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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警打死女嫌犯,主管领导为何逍遥法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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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知情人透露事件系28岁女民警王银巧与家人争吵后,到看守所指使其他在押人员将42岁女嫌犯杜会茜打死,该女民警被刑拘后又被取保回家。当地公安局政委称死者本来就有病,但看守所“在管理上也还有一些漏洞”。(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11-05-30)
近年来,我国看守所系统屡屡曝出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躲猫猫死”、“喝水死”、“洗澡死”、“噩梦死”等极端事件引发了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事件,公安部、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对看守所的管理秩序进行了大力度的检查整顿。
但是即使在整顿期间,仍然难掩一些地方的问题存在,看守所管理秩序仍然堪忧。
一名年仅28岁的女民警,为何敢于直接指使犯人对一名女嫌犯进行群殴?这其中暴露了哪些严重问题呢?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一,民警的“特权、暴力”思想素质令人堪忧。仅仅是因为和家人发生了争吵,心里可能有些烦燥;仅仅是因为女嫌犯在所里有些“闹腾”。盛怒之下,女民警竟然对女嫌犯大打出手,其心底掩藏的特权思想、暴力思想可见一斑。
而且这样的思想还不止于此,在今天的很多民警心中,他们都会存在“想打”的心理,还常常抱怨现在的案件不好破,就是因为不准“打人”而导致。
其二,看守所管理机制严重滞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直以来,看守所的管理弊病引人争议,作为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既是抓人的,又是管人的,权力系于一身。
尽管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可在一系列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几乎都是一种摆设,甚至可能就是沆瀣一气。象发生如此重大的群殴事件,居然看不到检察官的影子。
而有些纳闷儿的是,那些设在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往往都会神秘地让人看不到。
其三,查处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有官官相护之嫌。出现如此重大、如此恶性的案件,将人群殴致死,严重触犯法律,却可以取保回家。也许在某些人的运作下,这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但是这样的程序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是不是侵害到法律的实体正义。
还有,在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之后,为什么没有相关的领导因此而停职检查?
2010年3月,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在公安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表示,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这些不正常现象的背后,究竟掩盖着什么真相?如此之软之宽的处理,又怎能捆住民警那只“特权”思想支配的“暴力”之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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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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