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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携枪离队事件处置适用法律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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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携枪离队事件处置适用法律考
2011年11月9日,吉林省舒兰市驻军某部发生4名军人盗枪离队事件,并最终造成离队军人3死1伤的结果。
一、事件经过
凌晨4时30分至6时左右,舒兰市驻军65331部队(第16集团军某炮兵团)4名军人盗窃95式自动步枪一支,子弹795发逃离部队。4名离队军人林鹏汉、杨帆、李鑫鑫、张新岩出生于1988年至1993年间。
7时30分许,吉林市公安局接获军方通知。随即发布追捕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四人身份及照片,追捕工作同时展开。追捕通告呼吁民众向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提供线索,并特别要求下属县级舒兰市的银行和金银首饰店加强保安措施,并建议无能力保障经营安全的单位暂停营业,以免成为抢劫目标。追捕通告见附录一。
因事态严重,军队保卫部门会同吉林、辽宁和黑龙江三省公安厅组织军人和公安特警,在出事地通向三省的各路口设卡堵截。
4名军人携枪离队后并未犯案,搭乘出租车沿202国道直奔班长杨帆家乡(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而去。当日下午,他们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遭遇警方堵截,爆发激烈枪战。4嫌犯3死1伤,有一名警员受伤。枪战地点距班长杨帆父母的居所不到100km。
据媒体报道,清原县草市收费站工作人员(目击者)称,特警在收费站早有埋伏。4名士兵乘坐的一辆出租车沿202国道从吉林向沈阳方向行驶。约下午3时,在收费站被查车的特警截获。出租车内军人首先开枪,一名查车特警肩部被击伤,双方随后发生枪战。枪战中3名军人被当场击毙,另一人被擒。
下午4时许,警方解除警报,称逃兵被控制,且有人员伤亡,但未透露详情。
有网友称:据知位于新宾县红升乡砺压村的杨帆父母居所遭到强拆,家人和当地政府发生严重矛盾,致杨帆要偷枪赶回家讨说法。其他3士兵则是出于义气,为班长助拳而同行。
由于吉林市公安局公开了4名离队军人的家庭住址等资料,据知有记者随后赶往四人分别在辽宁、湖南及黑龙江的家乡,发现四人住家均已被当地警方封锁,家属也已全部转移。
二、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名携枪离队军人林鹏汉、杨帆、李鑫鑫、张新岩犯有违反军人职责罪(逃离部队、盗窃武器装备,杨帆还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行为);携枪弹乘坐交通工具奔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离队军人首先开枪击伤查车警察,则还犯有妨碍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以上所说妨碍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二者只取其一。因为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妨碍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4嫌犯中的某一个嫌犯,因为扳机只需一人来扣动。据传有一特警被击伤肩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重伤,故意伤害罪自然不能成立,故以下分析采取妨碍公务罪。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军人林鹏汉、杨帆、李鑫鑫、张新岩盗窃武器装备、逃离部队案应该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4人非法持有枪支长距离奔逃,则是由前案衍生出来的。
杨帆等4人犯有违反军人职责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碍公务罪,其中以违反军人职责罪为主。作为现役军人,4嫌犯理应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事检察院起诉,军事法院审判。国有国法,军有军法。依法论罪,有司之责。这里的“有司”,就是军事司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详见附录二。
三、动态分析
当嫌犯一方首先开枪击伤1名查车特警时——
(1)嫌犯犯有违反军人职责罪(盗窃枪支弹药罪和逃离部队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逃离部队罪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所涉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情节严重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本案盗窃枪支弹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里取10年有期徒刑。
(2)嫌犯还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
前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每犯处2年有期徒刑。开枪射伤查车警察而犯有妨碍公务罪的嫌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加处3年有期徒刑。
杨帆指使部属违反军人职责,虽没有酿成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
