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历史局限性限制,我党建党完全被苏联的光环笼罩,所以有:
(1)一大党章明确了“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
(2)二大党章完善了我党的“苏维埃管理制度”,即“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等级制结构。具体表现在: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