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BBS|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人民的公仆究竟是强盗还是公仆? [复制链接]

1#
山东省文登市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招待所于1991年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奋斗,辛勤工作使企业经营业绩稳步提高,正当全体干部职工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2005年接到局党委的通知招待所将被拆除置换为坐落在文登学广场附近新城区的海洋大厦13000平方米,党委承诺在招待所拆迁及大厦建立期间职工先分流,经理和会计留下待大厦建起后我们全体干部职工继续经营,当时我个人的合同还未到期(2001.8.1至2006.7.30实行内部承包)在合同期内拆除招待所直接导致我经济上的直接损失。尽管这样我们全体职工没有与局党委闹纠纷,起争执,唱对台戏而是给予了坚决支持。因为全体干部职工都希望我们的事业发展的越来越好,相信党组织说话算数。

  
    但让我们全体干部职工怎么也没想打到甚至令我们感到寒心的是在大厦建成之日由于组织人事变动,在大厦还没建起的2006年年底原局长李世宁调离渔业局,由方崇振接任,在方任职期间我曾代表职工多次去找他,他都以大厦还未竣工,竣工之后有没有资金装修让我们一直等待。2009年4月又一次的人事变动原环保局局长李方成调到渔业局担任局长。同时市政府不知处于何种考虑,将海洋大厦转给了文登市卫生局,2010年4月又把农业大厦划给渔业局。近期当我再次找到李局长问我们的企业什么时候能开业,全体干部职工什么时候能回来工作时。李局长的回答让我们彻底失望了“你们的大楼早让市政府无常的征收了,这个大楼是我李方成找中央渔业部的有关领导和我们文登市的有关市长要来的,没有我就没有这个大楼,再说局里办公的地方都不够,那有地方哪有地方给你们开招待所。”我问:“那我们全体职工的就业生存问题怎么解决?”他说“职工都分流了,你和会计局里给你们叫着保险(最低保险基数),发着生活费(不知要跑多少趟,年底还要看领导的心情,方局长在任时一年是8000元,李局长来了发9600元。这些领导都以将来解决了多退少补来搪塞),你们还不知足。也就是我好心,还给你们发生活费,要是别人,一分钱都不给你们。”我据理力争:“当初局党委决定了,我们招待所所置换的资产由我们继续经营,凭什么你一句话就没有了”。他不屑一顾;“李世宁答应你们有什么用,我给你们写个保证书有什么用”。我说“照你这么说,当官的说话没有算数的?”他笑一声:“这会儿谁说话还算数,谁说话算数你找谁去”。我又问:“那政府拨给我们企业的800万资金哪去了?”他轻描淡写地说到:“我可没捞着花,你们找方要去。他还超花额了460万元,我还给他垫了250万。有一些拿到南海炒房,到现在还没拿回来。”我问:“那你作为渔业局党委书记为什么不要回来?”他事不关己:“这个事市有关市长知道都不管了,我去得罪那个人?”

  
    请问,把大楼转给了文登卫生局,李局长说大楼时让市政府无偿的收取了,是政府行为;把农业大厦划给渔业局,李局长说是他自己找上级要来的,是他个人的功劳。事实果真如此么?如果李局长所言属实,几千万的集体资产说没收就没收了,那我们所有的职工都属于国家的正式职工,从一出校门就分配到了水产招待所。呕心沥血为企业奉献了大半生,为企业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正直不惑之年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养。而个人的医保劳保还需要个人承担,生活费没有着落。政府怎么不把大楼的主人也一起没收了。再者,无论大楼怎样换来换去,政府拨给了渔业局一座新大楼是不争的事实,而这幢大楼就是当初用拆除水产招待所置换而来的,是不争的事实,这是问题的根源,也是关键 。既然政府把大楼还给 了我们,作为主管局就不应该强行占用,据为己有,置全体干部职工的生死于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党政机关建设办公楼和装修办公楼,而我们的公仆你不让建,那我就利用手中的权利抢。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可现在,我们企业的经营资产13000平方米和政府拨给的800万土地出让金都被主管部门所占有。把利益拿走了,把职工抛弃了!这究竟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我们又到哪能讨回公平,公道!让全体干部职工老有所养!

  
    至于职工为什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因为局党委代表于晓燕,赵锦刚和企业法人代表丛丽燕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郑重承诺,海洋大厦建成后,优先录取本次分流的职工,且录用后工龄连续计算,领取的补偿费多退少补。时至今日,现任局长彻底推翻了上几任党委的决定,否认了上几任的承诺,拒绝了党委当初决定我们继续经营,职工重新返回岗位的合理要求。海洋与渔业局不但不履行当年的承诺,还以职工已经分流,大厦让政府无偿收取等理由,将员工推向社会。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劳动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定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初解除合同协议书上是既没有单位的公章,也没有企业法人的签字,只是主管局单方面的意愿。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多次到信访部门反映过,但或者是泥牛入海,或者是信访部门又交回主管局办理,至今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复,事情也没有任何的进展。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有寻求广大网友的帮助,了解事情的原委,为我们企业的主人讨回公道!谢谢!!!13906308569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