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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举报人被通缉四处躲藏 贪官猖狂!贪官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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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举报人被通缉四处躲藏 贪官猖狂!贪官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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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uwww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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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2-0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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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尊敬的網民你們好!我是共產黨員實名舉報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我每天不停的往中華論壇上發“請求對煙臺市委常委 副市長劉樹琪依法立案”的帖子,我的電腦始終被貪官干擾發不上去。萬般無奈我只好向廣大網民求助,往好心的網友幫我發給中紀委和高檢網及向各網站和中華論壇上轉發我的貼子,以達曝光貪官及將資訊傳遞給領導。我的帖子內用如下:
http://wqm698568.blog.163.com/edit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請求對煙臺市委常委 副市長劉樹琪依法立案
任憑貪官栽臟陷害都改變不了我忠於黨的信念
問貪官為何不敢質證證據?幾萬萬人民在等回答
尊敬的中紀委賀國強書記、山東省委姜異康書記:
你們好,我叫吳強民,是一名有22年黨齡的共產黨員,係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農業稅徵收處主任。我因舉報貪官被公安通緝7年(通緝令編號:T3706844009992000540034),並在獄中幾次險被貪官按上“自殺”的名稱命喪黃泉。貪官為了掩蓋腐敗罪行及偽造證據據的犯罪行為,操縱信訪始終不讓我質證證據並繼續栽贓陷害我.我已發出6000多封次舉報信件及到北京和省市走訪了10年計上百次但始終未得到答覆、望領導在百忙中督辦有關部門遵規依法的給我一個答覆意見.詳情如下:
1999年群眾匿名舉報蓬萊市財政局局長孫維家貪污索賄等問題,孫維家懷疑匿名信是我寫的,隨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點30分,勾結10多名公安人員埋伏在財政局辦公大樓內,並讓財政局辦公室主任以“局裏有群眾陳情,讓我速回局處理陳情事件”的名義,電話通知我立刻回局,以達到抓我的目的。陰謀失敗後,又于當天晚上10點左右勾結4名公安人員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證,非法對我家進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相片、日記本、鋼筆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單位的辦公室,並抄走筆電等物品。我對孫維家勾結公安人員做出目無國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踐踏法律的行為當即用電話向蓬萊市政法委領導做了反映,並宣佈我要到北京舉報孫維家的腐敗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員非法抄家抓人的違法行為。哪知這個意圖剛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電話被監聽,我妻子的行動被監視。蓬萊市各個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鎖,全市出動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發現我確實不在蓬萊才撤掉了各個路口的哨卡。隨後,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趕到北京和濟南等地的政法和紀檢等部門等候,企圖等我去舉報時抓我。同時蓬萊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補填了一張傳喚我的通知書,落款日期寫的是99年10月1日,實際為99年10月4日補填;並於10月5日對我簽發了刑事拘留證。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動以及電話始終被公安全面監視;蓬萊市公安局為了徹底封殺我的舉報,又把我列為公安部A級逃犯,在全國網上通緝我。
權利被貪官濫用、法律被貪官踐踏、公道得不到維護、正義得不到伸張,這些對國家和社會都是致命的禍患。是蓬萊的貪官敗壞黨的聲譽,破壞黨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擾亂社會的穩定,破壞社會的和諧
