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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毛继东讨论“剥削”问题 [复制链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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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毛继东《也论文革》的要害


    毛继东在纪念文革五十周年时发表了《也论文革》。原本没有要去细看或做评论的打算。因为《中国红旗网》的分裂,直接的导火索就是由对毛继东文章的分歧引起的。


   但周承友在《谈谈毛继东《也论文革》中的一系列错误、偏颇或值得商榷的观点》中说【他主要依据“巴黎公社原则”和自己的比较丰富的民主法制观念,结合早期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般现实(主要是其政治发展状况),对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进行了系统地、比较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可以说,其最终结论是正确的。】、【他对文革的认识,就有他自己的、不同于别人一系列新观点,是成一家之言的】引起了我的兴趣。因此我就耐着性子浏览了一下。


    在此之前我对毛继东的评价是毛继东与项观奇、高居矛、李文彩等【是当前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马列毛主义与机会主义斗争中的“宪政派”(一种机会主义)的代表性性人物】。读了《也论文革》以后,我认为毛继东不是机会主义的问题,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


   尽管《也论文革》据称是【文字内容很长,十六万多字,包含的思想观点很多】,但是只要抓住要害,就能揭露其本质,根本用不着逐章、逐节、逐段、逐句的去批判。如果那样,就正中了毛继东用马列毛主义的词句,被胡编乱造的毫无逻辑、毫无章法的又臭又长、连篇累牍的文字游戏的诡计而搅晕了头脑,被一个“不多见的左派大理论家”的假面目所蒙蔽。


   那么《也  论  文  革》的要害是什么?


   毛继东断言八级工资制、干部薪金制含有剥削成分。


   毛继东说【只要是“各尽所能”,即自觉劳动了,相同的劳动时间就领取相同的报酬。一个工人,一个农民,一个教师、一工程师,一个国家主席,八小时的工作时间的报酬都是一样的。也就说“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在劳动时间面前人人平等”】


   【工人八级工资制、干部等级薪金制……是完全背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没有真正实行以劳动时间为计量标准。】


   【这就是剥削。】
   毛继东认为【以工农平均生活水平来衡量,毫无疑问,高层干部们既得利益中的剥削成分,远远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更超过百分之十五,而且享受多年】、【从建国到文革已经17年,从1955年实行等级薪金制也有12年,这与阶级划分三年为界要长许多了。】、【也就是从那时起,高层干部集体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成了第一批走资派,开始了阶级蜕变。】、【至文革前夕,就政治经济学分析,就阶级分析,高层干部队伍在整体上已发生了阶级性蜕化,许多干部已是走资派,一个人数相当多、势力非常强大的党内资产阶级——党内新封建官僚资产阶级已是客观存在。过去总是说走资派是“一小撮”、“极少数”,目的是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干部,但实际上这个说法是极为保守的。】、【他们是新富农——新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


    按照毛继东的观点,至少应该从60年以后,也就是说包括毛主席在内,凡是工资超过工人平均工资25%的(注:据《上海工运志》),1975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8.25元)超过25%即72.81元计算(注:上海是工资最高的,这里还没把农民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凡是工资超过72.81元的就是新富农、新资产阶级、新官僚资产阶级。包括19级干部、副连、副科和6级工人在内。而工人对农民而言,工人至少全都是新富农。


    这样的国家还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吗?


    因此,毛继东进一步说【党内资产阶级是自上而下产生的, 它先有了上层骨干, 在上层形成了资产阶级司令部, 然后才培植出党内资产阶级队伍。】、【中共党内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这与民主革命中的山头主义有关,与党内派别也有关。】、【由于高层干部队伍整体上蜕变官僚资产阶级化,在打倒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过程中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司令部】。


    由此只能得出,文化大革命不过是几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之间的争斗。因为这里没有无产阶级。


    这就是毛继东《也论文革》的要害。


    在这一要害面前,他对文化大革命的一些很少的正面评价和对毛主席的所谓赞美之词,就显得尤为虚伪和言不由衷。


    我们知道,马列毛主义的常识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商品制度。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还起作用。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存在三大差别。这些资产阶级式的法权,不可能完全取消,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并随着集体所有制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三大差别的逐步缩小和劳动者觉悟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失去作用直至被取消。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是一种不平等,但不属于剥削。特权、扩大了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才是剥削。


    显然,毛继东的观点是反动的。


    他的反动性已经超过了谢韬、辛子陵、李悦之流。因为这些人只是反对毛泽东思想、反对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而已。而毛继东则干脆把毛主席及一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定性为新官僚资产阶级,党是由这些新官僚资产阶级为领导核心的政党,是由多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组成的。当然,这样的政党只能是资产阶级政党。在毛继东哪里是不存在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的、也不存在无产阶级政党,甚至也不存在工人阶级。


   这是毛继东“是成一家之言的”的全部理论的基础。







发消息2#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8 09:17


1. 周承友同志对我的《也论文革》的评论未查到,请周承友同志在我的这个跟帖后面附出,谢谢!

2.Liuyuxi1948 对我的文章的评论,只要与我的文章全文对比,就是双方观点,Liuyuxi1948 只是说我的观点错误,并没有进行分析。列出别人的观点就扣帽子,是霸道作风。
3.Liuyuxi1948说:毛继东则干脆把毛主席及一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定性为新官僚资产阶级,
评:A:我什么时候将毛泽东定性为“新官僚资产阶级”?这是当面造谣,Liuyuxi1948竟然堕落到如此地步,令人齿冷。
B:你说:毛继东将”一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定性为新官僚资产阶级“,这些人自从赞赏等级工资制和特殊待遇制度那时起,就已经成为中共第一批走资派,不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
C.毛泽东是坚决反对实行干部等级工资制和特殊待遇制度和军衔制的。他多次减低高干的工资。他在中南海连电费都是自己负担。他从工资中多次拿出帮助他人。它的高工资是制度迫使的,他多次批评干部薪金制,你难道瞎了眼吗?中共高层中只有一位马克思主义者,这就是毛泽东。
Diuyuxi1948貌似维护马克思主义,但他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的基础——剥削都彻底否定,他连什么是“剥削”都不懂,还冒充理论家。
E:你说说党内资产阶级到底是怎么滋生出的?
F:你对我的《按劳分配中的劳十五计量标准是什么?》进行全面评论。此文在本论坛上就有。
G:你对我的恶毒攻击我只付一笑而已。




发消息3#

泽东小学生 发表于 2016-7-8 12:46




毛继东同志,我希望你有自省的态度。
你要人家评论,人家评了、提了意见 了,你又是怎样对待的呢?
某些认识是真理,比如劳动计量方法,但要看社会基础。社会基础落后,那就得要作为方向逐步地去靠近。
巴黎公社原则,同样也不是一步可以到位的。
我觉得你现在不在其积极作用。




发消息4#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8 16:14


    (1)首先要明确,我摘取你的话有没有断章取义的、歪曲的地方?
    (2)我说你断言“八级工资制、干部薪金制含有剥削成分”(当然你也说特权是剥削,我赞同)是否是事实?
    (3)75年上海工人平均工资58.25元我说的对不对?





    (4)按你的逻辑,超过平均工资达到25%(我们不按15%计算)且3年以上的,就应该是新富农、新资产阶级、新官僚资产阶级,我说的对不对?
    (5)你也是主张按经济地位和剥削程度划阶级,反对用世界观以及政治态度划分阶级的,我说的没错吧(这一点我也赞成)?
    (6)毛主席400多元工资对吧?
    毛主席反对干部薪金制,因此不是官僚资产阶级,而赞赏薪金制的就是官僚资产阶级(你使用的是走资派一词)。这与你的阶级分析的理论可是矛盾的。我到觉得你改为划阶级必许用世界观作为标准,更能自圆其说一些。
    因此,"当面造谣"、”竟然堕落“的不是我。
    (7)党内资产阶级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产阶级法权和私有制,以及私有观念(上层建筑),扩大了的资产阶级法权以及特权就是剥削,这种剥削到一定的程度就蜕变为党内资产阶级。
    (8)按劳分配的的计量标准,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有说明。
    问题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怎么理解,学术上是有分歧的。    但主要原则还是要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这没有错。
毛主席时期的按劳分配的实践是正确的,既坚持了原则,又没有不顾历史的条件限制,即避免了差距过大可能出现得两极分化,又避免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八级工资制、薪金制的标准,对一部分人是平等的,对另一部分人又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不是剥削,不是阶级的不平等。而且随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按劳分配的差别越老越缩小。
举一个例子,王洪文、陈永贵当了副主席、副总理,就仍然按原来的标准拿报酬(全国有相当一批人也是如此)。这就是以“劳动时间”计量报酬的原则和巴黎公社的原则的具体实践。
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研究按劳分配,也不要无视这些事实。




发消息5#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8 19:05




东小学生 发表于 2016-7-8 12:46
毛继东同志,我希望你有自省的态度。
你要人家评论,人家评了、提了意见了,你又是怎样对待的呢?
某些认 ...




