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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第五章第四节 审判各地区的“帮派骨干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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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各地区的“帮派骨干分子”
壹、 本节概述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黄兆其反革命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人黄兆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据载:一九八九年四月中旬,黄兆其被公安人员带着与赵健民在贵阳市宾馆相见。黄兆其告诉赵健民:“您是中央文革小组、康生点名的,是康生要我们搞您的材料,当时,我们八派的几个负责人可以随时去中央文革汇报工作,主要是向康生汇报。又说:我不知道划线站队中死了那么多人。我害了您,害了云南人民,也害了我自己。赵健民说:文革,是全国人民一声灾难,云南是重灾区。您,我,都应该根据各自的情况吸取教训。)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刘殷农反革命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人刘殷农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涂晓雷反革命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涂晓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胡延观反革命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人胡延观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刘光兴反革命案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人刘光兴有期徒刑拾贰年,剥夺政治权利叁年。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何立宽反革命案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处被告人何立宽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庭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何立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从事颠覆政府的活动,犯了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对人民危害严重。上述罪恶有大量物证,书证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程序完备,应予认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拒不认罪的表现,应予严惩。原审考虑到上诉人犯罪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予以从轻判处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在其全部犯罪事实面前申称无罪,表示对原判永远不服,甚至反诬原审违反法律程序,对其诬陷等等,纯属坚持“四人帮”反动立场,掩盖其反革命野心,应予驳回。据此,特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叶卫东阴谋颠覆政府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叶卫东,原名叶冬初,男,现年四十三岁,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一九六一年参加工作,曾任大学助教,中学教员,“文化大革命”中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一中革委会副主任。  
被告人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七七年三月八日离职审查,同年十月十七日拘留,一九七八年九月三十日被依法逮捕。经湖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省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现审查查明,被告叶卫东犯有下列罪行:
  一、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
    二、煽动打砸抢,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唐忠富反革命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唐忠富,男,现年四十八岁,河南省临汝县人,汉族,初小文化,一九四八年一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南运输公司通讯员,长沙曙光电子管厂工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常委、省总工会主任、曙光电子管厂党委副书记。中共第九届、十届中央委员。  
被告人唐忠富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依法逮捕。经湖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移交我院起诉。
现审查查明,被告人唐忠富犯有下列罪行:
一、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
二、策划指挥镇压群众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庭确认:被告人叶卫东乘“文化大革命”之机,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叶卫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庭确认,被告人唐忠富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反革命舆论,诬陷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指挥镇压群众,制造流血事件,妄图颠覆我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唐忠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五日,张厚阴谋颠覆政府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厚,男,六十三岁,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曾任邵阳地委副书记,邵阳地委代理书记,长沙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第一副主任等职。
被告人张厚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八日依法逮捕,经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被告人张厚犯有下列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厚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积极参与反革命分子唐忠富、胡勇等人阴谋篡夺省委领导权,策划指挥武斗,造成流血事件,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伤人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被告人张厚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六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向被告人夏、朱、胡、张送达起诉书副本。除被告人胡厚民拒不接受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已接受,并办理了法律手续。朱、张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夏不要律师;胡厚民表示不请律师,他说:要请,我请联合国的律师。
七月一日律师去见胡厚民时,他说“我不能让他们演双簧,对不起,谢谢律师先生!”
