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否存在商品生产?让我们看看马克思写的这些话(红字部分是我的点评):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完成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只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生产提供条件和基础,完成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后,依然采用商品生产方式,那么这种生产方式依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会消灭阶级差异及阶级斗争,依然会产生新的阶级差异和阶级斗争。),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生产出产品而非商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生产的是商品,才会有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物”的属性是指具有价值的商品的一切关系在货币或资本上以物的形式出现,而商品生产的过程就是物化劳动的过程。),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共产主义的初级状态,还是共产主义的高级状态,其生产方式不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的生产。)。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里,马克思阐述了共产主义初级状态下,在消灭商品生产基础上,在产品分配上存在资产阶级的法权,残留有资本主义的因素)。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劳动证书仅用于领得每个人所得的消费资料,不发生其他任何交换行为!)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初期在产品分配上残留着资本主义的因素)。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与商品交换不同。),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在生产计划,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生产资料与劳动的交换关系,也不存在有些人依靠过去劳动(学识和资历等)与现在劳动产生的交换。所以马克思说“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杜绝了任何人企图占有积累的劳动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消灭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以及资本)。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马克思点明了按劳动量分配消费品与商品交换的区别,前者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构成社会总劳动,每个人的个人劳动只存在于每个个别劳动。而商品交换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等价物交换,存在于社会劳动的平均数中)。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种分配所体现的”平等“,并不是共产主义的平等。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是按照每个人的实际需要分配,这才体现了共产主义的平等)。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提倡每个劳动者全面发展,教育为全体劳动者服务,初、高等教育对全体劳动者普及,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及变换工种。),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从现有社会生产力水平看,每个劳动者工作4小时或更少,就能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这样,从客观上劳动已不会成为谋生的手段了);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现有资本主义社会所呈现社会生产力水平看,一些工农业发达地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进行共产主义生产,分配上已经具备了”按需分配“的物质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