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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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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有人宣传几年前山成功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句话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确说过。怎么认识马克思说的“个人所有制”?共产主义的“个人所有制”与原始氏族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又有什么区别?历史发生的所有制的变动依据是什么?这只能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运动变化中寻找唯物的、准确的诠释。那些望文生义式的或靠臆想“重建个人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做法,无疑把无产阶级带入唯心主义及形而上学的泥潭。下面引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部分章节,让我们看看马克思怎么从生产方式的运动变化中找到不同历史时期“所有制”的真实内涵。括号红字部分为笔者批注]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1)
--------《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477页--520页)红字部分为我的学习心得


[(1)个人占有劳动客观条件的自然的和经济的前提。公社的各种形式]
[(a)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

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 指劳动工具,下同)和劳动材料(指劳动对象,下同)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资产主义生产方式是巨大进步,这种生产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与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分离,劳动者变成自由劳动者。劳动者与资本交换,在资本组织下进行生产,以获取资本的增殖。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劳动的客观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已实现社会化的使用及占有,但生产出的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由于商品交换必然承认彼此对方是私人占有者,这就是资本生产所形成的私有制。而苏联“社会主义”者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要点放到了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搞出一个有计划的商品生产方式,生产出的是商品,不断扩大增殖的商品(并以货币来计量)就是资本,与劳动者对立,这种生产方式本质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必然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所谓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变成统治的资产阶级(即官僚者阶级)忽悠无产阶级的图腾,这种的提法和做法完全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背道而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与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分离,一方面消灭过去生产方式中个人占有劳动条件的根基,从而客观地实现了劳动的客观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社会化的占有,并实现了社会化的大生产。同时这种分离,又孕育出了一种新的生产,即劳动者提高自身劳动能力的生产(当然,这种生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是服务和服从于资本增殖的),这种生产将成为了消灭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方式后共产主义生产的目的:即为社会中的劳动者实现自己劳动能力充分发展而进行的生产,当然,这种生产本身是建立在社会化的生产基础上的。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只能从这里得到完整而准确解释。昨日,我又看到有人臆想着把“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小生产方式挂钩,这是要回到原始氏族式的、奴隶制的和封建式的小生产方式的节奏呀!下面还是看看马克思是如何从分析原始小生产下的所有制,从中学习到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


而在这两种形式中(指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以及以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而这两种所有制,都称为个人所有制。有人会望文生义地说“公共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呀,怎么也称为个人所有制?这就要从原始氏族生产方式说起了!)(在原始氏族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指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指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在原始氏族生产方式下,最本质的特征是劳动者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做自己的财产,劳动与劳动的物质条件天然统一,这就是原始的个人所有制(也是原始土地公有制)的基础)

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产生了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的分离后,劳动者才把自己当做劳动者,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这种分离强化后,劳动者也加深了对劳动者对自身劳动能力的主体意识,即加深了劳动力的认识。)。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其他个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在原始氏族生产的这个目的必然随着生产的发展而解体,不断扩大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是标志)。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乃是历史的产物。

[(b)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人类不是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才有可能象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否则总是象野兽那样到处游荡),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原始人存在的前提是血缘关系组成的群体。)

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是原始生产的第一个前提!)

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原始人类一旦定居下来进行生产。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就成为当时共同体生产的第一要素。而生产的每一个人,完全依靠氏族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进行生产。今天,我们偶尔听到歌颂大地母亲的艺术作品,其最终来源是原始生产方式下,土地这个第一生产要素影响人们观念,并产生了土地崇拜。)

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条件以资本形式出现,资本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我理解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首领,例如中国上古时代三皇五帝,三皇为伏羲、神农和女娲,五帝指黄帝、颛顼、喾、尧、舜)。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在原始生产方式下,财产属于整个公社的,个人要获得必须通过公社赐予。所以,马克思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这种原始的生产方式,财产属于部落的或公社是天经地义的,每个劳动者是“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生产主要目的是为部落或公社的繁衍扩大,当出现剩余劳动时,剩余劳动无疑属于更高的共同体--祭祀活动,发展到后期就属于部落首领和巫师,这个时候原始的生产方式就走向解体。)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注:必须有一定量的劳动,一方面用于公共储备,可以说是为了保险,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争、祭祀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在斯拉夫公社、罗马尼亚公社等等地方,才第一次出现最原始意义上的领主的财产支配权。在这里奠定了向徭役制等等过渡的基础。)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尔特人、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上古的中国我还没有考证)

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上古的中国原始社会接近这种形式)

[(c)古代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它也象第一种形式一样,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等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这第二种形式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指古希腊或古罗马吧!,由于没有对上古希腊部落社会的了解,以下部分的叙述不点评。)。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不[象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

土地本身,无论它的耕作、它的实际占有会有多大障碍,也并不妨碍把它当作活的个体的无机自然,当作他的工作场所,当作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中国上古的皇帝与蚩尤大战就是两个部落领地争夺,军事组织也具备上述特点)

部落体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相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起来。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在这里,单个人的财产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

单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只靠共同劳动来利用(例如象东方的灌溉渠道那样)的可能性越少,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的共同性质越是对外界表现为并且必然表现为消极的统一体,——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独立耕作的那块土地——特殊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分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等等。虽然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表现为劳动主体把劳动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所有这种关系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媒介的,是由国家的存在,因而也是由那被看作神授之类的前提作媒介的。

