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个人感觉这是从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对修正主义关于股份制为公有制批判最为猛烈和准确的认识。当然如果再深入从政治的角度给以批驳,将更为完整全面。目前能达到作者这种认识高度的并不多,很值得一个真正愿意从事无产阶级革命的同志仔细研读。为此特给红石头网以热烈的推荐,以加强我们对修正主义各种卑鄙伎俩的识别能力!
看精英们是如何糟蹋马克思恩格斯的
——以“股份制”问题为例
作者:奚兆永
一、引言
《百年潮》今年第3期刊登了前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兼国家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写的《我国股份制改革历程的回顾》一文。接着,《新华文摘》第10期对该文进行了转载。而6月10日的《报刊文摘》又摘编了刘鸿儒写的这篇回忆文章,题目改为《我为股份制试验找到一句马克思的话》。摘编的文字不长,现抄录如下:“邓小平南方谈话虽然明确了对股份制和股票市场要进行试验,但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因为从苏联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所有马列主义教科书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把股份制和股票市场作为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加以批判的。“后来我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里找到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封信里明确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及其—切矛盾。’括弧里面的这句话——导向共产主义的,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明确指出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以利用的。为了准确地引证这句话,我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俄文版,并请专家对翻译的准确度进行了商讨,他们一致认为中文的翻译是准确无误的。1992年6月,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是《关于我国试行股份制的几个问题》,其中引证了这段话,但在发表之前,报社打出校样给我看,我发现把这句话丢掉了,我跟他们开玩笑说,全文你们丢掉都可以,但唯独这句话不能丢!有人说我是找到了一棵救命的稻草,因为搞股份制和股票市场,有很大的政治风险。现在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找出了理论根据,就好办多了。”读了该文,我十分气愤:怎么可以这样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呢?这不是糟蹋马克思吗?于是随即在网上该文的“留言”栏里写下了如下一段话:“如此对待马克思的论述,实在可悲!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连商品、货币都没有,又何来股份资本和股份公司?其实,马克思的话不过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资本已经达到了在资本主义界限内的最高程度,再进一步,就要转化为社会的财产了,就要向共产主义过渡了。如此而已,哪里有社会主义存在股份公司的意思?此话理应联系《资本论》第三卷的有关论述,如此孤立地、割裂地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论述,实在太不可取了,居然其本人还拿出来吹嘘,《新华文摘》还进行宣传,水平之低,令人咋舌!”这些话是在激愤之下写的,用词当然激烈、尖锐,不过并没有忘记说理,略感遗憾的是,留言的篇幅只能表明最重要的观点看法,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论述,更不能作充分的论证,因此难免语焉不详,不能尽意,所以总想再写一点东西。后来发现,6月22日的《北京日报》17版(“理论周刊”)的右上角又再一次刊登了《报刊文摘》的这篇文摘,其标题和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更有意思的是,而6月28日的《文摘报》也用同样的标题转摘了这同一内容。党报党刊如此竞相宣传这样一些错误的东西,不能不令人感到问题的严重,而我也更感到有提出来进行讨论的必要了。这样,也就有了本文的写作。
二、先说童大林
中国的精英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凡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他们都认为好,都想搬到中国来。不过中国的精英中有一部分是老革命,而且是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公开地直接地照搬资本主义的东西总还有一些心虚,——怕被别人批评他们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对他们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能够找一点片言只语,以作为“理论根据”。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传和“通行无阻”地实施了。但是,马克思合恩格斯是教导无产阶级做资本主义“掘墓人”的,要从他们的著作里找到这样的论述当然是不可能的,不过精英们目标既定,是不会回头的。为了在中国搞股份制,他们就是这样做的。不过最早这样做的,并不是刘鸿儒,而是他的前任——早在80年代就任体改委副主任的童大林。1986年8月18日,童大林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了一篇题为《股份化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基点》的文章。他从《资本论》第3卷引用了两段话:一段是说,“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另一段是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完社会职能的过渡点。(同上,第494页)童大林在引证了这两段话后说,“马克思的这段话,有这么几个意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内,劳动已经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了,就是说,劳动既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相分离,也同剩余劳动所有权相分离。其二,这种股份公司成为资本转化为生产者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而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了。从马克思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意思,在社会主义时期股份公司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所谓‘过渡点’,现在说来也即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基点了。”这种错误的理解理所当然地受到了经济学界的批评。看来,童大林并没有读懂马克思的话。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职能已经同所有权相分离”,并不是一般的“劳动和所有权相分离”。