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BBS|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资料汇编》第五卷第六册(3) [复制链接]

1#
第五篇  文化大革命被结束
    第六章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第三节  云南省

   本节资料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周金昌等:《二十八年的冤案何时了》
    尊敬的军委主席胡锦涛并肖扬院长:
    毛泽东主席逝世后,在云南开展的“揭批查”运动,受审查的有150多万人,其中5万多人被判刑劳改,15万多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我们是六、七十岁的老兵,有的是八、九十岁的老红军、老八路,在云南省的这场“揭批查”运动中,深受其害,一夜之间被打成反革命。因此,特向你们申诉我们的冤案。
    一、云南省委违背中央(77)4号、(82)9号等一系列揭批查运动的方针、政策,另搞一套,另立标准,制造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
    中央政策明确指出:“文化大革命错了。两派群众组织都是错误的。”但在云南的“揭批查”运动中,却把“八派”群众组织打成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层层抓大大小小的四人帮,如昆明桥钢分公司,抓了三个男的“小四人帮”,还差一个女的,硬把一个普通女工打成江青式的人物凑成“四人帮”。由于云南省委把参加“砲派”群众组织的干部、群众作为“揭批查”运劝的领导核心、骨干和专案组。所以,对“八派”群众组织的干部、群众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疯狂报复。如:
玉溪地区、江川县民政科长杨秀杰,1946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49年入党,任教导员,在吕梁、淮海、渡江战役中,荣立两次大功。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以反革命判处死刑于1978年9月19日被枪决。抛尸荒野,不准收尸,现尸骨未存,真惨呀!
江川县第一中学体育教师罗庆明,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任连长,1959年进军西藏平叛,荣立三等功,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以反革命被判处死刑。于1978年9月19日被枪决。
全国开国特级战斗英雄,凃勋(女),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被打成反革命,判刑10年投入劳改。
云南省思茅地区普洱县小学老师罗庭祖,1978年4月21日,县委常委决定,写了判决书,盖上县委公章,以反革命,判刑6年。刑满出狱,户口被注销,成为无国籍的人。
志愿军老兵,三级残废人,黄俊杰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以“打砸抡”被判刑劳改。
云南省井备区宣传科长黄继刚,参谋韩清奎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被戴上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劳改。
大理州13个县市革命会付主任、季振华、周金昌、卜里昂、赵嘉品等13人,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都被打成反革命,判刑劳改。
    二、云南省委违法、违纪,动用专政工具,不准冤者上访申诉。
    28年来,我们这些老兵,深知我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我们从小跟共产党干革命,怎么在云南的“揭批查”运动中,就成为反革命呢?!我们确实太冤枉了。所以,不断地找云南省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但却遭到云南省委动用专政工具,派出警力,跟踪、盯梢,不准上访申诉。如:1946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老兵,李树林,在战争中荣立五次大功,在云南的“揭批查”运动中,以反革命被判刑5年劳改。2001年10月5日到北京上访申诉,却遭到公安人员跟踪、盯梢,在昆明火车站堵下,带到大观楼派出所审讯,时间长达23小时才放出。
    三、冤者的悲惨处境
    我们这些老兵,青春献国防,现已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打工无人要,无生活经济来源,有病无钱医,有的被整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处境十分悲惨!如:昆明铁路局的刘绍祖,1948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任排长,转业铁路局医院任政工主任,在云南“揭批查”运动中,被打成反革命,判刑7年,出狱后,妻离子散,单位不安排生活出路,饿死在家中,七、八天后,邻居发觉有一股臭味,报警,打开门一看,人们都惊呆了:脸上、鼻子、耳朵和脚上的肉都被老鼠啃光了!天呀!人权何在!