孫維家見抓我的陰謀落空後,怕我到北京舉報他,又于99年10月5日讓我市一位知名村委書記用電話向我解釋:“抓我不是他孫維家的意思,是劉樹琪市長(現任中共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叫抓的”.孫維家為平息民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編造謊言于99年10月8日在財政局大會上向全體幹部解釋:“抓吳強民是因為他舉報牽涉上面20多人,破壞了關係,嚴重影響了蓬萊經濟的發展。”後來蓬萊市公安局對採訪的記者又改口說:“抓吳強民是因為孫維家舉報吳強民‘誣告’孫維家強姦婦女”。蓬萊市公安局動用大批警力物力財力追捕我和通緝我,追捕的規模遠大於追捕殺人逃犯幾十倍。蓬萊市公安局先後派出幾十批幾十名公安人員到北京、河南、武漢、西安、大連等地方追捕我,並跟蹤和監視或查封我與家人來往的書信和電話。這是在追捕和通緝一名‘誣告’人嗎?這純粹是在追捕舉報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實,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以達到封口滅殺舉報的目的。
蓬萊貪官的為所欲為,損害的是法律的神聖威嚴,踐踏的是百姓對黨的信任。這種不法行為如得不到及時懲治,老百姓將會對法制失去信心,對黨失去信任;這將直接破壞黨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為國家和社會的致命禍患。
為什麼我向公安局舉報孫維家是故意陷害誣告我,蓬萊市公安局卻不立案拘留孫維家??為什麼我向蓬萊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對“誣告”證據做司法鑒定,蓬萊市公安局卻始終不敢做鑒定也不敢給吳強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至今,先後向中央和省紀委、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發出6000多封次署名舉報信和申訴控告信,並親訪百次以上(無數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確批示山東省公安廳:“此案件是非要給當事人一個結果”。但每次的舉報材料和各部門的批示從中央轉到蓬萊市後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在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琪掌控蓬萊市委的權力下,我8年共發出5000多封次信件沒有給我半個字的回音。我主要舉報孫維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約將1000多萬元的財政預算資金轉移和挪用到財政局下屬的京蓬實業公司和財會之家兩個企業後,這些資金大部分被孫維家轉做“小錢櫃”。孫維家常以到省財政廳看望預算處韓煒處長的名義,多次提出現金,有時一次就提走幾十萬元用於個人貪污或揮霍等;也有時以市某領導需打通關係的名義將大筆現金從“小錢櫃”中提走。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琪的妻子,99年春旅遊的費用也在小錢櫃中報銷;每年都有近百萬元現金被孫維家以各種名義貪污行賄和揮霍等。該“小錢櫃”也有我與孫維家共同辦事由孫維家簽字報銷的白條。我舉報的問題都是我親眼目睹或經手的事實。然而我的舉報信從中央及省轉到蓬萊市後,不僅石沉大海,而且還被轉到孫維家的手裏。蓬萊市某重要領導不僅不讓檢察院和紀委等部門對孫維家立案偵查,還給孫維家機會篡改京蓬公司和財會之家兩企業的帳目。但是,不管怎麼改帳確很難改動各商業銀行的帳,只要從蓬萊市各個銀行會計檔案中調出財政局及京蓬實業公司和財會之家帳戶發生額對帳單,便可發現財政大量預算資金被孫維家轉移到下屬企業後,鉅額現金被孫維家從企業賬戶上提走用於貪污行賄和揮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領導不僅不讓紀委和檢察院立案偵查孫維家,反而讓孫維家挑選兩名與其關係密切的審計人員代表“市委”,對我舉報的問題進行“落實”。並嚴令指示兩名審計人員:“對孫維家的審計不準寫審計報告、不準私自做記錄、不準對外泄密、不準對其他領導和紀檢等部門彙報或透信,只對他做口頭彙報,‘市委’內部掌握就行了”的規定。同時又派市委秘書長做《科技日報》等記者的工作,讓記者勸我:“只要不舉報,就不抓我了,並給我換個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舉報孫維家9年多共計3600多天,發出6000多封次署名舉報信,並要求對我的舉報問題是否屬實給一個答覆,可至今得不到答覆;要求紀委和檢察院立案,市某領導至今不讓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為貪官孫維家有中共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琪做保護傘。
貪官為了阻止我舉報,不僅在全國通緝我和利用黑社會追殺我,而且還開除了我的黨職和工職。10年來為了躲避通緝和追殺,我不能與家人團聚、不能以公開身份工作、只能撿破爛維持生活。為了躲避追殺,我只能採取“長征”的方式邊躲避邊舉報;與家人只能採用密碼代號通話,每週都要換一個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話就要換一個電話;與腐敗分子展開了遊擊“戰爭”。他們于2000年底派黑社會到武昌追殺我失敗後,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蹤我妻子,並將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將包中帶有字跡和電話號碼的本紙全部撕下拿走,企圖找到我的蹤跡和通話的密碼以便追殺我。2006年3月他們發現我回蓬萊看父母並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會租住在我父母家的東鄰和西鄰,並在我父母家門口道旁停放一輛麵包車,黑社會分子日夜吃睡在麵包車上,他們企圖趁我出家門時利用黑社會處理掉我(處理A級逃犯)。為了突破包圍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脫離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寶雞上火車時,不幸做為網上全國通緝A級逃犯,被寶雞市鐵路公安抓獲。