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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


——就“民主法治制度”与就周承友先生商榷


丛  蓉



            本人详细认真阅读了周先生《文化大革命的基本面貌和历史功绩》这篇文章,根据本人对马列毛主义革命理论的理解,这篇文章提出的关键论点大多是正确的。尤其对东欧、苏联和南斯拉夫历史的简单叙述有助于年轻工友加深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展历史的认识。但在某些问题上的观点则是完全错误的。例如关于南斯拉夫和越南等国民主与法制制度方面的观点。虽然这不是作者论述的主要对象,但却反映了作者一定的思想。
        文章说,“在社会主义初级模式的改革和转变中,铁托领导的前南斯拉夫国家是最先开始的。它实行党政分离,建立了基层广泛的社会自治组织及‘代表团制’,议会广泛民主的‘议行合一’的政体,系统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制度,基层直接民主和中上层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干部民主化制度等,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主法治制度(其党和国家政权在联邦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除外)。但事实上,其国家垄断管理阶层并没有真正解散,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制约无力,并因其放弃了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经济改革等带来了阶级分化,所以前南斯拉夫的政治改革也走上了形式上的丰富而实质上仍是少数人获得解放的旧路。”1978年的中国和1986年越南,“与前南斯拉夫国家改革不同的是:两国都保持着中央集权和党政结合,两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又没有达到前南的水平。”等等。
        为什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呢?因为这种思想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一种具体而微的典型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不要法制,但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与一切私有制国家内由剥削阶级主导的法律制度有了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之所以还这样称呼,是因为它还有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和内容,但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了)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体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机器的存在,虽然还具有一定的阶级压迫性质,例如,对投毒、纵火、爆炸和杀人等恶性犯罪进行必要的惩罚外,其主要职能则转变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防止国内敌对分子和帝国主义的颠覆,从而保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通过抓革命、促生产,“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这实质上就是作者说的通过思想文化领域里的革命除旧布新,让工人阶级掌握上层建筑。而对于地主资产阶级残余和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则主要由工农群众监督改造。
        1959年,毛泽东在领导党政干部读苏联政治经济教科书时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明确地提出:“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中还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根据这一规定,大多数地区基本上都是把公安(七五宪法规定检察院的职责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和法院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册了,发给各个单位(工厂、大队、商店、部队、机关、学校、街道等),交群众讨论、批判,然后收集群众意见来决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机关还要下到基层单位,直接和群众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既扩大了民主,也强化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使之成为毛泽东创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重要内容。
        简单一点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不是强化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而在于削弱其镇压职能,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强化阶级专政的基础。并在此条件下,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文化革命,消灭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确立共产主义的思想、文化和道德,从根本上铲除和消灭资产阶级再生的土壤和条件。随着共产主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道德的逐步确立,社会上的一切法律制度也将逐步被新型的社会关系和共产主义道德所取代,并成为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直至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而作者则认为,南斯拉夫和越南包括特色帝国复辟资本主义的改革“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主法治制度”。在作者看来,资产阶级这种加强思想、文化和社会道德统治的文化垃圾似乎是历史的伟大进步,似乎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度的一大功绩!如果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说,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问题是周先生的文章试图站在工人阶级立场来评价这些问题。这是作者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极大误解,还是世界观和认识论问题?
        修正主义实质上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资产阶级思潮。根据列宁和毛泽东对修正主义的论述可以看出,修正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就在于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观念和旧习惯在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的影响。因此,修正主义上台执政必然按照资产阶级思想、文化和道德改造社会、改造人们的世界观。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甚至否定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不相信工农群众和广大劳动者自己解放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不会也不敢相信人们的思想观念是可以改造的,更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完成他们自我解放的历史使命。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打着民主法制的旗号强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制约和规范工农群众的思想与行为。实质是恢复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制度。这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也是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东欧、苏联和中国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全面复辟资本主义的历史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思想文化和法律道德是资产阶级再生的社会根源。毛泽东创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目的,正是为了彻底打碎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旧制度,彻底铲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挖掉资产阶级再生的总根源。
        如果作者不健忘或者经历文化大革命的话,肯定知道文化大革命中一项重要内容:“砸烂公检法”。为了保证文化大革命的顺利进行,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这个规定对文化大革命越来越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当走资派和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权力受到威胁时,他们便利用《公安六条》把很多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提意见或者批评的人都当反革命实施逮捕和关押。据王力回忆说,在讨论规定的第2条时毛主席就反对说:“批评我就是反革命嘛?我就不能批评嘛?”