说”我认为毛继东不是机会主义的问题,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
这是批评吗?




消息6#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8 19:45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8 16:14
(1)首先要明确,我摘取你的话有没有断章取义的、歪曲的地方?
(2)我说你断言“八级工资 ...




单说毛主席,毛主席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工资应该翻一番,所有节假日不休息,就这两项毛主席的工资就应该是多少?真正按劳动时间分配要给毛主席多少?另外社会主义是有奖金的,毛主席要得多少奖金?最主要的是中央领导人制定工资制度时故意把毛主席定为最高,知道这是什么阴谋吗?

我早就知道有人会用毛主席400元工资反驳我,他们不知到如果真的按照那劳分配原则,毛主席的工资要高于400元。但我原来以为是右派要这样质疑,想不到这个光荣让所谓的大理论家Liuyuxi1948抢到手了,祝贺祝贺!

的说辞,对照我的文章就行了。
我再问你,既然是党内资产阶级,阶级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就必然有剥削。没有剥削,就没有新的剥削阶级。你否认剥削,又不赞同用思想划分阶级,那么你说党内资产阶级是怎么产生的?你还满口说他们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有无产阶级革命家追求高工资、特殊待遇、军衔制的吗?这一点你都不承认,还怎么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

毛主席多次降低高工资,反复提井冈山传统,支持张春桥的文章(1958年的文章)。说他们当了大官,有高工资,有汽车、保姆,比资本家还厉害。
你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
抓住毛主席的400元工资,就想推翻党内资产阶级是由剥削中滋生出来的,你是不是资产阶级辩护士?
我要求Liuyuxi1948明确回答,高级干部的待遇中是否含有合法剥削?

主席一直对工资制是不满的,但是我 认为毛主席太软了,这是毛主席的一次消极让步。我在《也论文革》这样分析的——

  M:纵观毛主席一生,他在原则问题上是绝不退让的。即使在不利条件下的让步,也是积极的,自己要掌握主动权,但有两次被迫的让步的后果是严重的。
  X:哪两次?
  M:第一次是一九五五年讨论实行干部等级薪金制时,只有他一人持反对意见,处于极少数,他做了让步。按1943年在延安根据地瓦窑堡中央会议的决定,毛主席对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在1955年时,在这种决定党、国家、军队的阶级走向的关键问题上,他应该行使最后决定权的权力,向全党严肃揭示这种等级特权待遇制度是背离巴黎公社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的,是李自成进城后的蜕化,要求进行全党讨论表决,甚至应以不惜辞职来抗议。这样,那种特权待遇制度的性质就会引起全党的警觉,对其保持批判态度。但由于是沿袭苏联的先例,没有从政治经济学上看透特权待遇制的剥削性,错误地认为是不得不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当时做了让步,没有向全党报警,而是想用政治运动,思想教育改造,降低高级干部工资水平等措施来抵制,克服这种制度产生的不良后果。观察毛主席在建国后二十多年中的政治方略,会发现一个奇特的矛盾,一方面,特权待遇制度和执政党制度在天天加深干部队伍的蜕化变质;另一方面,毛主席又连续地搞政治运动、思想改造运动,号召阶级斗争“天天讲”。结果,意识形态上的革命终究抵挡不住经济基础中的腐败颓势。因为归根结底,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作用是正作用,决定作用,它的作用在天天加强,腐蚀干部队伍,结果产生出一个党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是重要的,但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终归未能根本消除腐败。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抑制了公开的贪污腐败,但生产关系分配制度上的合法剥削却是时时刻刻在加深干部的阶级性蜕变,向资产阶级化演变。




发消息7#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9 15:28




(1)首先说明,我没否认剥削。八级工资制、薪金制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属于资产阶级法权,是不平等的,但不属于剥削,“扩大了的资产阶级法权以及特权就是剥削,这种剥削到一定的程度就蜕变为党内资产阶级。”。主贴跟帖都有表述,你视而不见,属不属于公开的、当面的造谣和污蔑?
(2)你说“毛主席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工资应该翻一番,所有节假日不休息,就这两项毛主席的工资就应该是多少?真正按劳动时间分配要给毛主席多少?”按你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每天24小时就都算工作时间,那也只能是58.25x3=174.75元,而不应该是400元?还用右派质疑吗?小学生都会的算术题。
况且一般工人是不允许加班的,必须加班的需要批准,而且原则上只能换休,不付加班费的。一般干部加班历来是义务的不计报酬。结论还用我说吗?如果加班拿加班费,就是特权。
问题出在哪里?就是你毛继东是字面上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和解释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中的计量标准“劳动时间”的概念(仅仅是时间“小时”的外部延长),也没把“劳动强度”当回事(也可以做计量标准),以及“劳动量”又是如何计量的这些问题的结果(也不排除故意所为)。目的就是要证明八级工资制、薪金制包含剥削。从而达到从经济基础上论证毛主席时期已经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党也不是无产阶级的党。




发消息8#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9 20:11




1.评:按劳分配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而是无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不含有剥削,怎么会产生资产阶级?
你根本就没有细看我的论说。
2.关于劳动强度与劳动时间的转换比例当然可以研究,毛主席1955年已经62岁,已经到退休年龄,对他的工资不能按你的什么平均工资乘以2,你为了说400元按毛继东的理论,毛主席也是官僚资产阶级,然后把我打成“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你就在数字上费尽玄机。我告诉你说,真的按劳分配,毛主义一个月领1000元也不多,这会你还说什么?
3.你说毛继东要“论证毛主席时期已经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党也不是无产阶级的党”。这是你的阴暗心理。毛主席时代就存在另种社会主义的碰撞,党内资产阶级不是毛主席逝世后才产生的,在主席在世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毛主席说走资派就是党内资产阶级。照你的说法,毛主席自己说他领导时期“已经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党也不是无产阶级的党”了,你是支持继续革命论,还是反对继续革命论?
伙计,你一开始把我推得太深了,推到了十八层地狱之下,但你发现你的批判纰漏太大,已经不能自圆其说了。下面我将我的认识再转述一下。

……………………………………………………………………………
“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什么?
四、    应该设定“无产阶级法权”范畴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历来只有“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而没有“无产阶级法权”的范畴。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而概念都是成对对应的。比如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对应,资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对应,等等。拿民主来说,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却有原始社会民主,有奴隶主阶级民主,有封建地主阶级民主,有资产阶级民主,还有无产阶级民主。再拿普选来说,有资产阶级普选,还有巴黎公社普选。就法权是强制性的规范,具有阶级性的本质属性,完全应该有与“资产阶级法权”相对应的“无产阶级法权”(或“社会主义法权”)的概念范畴。