2006年4月5日至4月10日被羈押在寶雞鐵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被押回蓬非法羈押在蓬萊市看守所。在押往回煙臺的火車上,公安人員用兩副手銬將我的雙手分別銬在火車上;並脫掉我的衣褲進一步捆綁了我的雙腿。一路上不讓我吃飯、不讓我喝水、並故意加緊了手銬勒腫了我的雙手,又兇狠的對我說:“現在弄死你就像捏死一隻螞蟻一樣”。在蓬萊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先後有4批殺手採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對我進行暗殺,獄中幾次我命險喪黃泉。2006年5月5日至2006年11月3日,蓬萊市公安局又對我實施非法監視居住強制措施。自解除監視居住之後,貪官和黑社會始終跟蹤我;並利用公共權利封鎖我的電子郵件、信件、求救帖子(為了防遮罩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發貼)和竊聽我的電話,同時繼續想方設法下套栽贓陷害我。
2007年11月14日18點50分,蓬萊市公安局東關路派出所突然給我妻子孫喬娥去電話:“我們這裡找到一輛鈴木王摩托車,戶主名是吳強民請你來認領”。我妻子回話說:“我們家從來沒有摩托車,你們願怎處理就怎處理”。25分鐘之後(19點15分),蓬萊市公安局經保大隊杜志深又親自跑到蓬萊市保險公司,勸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說:“東關派出所叫你去領摩托車你就去領,領回來還能賣錢”。作為一個公安人員,不顧下班休息時間並超出職責範圍去勸一個不熟悉的人“將摩托車領回家賣錢”;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圖下套還是栽贓??2008年3月7日13點左右,當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弄裏時,一夥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搶我的材料並毆打我。當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時,這夥人見法警出面後便拿著搶劫的材料跑掉。2008年3月11日8點40分左右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信訪接待室內舉報時,又被蓬萊市公安局非法帶銬押回蓬萊拘禁在鐵窗門不足10平米的小屋裏12天。拘禁期間公安先栽贓說我在國家信訪局砸玻璃要勞教兩年。我說砸玻璃要有國家信訪局的監控錄象作證,公安見此事栽贓不成又改口說我在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室拍桌子;我說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室大廳根本沒有桌子。公安見此事栽贓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弄裏被搶劫的文件袋,從袋裏拿出兩份黑龍江法院判決書複印件說我偽造文件。我說我的文件袋裏根本沒有這種東西,是你們搶劫後故意栽贓塞進袋裏去的,是誰在最高法搶劫了我的信訪材料並毆打我??公安對我的質問避而不答,貪官卻威脅我說:“如你再控告舉報隨意找個名稱就可勞教你兩年”。
2007年7月6日我向煙臺市公安局遞交了“不服蓬萊市公安局信訪答覆意見 請求復查”的申請。但被煙臺市公安局以復查申請所附帶的《蓬萊市公安局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是“複印件”不是原件為由,拒絕受理我的復查申請。公安信訪條例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以郵件的方式提出信訪意見,根本沒有必須提供原件的規定。為了使煙臺市公安局能儘快受理復查申請,我只好將唯一的原件交給公安局,並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複印件上簽上“本複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的說明,也被煙臺市公安局拒絕。無奈,我只好回蓬萊市公安局申請再要一份“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原件,也被蓬萊市公安局拒絕。由於公安故意刁難不受理復查申請,我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只好到國家信訪局、公安部、省信訪局、省公安廳走訪;致使當事人往返北京濟南多月多次,耗費了不應該耗費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及時間,付出了鉅額代價,煙臺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復查申請。2008年7月22日我通過省信訪網遞交了《對蓬萊市信訪局答覆意見不服,請求煙臺市信訪局復查》的申請。之後,我又分別向煙臺市信訪局遞交書面復查申請材料三次,累計行程幾百里均被煙臺市信訪局拒絕。以上事實說明在煙臺市始終有貪官在幕後操縱信訪。我請求遮罩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的權利區。
2008年8月14日我在北京辦完孩子上學的事後,于下午三點四十分走到三聯書店北,108路公交車美術館北站旁邊的網吧上網。正當我通過網際網路遵規依法的向省信訪網遞交舉報申訴材料時,蓬萊市公安局8條大漢穿著便衣突然闖進網吧,他們不出示證件直接捂住我的嘴不讓報警,捂住眼睛不讓見人,用暴力將我綁架到車上;並連夜行使8個多小時將我關進一個不足10平米鐵門窗的小屋裏。他們不準我與家人通話、不準與家人見面、不準理髮,每日由8條大漢日夜輪流看押(附看押人員親筆簽到表為證)。在這個不足10平米的小屋裏,不是監獄勝是監獄。為了抗議非法關押舉報人,我“獄”中進行了絕食。然而貪官正希望我餓死不用繼續派黑社會追殺,根本不管我的死活。絕望中使我認識到貪官的心比毒蟹還狠,我的希望只有逃走。這次又被非法拘禁16天。2009年6月11日貪官又派人大主任威脅我妹妹: “你若再去為你哥陳情,就叫你家今天丟頭牛明天丟頭羊後天丟個手機並關你一個月”.
