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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死了 比窦娥还冤 无处绅冤 生存艰难 谁来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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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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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死了 比窦娥还冤 无处绅冤 生存艰难 谁来帮帮我!
发布: 2011-10-20 11:07 | 作者: 4310453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点击: 144 | 回复: 2
冤死了! 无处绅冤 生存艰难 谁来帮助我维权!
各界正义的人士:
我是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内燃机车司机,因为向上级反映本段违反劳动法超时作业遭到打击报复,下岗停薪,无处伸冤。2006年3月28日-2007年3月31日我驾驶机车超过法定劳动时间达2445.93小时之多不发给超劳工资。应付给超劳工资61327.64元。还遭到了段领导打击报复,下岗停薪,无处绅冤。请维护正义的广大工友帮助我维护合法权益。
2006年我们吉林机务段内燃机车司机每月值乘作业达到三百多小时,远远超过标准作业时间每月167.4小时,每日疲惫不堪。疲劳驾驶极易发生事故。胶济线铁路客车脱线,其中原因就有疲劳驾驶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就是车毁人亡,造成惨重损失。为此我在我段工友的支持下我把疲劳驾驶的情况,反映给劳动部,这是利国利民维权的行动。结果惹怒了吉林机务段的领导,开始对我进行报复,先是从司机岗位拿下来,派我去看守梅河口站内的一个阴冷潮湿的空房子,室内没有厕所,没有饮用水。段领导夜晚派人去砸门,对我进行恐吓。我忍无可忍。在2009年10月6日,我出去追赶砸门的人弄个究竟,段领导就诬陷我是离岗,2009年10月7日,我去梅机车间打饮用水,这本是允许我的,也算作顶班离岗,然后让我下岗停薪三个月。原因不言自明就是因为反映过超劳的问题,还有怀疑我举报了吉林机务段领导隐瞒事故的问题。吉林机务段盗卖柴油的事,这是乘务员人所共知的,只准许乘务员在领料单上签名和盖章,不许填写领取柴油数量,这是做假账。其实这种事是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为了掩盖盗卖柴油。也怀疑是我举报的。所以才对我进行有计划的迫害,到2009年12份又逼我退休,领导派人告诉我:“你退休吧,不然白干活,叫你领不到一分钱,不信你就试试”。就这样我含着泪水写下了退休申请书(我职名是安全监控员)。现在那个空房子也没人看守了。2011年4月6日拆除了,这充分表明派我去看那个空房子是圈套,让我看空房子,派人砸门,如果不管就是不负责任;如果管,去追赶砸门的个人,就说你是离岗。空房子里没有饮用水,去打水;没有厕所,去厕所,这都算是离岗,很不讲理,就这样设计我然后给我下岗停薪三个月的处罚。《劳动法》和《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本没有下岗停薪的处分。下岗停薪是非法的处罚。就是要处罚也应该找我核实具体情节,根本没有任何一个领导找我核实过。我到吉林机务段,找领导申诉,没人理睬。整个的是一次陷害。还怀疑是我举报了王守国和于海波与段领导合伙盗卖机车的铜瓦和紫铜等其他机车电机,柴油机和机车配件的事情。这些事并不是我举报。这些都是以怀疑,望风捕影对我打击报复,真冤枉!真冤枉!真冤枉!请广大工友帮我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
孙铁群
手机:13843501464
2011年4月7日
通化铁路公安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
于2011年2月17(正月十五)我到泉阳串门,乘坐白河至沈阳的7398次,从泉阳返回梅河口,列车行驶至通化站,13点13分通化铁路公安处治安科长任龙贺、副科长郭某、警员赵铁华、李某、朴某等五人把我从列车坐席上强行拽至车下,不容分说把我架到通化站公安派出所,逼迫我写保证再不上访保证书。一直写到22点才放我走。是副科长郭某把住我手写的。并且恐吓我若再上访就抓起来判刑。后来梅机工会主席杨泽常用汽车把我拉回梅河口市。
宪法第41条规定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上访的正当行为,铁路警察凭什么绑架我,逼迫我写不准上访保证书。
2011年3月5日我乘坐通化——北京的430次旅客列先到柳河姐姐串门然后回家,通铁公安处赵铁华伙同张某两人,认为我是上访,在列车上他们限制我的行动,连上厕所大小便也不让,到柳河站停车,我要下车,赵铁华和张某把我按住不让我下车,到我姐姐家串门没去成。22点28分到梅河口站,赵铁华强行把我拖至梅河口站软席候车室内。非法剥掉我的全身衣服,帽子、鞋袜,连裤衩也脱掉,将全身搜查好多遍,收走我随身携带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8G的U盘一件。至今8GU盘还没归还给我,又逼迫我写不再上访保证书,到零点后又把我强行带上警车带到温泉疗养院监禁,至凌晨4点多钟,这个期间他不让我大小便,早上8点钟又用警车把我拉到磐石一家饭店,赵铁华先喝一瓶白酒60元,还有10瓶啤酒,这哪像警察行为,倒像土匪押肉票,在磐石饭店喝酒、吃饭后把我拉到丰满疗养院非法监禁,当晚,赵铁华喝酒吃完饭后用拳头重击我的头部,并称:我就打你了也没有人证明。他们不让我吃饭,并我把衣服、内衣裤、鞋、身上一切物品都由警察赵铁华看守,我向吉林市110报警,在吉林市公安局干预下,吉林公安局龙井派出所电话:13624420099号,打我手机寻找我,赵铁华在吉林去梅河口途中赵铁华在给气车加油前停车找个无人的地方打我。加完油后,又找个无人的地方进行拳打脚踢,还有一个铁棒,问我以后还敢不敢上访不了,当时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赵铁华说我打你,你也没有证据,在2011年4月24日,下午15点45分在梅河口联通公司门口对我进行威胁说:你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你等着瞧。现在我的U盘和帽子还在通化铁路公安处赵铁华的手中,在4月17日~18日赵铁华和两名警察到我家骚扰。要非法私闯民宅。
