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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少女案,云南高院一错再错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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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7-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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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少女案,云南高院一错再错意欲何为?
新闻评论员 发表时间:2011-7-11 08:24
文/新闻评论员
7月6日,云南省高院组织了一次小范围媒体通气会。会上,省高院的第一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第二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第三个解释是,“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第四个解释是:杀了李昌奎,他两家将世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7月9日《中新网》)
从表面上看,云南高院的解释理由似乎冠冕堂皇,实际上是苍白无力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在糊弄公正,是在为自己的错误判决做错误的辩解。李昌奎丧失人性奸杀少女,并活活摔死3岁小童,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云南却一意孤行硬以有“自首”情节为由免其死罪,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判决。
很显然,云南高原轻判李昌奎的四点辩解理由不值一驳。第一,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现在说还为时过早,此案有没有徇私舞弊,合不合法律程序?云南高院说了不算,需待纪检单位介入调查清楚,理清事实真相后才能算数。
第二,民间矛盾,社会危害较小。此话更是无稽之谈,李昌奎强奸少女,杀死二人,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其对社会危害远超药家鑫。何况,象李昌奎这样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有谁能保证他将来刑满释放后,不会报复社会、报复受害人家属,继续杀人作恶祸害社会?
第三,杀人偿命与少杀慎杀理念差异。是的,文明社会应该提倡少杀慎杀,但并不代表不杀,对罪大极恶之徒不杀,只会使其他的亡命之徒心存侥幸,从而造成更多的人被杀。更何况,少杀慎杀只是政策和理念,有浓重的人治味道,与现代的法治精神相悖,岂能作为法律审判的依据?
第四,杀了李昌奎,两家将世代结仇,留他还可给这家赎罪。我想问一下云南高院的法官,假如你的子女双双被别人杀害,你能坦然面对凶手?可想而知,王、李两家已结下不共戴天之仇,不是不杀李昌奎就能化解。另外,杀人手段如此歹毒的李昌奎,即使让他苟活在世,他会有赎罪之心?
欲免其死,何患无辞。昭通法院一审用两个特、三个极描述了李昌奎的罪恶,判其死刑。而云南高院不顾李昌奎强奸少女恶意杀死二人的事实,无视民愤、民怨,以种种借口欲免其死,无疑是错误的。而今,在全国舆论的强烈质疑下,云南高院非但不去反思错误,纠正错误,还错误地为自己的错误百般辩解,一错再错意欲何为?
写于2011年7月10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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