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BBS|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复制链接]

1#
[编者按:]马克思在参与制定在“国际”纲领中,既要坚持《共产党宣言》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各国工人运动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机会主义派别统治一些国家工人运动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草拟文件时,做到了“实质上坚决,形式上温和”。该章程在组织架构上与《共产主义者同盟》基本一致,杜绝了等级制,中央组织机构,即总委员会,它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只是起到调查研究,汇总总结,提交报告和建议供工人代表大会讨论的机构,它绝没有对远在天边地方组织成员生杀予夺的权力。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 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各国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
协会宣布
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这一段和前一段都带有宣言性质。由于中央委员会为起草国际的纲领性文件而选出的委员会其他委员的坚持,马克思把这两段话加进了1864年临时章程的引言部分。马克思在准备共同章程的1871年版的时候把这一段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前面的话全部删去(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6页)]

根据这种精神,定出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由协会各分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第四条 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无须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这样选出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
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为进行各种事务所必需的负责人员,即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等。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和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种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七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细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由全国性中央机关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 不言而喻,章程中这一条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同时不管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碍,并不排斥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

第八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个和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

第九条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成 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个支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第十条 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该从加入协会的工人方面得到兄弟般的帮助。

第十一条 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但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修改。

第十三条 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之处,将另由可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的条例来补充。


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475-478页;
本章程背景说明: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最初文本是由马克思在1864年10月用英文写的,同年11月1日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为临时章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中文版第16卷第15—18页)。在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章程经过某些补充和修改,同附在章程后面的组织条例一起由大会批准。1866年秋,章程和组织条例由马克思和拉法格译成法文,于11月底在伦敦出版单行本,出版这个单行本时考虑了日内瓦代表大会上所做的 主要修改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599—603页)。但 是这个版本没有流传开来。1867年章程和组织条例的英文本在伦敦出版了,出版英文本时考虑了1864年临时章程通过以后日内瓦代表大会和洛桑代表大会对章程所做的修改。国际后来的两次代表大会——布鲁塞尔代表大会(1868年)和巴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 通过了一系列决定,这些决定是对章程的补充。但是流传的章程文本中都有反映这些补充和修改。日内瓦代表大会和洛桑代表大会以后出版的英文本中也有许多重要的不确切的地方。此外,由于章程没有各种文字的正式版本,以致在好多国家出现了不准确的章程译文。1866年出版的右派蒲鲁东主义者托伦的法文译本就把关于为工人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政治斗争的作用这一最重要的论点歪曲了。鉴于所有这一切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准备伦敦代表会议的时候就拟了一项关于颁布新版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决议草案(见本卷第439页)。伦敦代表会议通过了马克思所提出的关于用英文、德文和法文颁布新的标准版章程和组织条例的决议案,同时还决定,所有别种文字的译文也都应该经过总委员会的批准。
1871年9月底至10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参照国际所有各次代表大会以及伦敦代表会议的决议重新修订章程和组织条例,准备了新版文本,同时删除了章程和条例中已经失效的提法。“附录”部分重新写过,其中详细叙述了所有修改和补充的理由。章程和条例的德译本和法译本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监督下翻译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正式版本(《General Rule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在伦敦以单行本出版,1871年11月上半月出版了英文本,12月出版了法文本。章程和条例的德译文是在莱比锡以单行本发表的,另外还发表于1872年 2月10日“人民国家报”第12号。在恩格斯参与下翻译的章程和条例的意大利文正式版本,由于总委员会缺乏资金而没有出版。“人民报”出 版社和“平等”周报出版社出版了章程和条例的意大利文节译本。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20-05-07 10:37:51
分享 转发
TOP
2#

在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以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下一句就是:人民群众创造出的成果却被剥削和压迫人民群众的统治阶级给攫取了,人民群众起来造反都不幸成为新的统治阶级改朝换代的工具,这一点在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同样得到证明。
无产阶级怎样才能创造出属于自己解放的历史呢?按照马克思参与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的组织原则创立无产阶级政党才能实现。这两个章程的组织思想恰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解放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体现了每个觉悟起来无产者都是历史创造者,他们绝不是某个人或组织的驯服工具。
最后编辑学生工 最后编辑于 2019-09-01 12:46:57
TOP
3#

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央委员的作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第六条给出指引: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和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种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