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fabri〔古罗马的匠人〕等等)。

这种共同体继续存在下去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他们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亲身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他的个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

另一方面,这个小的军事的共同体的趋向,又促使它越出这些范围等等(罗马、希腊、犹太人等等)。

尼布尔说:“当占卜官的预言使努玛相信神认可了他的当选的时候,这位虔诚的国王首先关心的不是神庙的礼拜,而是人。他把罗慕洛在战争中获得的并交给他占领的土地分配了,创设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首先是摩西,他们支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就,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尼布尔《罗马史》1827年第2版第1卷第245页)

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

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他们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来作媒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的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在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想象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是魁里特(魁里特是罗马公社(古罗马)的公民-注)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

[(e)公社制的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在古代世界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和在共产主义下的财富]

这里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说来如下。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原始生产方式基础是个人依赖于公社或部落,生产目的是基于公社和部落前提下的生存及繁衍)——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和共产主义生产下,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做是与个人分离的社会的东西,劳动者通过劳动占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资本主义生产下,劳动者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做为获取劳动力价格的手段,劳动者生产的是劳动者的对立物---不断扩大的商品,即资本。而在共产主义生产下,劳动者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做实现劳动者充分发展的手段,每个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构成了社会中其他人充分自由发展的物质条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客观条件是资本,资本主要由是劳动产品构成,因此,资本主义生产使人们劳动的对象得到极大拓展--劳动对象由大自然转为对劳动产品的生产,而共产主义生产则更提高一步,劳动的对象延伸至劳动者自身。),而是自然。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原始生产方式下,活着的个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2)但是,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就是说,这和他的皮肤、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器官在他的生命过程中固然被他再生产着和发展着等等,但毕竟存在于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在原始生产下,把土地当做劳动的个人财产的“个人所有制”,是依附在“公社”或“部落”成员下的“个人所有制”,这恰恰是“氏族”或“部落”占有土地的公有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劳动者把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看做他人的财产,个人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在共产主义生产下,劳动者把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看做社会的财产,同样地,个人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后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表现为私人占有的形式。共产主义生产产品不以商品形式出现,产品为整个社会中人们共同使用。)

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象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固然,他能够象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媒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能象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他以公社为媒介才发生对土地的关系。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为媒介;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分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不管怎样,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马克思这段话,让我们看到原始生产方式下三种所有制:(1)劳动者为原始公社一员的公社所有制。(2)公社所有与个人所有并存 (3)个人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只是补充。这三种所有制都建立在个人是劳动的客观条件一部分的生产为前提。)

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

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

单个人如果改变自己对公社的关系,他也就在改变公社,破坏公社,同样也破坏公社的经济前提;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前提也由于本身的辩证法而发生变化,如贫困化等等。尤其是由于战争和征服的影响(例如在罗马,这一点本质上属于公社本身的经济条件),作为公社基础的实际联系遭到破坏。

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在罗马人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虽然所有这些因素在达到某一定点以前似乎和基础还相符合,部分地似乎只是无害地扩大着这个基础,部分地似乎只是从这个基础中发展出来的恶习。这里,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有很大的发展。个人可能表现为伟大的人物。但是,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原始关系相矛盾的。(原始生产方式瓦解的因素:部落战争导致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

哪一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土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象犹太人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可理解为使用价值的生产),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生产价值及价值增殖)。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就是毛主席说的“人定胜天”的真实含义。而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恰恰没有“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商品生产。)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马克思点明了共产主义生产的目的: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即为社会中每一个劳动者的充分自由发展而进行生产。前提是消灭商品生产方式搞共产主义的生产。)

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工人被自己生产的商品所奴役,并让整个工人阶级彻底趴下。)。因此,一方面,稚气的古代世界显得较为崇高。另一方面,古代世界在人们力图寻求闭锁的形态、形式以及寻求既定的限制的一切方面,确实较为崇高(今天,小国寡民依然显得“崇高”,孔子推崇的古代氏族社会依然“崇高”,成为部分小资产阶级乐道的“理想国”)。古代世界提供了从局限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凡是现代以自我满足而出现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进入世俗社会标志着历史巨大进步。)


总结:同为“个人说有制”,在原始生产方式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1)原始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对劳动条件的占有恰恰是通过劳动进行的,土地等劳动资料并不制约人们的劳动。
(2)原始生产方式下,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做是整个社会的东西,劳动者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做实现劳动者充分发展的手段。
(3)原始生产方式下,劳动目的只是为了人们的生存及繁衍,而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劳动者自由充分地发展,同时产品为社会中人们共同使用和消费,这些产品是社会中其他人充分自由发展劳动能力的条件。
(4)原始生产方式下,个人所有制指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看待,是依附在“公社”或“部落”成员下的“个人所有制”,这恰恰是“氏族”或“部落”集体占有的土地公有制。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把土地及生产客观条件看做社会的财产,个人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个人所有制”指个人劳动充分自由发展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恰恰一开始就是社会生产,并且生产的产品为整个社会中人们共同使用和消费的公有制。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20-06-23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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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只有放到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考察,才能得到所有制真实内容。而抛开所有制所依附着的生产方式抽象地谈“公有制”、“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必然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中。更有甚者,望文生义地解释所有制,并从他们望文生义的“所有制”出发,拼凑出一套所谓的生产方式,只能有一种解释,服务于反动没落的统治阶级。
最后编辑学生工 最后编辑于 2019-06-09 0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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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是一体两面的表述,他们都依附于共产主义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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