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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万裸官“潜伏”在国内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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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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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万裸官“潜伏”在国内意味着什么
发布: 2011-11-06 08:01 作者: 乐思
118万裸官“潜伏”在国内意味着什么
作者:过路雷神
“在本次(2011——引者)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谈到广受社会关注的裸官问题气愤地说: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现在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对这些官员,他们应该及时向组织汇报,其配偶和子女到国外去定居留学,费用从何而来,是谁提供资助的?”
“什么是裸官?林喆也给我们解释的很清楚:裸官一般是配偶子女都在外地,不在本地,而自己只身单一人,在没有家属的情况下,在当地做官;但是我们现在讲的是配偶和子女都在海外,自己只身在国内做官,这些都统称为’裸官’。’裸官’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就因为这些人“赤条条来回无牵挂”,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一看风头不对,就脚底下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外国夫妻团聚,合家欢乐了。留下一堆乱摊子和一个个黑窟窿,让国家政府来收拾残局。对于这些跑到国外去的裸官,司法部门也多次跨国追捕,可不仅困难重重,收效甚微,而且就是最后将个别人绳之以法了。为此耗费的司法成本更几乎是天文数字。”
“118万是一种什么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均每个省都有将近4万裸官,即使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人。如此众多,用燎原之势来形容我们的裸官现象一点也不为过。更叫人担心的是,对于这些人的监督管理除掉有地方规定“裸官不能当一把手”外,其他方面几乎还处于一种“良心”和“自觉”上。也就是说这118万裸官根本不需要潜伏,他们不仅自由,而且自由得很。”
“据北京市检察院披露,近30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近4000亿人民币,算起来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其中就包括那几位赫赫有名的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这组数字,出自不久前商务部的一项调查。”
“裸官”最早产生于何时没有考证。但是从中央所作的一些决定按时间排列,可以看出端倪:
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
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我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在地方党政机关中,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再开多项中国国内先河。 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从以上一系列中央、地方发布的文件看“裸官”问题十多年来并没有解决。在这些文件中稍有分量、但还远远不够的是深圳那条规定:”党政不得担任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但这仅仅是深圳一地而已..中央机关如何?其他地方如何?没有说,大概是“裸官”还可以在那里担任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或可以在党、政、军、财、文、经等要害部门任职吧?!
从这些属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者”、或“共产党员”的“裸官”的行动看:他们一个个天天面对群众大声疾呼:“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有无比的优越性”、“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但在个人的行动上,却把自己贪污来的钱和各种非法所得,存到外国银行去支援“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福利,把自己的老婆、儿女、孙子、孙女送到“资本主义国家”,享受那里的“资产阶级”生活。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这种两面派嘴脸、双重人格,在他们身上表现得可以说是淋漓尽致了。这些人在党和国家各种要害部门都掌有实权,掌握着国家秘密,当他们的亲属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时,他们代表中国与这些国家从事政治经济外交活动时,能秉公办事、铁面无私吗?只有天知道。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
从他们里通外国的行动看,肯定地说是最不忠于祖国、最不忠于党、最不忠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奸臣,他们是一伙对祖国的怀有三心二意、随时准备出逃的的变节分子,难道这样的人,还不该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彻底清除出去么?
党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都是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他们把家属送出国境定居、把财产存到国外的做法,作为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本人,就直接违反了国家宪法与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必须: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我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75年“文革”中修订宪法时,把这一条删去了。这就是说,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没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公职人员本身承担国家公务,都是涉密人员,其亲属迁移国外更不能允许。改革开放后,几次修订宪法,一直到2004年修订的宪法,也没有恢复这一条。据此,可以说那些“裸官”们把亲属子女迁移到国外的做法,是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宪法》的。对此,批准他们迁出的单位也应当负“违宪”的责任。
十多年来,中央发了那么多文件,“裸官”越来越多的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亲属出国定居审查不严,查处不力,姑息养奸。从现在起,就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查清这些人的涉外关系;查清这些人的财产来源和去向。对违法者、泄密者从严处理。同时,从党政机关和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把这些人统统清理出去。纯洁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对于已经退离休的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同时也必须清查他们的财产来源与去向,严惩违法乱纪者,并把他们清除出党。
2011.11.3
本主题由 管理员 .论坛服务员 于 2011/11/24 9:01:29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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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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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皇上”都已经把女儿移居美丽坚,虽配偶暂时在身边(为了舒服),实际上“皇上”也是裸官!还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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