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四节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成立
壹、本节概述
一、贵州省委一小撮走资派大搞白色恐怖镇压革命造反派
一九六六年“八·三一”、“六六”事件
一九六六年九月五日晚至七日,贵阳出现了白色恐怖,大批地斗争了南下革命学生和地化所的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有些工人、干部也被斗或被打成反革命。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这并不是什么“在群众中展开了一场大辩论”,而是对南下革命学生、地化所等广大革命群众的一场大围剿。那两天真是热闹得很,大街小巷一片喊打声,喊打倒“牛鬼蛇神”!打倒“反革命”!把那些革命群众围起来,小圈套大圈,实行车轮战,强迫写检查。被围攻者,岂止吕彤岩一人,南下学生,地化所广大群众,凡是抓到的无一幸免,连刚下火车的也难逃“罗网”。
一九六六年九月十二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省委的个别领导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确有某些错误,需要作认真的自我批评,否则将继续被动。工人斗学生的情况已基本制止,但学生斗学生的现象,尤其是本地学生同南下学生的对立上并未解决。
一九六六年九月十五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九月五日晚至七日,贵阳确实出现了白色恐怖,大批地斗争了南下革命学生和地化所的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有些工人、干部也被斗或被打成反革命。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省委在文化大革命中确实犯了方向和路线错误。不要犹豫了,争取早日同群众见面,以便取得群众谅解。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省委某些领导同志在思想上是相当混乱的,直到最近还有的同志在保留革命串连行动,还要中央在国庆节前下令撤回革命串连队。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贵州日报发表社论强调:“……但是,每个学校,每个单位的革命群众,都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搞好本学校本单位的文化革命上面。……现在,每个学校一斗二批三改的任务都还远远没有完成,需要我们集中主要精力去把它搞好。革命串连应该在搞好本地本单位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我们应该迅速在各学校内部掀起一个斗批改的高潮……”
一九六六年十月三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省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在此次文化革命运动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九六六年十月某日,贵州军区李再含致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贾启允的信
指出:九月三十日贵州日报社论提出的一些问题同《红旗》第十三期社论的精神是不符的,也是脱离当前贵州文化大革命的实际情况的。
再次建议召开一个五百人左右的代表会议,省、市委的同志们坐下来认真听取一下群众的意见,并进一步认真地、彻底地作自我批评
二、革命造反派夺了贵州省委一小撮走资派的权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副政委李再含给总政治部并中共中央文革小组的电报 电报反映了贵州某造反派负责人及其总部的若干问题,请求对他们实行专政。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毛泽东关于将贵州各方代表找到北京研究问题的批语
总理:
似应将李再含、军区司令员、省委个别革命干部及若干群众革命造反派的可靠领袖,共若(约)十几人,找来北京,加以研究、确定政策,然后叫他们回去执行。请与文革小组商量决定。
每一个省、市似可都照这样办,一个一个地解决。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造反派统一组织『贵州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总指挥部』夺省市大权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省军区得知贵阳无产阶级革命派要夺权的消息后,立即向部队发出坚决支持左派的紧急指示。当晚派部队支援了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斗争。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清晨,省军区出动了部队,配合左派组织,把早已调查清楚的确实为反动分子控制的“红卫军”、“赤卫队”总部包围起来,逮捕了一小撮反动头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政治攻势。
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毛泽东关于发表《贵州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总指挥部通告》等的批语 这个通告〔2〕很好,你看是否可以发表?新近搞的那个文件〔3〕,待他们回去商量修改后,可以再发表,作为第二篇。
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人民日报》编辑部《西南的春雷》
贵州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从省市委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手中,夺取了党、政、财、文大权。这是西南地区在隆冬季节响彻云霄的第一声春雷!是对整个大西南的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沉重打击,将引起连锁反应,使西南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在夺权斗争中乘风破浪地前进。
贵州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的经验,再一次证明了,在夺权斗争中,必须建立一个为群众所拥护的临时权力机构。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集中群众的革命要求,提出明确的政治纲领。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集中群众的革命要求,提出明确的政治纲领。
