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枪毙了夏俊峰,就是枪杀了中国弱势群体对社会正义的期盼
作者:吕千荣4 发表日期:2011-5-11 20:17:00 回复
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我看了这个判决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这麽一个简单的案件为何会变的如此复杂?其实这个案件暴露出的是典型的官民对立,是典型的强权群体对中国社会弱势群体渴盼正义的扼杀.因为如果枪毙了夏俊峰,就是枪杀了中国弱势群体对社会正义的期盼!
如果夏俊峰案能象李刚门和药家鑫案一样,夏俊峰能上中央电视台对案情流泪反思和忏悔;如果夏俊峰案能象李启铭和药家鑫一样,新闻媒体能报道夏俊峰从小到大都是本性善良的好孩子和一些专家对夏俊峰事件的推理和心理剖析,那么国人都会知道夏俊峰会被判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而且这一判决网民都会为政府叫好!为中国的法律公正叫好!
其实夏俊峰案并不复杂,首先一点夏俊峰案不应该被判决为“犯故意杀人罪,”如果对夏俊峰案依法判决,只有两种名称: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这两种认定要根据案情和证据来认定。其理由如下:
1:夏俊峰是一个小贩,靠做小生意来养家糊口生存.首先一点可以说明的是他不是一个靠违法犯罪来生存的流氓地痞或劣迹斑斑或有劣迹的人,网民们也没有见过对夏俊峰有过这样的报道.说明夏俊峰是一个良民,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2:夏俊峰是外出摆摊谋生的,他出去不是故意杀人的.
3:夏俊峰和城管队员们不认识,更无冤无仇.
4:申凯、张旭东等十几名城管队员,如果不围殴夏俊峰暴力执法,不是在多人殴打对付一人的情况下,夏俊峰是不会被逼急了用水果刀乱捅的. 一个人对付十几人,那这个人是绝对的弱势,他哪来的胆量去对他们暴力?他又没有和这些人有什麽深仇大恨,他有胆量去一个人故意杀这麽多人吗?看看哪个故意杀人犯在故意杀人前不是都做好了故意杀人的准备的?
5:在现实中国,城管就象土匪.几年前,我本人空手走在南京的大街上就被城管拦下搜查过.我亲眼目睹过一些城管暴力执法打伤打残、撞残小贩,随意扣押小贩的物品不给扣押单等.不信在网上调查民意是不是这样的?
6: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试问:“人民法院为什麽不准证人群众作证?”
根据以上6条,足以证明夏俊峰案没有依法审判,夏俊峰案不应该被判决为“犯故意杀人罪。因为夏俊峰既没有主观上的杀人动机,也没有客观上的杀人理由,为什麽两级法院却非要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如果对夏俊峰案依法判决,只有两种名称: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
我呼吁党和政府,(按我国官方的说法,应是呼吁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此案,对夏俊峰案能依法公正处理。这是全国人民的期盼!
因为如果枪毙了夏俊峰,就是枪杀了中国弱势群体对中国社会正义的期盼!
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张庙村吕千荣2011年5月11日写于江苏省常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