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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沃尔玛单方面调薪引发工人罢工后,将工人代表解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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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工人通过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常常碰的头破血流,资产阶级政府每天都在教育工人,不用暴力手段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工人阶级承受的剥削和压迫永无尽头。】

深圳沃尔玛单方面调薪引发工人罢工后,将工人代表解雇
来源:http://9hhc.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51




调薪,被“忽悠”

  深圳某著名超市多名员工反映,早在去年6月初,他们因不满收入太低(许多D级和E级员工收入甚至不足2000元),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要求加薪,但问题毫无进展。

  去年6月28日,江军、黄淋与部分员工召开座谈会,讨论集体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加薪、增加加班费,并酝酿在争取目的不成的情况下采取集体行动。

  数日后,员工们获悉上级部门初步制订的调薪方案(深圳某著名超市称之为PIP计划,就是绩效改进计划操作指引)内容中表述“工资总额不变、增加员工收入”。员工们发现:原来500元的住房补贴“转”到了底薪这一块,表面上底薪增加到了1500元;根据有关条款,D级和E级员工增加奖金的条件更加苛刻几率更少,增加奖金的条件和几率向A/B/C级员工倾斜了。

  “这不是现代版的朝三暮四的故事么?把我们当猴子耍,还在员工内部制造矛盾,太欺负人了!”员工们气愤地说。

  停工,被解雇

  2012年7月5日8时,经多次交涉无效,40多名员工在某著名超市配送中心大门口举着“物价高涨,工资极低,要求加薪”的标语进行停工维权活动,希望得到公司高层的关注,能够重视这些底层员工的诉求。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一个多小时的维权活动中并没有打、砸、抢等违法行为,没有妨碍公司的同事正常上班,也没有堵住送货商的车辆进入公司进行送货。停在门口的送货商还对我们维权活动进行声援……”某员工代表称。

  当天9时左右,坑梓派出所民警将江军、黄淋等四名工人带走。派出所民警在讯问的时候说他们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当天下午4时四名员工被释放。

  2012年7月6日,当江军、黄淋回到公司后,等待他们的是一纸解聘书。解雇理由是“(停工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秩序,也影响了公共秩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直至2012年7月10日,共有6名参与停工的员工被解雇,其中有一位员工因为长期搬货而患上腰肌劳损病。

  裁判,被驳回

  江军、黄淋遂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著名超市(配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2年8月22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江军、黄淋的(停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深圳某著名超市(配送中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法院亦驳回江军、黄淋的诉求。


  声音——

  企业工会:

  表达诉求要正当

  深圳某著名超市某分店工会主席(根据录音整理):对这个停工要有充分的认识,停工要有理有据,才能做到有支持的声音。如果就凭着没加薪这个理由很难得到支持……现在公司又没有降你的工资,就是不给你加薪,它说得过去……因为它不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嘛,这是企业内部的一个行为,它不违反深圳这个最低工资标准它不给你加是可以的。我的态度首先是不否定(停工),因为大家的权益用什么方式去争取都是可以的!但是我还是强调一点:一定要慎,而且要准。你觉得这个(停工)对你来说很重要,但是他们拿法律准绳来衡量的时候你不一定能站得住脚……大家现在这个时候不相信工会也好,质疑也好,我还是那句话:工会是不会出卖大家的利益!(但是)不可能带头去停工,也不可能组织大家去停工……所以说不是大家的利益不要去争取,关键是争取的方式是不是正当……

  企业负责人:

  《员工手册》得遵守

  深圳某著名超市某负责人:《员工手册》于2010年9月6日已向员工公示,且《员工手册》中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并无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员工的停工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员工手册》可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律师:

  安全停工应支持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首先,《工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哪有一发生停工行为就要解雇员工的规定?其次,停工行为乃是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其谈判义务、不给予员工谈判机会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第三,停工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安全威胁,即使对用人单位带来负面影响,也是有限的和短暂的,属于私权利博弈中应当承担的成本。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也应保护劳动者取得稳定报酬的权益,并且,在权利层级的对比上,取得劳动报酬这一生存权显然要重于经营管理权,而围绕两种权利产生的维权行动,孰轻孰重,也就一目了然。(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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