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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加班被“停职”,不忍受辱又奈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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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加班被“停职”,不忍受辱又奈何?

作者:阳信人    

  “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半岛都市报   2011-05-02)  

   

  事实上,许多员工都程度不同地遇到过刘女士般的“请假烦恼”。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那些自以为养活着职工的“资本”却总是不买账。在手握资本的老板那里,对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尚且任意摆布,就不要说普通员工的命运了。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法》规定,除了周末、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还享有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对职场女性来说,还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以探亲假为例,1981年3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明确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予探亲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20天。但不少公司老板两眼只盯着钱,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眼里,员工们就是他挣钱的机器,你干一天活,我发给你一天工资就不错了,哪有不干活还要领钱的理?!  

   

  有些顾脸面的“文明”老板,会想出种种“歪招”,夺走员工的“休假权”,还让你无话可说。比如“合同障眼法”、“工作需求”法和“考核指标”法等。为了规避女性员工的产假、哺乳假等,用人单位往往会设立“前置程序”,对女员工的结婚生育作出限制。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并将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员工手册》中包含限制结婚、生育的规定。一旦发生诉讼,则以“该员工系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的公司则称因为工作量大而不能缺人,要求员工写书面申请说明自愿放弃年休假等。  

   

  有一些不要脸的老板更是将话说绝,“找两条腿的狗不好找,找两条腿的人有的是”,“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在强大的“资本”面前那些处于弱势的工人们,只好打掉牙往肚里咽,能按时领到那血汗钱就不错了,那里还敢再有要休假的想法?!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的刘余说,“大家都在拼命地往前赶进度,赶指标,我要是一休假,还带薪的,说不定一回来饭碗就保不住了。”  

   

  在如此大环境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全年节日总放假达115天的假期(还不含带薪假期、探亲假在内)也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纸上的。而对于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现实,那些国家的职能部门不是不知道,而是“无可奈何”。那些拥有资本的老板们在为当地生产着钱,且往往都是名人、劳动模范,政策如此,社会如此,那些靠出卖自己生存的员工们也只好忍着了!  

   

  打字到这里,忽然记起了马克思的话: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它象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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