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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自我辩护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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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自我辩护词
发布: 2011-3-21 23:39 |  作者: 张观焱 |   来源: 解放区的天 |  查看: 29次

一篇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自我辩护词

张巨雷(观焱)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中央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蔚晋湘、马厚芝、张巨雷(观焱)等人被重庆市公安局抓了起来。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该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了对他们的逮捕决定。在漫长的等待岁月里,观焱准备了这篇自我辩护词,以待在法庭上宣读。后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蔚晋湘、马厚芝二人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判决)。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又分别对张巨雷、白万扭、张长生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因此,观焱准备的这份自辩词,没能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给他们定的罪名都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考虑到在此期间很多人关注这一案件,现将该辩护词公开出来,再次明确我们的观点。



上台的修正主义一定是自我消亡

历史将宣判我们无罪

  

我本不想辩护,因为中国现实社会中没有民主和人权,则法律为儿戏。

然而,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因此我要说:上台的修正主义一定是自取灭亡,历史将宣判我们无罪。

一、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是正义的行动。

自从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从未停止过与修正主义的斗争。有人说,列宁是一方面领导着布尔什维克与反动派战斗;一方面不停地与修正主义斗争。《列宁选集》中就有很多这方面的文章。毛泽东主席自称他一生只做了两件事,其第二件事中,就包含着“反修防修”的宗旨。他一再告诫全党,要警惕修正主义,甚至提出了“中央出了修正主义,你们怎么办?”的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是正义的行动。反对修正主义,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每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必须肩负的重任。

什么是修正主义呢?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一版序言中(《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3页),有一个简单而又准确的概述:“因为只有修正主义者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而又不敢或者是没有能力公开、率直、坚决、明确地“清算”他们抛弃的观点,才获得了这种不好的名声。”列宁还说道:“忘记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忘记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整个资本主义演进的基本特点,为了实际的或假想的一时的利益而牺牲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修正主义的政策。”难道中国的现实不是如此吗?有人提出,分田到户才能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而目的就在于强行解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此全面推开私有制。工人(包括农民工)当牛当马,为私营企业主劳动一年,到头来连少得可怜的工资也拿不到,甚至因索要工资挨打挨骂,受尽了资本家的剥削。当农民意识到粮食的增产因素,并不在于是否单干(现在农民种地,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那么精耕细作),失去种粮热情时,上台的修正主义出台了土地集约化的政策,再不会回到公有制时代了。总之,全面私有化,是修正主义最终的目标,这就是“不走回头路”的真谛。它们把劳动力推向市场,美名其曰:“打破大锅饭”、“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其实质是“为了实际的或假想的一时的利益而牺牲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试问: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不能发展生产力的人,还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吗?

有人拿毛泽东主席“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实践说事,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称两者都是“把马克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只是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武装斗争的方式、方法的变化。这一具体实践,并不违背马克主义“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必然存在着暴力革命”的基本观点。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长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全面发展私有制经济,让私有资本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和土地、煤碳等自然资源的社会,违背了共产党人的根本理论——消灭私有制这一基本原则,是彻头彻尾的修正主义。它使无数革命先烈以生命为代价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夭折了,让人痛心和愤怒。

什么是上台的修正主义呢?简言之,就是共产党在一国取得政权后,修正主义从地方到中央,篡夺了该党的领导权,但仍打着马克思主义、共产党的旗号,搞资本主义,甚至建成一个半封建的、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社会。上台的修正主义,修正主义是其表现形式,资本主义是其实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社会制度?不须我多讲,相信每个有良知的、稍有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的中国人,都会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它以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主义为其指导思想,以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为第一要务。毫无疑问,反对修正主义是一种正义的行动。因此,它是一个正义的党。

二、因为上台的修正主义一定是自我消亡,所以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成立时,没有、也无须有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

重庆市相关司法机关的逻辑是:尽管我们没有具体的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但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的成立,是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所以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建党的纲领,成为了案件的焦点。我要说的是:因为上台的修正主义一定是自我消亡,所以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成立时,没有、也无须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这一说法的道理在哪里呢?凡是知道马克思主义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修正主义从来没有消亡过,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依然存在的。但是,上台的修正主义自上台之日起,就是注定了在不长的时间里,它一定是会自我消亡的。这有如下的事实作为印证:

