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5)
保留劳动关系证据,防备黑心老板赖皮
出入证、工作证、通行证等:不是所有的厂牌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一定要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要有员工的编号(这编号要与工资单上的编号对应上)、厂牌有效期(注意很多厂牌是每年一换,所以在更换厂牌时要保留原厂牌或至少复印一份留底或者拍照以证明员工在这单位的工作年限)。
人证:是以非利益关系人作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以书面形式出具。一般为两人以上证明,书面证明上必须有证人的厂牌及身份证复印,写上与被证明人的同事关系(包括用人单位及车间等数据),并盖有证明人的手印为准。
工资单:很多赔偿是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出勤工资为标准的,因此要保留好最近一年或以上的工资条,工资单上没有厂名,也没有公章,只有员工姓名和工号,所以不能单独使用,要和厂牌一起使用。注意工资单的上的工号是不是与厂牌上的工号一致。
其它:出入证、工卡、罚款条、写有员工名称的警告信、退社保证明、解雇信、出厂放行条、请假批准单等,只要这些证据上有文字能体现用人单位与自己有过关联,就可为证明双方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一定支持。
国家法律严禁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件
遇到老板扣押身份证的事情,要及早脱身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都是非法的。
抵制童工!
一方面,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童工。
另一方面,黑心老板使用童工,不仅因为孩子们小,好欺负,可以带来更大的利润,而且使用童工挤占成年人的工作岗位,从而使找不到工作的人更多了,更有利于黑心老板压低整个工人阶级的工资待遇,使全体工友的处境更坏。
遇到使用童工的黑心老板,一定要设法举报,这是为了孩子,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
罢工合法吗?
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2001年正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实质性权利: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第8条)
现行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的条款,但相关法律也没有“罢工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根据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所承担的义务,在维权过程中,运用罢工手段对付黑心老板是完全合法的。
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说:罢工是工人的军事学校,他们就在这里受到训练,准备投入已经不可避免的伟大的斗争中去。
在工友们首次组织罢工或有过失败经历时,罢工的失败会使工友们对罢工产生畏惧心理,失去坚持罢工的勇气。因此要讲究罢工策略,努力争取工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罢工没有开始之前,就应该组织起工会小组,工会维权代表会,针对罢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应预案。一旦工友们民主表决决定进行罢工,那么各种准备工作就应该尽快就绪。表决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争取最大范围的工友们参加讨论和决策。千万不要仓促罢工,准备不足很容易失败。
罢工前一定要开好工人代表大会,选举罢工委员会以及建立相应的行动小组,例如财务组,指挥组,宣传组,法律组,维护罢工秩序的纠察队等小组。为了防止贪官污吏和黑心老板的破坏,罢工的指挥组应该保密,或者组建地面和地下两套班子,以保护工人阶级队伍的骨干力量。
出面的是明处的工友。
罢工前一定要收集企业经营资料和腐败证据,要做到有理可争,据理力争。并且将这些腐败事实与工友们的实际要求结合起来,罢工提出的要求要可行而又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工人利益。要切合实际,不能过高,不要过于针对人而应该针对普遍事件和规则性的东西。罢工中可以提出一些合适的有感染力的宣传口号,一方面激发工友们的斗争热情,另一方面争取社会上的同情和支持。设计和制作各种相关的传单、横幅等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应该准备好电子网络版本的,并广为散发。
一旦开始进行罢工,工友们就不要再有任何犹豫担心,而要万众一心投入到为了胜利的斗争中去,释放出工人阶级的伟大力量。
尽可能地动员所有的人,要使每一个工人都参加到斗争中去,就是连小孩和老人等我们工人家属也可以勇敢地投入到斗争中去。要保障罢工消息在社会中传播的流畅,利用街头直接宣传、手机短信群发以及网络媒体和论坛多种方式,以动员社会的同情关注和支持的力量。现在当今局势下,宣传策略非常重要。要不断注意工友们在罢工中的心理变化,并通过适时变化的宣传口号不断的提高工友们的斗争热情。要注意保护公开和和秘密的罢工指挥组等组织以及我们工人的领袖和积极分子,安慰好受到伤害的工人和他们的家属。罢工组织要严密,行动要统一,罢工指挥要灵活。要充分了解和利用老板们的弱点和内部冲突。罢工中的决定和策略必须通过工友民主讨论表决的方式进行制定,由民主选出的工友代表去和老板谈判,谈判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尽量的扩大罢工的范围和组织,争取更多的工人利益。在不利的形势面前不要硬碰硬,适当的让步退却比罢工失败要好,能争取实现一部分罢工要求也好。注意我们工人和工头的关系(如地域、亲缘等),争取得到工头的支持。不要采取暴力,并且努力避免可能的暴力冲突,学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贪官污吏黑心老板可能的捣乱,破坏,镇压保持高度警惕
千万不要迷信法律
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靠人去执行。问题在于,法律是谁制定?谁执行的?不要说很多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就是表面上公平的所谓法律,你不懂得怎么去运用,黑心老板和贪官污吏也会尽量地逃避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例如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了25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给企业自行处罚工人开了大门。虽然从名义上说,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不能制定违反劳动法规的规章制度,但法律却对此类冒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细则。碰上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据理力争:企业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高于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