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文英代理孙礼静讨要退休金的进展和要求
——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一护法维权志愿者的汇报与呐喊
职工代表盲残老人孙礼静,自2011年元月12日走出监狱, 已经快一个年头了。作为维权的战友,同为职工代表的桑文英我,毅然与孙礼静站在一起,要继续完成讨要孙礼静退休工资的使命。又三次北京上访,虽然省市区信访局多次协调,仍然没有解决的希望。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这麽多的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无法解决一个盲残职工的退休金问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究竟哪里去了,难道要让一个老职工死了也拿不到自己可怜的养老保钱,一个国家对一个职工的承若,一个国家的信誉何在?谁还敢相信一个这样的政府?
我桑文英准备到北京再次上访,街道办的人找来了,说孙礼静是莲湖区的,我文英是新城区的,要看看孙礼静委托书。我文英有委托书真不知为什么要对他们说,我看她一个盲人,老人,我助人为乐帮助她不行吗?如果处处都要有证,好人好事还能不能做,见义勇为还敢不敢出手,为一个受害人说公道不行吗?
我代孙礼静反映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 孙丽静上访八年,从个人领了7年的退休金,被突然停发,开始维权上访,反复到北京,分别补发八个月,五个月,三个月的退休金,停访停发,再访再发。发的退休金不够路费花费,如今已经停发八年。
二 依法当选职工代表,替职工说话办事,五次带头举报厂长,私藏厂里黄金四千多克,市场价百万以上,厂长被职工依法罢免,从厂长老家搜出黄金,检察院认为不算贪污,厂长照当,带头举报的职工代表却被无数次的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冒死到北京上访,被关监狱一年六个月。人间还有正义吗?中国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应有的现象吗?
三 孙礼静年近70,维权上访八年多,遭受非人待遇,老人体弱多病已经失明,盲残二级,就这样了还是不放过她,今年的最后一次上访是八月四日,我们带着国家信访局,国家国资委的文件,接待来访的介绍信,跑遍了相关部门,四个月过去了,仍然看不到任何解决的迹象,何时才能让一个盲残老工人拿到停发八年的退休金。11月23日,文英用轮椅推着八十多岁的父亲到省委,又推到市政府,再到省政府仍得不到一字答复。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面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我们强烈要求:
一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希望国家信访局能够根据信访条重视处理。
二 根据劳动法,孙礼静已经退休十多年,已经得到了七年的退休金,对于无故停发克扣的应查明原因予以书面答复。
三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立即补发孙礼静的退休金。
四 立即依法办理孙礼静的职工医疗保险,补发所欠的保险金抚慰金。
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的职工福利,但其单位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办理发放。其错误是明显的,其后果是严重的,其影响是恶劣的,给孙礼静造成无钱及时医治带来的病苦是终生无法挽回的。因此要其单位依法为孙礼静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同时必须为其补发所欠的保险金和给予相应的抚慰金。
五 要求该厂领导为其解决问题的同时向孙礼静做出道歉,对造成孙礼静上访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伤害,做出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在孙礼静盲残失明,行动极其不方便的情况下,我得到孙礼静的信任和委托,我坚信她的诉求是合理的合法的。我也坚信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不管是出于法制还是人道,也都应该为其积极尽快解决。其问题多年没有解决固然有独特的原因,但我不想过多的谴责,也不想追究某些人的对错,只想尽快让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走出生活的阴霾,早一天开始安度她已经不多的晚年。我相信有良知的正义之士,一定会支持我这样做的。
代理人 桑文英 201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