    四、二十八年的冤案得不到解决的原因
    1、有冤无处申,有状无门告。28年来,我们不断向云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的人说:“我们不管,你们找法院。”我们到省法院申诉,省法院的人说:“你们这些人是一大批的,省委没有政策,我们不好办。”就这样推、拖、滑我们的冤案,迟迟不给解决。
    2、政令不通。原云南省委书记令狐安说:“没有改造好的四人帮的帮派份子,妄图翻案。”我们这些老兵,是四人帮的帮派份子吗?不是。我们按照中央(82)9号文件,正当申诉,错了吗?是云南省委不执行中央(82)9号文件,给我们造成的冤案。
    3、说假话,欺上瞒下。现在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说:“云南不存在冤假错案。”白培恩在《云南现代简史》写的序言一书中说:“云南揭批查运动中,审查7569人,判刑的只24人,党纪处分的425人,政纪处分的226人。”这是权利与假话结合,欺上瞒下,掩盖事情真相。而事实是:云南在“揭批查”运动中,不执行中央(77)4号、(82)9号文件,有150多万人受审查,其中,判刑劳改的5万多人,党纪、政纪处分的15万多人。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是否定不了的。
    五、要求:
    1、请求中央军委和最高法院派出联合调查组,到云南核实云南“揭批查”运动中有没有冤假错案,不要只听当权者的汇报,实际听听冤者的声音。
    2、“有错必纠,有反必肃”是共产党一贯的政策,如果查证落实纯属冤假错案,还受害者一个清白,平反昭雪,安排生活出路。
    一批受害者老兵:签名
    郑加品33年参加红军,91岁。黄泥太33年参加红军,90岁。
    王忠远33年参加红军,89岁。王奇37年参加八路军,83岁。
    李书成40年参加八路军,84岁。李树林、杨谦、徐智轩、刘荣光、吴培信、林进良、梅正全、张文学、方祖荣、桂希润、朱昆全、黄俊杰、李文英、何伯英、李炳臣、刘啟汉、梁剑平、黄继刚、乔正田、韩清奎、兰映天、安炬祥、宋天喜、岳永轩、那天佑、李国汉、李云昌、孟玉才、古安生、王兴武、梅永年、周金昌
    2005年3月18日
    联系人:周金昌
    传呼;95960—200585
    住址:昆明东华周转房5幢10号
    (来源于旗帜网)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林进良等十六人:《云南省思茅市"揭批查"运动中的特大冤案 》
一九七六年中央粉碎了"四人帮",云南省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原昆明军区司令员玉必成、省委书记安平生,下了一个毒招,借手中的权力,再次挑起派性的狂潮,他们违背中央清查中的一系列指示和清查标准,无端罗织罪-名,把一派群众打下去,把数万人搞去劳改、劳教,因而形成了陈年累月的一大批上访群体,老老上访户。  大自然从春到冬已经走完了28个寒暑,岁月和苦难的煎熬这些受害者头上已飞满了白雪,多数人重病缠身,无钱医治,熬不过苦难的已先后含恨离开了人世,在弥留之际-还喋喋不休告诉儿孙和难友,一定要为清白和无辜申诉,再申诉。  为此,28年来我们也不知道向各级司法、党、政部门写过多少申诉书,每个人都有存稿一摞又一摞。  为此,我们的脚板也不知北京、昆明跑了多少遍,苦苦的述求呀,彷徨中的等待,迎来的都是互相间的推诿与白眼。  为此,公安机关为了"守土有责"也不知花了多少警力与纳税人的钱财,来防止"刁民"在苦难中的申求——上访。他们要的是"稳定压倒一切",那管小民的苦和难。  令人关注的十六大召开了,中央产生了新的领导人,几年来的亲民政策,迎来了人民的尊敬,再次唤起了我们这些尚未灭泯的心灵。特别是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召开,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我们奔走相告,认为这是一部解决目前各类社会矛盾的好经,但愿云南的歪嘴和尚,这次不要再念错,和中央一起同唱一首和谐的歌声。  一、唱好这首和谐的歌,首先就要还"清查"的帐。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随之而来的揭、批、查运动,中央就有明确指示,清查"四人帮"的对象只能是与他们有直接联系的人;清查范围仅限于省军级;打击面只能是"四人帮"的心腹干将,不能任意扩大。然而云南原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省委书记安平生,对中央这些指示予不顾。一下子就把矛头指向云南的另一派群众组织。1976年12-月8日在全省揭批查动员大会上宣布:"查清、粉碎了以省委那几个把持军政大权的人为后台,以朱克家、黄兆其、刘殷农为头目的帮派体系的清查对象"为标准。从此,上挂下连,凡参加这个群众组织的人,都成了说清问题的对象,成了"四人帮"的须须根,号召另一派的人要象打日本鬼子、斗地主老财一样去报复另一派,哪怕是普通工人、农民、老红军、老干部。边陲的天空一时间杀气腾腾,阴风熠熠,一片白色-恐怖。他们支持的那派,则成为正确路线的代表,充当安平生等人的"派卫军",把已经冷确了下来的派性斗争,又疯狂地燃烧了起来,以百倍的疯狂,向他们的对手扑去,誓报"划线站队"时已纠正了错误的仇恨。