应该说,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早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就已经实现,而不需要等到出现股份公司以后。这里说的职能同所有权的分离是指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的职能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这一点,马克思在这一段话的前面其实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他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4页)至于马克思说的过渡点,那只是说,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极端发展的产物,它是必然要转变的,所谓“过渡点”,我们显然不能望文生意,以为通过股份公司,就可以实现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了。马克思说得很清楚,“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同上,第497页)在这方面,恩格斯讲得更加明白。他说,“无论是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想不通过变革,就把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直接看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基点”的看法是完全违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的。
三、次说王珏与曾广灿
继童大林之后,曾任中央党校教授和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号称是“王私有”的王珏和肖欣在1990年第6期的《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对股份制性质的理论分析》的文章。差不多与此同时,广东体改委前副主任曾广灿也在《学术研究》1990年底6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股份经济的主要论点》的文章。两文的基本思想与童文相当一致,并且也都引了《资本论》的话,其中有一段与童文所引的相同,即上面提到的关于“过渡点”的那一段话,这里不再赘述;而另一段话是:“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根据这段话,王文和曾文就认为,股份资本是“社会资本”,股份制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的形式。”对此,我曾在1991年为参加社科院经济所和《经济研究》编辑部举行的“国有企业改革研讨会”写的文章里提出了批评的意见。文章最初发表在南大出版的《经济发展与管理文集》第一卷上。后此文又经修改和增补以《关于股份制几个问题的讨论》为题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2期。文中有这么一段评论:“从表面上看,这里的引证似乎并不为错,因为按照《资本论》的现行中译本,马克思确实讲了股份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开式。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这样一些话。但是如果对照一下《资本论》的德文原本,就会发现,这里存在着明显的译误。原来,现行中译本译为‘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的‘社会’一词,在德文里是Gesellschaft(名词)或gesellschaftlich (形容词),它是一个多义词,除了有‘社会’的意思外,还有‘公司’的意思。象Aktien(股份)和Gesellschaft合成的Aktiengesellschaft一词就只能译为‘股份公司’而不能译为‘股份社会’。至于《资本沦》中由Gesellschaft和Kapital(资本)合成的Gesellschaftskapital究竟是应译为‘社会资本’,还是应译为‘公司资本’,由Gesellschaft和unternehmung(企业)合成的Gesellschaftsunternehmung究竟是应译为‘社会企业’,还是应译为‘公司企业’,则应根据《资本论》整体的思想和该词出现的具体语言环境才能加以确定。就我们所讨论的这段话来说,紧靠这段话之前的一句话是‘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这句话里的‘公司的’一词在德文原版里用的正是gesellschaftlich。在这里,gesellschaftlich未译为‘社会的’而译为‘公司的’,这是完全正确的。显然,紧接这句话之后的一段话里的Gesellschaftskapital和Gesellschaftsunternehmung也应与之相一致,译为‘公司资本’和‘公司企业’,而不应译为‘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问题还在于,在整个《资本论》里,‘社会资本’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它指的是‘社会总资本’,即资本主义社会中互相交错、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所有各个单个资本的总和。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社会资本=单个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如果政府在采矿业、铁路等等上面使用生产的雇佣劳动,起产业资本家的作用,那也包括国家资本)之和,社会资本的总运动=各单个资本运动的代数和’(《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3页)。在马克思的这一公式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是把股份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不是作为“社会资本”来看的。显然,现行中译本那段话里的‘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应改译为‘公司资本’和‘公司企业’才是。”遗憾的是,我的这个观点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不少人仍然认为,股份资本就是社会资本,股份企业就是社会企业。包括中央领导人江泽民也受这种看法的影响,他在1997年1月17日的讲话里还强调说:“股份制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是一种社会资本。”(《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5页)所幸的是,我还曾在1991年举行的全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学会的年会上就《资本论》有关“社会资本”、“社会企业”的翻译问题发过言,而中央编译局的周亮勋、张仲朴同志又恰好在同一个组,他们后来在进行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校订时,在第46卷(即《资本论》第3卷)第494页和495页下各加了一个编者注,说“这里的‘社会’、‘社会的’,德文的原文为Gesellschaft,Gesellschaftlich,又有‘公司’和‘公司的’含义。”应该说,加这个注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一些较为粗心的读者来说,仅仅加这个注也还会引起误解,只有进行改译,才能彻底去除误解。在关于“过渡点”问题上,曾文说,“马克思的意思是:股份公司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所谓‘过渡点’可以说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基点。”