(二) 用“等价交换”确定资产阶级法权不准确
理论界历来认为商品等价交换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而按劳分配原则也是等价交换,所以也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认识是不准确的,不准确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商品等价交换不是仅仅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现象,在原始社会各个部落之间就有商品等价交换,那时连阶级都还没有,也是资产阶级法权吗?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也是等价交换,也是资产阶级法权吗?“商品等价交换”通行于各种生产关系中,能为各种生产关系服务,在各种生产关系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
其二,更为重要的是,按劳分配中的“等量交换”(“等劳动量交换”)与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在内容实质上是根本不相同的。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马克思已经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再存在剥削,劳动不再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生产产品付出的具体劳动所含有的抽象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地表现为产品增加的交换价值,不再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直接属于社会。这时具体劳动所含有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是劳动量,而劳动量是直接用具体的劳动时间衡量。因此在否定剥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里(不论是在全民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里,也不论是在工业还是农业),各种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相同的劳动时间对于社会总劳动日的意义是相等的,不存在差别。也就是说,只要“各尽所能”——即自觉劳动了,同样时间的劳动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等,因此同样时间的劳动就领取同等的报酬,即“在劳动时间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同等时间的劳动具有相等的劳动量。也就是说,生产者贡献的劳动量(扣除他为社会积累的部分)与他获得的生活资料中所含的社会劳动量是直接等量的,不再经过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衡量。也就是说,这里的交换是“等劳动量交换”,也就是“等劳动时间交换”——即“等时交换”,并不存在价格问题。所以按劳分配只是“等劳动量交换”、“等时交换”,而并不是“等价交换”。商品等价交换,是以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衡量,只是形式平等,它掩盖着价格与价值的分离,掩盖着剥削,因此等价并不等值,也不等时。既然劳动力不再是商品,那就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力价格问题。所以,按照这个逻辑伸展下去,应该得出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即使是在两种公有制之间),按劳分配只是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与所领取的生活资料中所含的劳动量之间的交换,即劳动量交换过程,并不是商品交换过程。既然不是商品,哪里来的“价格”?哪里来的“等价交换”?所以,按劳分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等价交换”问题。所以,将按劳分配中的“等劳动量交换”、“等时交换”(即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小时与他得到的生活资料所含有的劳动小时相等)当成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导致认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由此又产生一系列更为错误的认识,将许多不属于劳的计量标准的因素当成“按劳分配”的标准。
马克思在第一大段中,明确肯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不再表现出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只表现出创造劳动量的功能,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存在商品。所以按劳分配中只存在“等劳动量交换”,而不存在商品的“等价交换”。既然不存在商品的“等价交换”,因此“按劳分配”就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三)  法权的阶级性及法权与生产关系的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维系调节社会秩序的规范功能有两种,一种是社会道德习惯,另一种是强制性的规范,即法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了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
那么,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特有的法权关系”,一定是社会主义法权(即无产阶级法权),怎么可能是资产阶级法权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说到:“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因此,确定法权的性质,主要看其经济基础和服务对象,至于交换形式是次要的,不是决定因素,单凭存在相等交换形式就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是不准确的,因为相等交换存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有奴隶制法权、封建制法权、资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法权),而且还存在“等价交换”与“等时交换”的区别。
所以,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特有的法权与之对应,它们之间是不会错位的。生产关系有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关系,分配原则。某种生产关系的这三个方面是一致的,互相之间不会出现矛盾。而且这三个方面与各自对应的法权也是一致的,而且分别表现这三个方面的三个法权之间也必须和必然是一致的,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现矛盾。历史上,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他们各自的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都分别与各自的法权是一致的,没有出现过错位的现象。不可能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封建所有制,而分配关系却是强制执行奴隶主阶级法权。也不可能生产资料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与之对应的分配关系却是封建阶级法权,更不可能是奴隶主阶级法权。同样,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之间是一致的,三个方面与各自对应的法权之间也是一致的,而且三个方面的法权之间也必然是一致的。不可能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性质,而分配原则上却强制执行资产阶级法权。
每种法权都有多种因素,但其中必有一种因素是根本的要素,缺少这个根本的要素,就不是这种法权。如果有一种或几种次要的因素在形式上相同,但那个根本的要素不相同,那就必然是两种法权,不会因为次要因素相同,两种法权就混淆了,所以法权的根本要素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正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资料的法权也决定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法权。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法权,就决定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法权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权(无产阶级法权),不可能是资产阶级法权。

(四)前提条件否定了“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原则属于资产阶级法权时说:“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
请注意马克思在这句话中特意添加在括弧中的话——(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这就是说,如果“按劳分配” 确实是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那自然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而如果“按劳分配”不是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那么自然就不是资产阶级法权。但问题是“按劳分配”中是“等劳动量交换”、“等劳动时间交换”,即“等时交换”,并不是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即不是以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标准,也就是说不能适用“调节商品交换原则”。马克思在根本理论上说,“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即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即劳动不再显示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也就是产品不再有交换价值,即不再是商品,即产品不再有交换价格,那么产品交换怎么可能遵循商品调节的原则呢?既然不是“商品等价交换”,就不能适用“调节商品交换原则”,那么按劳分配就不会是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在括弧中特别注明的前提条件——“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恰恰否定了“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在“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之后,紧接着说“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一个原则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那怎么可能还是“同一个原则呢”?既然不是“同一个原则”,那也就不会是资产阶级法权了。所以它就一定是一种新的法权,即无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法权)。
马克思又说“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问题是,“按劳分配”中的“一定量的劳动与同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不是以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马克思说“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如果认为“按劳分配”中的“一定量的劳动与同量劳动相交换”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那就不是“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了。
马克思紧接着又说:“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商品交换中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是原则和实践相矛盾的,即价格与价值背离不一致。(比如,同等价格但生产者条件不同的大米,同等重量的大米所含有的劳动时间是不同等的。)而按劳分配“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那么仍然认为按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就自相矛盾了。


(五)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法权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一般生活资料分配上唯一可行的分配原则,并且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范,因此也应该属于法权。但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法权呢?在世界经济史上,单独的“各尽所能”曾经出现过,即原始社会,人们都自觉地劳动,不用强制性的要求,因此不具有法权的性质。但是在刚从私有制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各尽所能”是强制性的要求,它要求人们必须各尽所能自觉劳动,而且用奖罚制度来维护,但“各尽所能”没有任何等级,也不是等价交换原则,它否定私有观念,所以这种“各尽所能”的法权应称之为无产阶级法权,或社会主义法权。
而在世界经济史上,单独的“按劳分配”在事实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它只存在于抽象的理论分析中,它不像“按资分配”确有其事。而就是作为抽象的理论分析,“按劳分配”的相等交换原则,也与以往的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原则也是根本不相同的,而是等劳动量交换,等时交换。既然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不再创造商品价值,怎么可以用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来判定按劳分配交换的法权性质呢?怎么可能是资产阶级法权呢?所以“按劳分配”中的“等时交换”原则,不属于资产阶级平等法权。而且“按劳分配”否定剥削,所以它应该称为无产阶级法权。将“按劳分配”的等时交换原则,等同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那就会出现价值与价格差异问题,即出现剥削问题,这是与“按劳分配”的本质属性根本相悖的。如果“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就必然存在剥削问题,它怎么可能为无产阶级法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服务呢?这在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
以上是对“按劳分配”的纯抽象理论分析,而在社会主义实际经济生活中,独立的“按劳分配”并不存在,它是以“各尽所能”为前提的规范,即必须是自觉劳动,才能按等量劳动时间领取等量报酬。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仅仅提“按劳分配”是片面的,对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必须全面提“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一个统一的不能分割的整体原则。那么综合起来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它就只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为无产阶级政权服务,而且是劳动时间与报酬之间的等劳动量交换,不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而是直接以具体劳动时间衡量,不存在剥削问题。所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总原则根本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的等价交换,不受资产阶级法权的约束和规范,而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应该称为无产阶级法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不可能也无法表现出资产阶级法权的性质和功能。尤其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组织内部是产品调拨,按产品的使用价值直接调拨,不再存在商品交换,也不存在产品交换,根本不存在等价交换问题,所以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组织内部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更只能是无产阶级法权,不可能是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主义只有认真全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才能发展经济,向共产主义进展,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唯一可行的分配原则。所以将“按劳分配”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中单独切割出来,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就是无的放矢了,因为单独的“按劳分配”在人类历史上从来不存在。而如果提出“无产阶级法权”概念范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问题就豁然开朗了。法权是强制性的规范,实质上就是专政,法权和专政的性质必须一致。


