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党章看所谓“三个没有变”
发布: 2011-6-22 17:54 | 作者: 05txlr | 来源: 解放区的天
最近,有网友提出了所谓“三个没有变”的说法,即:
“一,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纲领没有变;尽管被加上了一些尾巴,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仍然是指导共产党思想的理论基础;二,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健康力量的呵护下,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没有变;三,中国共产党党指挥枪的原则没有变。”
(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5/231319.html)
应该说,这“三个没有变”是将现在和毛泽东时代相比而言的。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一说法,这里先辑录一下1973年党章、1975年宪法,以及2007年党章、200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供大家参阅,然后再来看看到底是“没有变”,还是“已经变”,或者是“有的变、有的没有变”。
【一】关于党的长期纲领和指导思想
1973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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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
全党要用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二】关于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
(仅辑录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部分内容)
1975年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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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三】关于党指挥枪的原则
1975年宪法——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973年党章——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红卫兵、红小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
第九条:……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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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007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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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看到这儿,两相对照,应该来说说究竟是“没有变”,还是“已经变”,或者是“有的变、有的没有变”了。具体地说,有这样六个方面:
第一,对党的性质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这样的规定,阶级性十分鲜明,明确地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不是别的什么阶级的先锋队,更不是所谓全民的党、民族的党。
现在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党,还是全体人民的党,甚至是包括资产阶级、包括各个不同阶级在内的整个民族的党。这样的党,是没有阶级性的。
第二,对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坚持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发展新阶段的毛泽东思想的根本要求。
现在规定的是: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另一方面,“
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这前后两个提法说明,那些“加上去尾巴”实际上排除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这也就是所谓特色理论体系不包括毛泽东思想、当然也不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由来。
第三,对党的长期纲领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这就表明,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必须始终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从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因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党,才能实现自己的最高纲领。
现在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就是说,不需要通过阶级斗争,也不需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只要“三个代表”,党就能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
第四,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这说明,社会主义必须在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是消灭人剥削人现象,并最终消灭阶级的必经之途和根本保证。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由国营经济来领导国民经济,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现在规定的是: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前后两个提法说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包括公有制,也包括非公有制即私有制,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至于公有制为主体,从实际情况来看,多少比例是不确定的,即便私有制超过公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时,国营经济改成国有经济,从领导力量成为主导力量,也就不再担负全民所有制的社会责任了。
第五,对分配方式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个规定,贯彻了马列主义历来主张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这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列宁)。在这一原则下,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就是顺理成章的,而如果不劳动者也得食,那必然要动摇按劳分配的根基,导致剥削的出现。
现在规定的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删除了“不劳动者不得食”,删除了“各尽所能”,增加了“多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排斥了按劳分配。所谓“多种分配方式”,主要就是按要素分配,归根到底就是按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多少来分配。
第六,对党指挥枪原则的规定
原来规定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这就是党指挥枪的原则,是党对全国武装力量实行绝对领导的可靠保证。这个原则不仅确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的根本性质,即是“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而且确定了由党的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有关机构处理军队的日常工作。这样,就能确保枪杆子牢牢地掌握在党的手中。
现在规定的是: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两个规定说明,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既要受党的领导,又要受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而国家军委主席,只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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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这六个方面的比较,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中国共产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人民解放军”等这些名称,以及某些具体的提法,确实没有变,而且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很可能也不会变。但是,事物的名称,能决定事物的性质吗?反过来说,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的名称决定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