这是童大林观点的翻版。如果对照一下童大林的原话,童说“这种股份公司成为资本转化为生产者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而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了。从马克思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意思,在社会主义时期股份公司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所谓“过渡点”,现在说来也即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基点了。”不过比较起来,童的说法还有一个“成为”和“转化”的问题,而到了曾广灿那里,一下子就变成了“就是”,这样就在“股份公司”和“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画上了等号。他们两个人,一个是国家体改委的副主任,一个是广东体改委的副主任,总的来说,他们吹的是一个号,唱的是一个调,而比较起来,后者比之于前者可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过其背离马克思原意的程度也就就更远了。
四、再说刘鸿儒
1992年6月23日《人民日报》的理论版上发表了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的刘鸿儒写的一篇题为《关于我国试行股份制的几个问题》的文章,文章说,“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看,马克思并没有把股份制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他也引用了两段话:一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说的,“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还有一段引自马克思1858年4月2日写给恩格斯的信:“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及其一切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刘鸿儒在引用了这两段话后紧接着说,“这说明股份制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而股份制又进一步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没有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性质,但由于股份制采取了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相对立,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为联合生产方式,甚至是导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形式。”应该说,他的这个理解是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的。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马克思在讲到股份公司时常常在它前面加上资本主义的定语,这一点,从刘的引文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道理很简单,因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财产的过渡点”,(《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4页)它既不可能属于前资本主义,也不可能属于未来社会,当然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至于他所引的马克思的第一段话,那只是说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形式,它必然要被未来社会的联合生产所取代,而绝不表明未来社会要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至于马克思所说的“扬弃”,他在《资本论》里有清楚的说明,那是指“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同上,第493页),即把个人的资本集中为股份公司的资本,而绝不是指私有财产向公有财产的过渡。在这方面,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股份资本只是“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7页),而不是扬弃资本本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刘在1962年6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里并没有说马克思的第二段话“明确指出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以利用的”,而在今年发表的回忆文章里却“与时俱进”地加上了这句话;并且自我吹嘘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减轻了政治压力,但还没有从马列主义理论上作出清楚的论证,压力并没有消除。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找到了理论依据,就好办多了。”似乎这是他的一大功劳。而事实又如何呢?马克思的第二段话是马克思向恩格斯介绍其正在写作中的巨著的结构的。马克思原计划的著作包括六个分册,即:“⒈资本;⒉地产;⒊雇佣劳动;⒋国家;⒌国际贸易;⒍世界市场。”而“资本又分成四篇。(a)资本一般(这是第一分册的材料);(b)竞争或许多资本的相互作用;(c)信用,在这里,整个资本对单个资本来说,表现为一般的因素;(d)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及其一切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做什么理论上的论证,只是向恩格斯做了一个介绍。应该看到,这是马克思在私人通信时使用的语言,而不是在正式著作中使用的语言,两者之间显然是有区别的。还要看到,马克思在这里谈到了“及其一切矛盾”,而引用者对此却不置一词,显然也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而关键在于,马克思根本就没有“明确指出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以利用的”,不知刘文这样说究竟有什么根据?事实是,在马克思给恩格斯写信的1858年,他们在讲到未来社会时,为了和资产阶级划清界限,他们只使用“共产主义”一词,而从不使用“社会主义”一词;而且马克思在写作《哥达纲领批判》以前也还没有把共产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的说法,也根本不可能把“导向共产主义”理解为是社会主义。更重要的是,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既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没有货币存在,更没有资本,——马克思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同,他不是把“资本”理解为物或什么“积累的劳动”,而是认为“资本也是一种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在他所设想的未来社会里怎么会有“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呢?