權利再次被貪官濫用、法律再次被貪官踐踏、是貪官在製造不安定因素破壞和諧社會建設,是貪官在踐踏黨中央的政策,是貪官在肆意踐踏法律。我請求對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等人迫害舉報人的行為依法立案
貪官使盡上述各種手段栽贓陷害我不成後,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裝成陳情的向我獻媚,企圖給我載臟流氓罪。當陰謀被我識破後,貪官又雇用一些人跟蹤我走訪登記、不管我走到哪個部門陳情登記,都被跟蹤當時消掉登記號。貪官僅將我登記的號消掉還不滿足,又勾結敵對勢力(他們是一丘之貉)偽裝成國內外名報記者以幫我報道為名引我和家人到外國大使館或敵對人員處,或收買陳情人員把敵對勢力電話號碼和郵箱說成是胡總書記的聯繫地址,讓我與這些地址聯繫企圖栽贓我與敵對勢力有聯繫及對黨不滿。我在這裡公開叫板貪官:你敢不敢公開質證證據?舉報貪官不是反黨、貪官永遠代表不了黨!我在這裡再次向黨向全國人民聲明,無論貪官使用何種手段栽贓陷害我,都改變不了我及家人終生忠於黨熱愛黨的信念。我以一個產黨員的資格向黨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終生都跟黨走。願為黨的事業,為反腐敗鬥爭灑熱血拋頭顱。
貪官一次次威脅我失敗後,近來又再次威脅我“你會自殺的”。 我在這裡向領導和全國人民宣告:“在被通緝7年的苦難日子裏我堅強的走出來了;再獄中幾次險被按上“自殺”的名稱命喪黃泉,經過九死一生我闖出來了;在被追殺10年的險情中,經過智搏和遊擊我鬥過來了。我能有這樣的堅強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對黨和政府的堅定信念和求生的慾望。而今部分罪名已撤銷,我精神更加飽滿和煥發,生活更加振奮和樂觀;身體更加強狀和健康。如再發生不測,那就是貪官又一次上演“自殺”和迫害所致,我請求全國人民關注此案”。
作為蓬萊市財政局的主要業務骨幹,吳強民在財政事業上曾連年被省人事廳或省財政廳及市縣評為先進工作者,連續六年被記功、記大功、記三等功等;並在省以上刊物上發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導性的論文。吳強民的工作業績和品德,不但得到財政部門的肯定;也得到了社會的肯定;是省市縣財政系統比較有名的業務能手和嚴於律已的工作者。然而,吳強民卻因敢於批評揭露孫維家的腐敗行為遭到孫維家的誣告陷害,並被蓬萊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緝、拘留、監視居住等。蓬萊市公安局的非法行為,直接導致吳強民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長期流離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難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僅給吳強民本人造成極大的傷害,也給吳強敏全家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吳強民雙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並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兒子被通緝拘留的消息後,幾次昏厥過去;至今心靈留下難以彌補的創傷。吳強民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給家庭帶來的巨大災難;並被貪官逼迫提前下崗,身心都遭受到嚴重的傷害,一年多就變老了許多。吳強民的兒子是蓬萊市學生中成績一直名列前茅的學生,因冤案使他成績連年下降……。
動態分析本案公安偵察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公權力配合第三人對公民實施迫害的行為,是具有明顯地濫用職權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為;是個別公安人員與貪官勾結共同實施殺人犯罪行為。現在讓我們對蓬萊市公安局的上述行為進行整體動態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實際上經過五個發展間段:
1、受理階段 公安局接到孫維家的報案後,由於公安暫時對案情不完全掌握,僅從這時的情況分析,蓬萊市公安局暫按誣告陷害罪來受理,該行為應屬正常。
2、故意違法階段 該階段包括兩個步驟,一是呈請立案報告書前的審查,二是立案決定書前的審查。公安偵查人員對受理孫維家的報案材料通過了解審查後,應分析是否屬實是否達到立案的標準和條件;有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敏有犯罪事實,而後再決定是否立案。本案的偵查人員在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情況下,便報請領導申請對無辜人立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意違法行為。審批立案決定書的負責人,是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最後一道把關人。蓬萊市公安局審批立案決定書的負責人在明顯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敏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憑空對一個無辜人批准立案的行為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83條、第86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明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明確授權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為。
