反共;相反,倒是乔木、邓力群这些执政者的秀才们,后来看不下去,出来反对他们,这就是所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因而直到今天还是被他们所反对,骂作“左王”。
浪遏飞舟:我想,这个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决定它的是对当前主要矛盾的分析和革命性质的判断。如果将当前的主要矛盾定性为无产阶级和整个资产阶级的矛盾,因而将革命的性质确定为社会主义革命,那么,革命的对象就必然是包括官僚资产阶级、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资产阶级,自然,就不存在与资产阶级民主派联合的问题。如果将当前的主要矛盾定性为无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和一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矛盾为次要矛盾,在反对官僚资产阶级及其依赖的党国官僚专制体制的革命中,坚持以无产阶级为主导,同时,要联合农民阶级、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参加,这种革命的性质就是新民主主义,那么,与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联合,就不再是问题,而是革命的应有之义。
事实是,社会主义革命论错误,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正确。其原因,不只是由于当前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和一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矛盾为次要矛盾,也不只是由于当前实行的在官僚资产阶级控制下的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使得中国毫无任何民主可言,还因为中国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和软弱性,使得仅仅依靠他们的力量不足以完成民主主义革命,完成这个革命的历史重担,必将落到较之以中国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先进的无产阶级的肩上。
关于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主席早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就指出“所谓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中国的社会必须经过这个革命,才能进一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去,否则是不可能的”……“每个共产党员须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整个中国革命运动,是包括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内的全部革命运动;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革命过程,只有完成了前一个革命过程才有可能去完成后一个革命过程。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而一切共产主义者的最后目的,则是在于力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后的完成。只有认清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区别,同时又认清二者的联系,才能正确地领导中国革命”。在今天看来,主席的这个英明论断依然不过时。因为现实至少又回到了八十年前,甚至比那个时候还要糟糕。左派中的一些人,一不晓得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二看不清现实,顽固不化地坚持社会主义革命论。殊不知,这是相当糊涂和完全错误的。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捍卫了官僚资产阶级和党国官僚专制体制;充当了官僚资产阶级攻击资产阶级民主派的炮灰;逼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挂起白带子来拼死反对无产阶级,极大地加大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难度;由于无产阶级拒绝民主主义,使得一盘散沙的无产阶级最终跳不出口头革命的怪圈。一句话,那些顽固不化地坚持社会主义革命论者,就是形左实右。
而项观奇先生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也陷入了自相矛盾,在我看来,乃是由于,他对当前主要矛盾的分析是正确的,依照他对当前主要矛盾的正确分析,需要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可是,他的思想还停留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毛泽东时代,尤其是他对资产阶级民主派反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历史耿耿于怀。
那么如何看待项观奇先生强调的“我在文章中所以强调正确认识资产阶级民主派,我是就事实说话的,是就历史经验说话的”?我以为原因大致有二:
其一,解放后,毛主席违背了他的关于新民主主义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正确论述,也违背了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的“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社会矛盾的基本原理,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毛主席不顾中国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客观条件,着急地把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当成尾巴割掉,搞一大二公。这是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犯的严重的路线错误。对此,资产阶级民主派起来反对,乃是必然。
其二,1949年10月1日,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由此进入新民主主义的历史发展阶段,随之,社会主义革命开始了。但是,符合与新民主主义原则的宪政体制,并没有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时建立起来。相反,我们建立了一套违背新民主主义宪政体制的党国官僚专制体制,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吃了夹生饭。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所有制改造的完成,我们建立了违背宪政原则的党国官僚专制社会主义。对此,资产阶级民主派起来反对,乃是情理之中。对此,胡乔木、邓力群显然是看不明白的。
综合以上两个原因,我提出,治理国家的纲,是两个。一个是路线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一个是落实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正确体制。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错。决定前者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后者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当后者真实地体现了前者,就起积极的作用,社会就向前发展了。反之,就起消极的作用,甚至会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极大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六、结束语:
1985年,在我读高中二年级的时候,我就觉得我们的国家有问题。对我震动最大的,是轰动全国的青海杨小民杀人案。我由此判定:“这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是这个样子”。当时,我就在想:我们的国家究竟怎么了?我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我执意破解这两道难题。自那以后,这两个问题,伴随我走过了风雨二十七年。直到现在,我还在为这两个问题孜孜以求。这是我的理想,我的追求乃至于我的生命。为了破解这两道难题,我除了认真学习马列毛主义著作以外,更多的时候,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反省自己,反省无产阶级的成功与失败,努力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这已经成了我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篇文章,就是这样。倘若我的这些思考,能对提高中国无产阶级的觉悟起到一丁点的作用,我就很知足了。最后,向与我有共同理想的老朋友项观奇先生问好并致以崇高的革命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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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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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家的纲,是两个。一个是路线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一个是落实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正确体制。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错。决定前者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后者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当后者真实地体现了前者,就起积极的作用,社会就向前发展了。反之,就起消极的作用,甚至会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极大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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