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山东莱州转业军人举党旗国旗唱红歌维权大游行(10月9日)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1 17:08:15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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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市企业军转干部致市领导的一封信
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应履行的职责
--致莱州市领导同志的一封信
尊敬的杨书记、李市长:
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享有的身份待遇被非法剥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广大军转干部为此奋起维权已持续了十余年。期间,各级政府虽然做了许多安抚性的工作,付出了许多心血,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矛盾,老兵们仍有较多意见。其根源来自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转安置政策,肆意作为,另搞一套,从而导致了军转工作史无前例的一场乱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W院一再倡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我们认为,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切实把军转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应当摆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一、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军官退出现役投身地方建设,妥善安排他们的未来,事关国家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修定的有关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退役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第3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4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第51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安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W院和中央J事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们认为,把企业军转干部列为“解困”对象的窘况,与法律规定的妥善安置、社会尊重、国家优待等内容是大相径庭的,有失国家法律的尊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以及所赋予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权,军转干部做为一个整体,应当享有统一的待遇。
二、党中央对军转工作有一套完整的安置政策,30多年没有根本改变
自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军转干部由复员改为转业以来的30多年中,中共中央、国W院、中央J委几乎对每批转业干部的安置都发文件,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安置政策,一些基本原则从来未改变过。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
1、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2、军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3、师、团职干部转业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5、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述配套的安置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是共享的。被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始终按政策得到妥善安置,30多年来从未改变过。对其中的任何一份中央文件也未废除过。唯有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排斥在外,是一个很不公正、有失良心、有着较多诟病的大问题。
三、国家主要领导人对军转工作有过明确指示,应当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毛泽东同志说:“回乡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要“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要本着军地有别、血浓于水的精神做好复转工作”。
邓小平同志说:“军队是我们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
在世纪之交,我国的军转安置工作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阶段二十余年的实践。国家主要领导人针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对军转安置工作有过精辟的分析总结,作了明确的指示。
江泽民同志讲:“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胡锦涛同志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具体怎么‘包’,就是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他还说:“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与军转法规、政策一脉相承,掷地有声,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他们的讲话,不特指哪一批,也不是某个时段,而是全过程,全覆盖。我们深信,这些重要指示精神会有兑现落实的那一天。
四、国家职能部门越权行政,使军转工作误入歧途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家劳动部劳办发(1993)78号文借推广深圳经验之机,违背中央军转安置政策,取消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他们一夜之间变成了企业员工。
我们认为,修订一项重大政策一要有法律依据,二要具备法定权限,三要有法定程序。这个文件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它是违宪、违法的,是越权、乱政的。
当一些企业走入困境,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面临失业、下岗,生活没保障,有病无钱治的悲惨情况下,军转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原国家人事部及中央办公厅置军转法规政策于不顾,不靠法治靠人治,抛出了人发(2002)82号文和中办发(2003)29号文,篡改了中央一以贯之的军转政策,抽去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核心内容,取而代之的是设置所谓“解困政策架”,从而把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推入了困难群体的深渊。而且还要形成“长效机制”,并被冒以“中央政策”在各级已通行了近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九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党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显然,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某个部门是无权剥夺企业军转干部身份待遇的,尚若容忍某部门假中央发号施令,侠天子以令诸侯,势必使国家陷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
人事部牵头的“企转组”从2004年至2006年连发的三个红头文件,更加无视国家法律与中央政策,称军转干部要求解决身份待遇“没有政策依据”,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不值一驳。反道人事部所设计的“解困”举措的确没有政策依据,完全是自摆乌龙,我行我素。
仅以“社平数”为例,在执行中是随心所欲,想给多少算多少,让人感到一头雾水,说不清道不明。更荒唐可笑的是,从师长到排长有八九个级差,竟然用一个数去扯平,把平均主义大锅饭操弄到了极至。这显然是对军转老兵历史贡献的一种蔑视和诋毁。这怎能让人心服呢?然而人事部可以编造出企业军转干部对现有待遇“绝大多数(82%)满意”的谎言,玩弄政治把戏,上骗中央,下欺百姓。有错不认错,知错不改错,不是人民政府应有的姿态。面对广大军转干部十余年的维权抗争,人社部不去反思自己的作为,而是一意孤行,把权力使横做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部长尹蔚民还在声称,企业军转干部身份待遇问题“这个烧饼不能翻”。可见人社部的顽固态度及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难度。但是他们知其难而不畏其难,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活动一定会进行到底。
五、建设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
国发(2010)33号文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普法、守法、用法”。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偏离法治轨道,一手造成的一个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严格按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办事,边门外道走不通。用“解困”的办法解决矛盾只能越来越被动。对企业军转干部的亏待、欠帐,不仅伤害了他们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法制的尊严、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与亲民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各级政府应当负起为这个群体排忧解难的责任,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安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他们身上。
其诉求是:
1、纠正与国家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军转安置政策相悖的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等几个文件。
2、按中央现行政策恢复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并享有地方党政机关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补偿从批准退休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军转干部的职级补发退休金。
4、对尚未退休又无稳定岗位的军转干部,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安排工作,并按同职级干部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补齐前段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的工资差额,足额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筹
费用。
以上诉求虽说不完全是县级政府说了算,但也绝不能漠然置之,敷衍塞责。我们衷心希望市领导能够认真学习有关法律与政策,关注事态,参与其中,为之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们强烈要求市领导能在百忙中召开一次老兵座谈会,直面听取民声民意。对此,希望在一周时间内作出安排并给予回复。
谢谢!此致敬礼!
莱州市企业军转干部代表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