3、徇私枉法階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經過四個月對吳強民的非法偵查,蓬萊市公安局沒有發現吳強民有犯罪事實。此時蓬萊市公安局撤銷對吳強民的錯誤立案,對吳強民還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害,而且吳強民也可以原諒。但是,蓬萊市公安局個別人員為了幫助孫維家達到“從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吳強民的問題,可以從經濟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吳強民住宅和辦公室,10月5日對吳強民簽發拘留證;使案件的性質發生了本質變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動機不是為了以揭露和證實犯罪為目的,而是借刑事偵查之名幫助孫維家搜尋吳強民是否有經濟問題和所掌握孫維家受賄的材料及證據,達到幫助孫維家打擊迫害吳強民的目的。這是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11條、第61條、第89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170條、第105條規定的徇私枉法行為。
4、幫助貪官實施殺人犯罪階段 在逃避追殺的舉報路上,吳強民只好採取與家人密碼聯絡的方式,並且每週就得換個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殺的黑社會組織和非法追捕的公安無法找到舉報人。為了找到吳強min的下落,蓬萊市公安於2000年12月10日對吳強民發佈了網上通緝令,並於2002年4月1日報公安部,又將吳強民列為A級逃犯全國通緝。蓬萊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民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故意編造假材料對一個無辜的人簽發拘留證和發佈通緝令的行為,是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52條規定的非法行為。法律規定被通緝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員可以使用武器。由此舉動可以看出,公安偽造假材料發佈通緝令的動機是幫助孫維家等人搜尋吳強民的下落,目的是幫助孫維家等人殺人滅口或者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開槍殺死吳強民。公安這種違背刑事偵查目的和宗旨的行為,不僅是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是個別公安與孫維家等人勾結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行為。
5、殺人未遂犯罪階段 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吳強民開槍滅口的機會後,蓬萊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將吳強民非法羈押在蓬萊市看守所內。《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或者撤銷案件”。蓬萊市公安二十四小時之內不但不釋放吳強民反而故意羈押30天,羈押期間先後有4批殺手採取各種手段和方式對吳強民進行暗殺,吳強民獄中幾次險些命喪黃泉。蓬萊市公安局將一個無辜之人非法羈押30天,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個別公安為貪官暗殺吳強民提供環境地點及時間。這種不法行為不僅是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是貪官與個別公安勾結實施故意殺人未遂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蓬萊市公安局的行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個別公安與孫維家等貪官勾結故意打擊迫害舉報人;其動機是在幫助孫維家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一點可以從孫維家口吐狂言和行使偵查權的公安內部科室可以看出:孫維家對吳強民說,‘政治上找不到你的問題,可以從經濟上找你的問題修理你’;公安不讓刑警大隊偵查“誣告”案而讓經保大隊偵查吳強民,就是為了幫助孫維家搜尋吳強民是否有經濟問題和搜找吳強民所掌握孫維家的受賄材料。由蓬萊市公安局對吳強民變更強制措施的步驟與孫維家的態度、目的和利益相輔相成可以進一步證實,蓬萊市公安局不關注案件的事實與結果,違背刑事偵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觀上和主觀上都起到了打擊迫害舉報人的作用,是明顯利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非法行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違法行為,是貪官與公安人員勾結,借刑事偵查之名實施殺人犯罪的行為。貪官這一殺人手段比濟南市人大主任段義和暴炸殺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培根曾經說過一句話: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說是污染了水流,那麼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則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員故意知法犯法,是國家最大的禍患。我強烈請求公安、紀委、檢察院等部門對上述犯罪行為依法立案。
天網恢恢,我相信黨和人民,我相信國家法律。為此現提出以下請求:
一、請求紀委檢察等部門對中共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珙等人迫害舉報人的行為依法立案。劉樹琪等人明知吳強民沒有犯罪,卻故意偽造假材料對吳強民採取立案、搜查、通緝、拘留、監視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擊迫害舉報人,已構成瀆職侵權打擊迫害舉報人等罪。我請求紀委檢察等部門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0條、第381條和《刑法》第397條、第399條、第238條、第245條、第254條、第406條等法律規定對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等人依法立案:
1、劉樹琪與本案有直接關聯 該案件自99年發生至今,已整整迫害當事人吳強民10年。在這10年裏,蓬萊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領導班子更換了多次,只有市委書記劉樹琪沒有更換。也就是說,其他領導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劉樹琪了解案情的始未,並且劉樹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財政局工作,案發前後劉樹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況都詳細。我陳情舉報了8年多共發出5000多封次信件並親訪百次以上,劉樹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劉樹琪掌控蓬萊市委的權力下,蓬萊從來沒有給我半個字的回音,反而愈舉報迫害的愈殘酷。孫維家為了開脫責任,就明確把內情告訴我:“是劉樹琪叫公安抓的我(吳強民)”。所以說劉樹琪與本案有直接關聯,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報復陷害等罪。另外,劉樹琪引進的環球木業項目涉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罪應一併立案。
2、公安人員明知吳強民沒有犯罪,卻偽造假材料上報公安部通緝拘留吳強民,已構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關押和搜查吳強民住宅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長為了掩蓋公安人員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督辦信不理,9年不給吳強民半個字的回音並處處刁難當事人,導致吳強民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根據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2006]10號文件《涉法涉訴信訪責任追究規定》等法律規定,已構成瀆職罪。
二、請求紀委檢察部門對舉報問題立案並給舉報人一個答覆意見。我舉報財政局長孫維家于98年和99年約將1000多萬元財政預算資金轉移到財政局下屬企業京蓬公司和財會之家後,其中約有500多萬元被孫維家轉作“小錢櫃”。主要用於貪污行賄和揮霍等,我所舉報的問題有的是我本人經手的,也有的是我親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強調署名舉報都要給答覆,而市委書記劉樹琪始終不讓對孫維家立案偵查,也不向舉報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舉報人解答舉報的問題是否屬實,這是嚴重違反紀檢辦案程式規定的。不讓對孫維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貪官孫維家有中共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劉樹琪做保護傘。我請求中央及省領導派人到蓬萊落實我的舉報,並請求檢察院和紀委對我的舉報立案,對我舉報的問題是否屬實給我一個書面答覆
三、強烈要求公開質證證據。1、我被押在蓬萊市看守所時,共做了兩次筆錄。第一次是公安局張波拿事先寫好的筆錄讓我簽字。我看完後,發現讓我回答的“是”後面留有空行,我當場就拿筆要把空行劃叉割掉,張波不讓割,說做筆錄都是這個樣式,我說財務上做憑證時有空格都割掉,張波說這個與你們財務不一樣。無奈我只好在筆錄上簽了字。第二次是時振宇拿著事先寫好的筆錄,說你寫給有關部門舉報孫維家的信,我們準備轉給紀委,你簽個字吧。我看時振宇第一頁筆錄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門的名稱,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頁上半截問話後面簽字,時振宇不讓我在那裏簽字,讓我把名簽到第二頁上,這樣第一頁下半張全是空的。通過公安局治安科不讓我走訪並把我拘禁在摻駕疃基地等地方做筆錄時,我發現做筆錄不是像張波和時振宇那樣,可以留有空行。現在回想起來,張波和時振宇這樣做有事後填空偽造假供詞的嫌疑,其他證據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強烈要求讓當事人公開質證證據。2、開除黨職和工職的證據和材料係偽造,我強烈要求公開質證證據3、上報通緝的證據和材料是假的,我強烈要求公開質證證據。貪官為了將舉報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種手段偽造證據和材料上報公安部將我列為A級逃犯。為了掩蓋偽造證據和假材料的犯罪行為,不僅始終不讓我質證證據,還向領導彙報假情況。我在這裡再再次叫板蓬萊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證據擺在陽光下讓當事人公開質證?!幾萬萬人民在關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
四、請求將處分決定和理由與本人見面。貪官不僅採取通緝拘留和暗殺的手段迫害舉報人,而且還非法免除舉報人的職務及拒收舉報人的黨費和停發舉報人的工資,繼而又開除舉報人的黨職和工職。我陳情10年要求將處分決定和理由與本人見面始終不給答覆。究竟幕後隱藏何種陰謀?!為何不敢讓當事人見面??