一九六七年二月二日,省军区召开了盛大的坚决支持左派的誓师大会,进行了示威游行。省军区领导同志连续五次公开表明态度:对左派坚决支持,对保守派分化瓦解,对右派坚决打击。
一九六七年二月三日,贵州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总指挥部《十项通令》
其中第四项提出:对待当权派,应从他们的具体情况出发,区别对待,作不同的处理。主要看他们对待最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毛泽东思想的态度和对待群众的态度,采取一抓、二罢、三提、四留、五调的方针。抓,就是抓十六条中指出的第四种干部中的罪大恶极分子和死顽固分子。这是个别的。罢,就是罢十六条中所指的第四种干部。这是少数的。提,就是提十六条中所指的第一种干部和部分第二种干部。留,即十六条中所指的第二种干部和第三种确有悔改的干部。调,即十六条中所指的第三种干部,调离他们的领导岗位,分配适当工作。总之,通过文化大革命的考验,对干部要重新排队。
一九六七年二月三日,造反红卫兵统一组织『贵阳市大中学校毛泽东思想红卫兵司令部』中一批激进份子拉出一些人成立『贵州省大专院校革命造反联络站』。
三、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成立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四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成立誓师大会给毛主席的致敬电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五日,周恩来对贵州革命造反派赴京代表的谈话
主要靠你们回去商量,提点个人看法。你们提了五个办法,抓的是少数,罢的是少数,多数调、留、提。调的是有些错误,不能继续领导,调离领导岗位。留的是执行者,错误不大的。提的是少数。罢、留、提区别对待,主席对此很欣赏。主席看的前一个稿子,你们的文件廿七号送给我,我廿八号送给主席一份,他马上看了,他告诉我,你们区别对待是合乎党中央、毛主席的政策精神的,不要把所有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不要把他们看得铁板一块。也有好的,不能一犯错误,就一棍子打死。除了两面派、阴谋家,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外,对犯错误的干部,得允许改正错误,对他们区别对待,这一点主席很欣赏,当时林副主席也在场,也同意,这是我转答的第一点。
第二点。现在写上提出人民公社、是否早了一点。巴黎公社精神,主要是直接选举,工农兵学商党政人民团体,达到95%以上的群众选举。现在还是革命造反派夺权。革命造反派在政治上是优势,但人数不超过半数。又不能等到人数过半数时再夺权,因为来不及了。夺权后,多数是要来的。要来,看怎么个来法,看你们怎么对待,不要猛扩大,要逐渐扩大。猛了容易把中间的、保守的吸收进来了,这样权容易被夺过去。这得有个相当时期的工作,现在不管叫什么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夺权委员会,都是临时性的。领导权要掌握在坚定的左派手里,得经过一个时期,一段工作,真正成多数了,才能用巴黎公社原则选举公社。
四、革命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二日,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区部队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的体会》
一、掌握斗争大方向和斗争形势的发展,加强部队思想教育
二、加强调查研究,从斗争中发现左派
三、坚决地支持左派
一九六七年五月十三日,李再含《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立新功》
在如何识别左派问题上,经常听到某些同志似是而非的议论:
“革命群众不听话。”
“左派也犯有错误。”
“革命群众组织不纯。”
“各派组织各有优缺点。”
“‘保字派’关心生产,革命造反派不关心生产。”
“我不了解情况。”
在支持左派广大群众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时候也会看得不准,支持错了。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原因,有五多五少,即:脱离两条路线的斗争,看枝节多,看大方向少;接近“保字派”多,接近革命派少;接近干部多,接近群众少;看出身成份多,看政治表现少;怕字多,敢字少。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转发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批发的“全省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当前市场上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仍然十分尖锐、复杂。挑起了“翻案风”,“反改造风”和投机倒把风。甚至围斗、封闭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围斗、殴打工商、税务、私改的工作人员。破坏工农业生产,破坏社会治安,破坏国家计划市场。活动猖獗,矛头直指社会主义制度,直指红色政权。这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反革命逆流在市场上的反映。
一九六八年六月一日,李再含在贵州省革委会生产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在对敌人斗争中我们要注意依靠广大的群众揭发批判。同时,要重视调查研究。重视证据,不要轻信口供,如果只有口供,是定不了案的。必须要有证据,而且要有多方面的证据,这就是包括人证、物证、旁证。我们要注意斗争的策略。
在这个问题上不定不要搞逼、供、信,搞逼供信是向敌人告密。搞逼供信有一个很大危险性,就是搞不好,他乱咬一口,就搞混乱了,使我们找不到头绪,敌人就可以蒙混过关,可以跑掉。还有一个很大的危险性,你轻信他的,就会弄得到处都是阶级敌人,搞得草木皆兵、特务如麻。
在对敌斗争中,我们要注意几个结合:一个是专案工作与广大革命群众相结合;另一个是内查外调要相结合。
贰、本节简论
贵州自1967年2月造反派夺权成立革命委员会以来,掌握革委会权力的一派与另一派不断发生激烈争斗,动乱持续发生。看来这是第一批夺权地区的共同问题。
李再含是第一批站出来支持左派的省军区领导干部,一九六九年以后被撤销职务,原因不详。
2007年 11月14日初稿
2011年8月8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