至此杨帆应处以6年有期徒刑(若没有参与盗窃武器装备)或14年有期徒刑(若参与盗窃武器装备)。如犯有妨碍公务罪,另加处3年有期徒刑。
至此,参与盗窃武器装备的士兵应各处以12年有期徒刑;没有参与盗窃武器装备的士兵,则各处以4年有期徒刑。犯有妨碍公务罪的嫌犯另加处3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盗枪、携枪离队军人应处以4年至16年长度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属于轻刑和重刑。特警现场指挥员对此应该有正确认识,并据以制订行动方案。
查车特警被击伤后,双方紧张地对峙着。现场指挥员须当机立断,把4嫌犯封锁在搭乘的出租车内。首先需要打爆出租车的轮胎,同时把嫌犯压制在车内使其不得机动,还要保护出租车司机免受伤害。随后积极劝降并伺机击伤抓捕。
在封锁、压制完成后,应该有喊话、谈判程序,甚至可接通嫌犯部队战友和指挥员(连排长、指导员等)的电话,通过高音喇叭放音,发动政治攻势。携枪离队战士遭遇查车前没有动枪伤害任何人,具有一定自律性;遭遇查车警察时,情急之下鲁莽地击伤一特警,然而这同预谋袭警是不同的——他们不属于极度危险的重刑犯。考虑到如上因素,劝其自首是有可能成功的。
   譬如,在封锁、压制完成后可以立即喊话:“车里的军人听着,车里的军人听着!你们携枪外逃已经违反法律!我们受部队委托,在这里拦截你们!请不要妨碍公务!请不要妨碍公务!你们还年轻,在家是好儿子,在部队是好战士!有什么情况说清楚就好!现在由你们连长/指导员说话(通过高音喇叭播放连长/指导员的电话劝降声音)。你们要想清楚!现在犯了错,回头是岸!赶快出来自首!把枪扔出来!出来自首!父母等着你们回来!部队战友等着你们!给你们10分钟时间!……把枪扔出来,双手抱头下车!双手抱头!……”
在政治攻势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最后的选择是狙击或突击。
由于警方没有公布细节,所以以上仅仅是臆测、推演。
需要指出的是,最终结果是人们不愿看到的。4名嫌犯应该在逮捕、侦讯之后,由军事法庭定罪、判刑,然后在监狱里服完刑期。
因为他们毕竟年轻。
四、讨论与思考
事件过去近一个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需要指出以下两点:
(一)抚顺特警有过度使用武力、处置失当之嫌。
双方遭遇时,特警面对的是分别犯有轻罪和重罪、危险度不高但具潜在危险性、有一定自律性的现役军人嫌犯。有没有劝其自首的程序?谈判专家在哪里?轻罪、重罪嫌犯搅在一起是否应该考虑尽量活捉?嫌犯3死1伤的结局表明枪战的激烈程度。当然,考虑到抓捕工作的艰巨性,我们也不可对抚顺警方过于苛责。
(二)军警联勤追缉现役军人嫌犯的协调问题
军队保卫部门、政工部门要学习军事法规和刑法。各地军分区(原武装部)应设军事法规科,组织保卫人员和政工人员学习军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
各地公安局也应专设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进行军事法规教育。
在军警联勤设卡堵截现役军人嫌犯时,当地应成立军警联勤指挥部,协调本地驻军、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和政工部门、军分区军事法规科,向各路卡委派懂军事法规的干部担任军法组长,与现场指挥员会商。军法组长要帮助、监督现场力量完成缉捕任务,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军人嫌犯的权益。

附录一、
吉市公刑通[2011]第12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公安支队:
2011年11月9日7时30分许,吉林市刑侦支队接65331驻军部队通报。11月9日4时30分至6时左右,该团4名战士携带一支95式自动步枪,盗窃795发子弹(95式460发,92式300发,77式35发)逃离部队。现将4名脱逃战士情况通报如下,请各单位立即开展工作,如有线索速与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系。
1、林鹏汉,男,1993年2月出生,身高1.73,体重57公斤,汉族,列兵,2010年12月入伍,报话兵,原户口为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胜利乡。身份证号:210123199302150213,QQ号:4574735,士兵证:沈字第0445291。
2、杨帆,男,1988年7月出生,身高1.73,体重63公斤,满族,中士,2005年12月入伍,炮修兵,原户口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红升乡砺压村,手机为15981188841。身份证号:210422198808151131,QQ号:898702095,士兵证:沈字第0446477。
3、李鑫鑫,男,1993年1月出生,身高1.73,体重70公斤,汉族,列兵,2010年12月入伍,瞄准手,原户口为湖南省邵阳乡谷州镇谷州村16组32号。身份证号:430523199301037230,QQ号:719620429,士兵证:沈字第0445292。
4、张新岩,男,1992年4月出生,身高1.75,体重77公斤,汉族,列兵,2010年12月入伍,瞄准手,原户口为黑龙江省庆安县勤劳镇勤兴村。张新岩,身份证号:232330199204202019,QQ号:398881044,士兵证:沈字第044528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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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解放军战士就这样成为资产阶级专政的牺牲品。既然政府不能保护军人的利益,那么军人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顺理成章。这样的事情今后还会发生!只要资产阶级专政存在一天,人民的反抗,包括军人的反抗就不会停止,直至反动统治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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