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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胜利后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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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胜利后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


(三)



        马克思主义指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必然灭亡,共产主义社会必然胜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即全民所有制,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的不同之处在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满足于“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基本条件必须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时期,由于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过度而来,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资本主义法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以及生产力和物质丰富程度还达不到按需分配条件,所以采取按劳分配。
        马克思是这样阐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 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 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 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多些,也就比另一个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我们从以上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按劳分配原则阐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从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单一公有制出发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一定量的劳动与另一等量劳动的直接交换。“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尺度就是劳动的时间或者强度,比如,两个人劳动的时间或者强度一样,那么这两人的分配也是一样的,如果两个人的劳动时间或者强度一样,分配劳动成果不一样,就不是按劳分配了。这次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后,虽然不能立即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单一公有制,最起码工业与农业必须同时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与农业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基础,而土地这个生产资料又是基础中的基础,因为土地幅员辽阔,牵涉面广,直接影响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试想,如果这次革命胜利后工业实行全民所有制,而农业实行集体所有制,广大农民就不能尽快的享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五大福利,也不能很好地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农业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一年辛苦耕耘的收入最多几千块钱,而工人一年的收入就是几万块钱,相差10倍以上,难道是农民一年的劳动时间比工人少?劳动强度比工人轻?显然不是,是所有制形式的区别,是不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所致。难道是马克思在设计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时没有考虑到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不是,而马克思是充分考虑了只有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单一公有制才能顺利地实施按劳分配基本原则,才能使人民群众体会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才能更好的避免投机分子走资派倒退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这次革命胜利后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最后编辑申民 最后编辑于 2018-08-22 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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