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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央视主持人:不尊重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法官不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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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央视主持人:不尊重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法官不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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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7-1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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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央视主持人:不尊重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法官不值得尊重
发布: 2011-7-16 06:05 | 作者: 李德胜2004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点击: 344 | 回复: 0
答央视主持人:
不尊重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法官不值得尊重
云淡水暖
央视的品牌节目《新闻1+1》是个抓热点的节目,但凡热点都要议论,这是央视的职责所在,在此节目中有两副面孔经常出现,一个是人称“一见到这张脸就觉得事态严峻”的白岩松先生,一个是给人以文雅中暗含威仪感觉的董倩女士,还有一些经常出现的“评论嘉宾”。
关于云南高院免去残杀二人的凶犯李昌奎死刑的民间议论一直热度不减,而云南高院的两位副院长出来做的辩护词并未获得公众认同。草民观察,因为两位高级法官站在法律精英的立场,以自身虚幻的“法制理想”硬套在中国现行法律和人民大众的法律认同的现实上面,与民众产生尖锐对立。
央视作为国家级大众媒体,站出来参加讨论是及时的、必须的。央视主持人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极有可能观众会以为这是“官方”的意见,建议在讨论的时候,白岩松、董倩们能够把一个概念传递给观众:主持人的话纯属个人看法。
在7月13日的《新闻1+1》中,关于云南高院的二位院长关于李昌奎案的论点,董倩女士做了一个总结性的发言:
“作为公众首先要尊重法官的选择,不管有什么样的异议,应当尊重法官,因为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如果不支持法官做出这样的选择,法官就无法去做更多的探索。”
如果草民没有理解错,董倩女士的话是在暗示:不管公众对云南高院的这个判决有何种杨的强烈反应,这个判决因为是“法官做出这样的选择”,而且是一种“探索”,所以公众要“尊重法官”,而且把法律搬了出来,“因为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
草民算是长了“新见识”,董倩女士做了一个定义:法官=法律,才有: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公式”。
都在说“依法治国”,那么“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什么?是法官还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换言之,法律是需要最广大人民群众都掌握的武器,还是极少数法律精英手中的玩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列明,中国的法制体系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最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是、必须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律也应该服务于这个主体。
草民忽然想起前几年《物权法》的起草和争议,据媒体当时的报道,《物权法》撰写得如此的晦涩,连参加审议《物权法》的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无法看懂。不客气地说,这种晦涩难懂的法律,写出来就不是让人民大众看懂和掌握的,就是精英法制的产物。
但是,关于严重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最广大人民群众还是不难看懂和掌握的。第一,不能杀人;第二,不能强奸妇女;第三,不能侵害未成年人。
在李昌奎杀人案中,女被害人被李昌奎用锄头打死,手段极为残忍;女被害人3岁的弟弟被李昌奎倒替起来活活摔死,手段极为残忍;女被害人在受害前被李昌奎强奸,行为极为卑劣,女被害人姐弟在死后,再被李昌奎用绳索勒在颈部,手段极为冷酷。
杀人+强奸的最高刑期是死刑,杀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最高刑期是死刑,杀人+侮辱受害者尸体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这种简单明了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用一句俗话说:罪犯死几次都狗了,或者说:死有余辜。
云南高院的法官们用一句弹性边界很模糊的“少杀、慎杀”,就把刚性十足的法条否定了。云南高院的副院长们说:
“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云南高院副院长赵建生)
“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首先,虽然“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中国没有废除死刑,既然没有废除,法官们就要尊重;其次,“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只有该杀的坚决杀,才能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其三,法官们简直是强词夺理,明明是凶手李昌奎冷漠到极点,视别人的生命乃至于自己的生命为草芥(李昌奎连杀人偿命都“不知道”?),明明是法官们视民众的感受和社会基本认同为无物,也是一种冷漠,却要倒过来指责民众“冷漠”。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放言“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也许就是院长们内心理想的表白,决心以此案作为中国“废除死刑”的“里程碑”了。但即便是10年后中国“废除死刑”成为现实,也不证明此案的死缓判决是“正确”的,拿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案例当“里程碑”,是对法律的真正的玷污,用“狂欢”一词来指责民众的愤怒,又是对民众的玷污。
董倩女士要人们尊重法官,前提是法官们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律意志的主体——最广大民群众,这两条做不到,何来对法官的尊重。类似的例子已经不少了,比如南京徐老太案件的法官,就没有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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