栽赃陷害,捕风捉影之风骤起,创造了云南有史以来数万件冤、假、错案。只要这些"派卫军"有人说×××划线时打过人,就马上成为打砸抢分子;出身不好的成了"阶级报复"分子。正如云南省高院原副院长李文进在二监派性狂言中讲的"路线正确,一切都对,路线错了一切都是错误的"。"老子连盖章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审你们,单位报上来的材料,党委做个决定,就可以判你们刑了。"他们那一派哪怕是杀人犯、放火犯都一律平反昭雪,如思茅地区墨江农民进城杀了500多人的6.28事件,普洱农民进城杀了80多人的8.1火案,澜沧农民进城杀了38人的7.26事件都一律平反,有的杀人犯还委以重任。权利加派性的疯狂,形成了一派专另一派政的历史悲剧。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受批判斗争的就有150万人-(约为文革中参加这个群众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5万人,抓捕判刑和劳教的约五万余人。县团以上干部为7549人。  例一,思茅地区景东县为例,全县被批斗人数为3100多人,被打伤致残的1000多人。从县到生产队撤换干部1000多人,抓捕125人,由公安、警察、专案组将受审人员五花大绑押到14个公社巡回游斗108人,正式判刑53人,在批斗大会上活活打死4人,残酷折磨致死9人。  例二,思茅是行署所在地,文革中只不过是普洱县辖区的一个镇,人口不足二万。当时一口气就抓了103人,判刑52人,逼死8人。  例三,普洱县小学教师罗廷祖,被普洱县委常委会用55个字,以反革命罪判了6年刑,出狱后,不给落户,成了没有中国国籍的中国人。  白恩培书记,你在《云南现代简历》的序言中声称,"云南不存在冤、假、错案","全省只判了24个人",在事实面前不觉得脸红和面愧吗?是你受蒙蔽,还是有人借你的地位来掩护他们的罪行,我们不得而知。  问题的实质还在于,云南清查"四人帮"迄今为止,派了数万干部,折腾了28年,在你们认为这个"体系"中一个与"四人帮"有关联的人也没查出来。鲁瑞林将军是你们认定的黑后台,还捏造了一个一·二四假案陷害他,可中央认为是假案,为他平了反。朱克家你们认定的是这个"体系"的首席代表,目前重新入了党,在恩洪煤矿任部门经理。"体系"中两个主要人都成了好人,那么"体系"主体都不存在了,为什么现在还在那里"体系"长"体系"短的嚷嚷。不外乎一是为了给自己壮胆,二是为了继续利用权力欺骗不明真象的群众。  众所周知文革中"天下大乱"每个省、每个单位、每个县,甚至有的家庭都分成两派。如果全国所有省、地、县都像你们的搞法,岂不是全国有一半人口变成了"体系",天下不乱才怪呢。28年来我们一次次上访,你们一次次封杀。今年3月29日,部份受害者找省委、在接见代表们时,还首先来了个杀威棒,"你们案子不要讲,两案不能翻,翻案是不行的。"  4月25日,信访局长为首,有组织部、政法委、省纪委参加的接见我们的五个代表的会议上,我们要求"案子不能翻"我们有知情权,法律是公开的,几个在场的领导没有人能出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没有任何人敢于正面回答我等提出的问题。  两案者,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案件也。这两个案件,早在20多年前,中央特别法庭已经审理终结,他们的判决书想来你们已经读过。庭审期间没有任何涉及云南和人和事、判决书也没有任何地方涉及云南有人与他们有关联。那么,我们这些受害者,任何人与他们都挂不起钩来,毫无干系。你们现在为什么还在讲"两案不能翻",我们有谁是在为他们翻案?你们硬要把我等打成两案,其用心不外乎为了政治需要混淆视听,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用大帽子压制受害者。准确的说我们是云南省王必成-、安平生等人趁粉碎"四人帮"之机,制造出来的大冤案、大血案,是分裂党、分裂革命队伍的大错案。对于这个大错案,中央早就下了改正令,只不过你们仗着云南山高皇帝远,加上欺下瞒上,又有权-力指令公安保驾护航,不准上访,才拖到今天。  早在1982年,中央两案工作会议期间,胡耀帮总书记就讲:"清查工作必须按中央标准来进行清查,不能另立标准,另搞一套,把不该清查的人列入清查对象,把一派群众组织,作为'四人帮'帮派体系,把一派群众组织的派性活动,当作'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来对待,就是扩大化,搞错了就要平反,就要纠正。"  1984年邓小平在接见安平生、李启明时也说:文革中两派都是错误的,为什么把一派群众组织打成"四人帮"帮派体系,这个必须纠正,早纠正比晚纠正好,自己纠正,比别人纠正好。  1997年12月12日,罗干在全国信访局长会议上讲:"莱阳市清查运动扩大化的问题,到现在还没解决,中央多次申明,地、县两级不存在'四人帮'的帮派体系,要尽快落实解决。"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接待处领导同志在接见西双版纳上访的人时,诙谐的讲:"都说西双版纳美丽,可是,那里有这么多'四人帮'谁还敢去?中央从未发过文件叫下面抓'四人帮'是你们西双版纳州委自己搞的……"  我们不明白,云南的高官们,为什么至今还在与中央唱反调。