以上情况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为我申冤。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孙铁群
看不到阳光,我被打击报复
沈阳铁路局王占柱局长:
我是吉林机务段职工孙铁群,8月31日9时30分,给你打过电话的孙铁群,现在把我的冤情写给您,我文化低不善言词,话说不明白,请您原谅。无论如何您也要为我申冤。
事情的起因是内燃机车司机乘务超劳。在2006年那时候,机车司机乘务时间每月高达3百多小时,最高的400多小时,超过法定作业时间每月167.4小时一倍多,超负荷,长时间的操纵内燃机车作业,乘务员疲劳不堪。疲劳驾驶极易发生事故,胶济线客车脱线事故就存在疲劳驾驶的因素。梅机机车乘务员凑在一起议论要把超劳作业情况向上级反映,可以防止事故。于是我就写封信反映了机车乘务员超劳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向上级反映情况是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了防止事故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结果引起吉林机务段领导的报复。先是不让我开车,对我说,你对超劳有意见,就别跑车了。派我去看守所谓继乘点的梅河口站内的一个阴冷潮湿的空房子没有电源和照明设施。事后我明白了,那是为我设计的陷阱圈套。那个空房子根本没有看守的必要,2011年4月6日已经拆除了。屋里没有饮用水,没有厕所。我去打饮用水,领导就说我是离岗,段领导还安排人去砸门。把门都砸坏了,我若不管就说我不负责任。2009年10月6日又来砸门,我去追赶砸门那人,就说我离岗了,给我下岗停薪三个月的处罚,扣去工资7002元。后来了解到,吉林机务段领导整治我的原因除了因为我反映超劳问题之外,还怀疑我举报过领导隐瞒事故的情况,吉林机务段运转职工都清楚,由于段领导腐败无能管理无方,吉林机务段的事故不断,大事故三、六、九小事故天天有。能掩盖的都掩盖,能隐瞒的都隐瞒,能摆平的都花钱去摆平,被外单位报告的,就怀疑是我孙铁群举报的。吉林机务段领导盗卖柴油,也是乘务员人所共知的,领料单上只让乘务员在领取上签名盖章,不准填写数量。也怀疑是我孙铁群举报,还有段领导与于海波、王守国合伙盗卖机车电机、柴油机泵、机车配件,也怀疑是我孙铁群举报的。仅凭怀疑就对我进行迫害,对我挟嫌诬陷处罚,我真是很冤枉。我提出申诉段领导不理睬、不答复。又强迫我退休,派人给我递话:你退休吧,不然让你白干活,一分钱领不到,不信你就试试。
我反映的超劳问题,是事实存在的,有据可查,有吉林机务段工资条为凭据。我在2006年3月28日—2007年3月31日12个月的工资条上,乘务费分别是408.1元、407元、367.3元、361.1元、372.3元、242元、355元、343元、285.7元、367.21元、288.06元、297.96元,共计4454.73元,乘务费每小时1元,也就是乘务费1元钱,就是值乘了1小时。也就是1年共值乘作业4454.73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以此计算,每月是167.4小时。在《共产党员》杂志2008年6月下半月期27页上,标题为“胶济铁路货车相撞事故的背后”一文中,“列车司机疲劳驾驶”一节,也提到每月法定工作时间是每月167.4小时。12个月应该是167.4×12=2008.8小时,4454.73小时比法定劳动时间2008.8小时超过2445.93小时。超劳时间只是发给了乘务费,没给超劳工资。按《劳动法》第44条(一)款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机车乘务工资每小时是13元。2445.93小时超劳工资应该是2445.93×13×150%是47695.64元;按《劳动法》第44条(二)款规定公休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2445.93小时超劳中有七分之二是公休日,应按200%工资支给。去掉前述150%的超劳工资,2445.93小时的七分之二应再加上50%的公休日超劳工资,2445.93×2/7×13×50%是4542.40元;《劳动法》第44条(三)款法定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假日我出乘5次每次17小时,去掉前述两个50%应该在加上200%,就是17小时×5次×13元×200%是2210元。还有机车乘务员出乘退乘时间各是一小时都是超时作业,平均每月出乘26次,共计是26×2小时×12个月共计624小时,应该按基本工资150%支给,基本工资每小时7.35元。624×7.35×150%是6879.6元。四项共计61227.64元。加上克扣的工资,7002元,共计68229.64元。吉林机务段应该发给我。
吉林机务段诬陷我,硬说我离岗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2009年10月6日夜晚有人砸门,我去追赶砸门人,是有证据的,我把被砸坏的铁防盗门拍了照片,是证据。2009年10月7日,我到梅机运转打水,车站安检人员不让我进站,让我等一会进站,安检人员出具了书面证词,可以充分证明我并不是离岗,扣发的三个月工资7002元,应该发给我。吉林机务段共扣我劳动工资68229.64元。我的上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我的诉求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的。
请求王局长责令吉林机务段把应该发给我的工资68229.64元如数发还给我,期盼之至。此致,敬礼
守法公民,诚实工人
孙铁群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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