(六) 无产阶级法权与资产阶级法权的根本区别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它所对应的法权,也必然为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服务。因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各自对应的法权都只能是无产阶级法权,不可能对应资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法权就是公有制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的“统治形式”和“意志关系”,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制性的调节规范功能。资产阶级平等法权在形式平等下掩盖着阶级剥削,不可能具有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功能。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不可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服务的,就像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维护无产阶级专政一样。资产阶级平等法权确实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但这个等价交换是以私有制为基础,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这里的“等价”偏离商品的实际价值,本身就存在剥削。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是按产品使用价值直接流动,而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是直接以具体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都不存在剥削,因此都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关于此点我们另文《“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暗伤是什么》中阐述)。资产阶级平等法权与无产阶级法权只是在表现形式——“等量交换”上相同,而在根本要素(所有制)上是不相同的,而且这两个“等量交换”在衡量标准上还存在“等价交换”与“等劳动量交换”的重大区别,因此只能是两种法权。
过去理论界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仅仅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取消了资产阶级法权,而在分配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注意法权的生产关系根本要素的决定作用,以及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一致性要求三个方面对应的法权也必须一致的逻辑关系。诚然,原社会主义国家中在各方面确实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的遗害,比如在工资制度上就存在资产阶级等级特权,甚至存在封建等级特权,在劳动关系上、干群关系上存在官僚主义作风、等级森严、“猫鼠关系”等,但它们都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无关,而是国家(执政党)违背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违背巴黎公社原则而造成的,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要求的内容,并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这些资产阶级特权的法权不仅不能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服务,反而起破坏作用,按这些资产阶级特权法权、封建特权法权制定的特权待遇制度成为滋生修正主义和新资产阶级的土壤和条件。
对资产阶级法权应做全面准确的理解,资产阶级法权分为资产阶级平等法权、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资产阶级阶级特权,它们表现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的各个方面。就社会分配关系来说,资产阶级平等法权和等级特权、阶级特权在不同场合分别发挥自己的强制性规范功能。比如“按资分配”上,这三种法权的调节作用就同时存在。同样资本,垄断资本家就比一般资本家更有竞争优势,得到较多的利益,这就是垄断特权。对于工人阶级来说资本更是剥削特权——阶级特权。而商品交换上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资产阶级平等法权,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存在价格与价值的分离,即等价交换只是价格相等但价值并不相等,所以资产阶级平等法权也同样存在剥削问题。在对于工人工资问题上,首先是“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即阶级特权,即在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中资本家就拿走了工人的全部剩余劳动价值。然后才是对工人的所谓的“干多少活领多少工资”的二次分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已(工人工资是以工人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成本为底线的),并不存在按劳分配。再如,在资产阶级国家官吏存在等级制,这也是资产阶级的等级法权。有的国家甚至有种族特权,比如美国的白人就比黑人、印第安人享有多种特权。

(七)无产阶级法权的历史局限性
马克思在肯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有着历史进步性的同时,也指出确实还存在不完全平等的局限性(即弊病),而这个弊病是历史不可超越的,而且这个弊端是在否定剥削的前提下的弊端,是相对平等下的微小的不平等的弊端,是与更高级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相比的弊端,而与“按资分配”的阶级特权的弊端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资产阶级平等法权中只是形式平等,仍然存在实质的剥削。但“按劳分配”中不存在剥削,所以“按劳分配”中的这种不平等的局限性是非阶级性差别,与存在阶级性差别的资产阶级法权有根本区别,而是无产阶级法权不可避免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即具体劳动者之间在生活资料上的富裕程度的微小差别)。但是后来的理论批判中将“按劳分配”的弊端的性质严重歪曲了,歪曲成滋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无产阶级法权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最先进的法权,但它也仍然具有局限性,并不是最充分的平等。它只是在同等劳动时间领取同等报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平等,即否认剥削,否认阶级特权,也否然等级特权,但它默认身体的不同等的天赋,也不顾及家庭人口多少,因此出现同等工资但实际上的生活水平差别。但社会主义社会在生活水平上出现这种非阶级性的不悬殊的差别,并不是因为在分配原则上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而是无产阶级法权本身就具有这种历史局限性,要消除这种差别,要消除这种局限性,只有到共产主义。资产阶级平等法权的历史局限性是默认阶级剥削,而无产阶级平等法权否认阶级剥削,它的历史局限性是相对平等下的生活水平上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并不很悬殊。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已经用很多措施降低这种收入上的差别,这就是增强集体福利的办法,比如医疗、住房、教育、交通等等方面的实行免费待遇(主要是在城镇,尚未普及到农村),对子女多的家庭给予政策性的照顾救济,等等。如果在分配原则上强制执行资产阶级法权,就必然存在剥削,就必然要导致阶级差别。因为即使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它也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成果价值,就必然存在剥削。历史也确实如此,正是以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干部待遇制度上实行了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才滋生了党内官僚资产阶级。
无产阶级法权是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体现,所以无产阶级专政要保护无产阶级法权,绝不保护资产阶级法权。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保护无产阶级法权的国家,而不是保护资产阶级法权的没有资本家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在社会主义社会,“各尽所能”还具有无产阶级法权的强制性(物质奖惩制度)。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类觉悟极大提高,劳动已失去奴隶性分工,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那时人们都习惯于自觉劳动了。那时的“各尽所能”不再是社会强制性规范,而是社会公德习惯,那时只有精神鼓励,不再需要物质奖惩办法,因为那时已经实现“按需分配”了。所以到了共产主义就不再有强制性的法权,也就不再需要维护这些法权的国家了,国家将自行消亡。
总括来说,按照马克思主义根本原理(“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按劳分配”并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而应该属于无产阶级法权。



(八) 对资产阶级法权的错误理解造成不利后果
我们必须严正地指出,即使是马克思、列宁认为“按劳分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指的也仅仅是“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而不是资产阶级等级特权。但是在后来的苏联的工资制度,却将本来就是错误的认识(“按劳分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向更加错误的方向极端地发展了,导致将社会主义国家在工资待遇上实行不平等的等级制认为是正常制度,认为这些等级待遇制度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这是将“‘按劳分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向右的倾向的错误理解。
但是在中国的文革后期却出现将“‘按劳分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向左的倾向的错误理解,有的文章将“按劳分配”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整体原则中割裂出来列为资产阶级法权,认为是产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认为应该加以限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引起理论混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相对于“按资分配”是极大地进步,而且近百年社会主义国家中并没有认真全面实行,比如同工同酬,就没有认真实行。干群没有同工同酬,脑体劳动没有同工同酬,工农没有同工同酬,男女没有同工同酬,干部内部没有同工同酬(有二十八级),工人内部没有同工同酬(有八级),等等。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中的“按劳分配”根本不存在限制问题,反而需要认真执行,需要限制的恰恰是等级工资制和干部特殊待遇制中的资产阶级特权和封建特权,正是这种特权待遇制中含有严重的合法剥削才是滋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说:“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可以明确地可看出,毛泽东在这里批评的“资产阶级法权”都属于“资产阶级法权中的特权”,没有一项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特别是指出“等级森严”,“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这就是批评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特权待遇制度。但是过去的理论批判中,不是将主要火力对准资产阶级特权和封建特权,而是笼统地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甚至批按劳分配,是隔靴搔痒,打错了目标,不是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而是批判了无产阶级法权,所以在当时那个年代就不能令人信服,引起群众的反感。只有存在剥削才能产生新的剥削阶级,而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怎么会成为产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呢?因此,说“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是产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则是错误的,说是产生新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更是错误的。所以,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是必须破除的(包括资产阶级平等法权思想),但应该更确切地强调“破除资产阶级等级特权思想”,“破除封建等级特权思想”,“限制和取消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封建等级特权”,而要树立无产阶级法权思想。工人八级工资制、干部等级薪金制和特殊待遇制不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而是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封建等级特权,不是仅仅限制的问题而是必须取消。其实,巴黎公社原则对按劳分配就有所限制,干部只领取工人平均工资,低于工人中的高工资。同时,那些共产主义分配萌芽因素(如在重要生活资料上,住房实行分配制,医疗、教育、退休劳保等实行社会公费制),也是从良好方面对按劳分配的限制和提高,已经是按需要分配的萌芽了。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工资只应存在两级——学徒工和正式工,不应有八级,对干部则只应有一级,不应有二十八级,同时实行适当的奖励制度。应该首先从减少级别,缩小工资差别开始纠正。