刘鸿儒说 他“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找到了理论依据”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是“导向共产主义的”形式这句话,我们不妨读一读马克思于1881年2月19日写给《资本论》俄译本的译者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说的一段话。他说,“铁路大王和金融骗子古尔德这个大吸血鬼曾经对纽约商业巨头们说:‘你们现在攻击铁路,是因为你们认为它们由于目前不受欢迎,最易受到损害;但是你们要当心啊!继铁路之后,会轮到各种公司(在美国人的方言里意思是股份公司),然后轮到各种形式的合伙资本;最后就轮到任何形式的资本;这样,你们就在为共产主义铺平道路,共产主义的倾向在人民当中现在就已经愈来愈普遍了。’古尔德先生真是‘嗅觉灵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51页)这个美国资本巨头古尔德虽然过于“嗅觉灵敏”了一些,但是,他对“共产主义”的理解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他作为铁路大王和金融骗子,很懂得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就是为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铺平道路”或创造条件。马克思在1858年曾把股份公司看作是“最完善的形式”,但是我们也不能拘泥于他当时的这一看法。后来恩格斯在编辑出版《资本论》第3卷时,曾加写了这样的一段话:“自从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以来,大家知道,一些新的产业经营的形式发展起来了。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0-491页)恩格斯在这里说得很清楚,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它的“二次方和三次方”,都还只是为未来社会“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而已,而不可能是未来社会的形式。
五、后说牟其中
牟其中是一个靠改革开放发迹的精英,也是一个在改革开放中走向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他的发迹和犯罪很值得人们研究。不过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在这里,令我们感兴趣的,是他以南德研究院和《南德视界》的名义,实际上是他和人民大学的几个教授摘编的一个题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股份制》的语录汇编。这本语录汇编据说曾送给中央领导同志,还被送给一些老干部,很欺骗了一些人。《真理的追求》在1997年4月出版的第7期上曾发表肖力写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怎样编造经典作家的论述的》一文加以揭露。在这里,我也想就其中的错误再谈谈个人的看法。其一,关于所谓“联合股份所有制”。语录汇编的编者从马克思1868年4月30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中抽出了其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然后在其前面加上自己的话,使之成为:“联合股份所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股份所有制的前期形态,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4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55页)肖力在文章里已经指出这是伪造,因为马克思在信里根本就没有讲什么“联合股份所有制”,他讲的是平均利润问题,与所谓股份制问题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还在于,马克思说的是“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之前加了“资本主义的”作定语,实际上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个共产主义的性质,它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共产主义,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带有嘲讽意味的共产主义或所谓的共产主义,这样的共产主义又怎么能说它是公有制的呢?难道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基础不是私有制倒是公有制?还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信中讲的这个“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到他写《资本论》第3卷时,又有了新的表达方式:“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一个像数学一样精确的证明:为什么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表现出彼此都是虚伪的兄弟,但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却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21页)“共济会”在18世纪和19世纪时在许多国家都有过很大影响,它是一种宗教的道德的运动,其目标是希图建立一个全世界的秘密组织,以达到把全人类联合在兄弟同盟之中。它具有某种乌托邦的性质。显然,用“共济会团体”这个略带贬义色彩的词而不用“共产主义”这个具有崇高色彩的词是更为准确的。其二,关于“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生活中的新时代”。在这方面,编者只引用了马克思论述的两个方面中的“一方面”,而将马克思所强调的“另一方面”则全部砍掉。为了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现将有关论述完整地摘引于后:“当然,不能否认,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一方面,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另一方面,不应当忘记,在股份公司中联合起来的不是单个人,而是资本。由于这一套做法,私有者变成了股东,即变成了投机家。资本的积聚加速了,其必然结果就是小资产阶级的破产也加速了。特种工业巨头出现了,他们的权力同他们的责任成反比,因为他们只对他们所有的那一大宗股票负责,而支配的却是公司的全部资本。他们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成员,而大多数股东却不断地变更。工业巨头依靠该公司的影响和财富,能够收买个别不安分的人。在寡头董事会之下的,是由进行实际工作的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员组成的官僚集团,而直接在他们之下的,是大量的、与日俱增的普通雇佣工人。随着雇佣他们的资本数量的增加,他们的依赖程度和孤立无援的程度也相应加深,但是随着代表这种资本的人数的减少,他们也越来越具有危险性。傅立叶不朽的功绩在于,他预言了这种工业形式,把它称为工业封建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38页)以上用粗体标出的内容就是被牟其中之流砍去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马克思所十分强调的内容,是他提醒人们“不应当忘记”的内容,而对我们了解股份制来说又是不能或缺的内容。从这些被故意隐瞒的内容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牟其中之流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也可以看出他对中央领导人的态度,以及他们的罪恶用心所在。