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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时间”不发薪,太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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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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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时间”不发薪,太荒唐!
作者: 橘子皮 发布: 2011-11-04 12:24
2011-11-04 03:22 新京报
工人如厕时间不算工作时间,相关官员认为工厂的规定也“合情合理”,那这位官员自己上厕所是否计入了工作时间?
西铁城在深圳的加工厂——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因“如厕时间”引发停工半个月之后,已于11月1日基本复工,但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40分钟如厕时间”是否应获得薪酬上,劳资双方仍存争议。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许进副局长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文规定,政府部门也无法判定;员工和冠星工厂的观点都合情合理。(11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
所谓“40分钟如厕时间”,是指冠星工厂方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员工每天40分钟上厕所的这部分时间没有创造价值,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后补回来,所以2010年11月之前曾有5年时间,该厂都在每天上午、下午和晚间分别另加15分钟、15分钟和10分钟工作时间,全天合计40分钟。劳资双方的争议正是源于对这“40分钟如厕时间”是否应该获得薪酬上。
尽管表面上看,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上班如厕算不算工作时间”,但这显然不该成为问题。俗话讲“人有三急”,工作期间上个厕所天经地义,难道国家法律还要事无巨细,将“带薪如厕”也要写进职工权利吗?再进一步说,倘若如厕时间因为没有“创造价值”而不算工作时间,那后果严重了,毕竟员工不可能手脚不停地劳动,总有空闲的时候,活动筋骨的时间、思考的时间……各项相加,最后何止要多干40分钟?
毫无疑义,上班如厕理当计入工作时间。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再也简单不过的事情,在少数一心想着延长工作时间多赚钱的企业眼里,却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更可笑的是,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竟不去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反倒同企业站在一条道上“咬文嚼字”,研究法律的所谓“漏洞”,给出了个“无法判定”的回应。
很简单,这位官员想想,自己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否计入了工作时间?如果如厕时间依法不应算在工作时间之内,那他就属于擅自提前脱岗、没有尽职尽力;如果应算在工作时间之内,那现在不为职工主持公道,就是属于“有法不依”了。
要求职工加班补回“如厕时间”真是荒唐。现实中,此类现象虽然不多,却也并非个案,应该予以制止,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张森林(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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