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BBS|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毛继东: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 [复制链接]

1#
毛继东: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

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以知道,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也不属于人民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全文如下: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拥有议政席位的八个人民团体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从社会团体的范畴上讲,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者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政党是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本阶级优秀分子所组成。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政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什么事“业务主管单位”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这是该《条例》对“业务主管单位”含义的明文规定,这就是说所谓的“业务主管单位”最高级别也只是国务院下属部门。那么,毫无疑义,国务院下属部门不可能是政党和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请问世界上哪个政党有“业务主管单位”?请问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民主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哪个单位?参加政协的八个人民团体也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妇联建国后几次改名并未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过民政部变更登记。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几次变更自己的任务,也并未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过民政部变更登记。

《宪法》第五条明确将“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并列,而且政党排在前列,也就是说,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法语是极为严格准确的。如果政党属于“社会团体”,就没有必要将政党与社会团体分开并列,只要单独提社会团体就可以概括了。因此,政党不属于人民团体,也不属于社会团体,不是法人。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但不包括政党,即政党不属于人民团体,也不属于社会团体。而人民团体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参加政协,规定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那么政党就更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了。

按世界多国《政党法》的惯例,新建政党只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不经过登记批准。如果该党的行为违背该国宪法或法律,将由有关国家部门处置。由于目前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新成立的政党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备案,也无处备案。中国共产党从未备案,中国大陆现有的其他政党也从未备案。根据法无明禁即可行的原则,在宪法允许结社自由的广义权利下,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具体法缺位的情况下,建立新党只要其纲领章程不违背宪法就应该视为许可,就能自行成立。
本主题由 超级版主 武夷山 于 2011/3/10 13:36:39 执行 设置高亮 操作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