在文革的1975年,姚文元在《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中说:“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张春桥的《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中说:“只要有这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货币交换,按劳分配就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城乡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出现,也就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也将“按劳分配”作为产生新资产阶级的原因,列入被限制的范围。
姚文元、张春桥的文章与毛泽东的谈话有一些区别,毛泽东在1974年谈话中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又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在第一段谈话中,说“现在还实行……按劳分配…….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但在第二段谈话中谈到“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内容时,是指限制“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并没有包含“按劳分配”。
从苏联起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上出现这些误解,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说,一是没有创立“社会主义产品交换法则”的范畴,而是沿用了商品概念,沿用商品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法则;二是没有创立“无产阶级法权”的范畴,而是沿袭了“资产阶级法权”范畴,因此没有区别资产阶级平等法权与资产阶级等级特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更没有区别资产阶级法权与无产阶级法权,也没有区分无产阶级法权的历史局限性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局限性,进而也搞错了“按劳分配”的“劳”的计量标准。由于对“资产阶级法权”范畴不准确地运用产生了混乱,产生不利后果,再次说明概念具有能动指导思维的功能,对一个事物必须赋予准确地概念范畴。
文革中对资产阶级法权是批判、否定、限制的态度,而在后来的改革开放中,事情又走向另一个极端,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大旨”语境包容资本主义的一切。对资产阶级法权不仅保护,而且用宪法确立,用法律来保护,比如对剥削性的私有制“坚定不移鼓励支持发展”,用《物权法》来保护,对雇工放任,又比如按资本主义商品价值法则的市场经济,推行等级特权严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等等。有的经济学家说,“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是第一规律”。他所说的“价值规律”,乃是资本主义商品价值规律。其实他根本不懂或故意隐晦,他的这个“第一规律”是制造阶级分化,滋生新官僚资产阶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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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9 20:16




关于两种社会主义的碰撞
历史地回头观察,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之初都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所有制)、政治体制(专政性质)、计划经济、法律体系和意识形态上这五个方面(即国体上)是科学社会主义。在政体的主要形式——苏维埃(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符合巴黎公社原则的。但在行政体制、国家管理体制这部分政体上,却是执政党社会主义。也就是说,在国体上(政权性质上)是科学社会主义,而在政体上(行政体制、国家管理制度上)却是执政党社会主义。执政党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质是封建社会主义,甚至就是封建主义,它造就官僚的性质与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遗憾的是这种非科学社会主义因素成分对于科学社会主义具有致命的严重危害性,在历史的进程中它会逐渐销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中科学社会主义的健康机体。国家政权的真正行使者是国家干部,他们才是国家性质的真正体现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上的种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终都要经过干部来执行,而如果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变成官僚,他们掌握的政权性质也就随着蜕化变质。而执政党特权制度每日每时每刻都在自然地促使干部官僚化,特权待遇制度每日每时每刻都在自发地促使干部资产阶级化,即他们每日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细小的而又不断积累不断加速的腐败蜕变,而对这种腐败蜕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予以遏制,所以不要多久就会发生严重质变,所以产生国家干部的制度最终决定国家的命运。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特别重视巴黎公社规定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和可以随时罢免并领取工人工资的原因。毛泽东在1956年11月15日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就说过:“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搞不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毛泽东传》612页)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干部都是由一党执政的共产党授职的,所以授职制的一党执政制度最终决定了国家的生死存亡。

政党授职制必然诱发干部的特权思想,这就迟早会将特权待遇制度呼唤到法律平台上来成为合法的剥削制度,导致干部的阶级性蜕变。执政党特权制度和干部等级特权待遇制度这两种制度的综合效果的本身逻辑必然逐步演化导致下面的规律过程:由执政党主义――封建社会主义――干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完全的资本主义。在官本位制下生产关系也逐步发生演化,由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即所谓的“国有制”)――干部所有制――官僚主义者所有制――走资派所有制――垄断官僚资产阶级所有制――资产阶级私有制。这其间就伴随着干部的阶级性蜕化变质,由人民勤务员――官僚主义者――官僚主义者阶级――走资派――党内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十月革命后列宁宣告:“现在,我们必须在俄国建成一个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历史的实际是,在每个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的初期就不是单一的科学社会主义,而是两种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执政党主义即封建社会主义)的混和状态,而不久之后就开始了演变,当然变化是从小部分的量变开始的,但由量变到部分质变到严重质变是不可遏制的,而且速度也是很快的(因为存在干部的既得利益)。列宁在世时已经觉察到在共产党和苏维埃机构中滋生了官僚主义。中国建国后不久就出现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之后就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后运动不断,但直到开展文化大革命也未能强有力地遏止干部的官僚资产阶级化演变进程,最终被党内资产阶级击败了无产阶级而篡权成功。对于以非法侵占的贪污腐败用杀头的办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保证了干部队伍二十年清廉。但是体制上的合法官僚制度和合法特权剥削制度却是内在的癌变溃烂,秒秒分分刻刻时时日日月月年年都在心安理得中悄然地向致命程度癌变,等到发现时已经是后期了,而一旦动手术(文革)却是癌变扩散了。党内走资派在受到文革激烈冲击之后,立即进行激烈的抵抗,并在在极短的时间内由不自觉的自发状态迅速地升华到自觉地自为状态,成为阶级性极为鲜明地强大阶级,在执政党制度的庇护下东山再起重新把持了新生政权革委会进行右倾翻案,在毛泽东逝世后亟不可待地发动热月式政变反攻倒算击垮了无产阶级,于是文革归于失败。贪污腐败好比是外伤,刮骨疗毒可以治疗,而癌变却是内伤,如果不根除病灶外科手术是不能奏效的。文革只是做了外科手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干部官僚体制——省市自治区的革委会老干部人选都是党中央指定的,然后往下各级革委会逐级指定,最后导致翻案复辟,这就是文革必然失败的主要原因。
这里有个情况应该说明,在马克思主义路线占领导地位时期与修正主义路线统治时期腐败变质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腐败受到抑制,是部分变质,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腐败是脱缰野马,变质是根本性的变质。但是也必须指出,即使是在马克思主义路线领导时期,在执政党制度的大框架内政治运动也是无法根本矫正执政党制度的致命缺陷的,因为执政党制度不仅是从政治上层建筑销蚀无产阶级专政,而且更主要的是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破坏科学社会主义基础的。要想根本矫正这种缺陷,唯一的办法是彻底否弃执政党特权制度,第一步措施是切断政党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脐带,国家对一切政党都不给予经济援助,尤其是共产党不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专职党务人员不得领取国家薪俸,专职党务人员只能靠本党党费支付生活费用,其生活费用和全国工人平均工资相当。一定要彻底地摧毁捞取到“党票”就是捞取到“官票”,就是捞取到“钞票”的升官发财的“官道捷径”。加入共产党又当了共产党的干部,除了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大的责任吃更多的苦累之外,不能获得任何个人好处,唯一的奖赏是“优秀共产党员”的精神褒奖,和被赋予人民代表的资格。这样的共产党员并不须要几千万,就中国来说有一百万优秀党员就足够了,当然优秀党员还是越多越好。
历史发展中有一件事情是令人伤心而又气愤的,非科学社会主义的执政党主义(封建社会主义)在所有的场合都以科学社会主义身份的绝对权威灌输到人们的思想深处,谁如果对这种假社会主义表现出异议,就会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但是这种假社会主义的最通常的表现方式就是官僚主义,而官僚主义又最为人民群众所反感,于是“假作真时真亦假”,人民群众逐渐将对这种假社会主义的反感转化到对真社会主义的疑惑――“这就是社会主义吗?”于是科学社会主义就为假社会主义背上了黑锅遭受连累,当人们决定抛弃假社会主义的时候就连真社会主义也一起抛弃了。比如斯大林的官僚主义就被错误地当成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的必然现象,于是在批判所谓的“斯大林主义”的时候,将计划经济也否定了,将公有制也否定了,将社会主义也否定了,将无产阶级专政也否定了。等到人们重新追忆斯大林时期真正社会主义的好处时一切都晚了,江山已经易手他人了。其实科学社会主义触到的最大霉头正是执政党主义这种假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被破坏了却还要为假社会主义背着罪名。不仅如此,由于共产党直接执政管理国家事务,直接行使专政职能,冲杀在阶级斗争的第一线,与敌对阶级直接对抗,繁忙的国家事务就会严重影响党的最高领导人对理论、路线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冷静清醒的观察思考,那么,最容易出现的失误就是阶级斗争扩大化。因为共产党是执政者,是专政的直接操执者,那就必须承担第一责任,就会首当其冲没有回旋余地,大量积累的错误如果不能消解,那么最先被冲倒的就正是共产党。一切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己的内部,在于自己内部的矛盾性,同样一切事物毁灭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自身内部存在真假两种社会主义的矛盾性,而且假社会主义的发展势头又超过了真社会主义的力量,使党内官僚资产阶级坐成虎势尾大不掉,最终击败了无产阶级。这就是说,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政体上)上出现了严重的致命缺陷,滋生出党内官僚资产阶级,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
我们来研讨一下无产阶级专政被逐步销蚀的过程:
一 简单地说,执政党特权制度就是党组织指定制度,即等级授职制,国家官员由党组织逐级指定、委任,而不是由人民自主自愿选举产生。这样官员就只向党组织(实际上是只向党的领导人一把手)负责,向党的领导人感恩戴德,认为他的官是领导人给的,是他的再生父母,这就形成封建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本来是正常的工作关系完全变了味了,无产阶级的组织关系变成了个人之间的授受感恩关系,人民被扔到一边去了,不要人民的监督了。组织关系被改变,实质上就是改变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