其三,关于“股份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在这方面,语录汇编的编者只是引用了马克思附带讲到的一句话。马克思的原话说,“显然,这些制度——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的——还远没有为自己创造出适当的结构。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但是它们还没有像中世纪的帮会那样,形成自己团体的良心,来代替它们那出于组织本身的缘故而摆脱了的个人责任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09-610页,粗体字是其未引部分)在这里,语录的编者不仅漏掉了对他们不利的话,甚至漏掉了对他们有利的话,如马克思说到了股份制度“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语录竟然也没有引用。而且,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还说过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建筑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对此编者似乎也不知道。就这么一个水平,竟然还要编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录,实在是太自不量力了。其四,关于“高度发展的股份公司,不但消灭私人生产,而且使无计划性也消灭”。在这个标题下,编者掐头去尾地引用了恩格斯批判爱尔福特纲领的一段话。我们还是采用粗体将其恢复过来:“第四段。‘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无计划性’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愈来愈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这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删掉‘私人’这两个字,这个论点还勉强能过得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地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0页)在这里,恩格斯是对爱尔福特纲领第四条即“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无计划性”的表述提出批评,从其头尾所说来看,并不是这个观点本身有什么原则问题,而只是认为其表述不够准确。恩格斯只是认为这一句要“大加修改”,而从其论述和结尾的结论来看,要修改的就是“删除‘私人’这两个字”就“过得去”了。但是,在我们所见到的一些文章里,差不多都是不引开头和结尾,给人的印象好像是恩格斯是根本否定“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这个论点的。这显然是不符合恩格斯的原意的。另外还要指出,恩格斯说“计划性也没有了”并不是如语录汇编的编者所说是针对“股份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那支配着和垄断着这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而言的。其五,关于所谓“股份制的财产是合作者共同的财产”。语录汇编的编者移花接木,在引用《资本论》第3卷494页的一段话时砍去了当中极其关键的内容,甚至省略号也不用,把马克思所说的股份公司在转化以后形成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说成就是股份公司的财产。这种恶劣的遮人耳目的做法,不能不令人无比气愤!这种做法也暴露了他们对股份制的无知。马克思曾经明白指出,“不应当忘记,在股份公司中联合起来的不是单个人,而是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页)就是说,股份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它和合作工厂是不同的,和未来社会的“生产者的联合”更是完全不一样的。马克思说“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显然是指未来社会,而决不会是指股份公司。其六,关于所谓“马克思要亲自参与证券交易”。在这方面,语录汇编的编者引用了马克思1864年7月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的一句话:“假如我在最近十天内有钱的话,我就可以在这里的交易所赚许多钱,现在在伦敦又到了可以靠机智和少量的资金赚钱的时候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09页)这段话根本不是进行理论论述,将其列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股份制”显然是不伦不类的。语录汇编的编者将其归入其中,其用意无非是想向人们说明,连马克思都想炒股,今天的党政干部如果炒股的话也是完全正当的。应该说,马克思确实曾经搞过证券投机。那是在1864年5月9日以后。5月9日这一天马克思的“不能忘记的朋友”,“勇敢的忠实的高尚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威廉·沃尔弗不幸因病逝世,这个西里西亚依附农民的儿子通过自己的努力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他投身革命而一生俭朴,在逝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的主要部分(大约六七百英镑)作为遗产赠与马克思,以支持他的事业。马克思也非常器重他的这位战友,把他的巨著《资本论》第一卷献给了威廉·沃尔弗。此时的英国,股份公司大量建立,富有经济学头脑的马克思感到这是进行证券买卖的极佳时机,于是就用这笔钱进行了证券投机,结果赚到了四百多英镑。1864年6月25日马克思在写给其表舅莱昂·菲力浦斯的信里曾讲到这件事:“这种讨厌的病(指痈——引者)很妨碍我工作;此外,医生不许我从事紧张的长时间的脑力劳动,所以我——这会使你大吃一惊——就做起投机生意来了,一部分是做美国国家有息证券的投机,但主要是做英国股票投机,英国股票今年在这里如雨后春笋般地增加起来(这是五花八门的股份企业,它们扩充到不可思议的规模,然后又纷纷倒台)。我用这个办法赚了四百多英镑,而现在,当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又给投机大开方便之门的时候,我又开始搞起来了。”(同上,第662页)应该看到,马克思为了写作《资本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经济十分拮据,生活只能靠恩格斯的接济,他用好友留下的遗产去赚些钱以继续他的《资本论》写作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跟一些党政干部拿着国家的高额工资、享受着优厚的生活待遇去炒股显然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再说,一些党政干部,由于掌握着公共资源和国家机密,参加炒股也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和廉洁的原则的。总之,二者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语录汇编的总标题是《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照理说,所摘引的十二条语录都是用来说明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但是实际上,十二条语录没有任何一条能够说明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如此文不对题说明其题目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也说明语录汇编的编者对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是极不严肃的。