五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再次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送给胡厚民。胡当即用卫生纸做了一个封面,将两件法律文书包好丢出监号。他在封面上写着:“尊敬的法官先生,人家不愿意接受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却硬要塞进人家的‘铁屋’,且声称这是依法办事。试问,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办事? 怪哉!先将原物奉还, 谢谢!”落款“铁屋居士”
七月九日至二十一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共进行法庭调查十九次,其中有关夏的四次,有关朱胡张的各五次。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朱夏态度比较好,基本上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朱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在回监所途中看到新华路北湖一带建了很多新房子。他说,这两年发展真快,我几乎认不出来了,不知道还要不要我参加建设。朱对管教干部说:不错,法庭很文明,我原以为要拷上去、拷下来的。生活也不错,吃了两个面包。
夏第一次受审后说:“开庭的方法很文明,起诉书上写的都是事实,我应该认罪。”“刚接到起诉书的时候有抵触情绪,看守所干部跟我谈话以后,感到主要事实是对的,枝节也没有什么必要辩了。人总是在变的,经过这段时间一想,就想通了。”夏还对管教干部提出:“我在法庭上有哪些不对的地方,你可以指出来,我好注意。
被告张立国在第一次受审前,律师同他谈话,要他遵守法庭秩序,张当即作了保证。但在出庭受审时,态度却反复无常,对被指控的十九条罪行中的十条进行辩解,对法庭的审问,时而回答“这不是事实”,时而称证人是“有意作伪证”。回监后,张竟说:“法庭出示的证据不公正,只出示公诉人的证据,这个证据都是由公诉人任意取舍的”,“把我和夏朱胡一起审判,于法于理都不合”。
七月十二日凌晨三时,张先后两次用毛巾勒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被值勤民警及时发现制止。法庭调查后期,张的态度有所转变,能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被告胡厚民对法庭调查的问题拒不回答。他回到监所后说:“嗨!还不是那么回事,都是些老掉牙的问题,我听了心里好笑。一月夺权是毛主席肯定的,这算反革命夺权,那全国有多少反革命?”胡还说:“我对法庭没有信任感,我们的案子法院作不了主,他们也没有那个板眼作主。有人会为我们说话的。这不是我看不起他们,今天开庭有那么多小车,还不是头头们在看电视。对我们的处理,态度好坏无关紧要。王洪文的态度还不好? 结果判了无期,比姚文元还重。态度越好越有鬼。”胡回到监所之后怒气冲冲地说:“人生能有几回搏,再不说,以后没有听众了。”“不管朱、夏、张判几年,我不管那些,我反正跟他们拼了。”因此,他藐视法庭,破坏法庭规则,故意称公诉人为“原告先生”,称审判员为“法官先生”,称书记员为“书记员小姐”。当法庭调查他策划一九六七年“一·二六”反革命夺权的犯罪事实时,胡只说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胡又说了一句:“法官先生不让我发言,法庭要讲道理嘛!”胡还在法庭上叫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胡厚民连续开庭两次进行辩论,被告人夏、朱、张均一庭辩论完毕。
被告张立国、朱鸿霞既自己辩护,也委托了律师辩护。
张立国在替自己辩护时,只承认自己犯有反革命煽动罪,而不承认犯有颠覆政府罪,并对被指控的八条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律师在为张立国辩护时提出,第一,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案件发生在十年内乱期间,这一历史背景法庭应予以考虑。第二,起诉书指控张立国的犯罪事实中,有三条不能由张负主要责任:一是一九六七年五月指使编造武汉军区陈再道的材料问题;二是一九七四年三月抢走武汉市委机要档案材料问题;三是一九六九年三至五月的“反复旧”问题。第三,被告张立国归案后,认罪态度有反复,但在法庭调查后期基本上能老实认罪。以上三条,提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被告张立国在最后陈述时说:十年内乱中我犯了罪,但我也是受害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应把我和夏朱胡区别开,恳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我的一贯表现,考虑我还年青,考虑我上有老下有小,给予我从轻判处。
胡厚民在辩护时全盘否定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他说自古以来,打官司两方面都可以说。但在整个法庭调查中,法庭只听原告的,不听被告的,很显然,是法官先生偏袒原告,压制被告,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严格地说是违法的。第一,把一·二六夺权说成是反革命夺权是站不住脚的。第二,文化大革命的十六条规定要搞“四大”,既然要“四大”,我们搞的那些何罪之有? 第三,还有什么诬陷迫害干部,也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把赵辛初、韩宁夫等搞到武胜路街头,不是阴谋。喻文斌等把省里几个领导人藏了几天,为什么不起诉喻文斌,不外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公诉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批驳了胡厚民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并提请法庭对胡厚民从重判处。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胡厚民的法庭陈述
尊敬的法官先生:
我认为我的问题决非个人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不为个人陈述,我要为千千万万在文化大革命中致伤致残致死、被批被斗被关的的工农兵群众、干部、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包括他(它)们的子女及亲友]在这里讲几句,为他(她)们鸣冤叫屈。
我认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错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得到了各种优厚的照顾;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尽不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仍然背着各种罪名(包括其子女及亲友仍然遭到歧视和排斥)。人民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人民法院不应该站在某一边讲话,应该为全体人民作主,伸张正义。决不能以曾经反过或者保过自己来作为判断是非、认定功罪的标准,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大公无私,亲疏一视同仁,不是说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吗?我想在这里也应该是平等的。造反派这边伤害了那边的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那么百万雄师那边伤害了这边的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总不能说这边是人民,那边就不是人民罢。