1、南斯拉夫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党内修正主义占了上风,认为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发展生产力,从此搞起了资本主义,是最先上台的修正主义。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南斯拉夫修正主义共产党不存在了,但它不是被其它政党消灭的,而是自我消亡的。

2、东德共产党内的修正主义上台要晚些。它们上台后,打着统一德国的旗号,实行修正主义投降路线,为那些大大小小的修正主义头目谋取利益。德国统一了,东德修正主义共产党却自我消亡了。

3、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等所谓的东欧剧变,就是上台的修正主义自我消亡的过程。这些国家的修正主义共产党,也是自我消亡的。

4、给中国人民印象最深的,还是苏联修正主义共产党的自我消亡。从赫鲁晓夫修正主义统治集团上台开始,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就与之进行了坚决地、长久地斗争,著名的《九评》就是在那个时期发表的。对于这种斗争,有谁会认为它目的在于颠覆它国的政权呢?显然是没有人会这样认为的!事实上也不会造成这种结果的。

一九九一年,苏联修正主义共产党在这个世界上从此消失了,再也不复存在了。它的消亡,显然是该修正主义共产党自己造成的,是它脱离了人民群众,不为人民服务的结果。梨子烂了,只能会继续地烂下去,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变修的共产党,也是不可能恢复到原状的,结果只能是自我消亡。苏联修正主义共产党自我消亡了,南斯拉夫修正主义共产党自我消亡了,东德、波兰……修正主义共产党自我消亡了,上台的修正主义都会是如此的。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所得出的结论,这就是辨证唯物主义观点对事物的看法。在这种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整党、建党的纲领(他们称之为目的),是根本没有必要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标的。

再说,一个政党的初期纲领、最高纲领,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的,它是集体意志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告全国同胞书》(即中国毛泽东主义共产党《告全国同胞书》)、《联合决议》等文件,充分地表述了它的近期纲领(司法用语为目的)——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在它所有的文件中,从未涉及到国家政权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使用过国家政权的字样。我不知道,重庆市司法机关认定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的成立,是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证据何在?  

有人可能要问,那你们成立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是为了什么呢?不如等到上台的修正主义自我消亡时,再建立这个政党了。大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上台的修正主义的自我消亡,存在着两种形式,其一是休克性死亡。苏联、东德等国的修正主义共产党就是如此,一夜间灰飞烟灭了;其二是蜕变性消亡,就是由蛹蜕变成蛾子。赫鲁晓夫们曾提出过,把苏联共产党改名为社会民主党。当时虽未变为现实,但这种可能性还是依然存在的。共产党人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是基于如下的历史教训和目前中国的形势成立的:

1、苏联修正主义共产党自我消亡时,那些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有共产主义理想的群众,找不到了领头人,一个坚信马列主义的苏联将军因此而自杀了。这是深刻的历史教训。

2、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必须有一个坚信马列毛主义的政党,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再不能由象叶利钦那样的资产阶级政客,来统治中国了。要达到这样的结果,就必须做长期的充分准备,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3、要大力宣传共产党的宗旨,充分揭露上台的修正主义反动本质,使人民群众分清楚真假共产党,重新树立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信仰。大量的事实充分证明,上台的修正主义或者自己,或者怂恿他人,毁坏毛泽东主席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的名声,又用自己的实际行为,破坏共产党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渐渐地失去了对共产党的信任,甚至把修正主义共产党,当做真共产党来反对和咒骂。如果我们不尽快地进行整党、建党,揭露他们的阴谋,那么,共产党在中国将永远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

4、上台的修正主义,在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全面实现后,共产党这个名称对他们来说,反而是一种累赘。怎样才能“和谐”地过渡,是大费心神的。所以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打着共产党这个旗号来欺骗人民群众。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的崛起,就是多种外因的一个方面,起着加速上台的修正主义自我消亡的作用,这也是我们不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客观原因。