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强调高度集中,但这种高度集中与自上而下的授职制混淆不清,久而久之反而被授职制代替了,上边说什么就是什么,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了。这种没有充分民主的高度集中,就容易形成个人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的官僚主义,却又将官僚主义当成无产阶级专政,在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实行“长官意志”,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也就被改变了。


三、由于自上而下的逐级指定官位,而且是终身制,一级一级往上升,一级一级往上带,不要很久就形成集团。甚至形成门当户对的联姻,形成关系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互相扶持,互相联络,一方有事,八方支援,形成各个层面的圈子网络利益,这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时代的“护官符”。时间一长就产生了核心,这就是司令部。到这个时候,他们手中的权力就只为他们小集团服务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
 四、当他们的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就要利用手中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对来自于党发动的运动,他们就对抗抵制,甚至搞反革命政变;对来自群众的批评,他们就压制,实行法西斯专政,却仍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也就是社会法西斯主义。也就是说,他们在无产阶级专政机构中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即隐形的党内资产阶级的官僚军事国家机器。每个集团都是党政军财文五賍俱全,每个集团上台都能立即执掌国家大权,立即行使国家职能。“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毛泽东语)但是直到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外衣对他们还有一点用处之前,他们就一直是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打着共产党执政的旗号,结果无产阶级专政被他们糟蹋得一塌糊涂,引起人民的不满,却又让共产党和无产阶级专政为他们背着黑锅。等到他们把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糟蹋得不成样子的时候,认为再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时候,他们就打出自由化口号,彻底抛弃无产阶级专政了,反过来讨伐共产党了,共产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了屈死鬼,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这样被悄悄篡夺的。无产阶级政党由于实行腐朽的执政党特权制度使自己腐败蜕变,最后被鼓吹资产阶级腐朽执政党制度的自由化分子击倒,这种历史悲剧在苏联东欧已经成为现实和历史。
  事情到这份上,我们还能说执政党制度是好个东西吗?有的同志说,如果在保持执政党制度的框架下,实行巴黎公社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是两全其美更好吗?这只是良好的愿望而已。所谓执政党特权制度就是执政党说了算,如果不是说了算,也就没有必要执政了。而这种特权执政方式就必然是党组织等级授职制度,就不可能充分发扬民主。如果充分发扬民主,也就是否定等级授职制了。可见,执政党特权制度与巴黎公社原则是不能兼容的。马克思警示说:“如果用等级授职制代替普选制,那是严重背离公社精神的。”所以,历史结论是——执政党授职制与巴黎公社普选制是截然对立的,水火不相容的。不废除执政党制度,共产党就最终必然要成为在执政党制度的殉葬。







发消息10#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9 20:48


你说:问题出在哪里?就是你毛继东是字面上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和解释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中的计量标准“劳动时间”的概念

评:按Liuyuxi1948在这个帖子里的说法,毛继东就是完全错误,也不过就是方法论的问题,但这与你主贴的定性——“我认为毛继东不是机会主义的问题,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还能对上嘴吗?

老实说,在原来的红旗网上,我一直认为你是比较有水平的,而且文风也比较稳当。但是怎么跑到解放区论坛就这么跌份呢?方法论错误与“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能在一个人的身上统一起来吗?






发消息11#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9 20:51


我只说你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还没说你是无产阶级革命政治上的敌人,怎么能说把你“推得太深了,推到了十八层地狱之下”?
我说的都是事实,有什么纰漏可言?
我只坚持马列毛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并尊重事实。不可能被像你这样的胡编乱造的“左派理论家“忽悠,也不会放任乱忽悠。
这一点你要清楚。





发消息12#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0 15:15


为什么说高薪制、特权待遇制滋生官僚资产阶级?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中“劳”的计量标准,从而取得报酬的标准是具体劳动(工作)的时间,同等的劳动时间就领取同等的报酬,其他条件因素如干群差别、职务、资历、功劳等都不是取得报酬的标准。那么如果以工农劳动者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那些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们享受的工资和各种特殊待遇远远超过他们的劳动(工作)的实际贡献。那么超出实际贡献的所得报酬部分就是无偿占有人民的劳动价值,按政治经济学,这就是剥削!而且是合法剥削!
中国建国初期在农村划分阶级时,政务院文件规定,在当地解放前三年中家庭生活来源中剥削成分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划为富农。在瑞金革命根据时,富农的剥削标准是百分之十五。
如果以工农平均生活水平来衡量,毫无疑问,当年和当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的中高层干部们既得利益中的剥削成分,远远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更超过百分之十五,而且享受多年,而且工资和特殊待遇越来越优厚。从建国到文革已经17年,从1955年实行等级薪金制也有12年,这与阶级划分三年为界要长许多了。那么说他们是新富农——新资产阶级、新官僚资产阶级,难道不是名符其实吗?这里还没有涉及实际存在的各种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的待遇,也没有涉及许多干部的灰色黑色收入(如权钱交易得到的好处),更没有涉及他们的家族集团的剥削掠夺。
恩格斯说,随着分配上的差别,阶级差别也就产生了(《反杜林论》)。有剥削就有阶级分化,即使是合法剥削也同样产生阶级蜕变,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应该客观地认识到,特权待遇制度引起干部队伍的这种官僚资产阶级阶级性变化,在马克思主义路线占领导地位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不过在那个时期,这种官僚资产阶级性蜕变受到抑制。但虽然受到抑制,高层干部队伍整体性的阶级蜕变也确实存在了,党内官僚资产阶级已是客观存在。尤其是进入资产阶级司令部及其外围的高干群体,已经是完全的党内官僚资产阶级。而在修正主义路线占据统治地位后,这种蜕变就是脱缰野马了。
Liuyuxi1948在毛主席的400元工资上大做文章,企图为高新制呼吁合法性,我在文章中明确说道,干部的合法剥削,工资方面并不是最主要的,而是在合法工资之外的特权待遇制度,关于这一点,Liuyuxi1948只字不提,那就请Liuyuxi1948 看看下面的转帖,看看在毛主席那个时期干部的特权待遇施舍么程度,能不滋生党内资产阶级吗?说党内资产阶级产生于合法剥削,难道说错了吗?你说我是“字面上的、机械的、形而上学”,还站得住脚吗?
我再重申一次,就是高级干部的工资部分也足够定为新资产阶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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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0 16:01


请Liuyuxi1948 看看这个转帖(节录)