六、兼说高尚全
现在“官本位”思想很严重,高尚全原是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现在还是体改研究会会长,论资格论地位都不见得比前几位低,为何只是“兼说”他呢?原来,他对股份制问题并没有发表过多少高论,不像上面提到的那几位专门系统。不过他在去年第三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的讲话也值得我们注意。他说,“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也是一个创新。社会上一直对股份制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特有的,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运用股份制,当时争论很激烈。庆幸的是,我们找到了马克思和恩克斯的《论股份制》作为理论依据。假如当时没有找到,恐怕我们现在很难搞股份制了。”(见2008年7月10日《产权导刊》)首先要指出,高尚全认为“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也是一个创新”的看法并不正确,这说明他对历史缺乏应有的了解。其实,“混合经济”这一说法由来已久,并不是中国人的创新。在列宁的著作里我们看到,列宁早在1897年写的《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里就使用了“混合经济”一词。他说,“中学的经济,正像我们看到的,将是一种混合经济:部分是自然经济,部分是货币经济。”(《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二版,第465页)当然,列宁所说的“混合经济”和我们今天所说的“混合经济”还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实际上已经给我们指出了“混合经济”这一概念内涵的主要特征。后来,在西方经济学里,“混合经济”一词也曾广泛地被使用,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传统的资本主义已经失去信心,而为了面对危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还有西欧、北欧一些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凯因斯主义开始盛行,强调国家干预,所谓的“混合经济”因此而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这种混合经济显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这一点甚至连美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是承认的。显然,中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也说不上是什么“创新”,而不过是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后尘罢了。至于高尚全说“我们找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股份制》作为理论依据。假如当时没有找到,恐怕我们现在很难搞股份制了”,其实这个“我们找到了马克思和恩克斯的《论股份制》”不过是牟其中之流搞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股份制》这种极不像样的东西。正像前面所已经分析的,这里包含着明显的伪造和篡改,完全背离了马克思论述的精神。用这样极不像样的东西,又怎么能够指导改革开放的实践呢?从这里也清楚地看出,我国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其理论依据又是何等的脆弱!当然,我们说高尚全对股份制没有发表过多少高论,也不是说他就没有发表过这方面的言论。比如他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了《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的话(见本文第二部分)以后说,“我们不要怕,认为这样是搞资本主义,是搞私有化了。马克思都讲了,跟私人资本相对立,个人资本社会化以后不再是私人资本的属性。我觉得,即使将来,社会化也是趋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是资本社会化,恐怕我们中国也是这个趋势,也要走这条路。资本社会化,光靠单一的资本是不行的,产权一定要多元化,公司要股份化。”(高尚全:《民本经济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页)其实,马克思所说的“私人资本”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而人们所说的“社会资本”也就是本文第二部分说的“公司资本”,由“私人资本”转为“公司资本”并没有改变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来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72页.)这里所说的“联合资本家”,指的就是“股份公司”。(见《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0页)高尚全认为“个人资本社会化以后不再是私人资本的属性”是没有根据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也讲得很清楚。他说,“无论是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
七、另说厉以宁
厉以宁是以主张实行股份制而著称于世的,号称“厉股份”,为什么将其放在最后而“另说”他呢?原来厉以宁和上面几位都不一样,前面几位都想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来吓唬人,往往采用歪曲、篡改马恩论述的办法来推向股份制,而厉以宁则不同,他从不引用马恩的论述来推行股份制,完全属于另一种类型,所以我们也就对他进行“另说”了。拿厉以宁和前面说到的几位比较,应该说他们的主张是一致的,大方向是相同的,而不同的是,前面说到的几位对马克思还多少存有一些敬畏之情,对于老祖宗的话还不公开违反,只能搞一些雕虫小技的手段去进行歪曲,而厉以宁则不同,他没有这种敬畏的态度,思想要解放得多,他干脆把马克思主义放在一边而不去理会,完全按照西方的一套办事。两相比较,很难说哪个好那个不好。不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写进了宪法的,作为一个新中国培养的知识分子并且是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经济学家,要想不理会马克思恐怕也是一件很难的事呢。所谓“不理会”,实际上是硬着头皮反对马克思的论述。如前所述,马克思对于股份公司的论述都是说的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在马克思的论述里,根本不存在任何关于社会主义存在股份公司的内容,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鼓吹股份制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的挑战。当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它是不怕批评和反对的。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厉以宁的批评和反对究竟有没有道理?