三、真正的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过党禁,也从来没有反对过任何党派的成立。认定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是非法组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从来没有禁止其他党派成立的规定。不但如此,知道中国共产党历史的人,都该清楚地记得,1923左右,是中国共产党人帮助孙中山,改组了国民党,使国民党获得了新生,自此开辟了两党合作的道路。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武装斗争,是因为蒋介石背叛了孙中山精神,背叛了国民党“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三大政策,屠杀革命群众导致的。中国共产党在即将取得政权时,马上想到的是与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联合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建国大事。对这些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成立,中国共产党从未有反对过,至今也未有进行过登记。大家记忆犹新的,该是中国亲民党一事。该党也未在大陆进行过登记,但宋楚瑜以亲民党主席的身份来大陆访问,却受到了高规格的接待。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以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主义(即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政党。重庆市某些司法机关,却将之认定为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非法组织,是极其错误的。我苦思幂想,终于找到了这种错误的根源,那就是,上台的修正主义已不再把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它们那个党的指导思想了。我们被抓之后,我向办案警察高某指明了这一点。他当时表示不知道,我让他回家查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公告后再谈。后来见面,他说了这样的话:你不要钻牛角尖,十月一日国庆游行中,不是还有毛泽东思想方阵么。我回答说:只是偶尔提一提毛泽东思想,和把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正是我们之间的分歧所在。

以上我是从历史的角度,阐明了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不是非法组织的问题。现在我从所谓的法律角度上,对有人提出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没有经过社团登记,是非法组织的问题,加以说明,以正视听。

中国现行的法规中,有一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问题之一是:政党的业务是什么?其业务主管单位是谁?一个党派首先不存在“业务”问题,也就不存在业务主管单位之说。也就是说,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时,根本没有考虑党派的登记问题。因此,党派的登记不在此条例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二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在登记之列,这说明政治团体是不需要登记的。党派和人民团体,都是政治性组织,但又是不同,这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很多的文件中得到证明。其用词是这样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这就充分说明,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党派和团体是不同的,我们也是如此认为的。既然如此,请问,认定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是非法组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事实依据又是什么?人心不可欺,公道自在人民,上台的修正主义是不可能一手遮天的!

四、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律问题。

我坚信马克思主义,是一名律师。因此,对马克思“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句话,有着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为统治者所用,也被那些独裁者视为儿戏。事实难道不是这样吗?为什么现在的《刑法》要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罪名,而不再用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罪名?颠覆国家政权,与颠覆无产阶级专政有何不同呢?因为修正主义害怕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罪名,所以修改刑法时,改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修正主义顾忌政治犯这样称谓,所以才竭力避免使用政治术语。但是,执法者在给我们定罪时,偏偏又把我们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的行为,强加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不正是法律为我所用的具体表现么!在我看来,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个不能成立的罪名,是一个伪命题,是立法者为自己留下的一条后路。

我一直想问那些认定我们有罪的人,能不能告诉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才可以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特征是什么?大家都明白,没有犯罪的具体方法,是不可能犯罪的。一个罪名,如果没有具体的行为特征,司法机关就无法认定他人犯罪。我真的想象不出来,颠覆国家政权,除了暴力手段,还有什么方式?一旦采用暴力手段,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即武装暴乱、叛乱罪,就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了。如果采用竞选方法取得了国家政权,那就不是犯罪行为。要说还有和平演变的方式,那只可能发生在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中。所以说,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个伪命题。它是一个不可能有具体行为发生的罪名,但又能使人因此而获罪。

有人会说,反对“中国共产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显然是一种强权政治。修正主义常说“党政分家”,“政企分家”。在相关文件中,经常用词是:党和国家、党和政府,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政府是有分别的。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毕竟不是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我们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与颠覆国家政权是两码事。因此,反对上台的修正主义行为,构不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有个“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名,这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光明磊落,从来不隐满维护党的领导这一观点。修正主义恰恰相反,否定阶级压迫,否定阶级斗争,《刑法》中没有了“反党、反社会主义”这个罪名,也就无法给我们定一个“反党”的罪名,只得牵强附会地给我们定个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就显得不伦不类了。

我的辩护词,并不指望它能洗刷我们的“罪名”,只是再次明确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义)的观点和现阶段目标而已。希望不会因为这份辩护词,再加重我的所谓罪行
本主题由 超级版主 红色喀秋莎 于 2011/6/1 11:50:09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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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辩护词,是向修正主义集团进攻的号角!
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反抗资产阶级搞共产主义革命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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