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维权个案纪实〔即时更新〕
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生命质量的保证,是一个人一生的福址。
我一个外地人到东莞来谋生,现在却被工伤毁了我的健康与幸福。
我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在维护公众的权利。
我愿意把自己的维权经历与大家一起分亨。
让我们来一起见证!
2010年5月25日,我在东莞黄江镇一家塑料厂倒料时腰扭伤。当时就腰痛,继而右臀、右膝弯痛。我一个农民工,既不懂医学,也不懂法律,不知这伤发展下去会怎样,也没想到要报工伤。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到9月底已一百二十天了,仍然痛,我才知事态严重。一了解,我这种情况应认定工伤。我便于10年7月11日到镇社保局。我维权的持久战开始了!
10月11日当天,我第一次到黄江镇社保局。当时其工作人员有些出格的言论,在此不论。
10月26日第二次到黄江镇社保局,对方固然是没有了什么出格的言论,但有几个细节也值得我回味:
一、他对我现在的地址不感兴趣,却一定要我写清楚老家的地址,说以便在联系不到我时寄到老家。这让我联想到,有的行政与司法机构,故意不与当事人联系,而是偷偷摸摸寄回老家,然后声称当事人过了上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
二,他不按惯例出具收到材料清单,并说:“我们这里从来没有出具收据,要不你可以不提交”。只出具通知提供材料的清单。这单只能证明他在10月26日通知过我准备哪些资料。法律规定应在60日内办结。这样一来,以何是日为起点?
三,他叫我提供证人证言。言下之意是“不提供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我随即在备注中注明:“书面提请社保局提取,最好召集当场对质。已离职不能及时到场的提取证言。我不能自行提取。因如果我去找,在职的,他说真话会得罪厂方,我也不愿为难他;不在职的,别人会说我串通”。并说原告证人、被告证人,第三方证人。应由社保局调查6个人并重点调查其中一个第三方独立证人即已离职的员工。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书面提请公权机构提取证据而公权机构未提取,公权机构是要重新处理的。〔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他看到我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是工业园的门诊部时,露出一丝不易觉察的笑。但企业声称是他指定的,且现在还只是认定阶段。而非评定程度阶段。他又说我5月底受伤,7月上旬才就诊,10月才来申请认定工伤。暗示以后这两点会有文章?
但这恰恰说明这是正常的,否则一受伤就就医并报工伤反而不正常。因中国人有两个观念:“腰腿痛不是病”、“小病去药房,大病去医院”。至于工伤,一般人都认为那是距自己很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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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308 精华0 积分333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个人空间 板凳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0-10-28 22:10 以下是我的工伤认定申请书。除黄江镇以外的地名与人名稍加屏蔽。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申请人:何**
时间:2010年10月26日
2010年5月25日,我在东莞市黄江镇F*塑料厂射出成型课上通宵夜班。我的工作是用尺量从烘箱里出来的鞋子的长度是否符合标准。前两道工序是将50斤以上的原料徒手举起倒进比头还要高约20厘米的干燥机里,约50分钟要倒一袋。本来这个工作不用我来做,有专门的人1~2做。但上晚班特别下半夜时他有时只是把料拉在那里。按惯例,如果拉料的人未倒,就要由班长倒〔白班则是班长争着倒〕。但当时5号机的班长周**要安排我顶位。我知道自己举那么重有可能发生危险,就不倒。
当时确定有何*〔女,套量〕、陈**〔清模〕、廖**〔清模〕在场。
但到了第三天,组长易*安排一个叫陈*的员工在5号机,叫我教他套鞋。由于该员工上机台操作,我相对空闲。又由于工厂的企业文化是先执行,再反映,所以班长周**再叫我顶位上料时,我只得答应。
料一般是50斤。但有时未用完的料会倒在一起,这样最重保守估计可达65斤以上。当天凌晨约两点钟就是有这样一包回包超重的料,一下没有举上去,回压到腰上。我当时就感到腰椎间异样。我暗叫不好。土话叫炸腰,习惯叫腰扭伤。就开始痛。
到天亮时分,班长周**又安排我顶位上料。我本身就开始腰痛了,只得去找组长易*。我在3号机外边找到了他。我说:“周**今天我叫倒料,我看到有两个人套鞋就倒。一两点钟的倒料时候腰势了一下〔土话,炸腰与腰扭伤之意〕,你跟他讲一下,叫他找倒料的去”。组长易*呵呵笑了一声说:“你叫那个小伙子〔指另一套量的员工陈*〕倒吧”。我去跟在机台上套量的员工陈*一说,他说他身体不舒服,不愿意倒。但他还是坚持着倒了一两包。(他的身高才约1.58米。约8月他就辞工走了。〕
几天后,安排我顶位的班长周**在品管办公桌边对我明知故问:“何**,你的腰还弯不得啊,哪门搞的啊”?我没好气地说:“还不是你叫我倒料搞的”!