也许有人说我这是为民请命,对此我将理直气壮地告诉他,这是责无旁贷的。为此,我将代表这些受害者及其亲友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起诉,希望人民法院真正站在人民立场上秉公执法,严肃审理,为全体受害者作出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合理的结论。我起诉的内容如下:
第一、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出于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反修防修而积极投入文化大革命,被打成“三家村”“四家店”牛鬼蛇神、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小邓拓等等罪名的工农兵群众、干部、学生、知识分子,如果这些人确负上述罪状,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应该给这些人员作出一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二、 1967年3月17日,全省上下一个晚上以反革命名义抓成千上万的人,关押时间不等,有的致伤致残致死,如果上述人员确系反革命,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应该给人家作一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三、 1968年底清理阶级队伍时,据曾思玉在总理面前汇报时说:湖北全省清理出几多万阶级敌人(我当时在场,曾有讲话稿)。如果这几多万确系阶级敌人,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应该给这些人作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四、一九六九年中共中央发出了九·二七指示(我有证据,这个文件是康生搞的),曾思玉、刘丰在湖北大抓北决扬、516,全省上下被打成北决扬分子,516分子的人,数以万计,被批被斗被抓致伤致残致死的人数是空前的,我个人就被打成516反革命集团在湖北的幕后总指挥,北决扬反动组织的总头目总后台,幕后主要操纵者。假如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到底谁是北决扬?到底湖北有没有516?应向全省人民讲清楚,好象天津市委就宣布天津没有一个516分子,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五、 一九七○年曾思玉、刘丰在大抓北决扬516的高潮中,每次批斗我时,都要提出一部电台来,并称这部电台是我私设并使用过的。然而,我活了四十多岁,还不知电台是何许物也。请法庭审查,假如确认我私设电台并使用过,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请对这个轰动全省的奇案,应该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韭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六、 一九七六年底以后,全省上下许多人被打成四人帮的黑干将、黑爪牙、黑爪毛等等,被抓被斗被关致伤致残致死者无法统计。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实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以上问题如果真正得到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但是我深信我伟大的党,必定会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至于我是判死刑还是只判无期,那就随你们的便罢。但是为了向党向人民表明我的心迹,特写了二首小诗,题为法庭吟:
第一首:
肉躯刀可断,主义枪难灭。
身首异处分,魂尤信马列。
第二首
行至地狱入口处,当象游子返故居
入党当许献终身,捐躯岂能头反顾
一刀可将生命断,万枪难使真理屈
共产党人谁惜死,敢擎方寸照环宇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法官先生
胡厚民
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于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案件公开审判
判处张立国、夏邦银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三年;
判处朱鸿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胡厚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一审宣判:
判处涂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处万里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蔡方根、陈全生、蔡松林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张羽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魏厚庆、曾凡珩有期徒刑各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贰、  本节简论
一九八二年,政治上的复辟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左派领导人进行了公开审判,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了彻底否定,对建国以来的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和毛泽东思想进行了批判歪曲。
这个时候,该轮到处理各地的左派骨干分子了。这些人已经被他们在监狱里关押了六年了。
这里收集到的只有几个省的部分材料,希望各地都能把相关的审判材料拿出来晒晒太阳,让大家见识一下。
特别值得敬佩的是,一些同志在监狱里、法庭上作了坚决地斗争,如湖北的胡厚民,他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说:
肉躯刀可断,主义枪难灭。
身首异处分,魂尤信马列。
行至地狱入口处,当象游子返故居。
入党当许献终身,捐躯岂能头反顾。
一刀可将生命断,万枪难使真理屈。
共产党人谁惜死,敢擎方寸照环宇。
这真是一个天大的讽刺!一个号称是“共产党”执政的政权,居然对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共产党员实行专政!
2010年11月6日初稿
2012年3月1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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