根據《黨章》第41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事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出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之規定,《國家公各員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務員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權利之規定;第(三)款公務員享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之規定;第(六)款公務員享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之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的規定,第二項“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規定等有關法規之規定;我再再次請求組織部門將處分決定和理由與我本人見面並給一個答覆意見。為何不敢讓本人見面?
五、請求省公安廳確認公安執法行為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252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緝的對象前提:一是應當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說,被通緝的對象本身就是應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證據證明其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證據證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還要採取通緝手段去查明該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60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115條關於逮捕的條件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見,適用逮捕必須要滿足三個方面的要件:“即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機關規定》第26條和《公安刑程規定》第116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通緝令一旦發出,被通緝人的姓名、相貌、特證及職業等詳細資料都在司法機關和全國人民的嚴密監視之中,也就是說被通緝的對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規定被通緝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員還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舉報信內容是否是捏造虛假事實,公安部門即沒有依據也沒有相關部門的明確認定結論,更沒有證據證明吳強民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和構成了必須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說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必要性要件吳強敏都不具備;吳強敏明顯不符合逮捕條件。而蓬萊市的貪官卻目無國法,偽造toobad據材料對吳強敏栽贓為符合逮捕條件。為了洗清冤屈和維護合法權益,吳強敏利用國慶假日時間到北京舉報和控告孫維家等人的犯罪行為,蓬萊市公安局又將吳強敏到北京舉報視為“在逃”,予以網上通緝。為了進一步滅殺吳強敏的舉報和控告,蓬萊市公安局又進一步偽造假材料,于2002年4月1日報公安部將吳強敏列為公安部A級逃犯全國網上通緝。由上述法規可以看出,蓬萊市公安局對一個無辜之人發出A級通緝令通緝7年的行為,是嚴重的濫用職權、利用公權力配合第三人迫害舉報人的徇私枉法行為。《公安刑程規定》第171條明確規定,“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個別公安人員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幫助貪官孫維家等人打擊迫害舉報人和控告人。事實告訴人們:網上通緝是在幫助孫維家等人搜尋吳強民的下落,然後達到滅口毀殺舉報的目的;是個別公安人員與貪官勾結,企圖給吳強民按上通緝犯在抓捕時“拒捕”的罪名而當場開槍滅口。僥倖的是吳強民被西安鐵警抓獲,沒有給他們開槍的機會;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萊市公安局為了包庇司法隊伍中的敗類,始終不確認其行為違法並多次胡編造假欺騙當事人。列如當事人要求撤銷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謊稱:“沒有對吳強敏立案(見2007040號公安信訪答覆意見書)”。當專家教授認為公安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司法行為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蓬萊市公安局一夜間又承認是對吳強民立案並撤銷案件。撤銷案件理由應寫成“因沒有犯罪事實而撤銷案件”。但其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員,卻寫成“因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撤銷案件(見撤銷案件決定書)”。究竟誰在幕後操縱司法反手為雲腹手為雨?!黨和人民賦予公安的權利就這樣被貪官肆意姦淫嗎?!請問蓬萊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證據擺在陽光下讓當事人公開質證?!幾萬萬人民在關注回答!!
