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一般的反对“普世价值”
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完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联大审议。经过10余年的审议, 1966年12月16日 ,第21届联大最终通过两项公约,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这两项公约先后于 1976年1月3日 和 3月23日 生效。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统称“人权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合称“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领域最重要的文书。
1997年10月27日 ,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 2001年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 3月27日 ,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
附: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之第八条条文: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国际人权宪章在这里说的工人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是一种“普世价值”。因此,劳动人民一般的反对普世价值,对争取自己的解放并不有利。诚然,这是统治阶级用强权制定的社会游戏规则。但是,在劳动人民实现《共产党宣言》揭示的解放自己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之前,在没有参加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之前,尽可能的利用现有的游戏规则争取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阶级斗争手段。只有通过这样的斗争,一盘散沙的劳动群众,才能在斗争中组织成为自为的阶级,才有可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最后成为制定社会游戏规则的主人,实现自己的普世价值——把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拿到自己手里,这是一个很长的战斗过程。忽视过程,忽视历史条件,一味的强调最后结果,只能是空话,大话。是不懂阶级斗争,不懂政治的表现。(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