        1967年9月19日 毛泽东在长沙曾经对张春桥、杨成武、汪东兴等人说:“过去好像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这句话没有找到确切的出处,但本人认为符合毛泽东说话的语气和性格)谢富治在“八、七讲话”既1967年8月7日斗争罗瑞卿大会上的讲话:“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这段话出自谢富治之口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这证明“砸烂公检法”符合毛泽东关于开展文化大革命的思想。只要了解1949年至1976年革命历史的人都知道,毛泽东曾经多次强调“大部不抓,一个不杀”这一革命原则。毛泽东还曾经说过:“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关进行大精简,砍掉三分之二。”一位“九大”代表回忆文化大革命时传达毛泽东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根据毛泽东这一意见和建议,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呈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得到毛泽东、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的批准,地方政府各级公检法人员也相应精简。不仅如此,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还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罕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
        但是,邓小平等一大批修正主义分子则刚好相反,他们一面在口头上高喊民主,一面强化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而实际上则是对支持拥护他们的人给予民主,对人民群众实行专制和独裁,更不用说他们会“把犯人当人看”了。最近几年,特色帝国监狱内因为五花八门的原因而死的的犯人还少吗?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讨论“严打”问题时说:“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正是在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指的导下,窃取无产阶级政权的修正主义分子们便打着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旗号不断强化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不仅大规模地扩充公检法队伍,而且还恢复了劳教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和社会的控制。把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转变为政党专政,实质上还是资产阶级专政。1978年初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之后,年末就恢复了检察院,1979年重建司法部,1980年成立中央政法委,1983年成立中央政法大学。尤其值得注意是,1982年重建武装警察部队。邓小平打着裁军的幌子把100多万正规军和部分野战部队都转变为武装警察,实质上就是把军队守土卫国,防止帝国主义颠覆的职能转变为对国内人民群众反抗压迫和剥削行为的镇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华国锋窃取无产阶级政权起到2004年,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扩编,仅地方警察就达到170万;全国法院系统的定员从1983年的15万扩充到1991年的25万人。尽管国家机器如此庞大,也没能使犯罪率下降,而且还与公检法队伍的扩编成倍增长。据2005年3月24日的《嘹望东方周刊》发表的文章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第4次犯罪高峰期,发生大案10万起,是前3次高峰刑事大案总和的2倍;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涌来并持续到现在的第5次犯罪高峰,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地下监狱实现资产阶级国家的安全。例如,2010年被揭露出来的北京“安元鼎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文革期间,林彪曾主持了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上传达了1967年8月4日毛泽东给江青的信,信中这样说:“现在文化大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群众专政”。“如果不实行群众专政的话,就是走资派来专了群众的政”。(《王力反思录》)为什么毛泽东主张砸烂公检法,实行群众专政,刑事犯罪下降,而邓小平不仅主张多抓多杀,而且手腕要硬,刑事犯罪反而成倍增长呢?这不只是修正主义分子们抛弃阶级斗争那样简单。因为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影响的。放弃阶级斗争就等于放弃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而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就等于放任资产阶级旧思想、旧文化的泛滥。资产阶级思想文化的泛滥结果必然导致官僚队伍共产主义信仰的丧失和道德的颓败。当共产主义口号与现实的物质利益水火不相容时,再庞大的国家机器、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难以阻止官僚们为了一已之私铤而走险。在剥削制度下,单靠官僚机构的说教和法律制度解决不了人们思想认识和道德观念的矛盾,更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可言。这样的法律制度除了钳制人的思想,禁锢人民群众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以外,就是使民主成为空谈。
        从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刑事犯罪率越来越低的事实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条件下逐步削弱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的压迫职能,彻底打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束缚,对广大群众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才是实现无产阶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所谓阶级专政,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就是彻底否定敌对阶级参与民主。正像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对劳动者阶级实行全面专政一样,这个专政,是劳动者阶级对剥削阶级残余和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实行全面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也就是说,专政是一定阶级的专政,民主也是一定阶级的民主。给资产阶级和修正主义分子以民主,就等于否定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这正是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基础,也是一百五六十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反复证明并且将继续得到证明的真理。
       下面这个案件很说明问题。1976年郑州的清明节事件,郑州电信局职工焦春亮写大字报反对一些人利用纪念周恩来的名义攻击毛主席、党中央被一些流氓在街上活活打死(清明节事件中全国唯一被打死的人),司法机关确认刘敬为首犯,按照河南省委的意见要判刘敬死刑。在印成小册子交群众讨论时,郑州肉联厂的一些群众贴出大字报说,这样匆匆忙忙就把人杀掉有“杀人灭口”之嫌,要求公安机关“刀下留人”,以备查清事实真相后再确定。河南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到肉联讨论后,刘敬的死刑就搁置下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78年11月14日,经华汪叶李等叛徒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批准,中共北京市委宣布,这起发生于1976年4月5日,由邓小平为主谋,胡耀邦亲自策划,其三儿子胡德华与朱德的孙子朱国华组织的北京“天安门事件”完全是革命行动,并为因该事件遭受“迫害”的所有人平反。就这样,在郑州清明节事件中杀害电信局职工焦春亮的主谋刘敬便成了反对江青、张春桥等人迫害的“四五”英雄,并被派往全国各地演讲他的英雄事迹。
另据2010年披露出来的扬尚昆日记:1980年4月,邓小平、胡妖帮等人借“清理三种人”运动,把北京市公安部门参与处理1976年4月5日天安门事件的24名科级到处级的干部骗到云南大理秘密枪决了。当时还派了王震去现场观看。日记还披露了那次秘密屠杀的真实原因。杨尚昆在日记中记载:“耀邦说,他们当时掌握了我和小平是76年四五事件幕后指挥的证据。另外,有些人也掌握了邓榕和其他的高干联动成员是1966年8月5日打死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副校长卞仲耘凶手的证据。当然,还有人也掌握了联动成员于66年8月在北京大兴县杀死大批所谓的‘黑五类’人员的证据。”
        这就是修正主义分子推行的民主法制制度!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所谓的“民主法制制度”不过是修正主义分子为了掩盖其复辟资本主义罪恶而释放的烟幕弹,无论其表面上看起来如何民主,都不过是为了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不管是南斯拉夫的铁托,还是苏联的赫鲁晓夫,不管是越南的阮文灵,还是中国的邓小平,他们的民主化改革只是对支持和拥护他们的人或集团实行民主,而对反对他们倒行逆施的人则毫不留情,更不会手软。他们否定阶级和阶级斗争,反对文化革命,却打着民主的旗号镇压人民。周先生在介绍和赞扬文化大革命的文章中,为什么极力向我们推销这些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垃圾?是阶级立场问题还是思想认识问题?
        另外文章内容重复较多,第一段除了开场白,完全没有必要。
        注:文中所引用事实出自河南郑州袁庾化、四川曹为平等人提供的资料。但本人对他们二人的某些政治观点和某些问题的看法并不赞同甚至截然相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后编辑紫竹林 最后编辑于 2013-07-17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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