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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与高中生偷情”,学生吃牢饭,教授安然无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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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与女高中生偷情”,学生吃牢饭,教授安然无恙?

    有家室的北大教授在丽江与丽江一女高中生邂逅成为情人,二人年龄相差26岁。在偷情两年后,因教授无法兑现帮其上北大的承诺,该女生威胁要杀其家人向教授索要30万,教授报案后,北京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了女生,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仅凭女生一句话就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于法无据,因此,宁愿相信报道并没有将案情介绍完整。虽然,女生因为敲诈勒索情人可能会判刑,是她咎由自取的结果,本不值得同情,但是,一个对涉世不深的女生面对有高深学问的教授,无疑是弱者,教授利用女生对其崇拜,取得了她的信任,并向其许诺帮助她对北大,以此欺骗她的感情,满足自己的兽欲,从这一点看又是值得同情的。

    现在女生为这段孽情买了单,被人玩乐了不说,等待她的是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失去是自由,毁掉了自己的青春。但是,按法律规定,教授却不会因与她“偷情”受到法律制裁,除非教授是党员,那样的话要受到党纪处理;除非教授妻子与他离婚,在分配财产时,将会面临因存在包养情人的过错,对妻子造成的伤害补偿。为此,只有靠舆论对其禽兽不如和不知廉耻的行为予以谴责,以及北大对其的内部处分。令人遗憾的是,报道中被没有披露他的真实姓名,令人无法有的放矢的对其丑陋行径予以谴责,事发几个月也没有看到北大关于处理他的报道。

    或许,有人说这是保护别人的隐私,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媒体不能披露其真实姓名,否则,媒体将会面临侵权的控告,理由是因为媒体不正当披露他的丑陋,使他在社会上的评价被降低,名誉受到了伤害,如此,谁还敢冒承受侵权之重披露他们的姓名。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固然没有错,但是,教授属于公职人员,虽然他没有公权力,但掌握了国家给的课题经费,为保障经费正当使用,就应该受到监督,他的隐私权就该受到监督权的限制,以防止其用课题费胡作非为。

    因此,披露北大教授姓名没有法律障碍,为了匡扶正义,为了遏制恶化的社会环境,为了不会让北大48岁的教授群体(因为该教授年龄48岁)跟到他受累了,应该将其姓名公布,让他接受公众的质疑,而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同时,北大应该以内部规定对其问责,以保持社会对你们的正面评价。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此事用铁的事实给那些想通过捷径成功的人以警示:世上没有掉下的馅儿饼,惟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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