該案件不管撤銷不撤銷,其公安採取搜查、通緝、據留、監視居住、非法拘禁等強制措的每個環節,從程式和實體上都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我請求省公安廳依法確認蓬萊市公安局對吳強敏所實施的“刑事偵查權”是借刑事偵查之名,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007年9月12日已將復核申請遞交省公安廳至今未給答覆,請求吳鵬飛廳長督辦),並對徇私枉法的人員依法立案。
六、請求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要求確認蓬萊市公安局對吳強敏所實施的“刑事偵查權”是借刑事偵查之名,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起訴狀;但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二年多始終不立案。《行政訴訟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決定”。煙臺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是流氓無賴行為。導致這種行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無賴的貪官始終操縱司法。我請領導審查審閱本案,督辦煙臺市中級法院依法儘快立案;請求遮罩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的權力區。
黨中央反覆強調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和規範執法行為。陳情是既耗人力物力財力,又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的事情。從心裏說,我們一萬個不願意陳情。可是,我們不陳情誰來給解決問題呢?我們申訴、舉報、控告了9年多共發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親訪上百次,卻始終得不到答覆意見或任何告知或“信訪三見面”。而貪官卻偽造假材料向領導彙報說“該案已經辦結當事人滿意”,同時又威脅我“如再告就勞教你兩年。”貪官這是在故意製造不安定因素逼著我們陳情,這也是我們無奈的選擇。
腐敗分子和黑惡勢力仍在威脅我,不讓我舉報、不讓我控告,我隨時有生命危險;請領導維護正義,嚴懲腐敗、為民審冤。救命!!救命!!
舉報人: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吳強敏
申訴人: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吳強敏
控告人: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吳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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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穩重在治本:貪官是製造不穩定因素的泉源
大家好!我叫吳強民,是一名有22年黨齡的共產黨員,係山東省蓬萊市財政局農業稅徵收處主任。
我實名往中華論壇等許多網站和社區發了萬次“請求對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劉樹琪依法立案”的舉報貼子,始終發不上。開始成功發表了幾次,以後再發表就不見帖子了。為防干擾我只好跑到外省市網吧發舉報帖,可貪官不僅控制我的身份證還控制我七大姑八大姨的身份證,不管我在網吧用那個親屬的身份證上網舉報都被干擾也發不上舉報帖子。目前我已跑遍了大江南北百多個城市的網吧發了萬次舉報貼子都被干擾發不上去,到北京親自登門舉報n次也沒有回音。無奈呀無奈,是誰剝奪了我的舉報權利 ??
請大家討論這種干擾舉報人網上舉報的行為是否違法?
請大家指導一下如何可避免貪官干擾我發貼??也請好心的朋友幫我轉發舉報帖。
是誰剝奪了人民的舉報權利和說話權利?貪官為什麼這麼害怕此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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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敵對勢力想辦而辦不到的事情貪官都給辦了,貪官每天都在挖黨和國家的根基 ,貪官是最大的敵對勢力,是製造不穩定因素的泉源,維穩重在反腐!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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