杨奎松:关于文革前的干部特权问题
(2012-06-11 10:16:39)
问:能否这样认为,从农村转入城市,从革命党变成执政党,对中共在既有的传统文化的氛围中逐渐官本位化和等级化,具有极大的催化作用?从您的论文中可以了解到,中共建国后几乎很快就改变了过去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改行了差别很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杨:改行工资制有一些客观原因。比如供给制的办法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的浪费太大。其次城市生活不同于农村,只靠几块津贴应付不了城市中的各种开销的需要。再者,中共进城干部靠供给制,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者则实行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也带来许多问题。最后,进城后各级干部大权在握,各单位又都有生产营利部门经营谋利,与私商自然发生大量权钱交易的情况,贪污腐化的情况难免到处滋生。这些都不能不迫使中共废止供给制的办法,改行工资制。很难认为这种改变本身有什么错。有问题的是,这种改变从一开始就没有尽可能地按照平等平均的革命原则,尽可能缩小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反而是通过拉大分配与待遇的办法,来全面强化了本应极力去削弱的官僚体制。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杨:中共进城后,在1950年4月就出台了一个《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草案)》,规定党政人员最高一级的工资收入可以是最低一级的28.33倍。这个草案在广泛征求了当时各级领导人意见之后,除了将原定27个级别,缩小为25个之外,没有什么修改便颁布实施了。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标准,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而且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而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达416倍。
由此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再度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了提高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也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又在每一行政级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旧达到了36.4倍。
问: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杨: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这种倍数的问题所在,我在文章中特别介绍了国民政府时期的薪俸标准情况。以战后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其文官总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仅为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在这方面,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工资标准,等级只是30个级别,少于国民政府上述标准,但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工资收入之差,却达到36.4倍,超出前者一倍以上。即使除去相当于国民政府总统和五院院长级别的主席、总理、委员长级,最高级与最低级之差也超过26倍之数,至少形式上仍高出前者许多。由此不难了解,中共建国后推行的工资收入的等级差,确较国民政府时期要高。
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那个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一般如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均在8-10倍上下,美国、日本差距较大,也只有20倍左右。而且,它们差距之大,多半都只是总统或首相个人的工资较高,有时会高出下一级行政主管一倍以上。可知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高低之间的收入差距,多半都远小于中共建国后所推行的工资标准所规定的收入差距。
问:看您的文章,这里面的问题还不止在于工资收入的等级差,我们的等级差更多的还不是表现在工资标准上。
杨:这恰恰是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我们在建立职务等级制度之初,不仅全面拉大官民距离,而且严格官阶差序标准,通过把其他各种职务行政化,比照官阶规定相应待遇,建立起了一套官本位体制。这种不同级别的干部在工资以外的待遇和享受标准,极为细致复杂。几级以上可以配厨师,几级以上可以配勤务,几级以上可以配警卫,几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几级以上可以享受何种级别的医疗和疗养,包括对不同级别的干部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
以最典型的住房标准为例,上海市1956年工资改革时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规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一级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二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三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四级可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五级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六级可分得100-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级可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八级可分得“老式立柱房屋”;九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如此等等。而行政10级以上的高级干部,还可以继续享受供给制残留下来的紧俏和质优商品的特殊供应(即“特供”)。
而且,应该注意的是,所有针对高级干部的特殊待遇,不仅没有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而且一旦取得,便终生享受,到死为止。这种种待遇相对于每月只有几十元工资收入的普通干部来说,自然是天上地下了。
回顾一下历史,可以发现,五十年代初随着按“革命等级”划分的供给制的取消和以干部级别为准绳的薪金制的建立,革命官员享有“合法化腐败”的特权的最初级形式从此产生。工薪级别分为二十四级,十二级以上谓高级干部,十三级至十六级谓中级干部,十七级以下者谓普通干部。高级干部的特权包括取医疗、福利、保健、住房、商品和服务等一切“消费”,均由国家供给,几乎不受限额规定,工资只作为其职务收入的象征而已;中级干部的待遇由国家部分供给,有配额规定,工资和部分消费需求相挂钩;而只有普通干部的待遇普通百姓才相差无几,工资不再是象征,完全和消费需求相挂钩。特权与级别是对应的,不同级别相应有不同特权。
在这种制度的前期阶段,国家被打造成一个全能型的“家庭”,“国家”是家长,全体公民是子女,在扣除子女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进行自我分配;一些有限的消费品和服务按着种类和数量只分配给有限的服务对象,并按长幼(级别)来逐一满足。其中有个专门对应名词叫“特供”。以副食供应为例:八级(部级)以上干部,(细)粮、鱼、肉、蛋等没有量的限制,基本能满足全家的需求;而八级至十二级级干部可以凭一个红皮“供应证”买到可以满足基本家人的精副食品和高级烟酒,这些东西在那物质极其匮乏的票证供应年代,对于一脸菜色的普通百姓而言,(细)粮、鱼、肉、蛋平时是见不到的。
特权等级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在物质匮乏年代的经济供应上,很多方面也有完善的规定。医院有高干病房,住房有高干楼,眷属的入户、就业、提干方面的优先;子女保送到一流大中小学读书等;即便死后的追悼会与骨灰盒的安放,亦有明确的等级规定。与老百姓可谓差别万千。其中有些东西不仅是待遇,也是地位的象征,比如五六十年代,红旗轿车只归部级(三至八级级之间)以上专用,厅局级(九至十二级级间)是伏尔加或上海轿;至于火车软卧和飞机,最低级别限制到县处级(十三至十六级间)才可以乘用。除此之外,政治信息的传递也存在等级的区别,红头文件传达到哪一级,《内参》哪一级可看都有严格标准,譬如“四人帮”的粉碎在各级干部都传达到后,才向社会公开。
关于官员的特权,大概从一些媒体披露的一些官员的过去生活、工作的具体细节上,从不经意修饰的细节中窥视到一些非常耐人寻味的端倪。比如,一个老干部在回忆六十年代周恩来的著作中,描述了邓颖超从家里的冰箱中取出西瓜招待客人的细节;在一部记录蔡畅生平的书中,作者为了夸赞蔡畅如何严已律己时,透露了五十年代初,蔡畅的侄子跟她要一辆摩托车,被说成是一贯洁身自好的蔡畅拒绝了。等等。冰箱在八十年代对普通百姓来说还是奢侈物,六十年代一般老百姓根本闻所未闻;在五十年代,不要说摩托车,自行车对于普通百姓也是稀罕物,但高干子女们竟可以有这个奢望。这些背后表明了什么?
我身边还有个例子。上大学时有个同学,其父亲文革前就是正市级干部。我上大学的八十年代大家生活已经普遍好一些了,当同学们聚集在一起谈论过去的生活困境时,她总是一脸的茫然。同样身为东北人的她却不知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是如何的拮据,甚至还不知道国家六十年代发生过饥荒,还饿死那么多人,养尊处优的她觉得这些差不多是天方夜谈,是无中生有。从她的嘴里我们得知,六十年代饿脬遍野时,他们家也照样享受“特供”,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
权利本位,权利衡量一切,权力代表一切的制度结构状态下,社会各阶层力量被有效的控制起来了,因此官僚被体制外力量“腐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腐败主要表现在是体制性的“合法性腐败”。
文革没有起到别的作用,高干享受特权的事例却被大量披露出来,让普通干部和民众看到了,在国家和贫困的年代,许多高级干部依然享受着豪华腐朽生活,有些很触目惊心。文革前,老百姓对此是不知情的,即使了解一点真实情况,也不会和腐败联系在一起,可能还觉得那是天经地义。这不能不说与当时无处不在的政治高压和政治教育有关。当时批评干部特权一直是一个禁忌话题,予以保密封锁。不但是政治事件,即使是某个地方发生重大社会事故,都可以种种理由列为秘密,不准声张、禁止外传。1958年,一些知识分子提出过这个问题,但立即被指责为“攻击党的领导”,“挑拨党群关系”,因而被打成“右派”,送去“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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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0 16:39


Liuyuxi1948 说:我只说你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还没说你是无产阶级革命政治上的敌人,怎么能说把你“推得太深了,推到了十八层地狱之下”?
评:照你的意思,你是大仁大义,留有余地了,但我并不感谢你,你干脆说“毛继东是比蒋介石、希特勒还严重的阶级敌人”,你这样把话说满了,说到底,岂不是更痛快?
泽东小学生说:你要人家评论,人家评了、提了意见了,你又是怎样对待的呢?
那就请泽东小学生教教我,我应该怎样对待Liuyuxi1948这样的往十八层地狱推的”批评“?我难道要说,谢谢Liuyuxi1948大人先生大仁大义高抬贵手,仅仅把我打到十七层,还留着一层,恩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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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0 17:20




Liuyuxi1948 在主贴说:
因此,毛继东进一步说【党内资产阶级是自上而下产生的, 它先有了上层骨干, 在上层形成了资产阶级司令部,然后才培植出党内资产阶级队伍。】、【中共党内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这与民主革命中的山头主义有关,与党内派别也有关。】、【由于高层干部队伍整体上蜕变官僚资产阶级化,在打倒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过程中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司令部】。
  由此只能得出,文化大革命不过是几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之间的争斗。因为这里没有无产阶级。
这就是毛继东《也论文革》的要害。
……………………………………………………………………….
评:我说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情况难道不符合事实吗?说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时候,干什么要谈无产阶级?难道资产阶级司令部里有无产阶级?你发昏也不至于这样啊?在分析美国中情局的时候,要说里面没有中国特工吗?
令人最无法理解的是,怎么我的这种分析,“这就是毛继东《也论文革》的要害”?
我在文章中明明说文革是无产阶级司令部与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斗争,怎么你视而不见,却编造出毛继东说“文化大革命不过是几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之间的争斗”?说你当面造谣,你还狡辩,这个帖子难道不是你发的吗?
……………………………………………………………………………
你在跟帖中又说:我只坚持马列毛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并尊重事实。不可能被像你这样的胡编乱造的“左派理论家“忽悠,也不会放任乱忽悠。
评:你说你尊重事实,上面你歪曲我的原文,编造毛继东说“文化大革命不过是几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之间的争斗”,你在忽悠谁呢?通过辩论,你任意自由想象编造的纰漏越来越明显,自己还说“这有什么纰漏呢?”真是“只缘身在此山中”。






发消息16#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10 17:15


杨奎松:关于文革前的干部特权问题

这是一篇攻击毛主席、攻击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党的资产阶级右派的反动文章,你也能拿到这里来?你与资产阶级右派有何区别?
还是看全文吧,不要断章取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712d230102dxp0.html




发消息17#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10 17:30


【我再重申一次,就是高级干部的工资部分也足够定为新资产阶级了】
有例外吗?!
我评论你的文章,不就是评论和揭露这一点(要害吗)吗?你罗里啰嗦做了那么多狡辩,又回到了原点,又承认了。
你思维有问题吗?