厉以宁认为,“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财产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反映有什么属性,股份在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厉以宁:《中国经济改革与股份制》,北京大学出版社、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应该说,股份制是资本的一种经营形式,在没有资本的地方是谈不上股份公司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但是不仅在原始社会没有股份公司,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没有股份公司,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阶段也没有股份公司。英国著名经济史专家约翰·克拉潘认为,1553年成立的“莫斯科公司”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股份公司。(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64页)但是,那时的股份公司必须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许,这种经过特许、享有垄断权的公司也只局限于商业,根本无法在各行各业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单个资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就要求对资本的经营形式要有所突破。但是股份公司要求和自然人一样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却限制了它的发展。在这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件事是1855年6月29日英国下院二读通过的包法利法案。在此之前,股份公司的每个成员“不仅对他的股票总值负责,而且也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全部负债负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83页)包法利法案通过后,股份公司的成员只要以其股票总值对公司债务负责就行了。这当然就大大降低了股份公司的风险,于是股份公司就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了。不过,这里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问题。股份公司以其资本在赚钱方面并没有限制,而在负担其债务责任方面却是有限制的。这是股份公司后来发展为投机事业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对此也曾有所评论。总之,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产物”,是“联合的资本家”,而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它“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厉以宁当然可以不同意他们的观点,但是,仅仅说一些不同的看法而又拿不出任何论据出来就想推翻他们的观点,那就未免太轻率了。在厉以宁的文章里,给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股份制列出了九条好处:⒈“政企真正分开”;⒉“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⒊“导致企业行为长期化”;⒋“有利于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优化组合”;⒌“国有资产得以维护”;⒍“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益”;⒎“有助于把消费基金直接转变为生产基金”;⒏“有利于企业参加高层次的国际市场竞争”;⒐“可以调到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于厉以宁所说的这些好处,其中有一部分我已在发表《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2期上的那篇文章里作过评析,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再多费笔墨,只想根据这些年来的实践再谈一些看法。这些年通过所谓“改制”建立的股份制企业,使原有的国有企业数量大减,元气大伤,某些国企领导人和中层干部在改制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一般职工虽然也获得了一部分,但数量微乎其微,只有象征的意义。实际上,通过改制,培植了一部分新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在工厂里的地位并没有因为有了那一点股票而有所提高,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下降了。厉以宁所谓的“国有财产得以维护”、“提高企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等等,全都成了空话。其实,国有企业是比股份制企业社会化程度更高的企业,把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这并不是向前的发展,而是向后的倒退。恩格斯在讲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财产转化为国有财产时曾说,“猛烈增长着的社会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无论是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期,还是由大量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一开始隔膜就很大,它们,例如铁路,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当然,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还不是公有制企业,因为资本主义的国家不过是“总资本家”,但是,用“总资本家”的国有企业代替“联合的资本家”的股份公司毕竟还是一个进步。而厉以宁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却要把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公司,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马克思曾说股份公司是转化为联合生产者财产的过渡点,现在,已经成为联合生产者财产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岂不是成了退回到私有制的一个过渡点?事实也证明,采取股份制这样的形式,要退回到私有制去确实也是很容易的。后来,厉以宁又大力鼓吹股份制是一种“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私有制?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财产是不是量化到个人?如果能够量化到个人,那肯定不能叫做公有制。股份制显然是一种财产量化到个人的经济,它怎么能够叫做新公有制呢?显然,让股份制穿上“新公有制”的服装,是为了在所谓股份制的掩盖下进行私有化的改革。这种做法可以骗人于一时,却不能骗人于永远。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不容糟蹋,人民也不容欺骗,在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精英们鼓吹股份制是要搞私有化的本质,那些所谓的精英们已越来越失去人民对他们的信任而陷于孤立,就是很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