6月3日下午5时12分,工厂的安全主任卜**与工会主席周**都在车间前面看见了我跛行。我几次与他俩打交道。他俩从后与我擦肩而过,尔后相视一笑。
现在有记载的,到6月28日早些时候,一侧坐骨神经痛。见附证1.这是典型的腰突症状之一。
刚开始是腰痛。不能弯腰。接着是右侧腰、臀、腿连痛。有时在车间里碰到东西几乎要跌倒。休息时翻身都难。上班时双手要趴在工作台上。臀部要向后撅着。下班了不能上宿舍楼。要在休息室或饭堂躺一段时间。如果白天上了一天班,到了工业园内的**门诊部就走不回来。如果未上班,步行到一公里内的**村,尚可走回来,如果步行到了不到2公里的黄江广场,就走不回来。一天中如果去了一趟**村,想再去一趟就不行了。
自5月下旬发病至9月中旬我在厂的时间内,身边的人都说我脊椎弯了〔见附证3。这是典型的腰突症状之二〕,腰是个直的了,肩膀一边高一边低,屁股也歪到一边去了。到傍晚时分就跛行。整个车间的人都看到了的。
经治疗现在伤情稳定后,后遗症是右侧坐骨神经痛,工作后与傍晚晚上尤甚。不能走2公里以上的长路,不能久站,不能从事原工作。
以上提到的四名员工与两名企业基层管理人员。提请社保局调查取证。都可联络到.最好当场对质。已离职不能及时到场的提取证言。主要是易*、陈*。这是因为我当时〔当天〕就对他俩讲了的,倒料致腰扭伤。如有离职者,为独立证人;其次是周**,我是几天后对他讲,我倒料致腰扭伤;因为当时说这话没有任何功利性,故应采证;其他的三名员工,至少也可证明班长周**安排我顶位倒料。其实我在5月下旬发病至9月中旬在车间里都讲了的,倒料致腰扭伤。即腰椎间盘突出。
我的伤情资料提请社保局到社保定点的**门诊部调取。另有两张疾病诊断证明〔腰椎间盘突出,其中一张是黄江医院出具〕与三张医疗费单据于7月29日交到企业射出一处成型助理骆**处销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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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308 精华0 积分333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个人空间 地板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0-10-28 22:12 附录:
一,因我在9月底才知道腰突症后遗症严重并应报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九条,7月底的附证2证明腰突症是由倒料工伤引起的应当采证。对此事我已不需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
5月下旬因倒料致腰扭伤即腰椎间盘出致腰腿痛之后,我一个农民工,既不懂医学也不懂法律,以为只痛个几天就没事了,就算了,根本没想到报工伤。〔此伤是内伤。如果一个人得知应认定工伤肯定会很快去报工伤。〕只因不能久站不能从事原工作而在7月底要求换工作却遭到企业的拒绝。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但到9月底已一百二十天了,还痛,我才知事态严重。一查,腰椎间突出严重时一侧下肢痛得不能下地.而且久治不愈,是不死的癌症!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是工伤。因为病历显示最早在门诊部就诊是7月10日〔但现有门诊部收费单据显示最早是7月4日〕,又因为医疗评定是三个月之后,我便以此日期为准,于10月11日到企业与社保局提出报工伤〔见打印的企业登记资料的日期:10月11日〕。
因那两个网页附证分别形成于6月底与7月底,远在9月底知道应当认定工伤之前,故应当采信。
具体说就是,附证1,是有文字资料记载的证明,6月底一侧坐骨神经痛,我知道这是腰椎间盘突出的典型症状之一。只是与网友交谈不必要说是如何引起的,多久了。到7月底,我在致企业权益会主管要求换岗位的邮件中提到腰突症是倒料工伤引起的。虽然提到工伤,但即使不是工伤引起的,按法律规定,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亦应为劳动者换岗位。因此这里没有“你不换岗位我就要报工伤”的意思。最多只有“你F*厂对不起我的地方太多了”的意思。所以这时提这个基本上也是没有功利性。因当时没想到也不知道应当认定工伤,所以附证2证明腰突症是由倒料的工伤引起的应当采证。
〔如早两天即7月29日交给企业车间助理销病假的两份医疗鉴定与至少三张医疗费单据,我也没留底。如果知道应认定工伤我肯定第一时间直接报工伤,而不会拿报不报工伤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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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308 精华0 积分333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个人空间 5#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0-10-28 22:14 二,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0年10月11日,企业有一名负责人表示:你也有可能在厂外活动。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上我也不可能在工作以外的场合受伤。如果在家里打米,一箩筐50斤的稻谷我是绝对不会一个人去搬抬举的。工作场合则不一样.古代就有“廉颇老矣,尚能饭否”的典故。
