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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能同等保护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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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能同等保护吗
2011-03-17 02:38:21  作者:马卫东  来源:马克思主义评论网  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公私财产能同等保护吗?

——我国法律有关所有制和财产保护关系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内容提要:对私有财产不加剥削与非剥削的区别,不明确宣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暂时性、相对性,使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永久合法化、固定化,如所谓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的说法,就意味着今后任何人都不能触动私有制。这不仅否定我国已经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还将取消今后的任何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这就否定了《共产党宣言》,否定了马列主义,否定了共产党存在的合法性。



私有制经济能否称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私有制经济能不能和公有制经济同等保护?这是在我国确立什么社会制度,走什么道路的根本原则问题。我国现在新发生的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连在一起的经济危机,以及读不起书,买不起房,看不起病等等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根本原因无不与此有关。在宪法和物权法修改讨论中,都发生了对我国所有制和财产关系的争论。我认为不仅修改方案错误,而且因为马列主义水平的局限,很多左派的批评也是很不彻底的。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必须继续讨论。

   我以为只有毛泽东时期的宪法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关系的表述才是辨证的、革命的、社会主义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此后的修改都是错误的,违背社会主义,违背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和基本逻辑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恢复毛泽东时期的正确表述。

立法对所有制和财产保护的表述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现实运动中坚持运动的将来的原则,必须在当前实践中不忘记党的最高纲领——实现共产主义。

   依此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财产必须采取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永久保护与暂时保护,以及保护、限制、消灭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完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按劳分配所得的非剥削性个人财产,在社会主义阶段采取绝对的法律保护,对剥削性的私人财产应当采取从限制到消灭的原则。

   总的说来,对现行非法私有财产当然不保护,对现行合法私有财产也只能给与暂时的、相对的保护。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邓小平语),因而相应地要消灭产生剥削的根源——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是一切马克思主义政党基本纲领的核心,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目标。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复辟私有制,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就是颠覆无产阶级政权。抽象的“合法”不管哪个阶级都可以使用,在严格的涉及所有制的法律条文中对所有制和财产的阶级性必须明确(如“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有明确的阶级性和适用的阶段性,抽象的“合法”却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概念,马列主义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合法,修正主义说复辟私有制合法,现行立法上不合法的,修改法律后就可以变成合法)。

我们必须明确,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法律中出现把私有制说成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条文,说明立法者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严重无知状态。我们还必须区别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的公有制。混淆两种公有制,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篡改为资本主义公有制,用资本主义公有制(如私有股份制,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冒充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在经济领域复辟资本主义的重要手法,必须揭露。

   对私有财产不加剥削与非剥削的区别,不明确宣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暂时性、相对性,使私有财产在法律中永久合法化、固定化,如所谓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的说法,就意味着今后任何人都不能触动私有制。这不仅否定我国已经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还将取消今后的任何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这就否定了《共产党宣言》,否定了马列主义,否定了共产党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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