发消息18#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1 20:52


该文的政治观点自然有问题,但文章所提供的高干特权待遇的事实也是就假的吗?毛主席时期没有特供吗?不然为什么毛主席说他们比资本家还厉害?
连历史事实都不敢承认,你算怎么理论家?





发消息19#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1 20:59


什么例外?
我再说一次,按照劳分配原则,毛主席月工资1000元都不高、他与其他高干不能等同。你用毛主席的400元,企图为党内资产阶级的剥削辩护,所以你是党内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你否认高干待遇含有剥削的说词,彻底剥落你的假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画皮。




发消息20#

Liuyuxi1948 发表于 2016-7-12 09:24


当然有特供。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
应该享有特供的人享受特供,是资产阶级法权范畴的问题,不是剥削。不应该享有特供的人,却享受特供,就是剥削。应该享有特供的人享受特供,却高高在上、盛气凌人、脱离人民、欺压群众、腐化堕落,就是官僚主义者阶级,享受的特供就是剥削。应该享有特供的人却不享受特供,是共产主义者。
薪金制也是如此。
王洪文、陈永贵当了国家领导人后,如果也拿400多元的薪金,超出原来的收入部分,就是剥削。
我没有不承认事实的地方。只是在事实面前,由于阶级立场的不同、思维方式的不同、学识经历经验的不同等等,同样一个事实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就是事物的辩证法。




发消息21#

东风 发表于 2016-7-12 16:06




我认为毛继东不是机会主义的问题,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上的凶恶敌人。他的反动性已经超过了谢韬、辛子陵、李悦之流。
说的好!!!
一句话把毛继东的画皮剥落下来。




发消息22#

东风 发表于 2016-7-12 16:09




泽东小学生 发表于 2016-7-8 12:46
毛继东同志,我希望你有自省的态度。
你要人家评论,人家评了、提了意见了,你又是怎样对待的呢?
某些认 ...





发消息23#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2 19:59


评Liuyuxi1948的荒唐谬论

1.你说:应该享有特供的人享受特供,是资产阶级法权范畴的问题,不是剥削。

评:特供不是剥削,亏你能制造出这样的高论!问题就出在为什么要实行特供制度?——这不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而是资产阶级特权和封建特权。
2.你说:我没有不承认事实的地方。只是在事实面前,由于阶级立场的不同

评:你站在什么阶级立场?——维护官僚资产阶级特权利益的立场!

3.资产阶级法权分四个层次:1.资产阶级平等法权。2.资产阶级等级特权。3.资产阶级阶级特权。4.资产阶级种族特权。

资产阶级平等法权,它以等价交换法则为原则,这只是形式平等,因为存在价值与价格的分离,所以资产阶级平等法权的平等交换中就含有剥削,但比特权剥削要轻。通常说的资产阶级法权主要指的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

资产阶级等级特权,比如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吏等级待遇。

资产阶级阶级阶级特权,最主要的表现是按资本要素攫取利润,资本家一次性拿走全部剩余价值,这就是阶级剥削。

资产阶级种族特权,比如美国白人比黑人享有的特权。

另外,封建特权是指特权待遇惠及家属子孙亲戚,带有封建性。

4. Liuyuxi1948在法权这个问题上完全暴露他他的理论知识的浅薄性,居然不知道就是资产阶级平等法权中也是含有剥削的。所以我认为按劳分配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因为按劳分配中不含有剥削。可怜的Liuyuxi1948还在这里自诩高超,殊不知完全暴露出特权阶级的卫道士的面孔。





发消息24#


泽东小学生 发表于 2016-7-12 21:38


我对毛继东的总结:
毛继东具有极左与极右的两面性。
不要共产党领导;也就是要共产党放权给自由主义者、资产阶级、投机分子等(没有共产党领导下,人大与国家的管理,这些人会成倍的增长)————————这是他的极右的一面。
在刚刚夺权政权之后,就要彻底地放弃全部的历史,放弃全部的过去赖以存在的一切基础,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而不是逐步地改造、建设、与过渡(不要、或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以劳动时间分配等就足以说明)——————————这是毛继东的极左方面。







发消息25#

毛继东 发表于 2016-7-13 18:45



泽东小学生是造谣专家
1.    你说:(毛继东)不要共产党领导,
评:这完全是你个人的臆断,你能找出我“不要共产党领导”的原话吗?我的标题是——
将执政党特权制度扫进历史垃圾箱
——共产党对国家怎样领路指导?
前  言
本文的立意是从历史、理论和法理上探讨政党与国家之间的真实逻辑关系,探讨无产阶级政党怎样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国家。
2.    你说:(毛继东)也就是要共产党放权给自由主义者、资产阶级、投机分子等
评:这只是你的话,我哪篇文章中这样说了?
3.    你说:没有共产党领导下,人大与国家的管理,这些人会成倍的增长
评:谁说“人大和国家不要共产党的领导”了?
4.    你说:这是他的极右的一面
评:如果我真的如你所说的那样,我确实是“极右分子”,但可惜,是你编造出一个“极右分子”。
5,你说:在刚刚夺权政权之后,就要彻底地放弃全部的历史,放弃全部的过去赖以存在的一切基础,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而不是逐步地改造、建设、与过渡
评:这都是你的无中生有的造谣,我什么时候这样说了?
5.    你说:不要、或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以劳动时间分配等就足以说明
6.    评:按劳分配根本就不是资产阶级法权,而是无产阶级法权。在这个问题上就根本不存在“要不要”、“消灭不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
请你对我的《应该设定“无产阶级法权”范畴——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是资产阶级法权》一章逐段进行评论。
总评:你就是只有你自己的臆断,没有证据,按你自己的编造批发帽子。你知道什么是“造谣”吗?就是——“无中生有的捏造”。你看看你是否成了造谣专家了?
毛主席说:“党内批评要防止主观武断和把批评庸俗化,说话要有证据,批评要注意政治。”我强烈要求你,列出你所指控的我的原话,这是左派论战中最低的品质底线,如果你不能具体确切列出比你所说的“极左”和“极右”的证据,你就应该自己戴上“造谣专家”的帽子。





(根据《解放区的天》网跟帖整理  201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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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吧:

《哥达纲领批判》
http://www.wqdpp.tk/showtopic-14737.aspx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17-11-22 1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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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读到毛纪东对社会主义国家被颠覆原因的分析,很震撼。除了不赞成他提出的解决路线以外,其他的俺基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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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吧:

《哥达纲领批判》
http://www.wqdpp.tk/showtopic-14737.aspx
锤子 发表于 2017/7/4 18:17:00


提的很对!毛机动那些许多胡扯八道的东西,就是当年机会主义分子拉萨尔提出的那些东西,马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针见血地批驳过了,例如下在这些东西:

而马克思是这样批驳拉萨尔的:

    3.“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拉萨尔题纲的内容)

马克思的批驳:

“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应当是说把它们“变为公共财产”。这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

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

“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为了弄清楚“公平的分配”一语在这里是什么意思,我们必须把第一段和本段对照一下。本段设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而在第一段我们则看到,“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

“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呢?只属于社会中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

“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问题的实质在于:在这个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

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中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只有现在才谈得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狭隘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

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现在,“劳动所得”一语本身也在消失。

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义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注:1891年发表时这里没有“他们的”。——编者注)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是为了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除了上述一切之外,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

最后编辑华莱士 最后编辑于 2017-11-22 1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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