而且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发作的确切原因都是突然的负重致闪腰,而形成纤维环破裂。若腰椎间盘突然受到挤压或扭曲,造成髓核压力增高,可使髓核从纤维环的裂隙突出到椎管内。腰椎间盘突出症病人都有确切的突然负重史。而致急性发作。并久治不愈。这是医学常识。
三,因企业负责工伤的主管提出他指定的医疗机构是**门诊部,故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是**门诊部的。另有黄江医院的于7月29交给企业的成型文员骆**销病假。社保医疗局如有需要可提取。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此事我已不需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
我因倒料而致腰扭伤,这在车间里是人人都知道的;伤情严重,身体异样,是人人都看到的。我进厂三年多,除了偶尔回家两次请假十余天外,从不请假,却在7月9日至8月1日一直请假,且人基本上在黄江或厂内;8月与9月上班也很少,不能长时间站立,不能从事伤前工作。证明伤情严重。
该条规定:下列情况,当事人不须提供证据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一个事实能够推定另一个事实的;
法律规定,腰椎间盘突出就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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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308 精华0 积分333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个人空间 6#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0-10-28 22:16 五,我汇报工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情况。与单位对我报工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态度:形式上默认。及劳动仲裁,劳动关系顺延。单位应续买保险。
工伤发生三小时之内,我就向在场的F*厂最高主管——组长易*做了汇报。上面已述。
几天后,我对安排我顶位倒料的班长周**说,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腰腿痛是因你叫我倒料引起的。上面已述。
7月20日,我在F*厂工会口头向工会主席周**作了汇报。他就是主管工伤的。7月26日,我通过电话向人事主管宗**作了汇报。7月31日,我通过电子邮件再次向F*厂主管工伤的负责人周**作了汇报。〔见附证2〕这是要求换岗。
8月5日上午,我向我所在的F*射出厂〔副〕厂长朱**作了口头汇报。这也是要求换岗。
8月6日下午,我向我所在的F*射出厂成型车间主任宋**作了口头汇报。这是应召时提及。
从以上可看出,我向厂方的六人四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伤,他们无一提出异议。等于是形式上默认了。
7月31日我向主管工伤的工会主席周**发了电邮之后,他就向我所在的射出厂副理李**〔台籍〕发了一份电邮。他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据宋姓主任8月6日说只说到你单位的员工何**为什么要求调动工作,是管理不善,还是沟通不好?于是车间主任宋**与我谈话,大意是你有伤,可报病假,也可以批你3个月〔事〕假。你如无异议,周**那里我去与他沟通。
我便于8月12日到高步镇找能坐着的临时工作。因无二代身份证而作罢。9月17日起到一个可坐着工作的地方作临时工。准备做三个月的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到9月23日,因不知道应报工伤,故仍向组长请事假。他先准我10月一个月〔车间主任与我的协定的三个月暂且不论〕。因此时已近百二十天仍痛,一了解后果严重应认定工伤,便于10月11日起筹备报工伤。
10年10月11日上午,我到工厂工会,口头要求工厂报工伤。工会主管周**叫自己找车间与所属的射出厂报;车间负责人表示,你叫〔工厂〕工会的人来找我;再到工会,主管叫我与其属下的工伤专员谈;工伤专员叫我还是要找车间报。此前有工会主管表示,如工厂不主动报工伤,职工自到社保局报。到社保局口头提出报工伤,对方叫到东莞市打印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同日宿舍退宿。
半个月来筹备。10年10月26日正式向社保局书面提出工伤。因职工要报工伤,企业却不积极配合,就相当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到社保局就相当于劳动仲裁,因此劳动关系顺延。单位应续买保险。
六,厂方此后对同类工伤的预防
人工负重的料,应核定最大载量。应在现在的基础上减少。要工人搬运举倒,应告诉工人做这工作的危害与可能发生的后果。如果知道上料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我宁愿不做这份工作,也不去倒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