2001年11号文件还要把我们打成"没有改造好的帮派分子"中央叫纠正、平反,最近还在顶着"翻案是不行的"这一切都说明你们还在对抗中央,扩大矛盾,压制受害者,能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吗?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法律和政策在受害人这-一边。可以断言,坚持错误,不但受损失是受害人,而是党心、民心。我们这些人是死了心的,清白人生比什么都重要,我们一定要抗争到底。  二、"我们也想纠正,但是上面没有政策"。  讲这些话的人,大多是一些有良知的法官。  其实关于纠正"揭、批、查"中的错误,不是什么没有政策的问题,说到底是云南当政者愿不愿意作的问题,愿不愿意克服派性增强党性的问题,难道中央为解决这个问题发的文件还少吗?从文件汇编中我们查出的有中发(77)4号文件(78)-48号文件,中纪二办秘字(80)25号文件,中发(82)9号文件(这是解决两案的纲领性文件)中办法,(83)9号文件,中办法(86)6号文件,这些文件-,当权者不是闻过饰非,就是走走过场。(82)9号文件当受害者从外省贯彻传到云南省后,他们为了压制中央政策在云南贯彻执行,还以泄密罪抓了近千人,关押了两-年多,其用心是何等歹毒。  思茅地区中院,根据这些政策,据我们所知,就曾进行过认真清理,并着手解决,在判刑的52人中,先后纠正了14人,某负责人告知某受害者,他看过500多份案件,一个够判刑案件的都没有。98年他们说准备解决几个有影响的人,县上的问题就好办了。  这14个人解决,难道中院不是依法改判的吗?是由于没有政策才改判的吗?  目前所谓没有政策,就是某大人物以言代法,在99年左右下了冻结令,用"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来反对党的有错必纠的原则,事过四、五年了,还在讲"案子不要谈""翻案是不行的。"省高院××讲我们已向省委写了报告,人家不答复怎么办呢?思茅中院×负责人讲:"如果上面有指示,我们不睡觉也会给你们办的"。"我们每次到省里开会,都提过这个问题,都说省委没有文件"。玉溪市委、景洪州委都曾写过专题报告,可见各级党委和政法部门都承认这个错案的既成事实,只是省委闭着眼睛说瞎话"没有冤、假案"。近日更加蛮横武断"案子不要谈,不纠正了。"这是你们在诚心构建和谐社会吗?是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吗?  "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到底是什么人的口谕,能具有这么大的能量?一,法律是公开的,是公共行为的准则,我们有知情权,我们强烈要求光明正大告诉老百姓;二,法律的实施与废止、解释,是人大的权力,这位"三不指示"的人有什么权力剥夺人大的权力。三,有错必纠,依法行政,清查中老一辈革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他有什么权力篡改。是全党服从中央、还是全党服从个人。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和正义在我们这一边,我们为了自身的清白,为了生存,为了建立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我们誓将抗争到底。纵观历史,大凡贤明的君主,其伟大之处-,必然是知错必改。共产党就是从不断改正错误中走过来而前进的。要知道正视错误并解决错误才是有信心、有力量、有良知的表现啊!  三、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28年的苦难,我们这些老上访,接触过各种各样的人,有广大的工人、农民、法官、老红军、老干部,他们早就对此事有过公平的定论,对省委某些人枉法弄权倒行逆施-行为早已深恶痛绝,本《信》将其要者录后。  50年代原云南省委副书记马继孔写了一本《紫苑随笔》有一这样一段话:"组织了几万干部,清查'四人帮'帮派体系,一个真帮派体系也查不到,查了15年却伤害了一大批自己的同志,执行的是"党内分裂向后看"。"他们对上不听招呼,听了传达拒不执行,对下,对伤害的同志,又封锁消息,也不平反,直至今天。"  原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鲁瑞林将军在《西南三十年》中写道:"云南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派性,根深蒂固,热衷于搞派性的人,在口头上并不承认自己有派性,但在具体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就必然在揭批查中发挥其破坏性和影响-作用……"  景洪县小勐养农场×××党委书记,在解决揭、批、查蒙冤坐牢释放回来安置就业的人员会上讲:过去我有派性,抓你们时巴不得枪毙,才解心头之恨,现在看来错了,司法上的事,我无权解决,现在回来了,同等工龄,别人拿多少,给你们拿多少。  思茅地区主管政法的×××副书记,1998年当听完受害人×××陈述当时揭、批、查时阴风熠熠、杀气腾腾的状况后,感叹道,这真是"山高皇帝远啊。""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不几天他就为这个受害者签发了改判文书。  ×××民警,她负责监控×××受害者,2004年8月15日为这个受害者送去了水果、月饼,见面后讲道:×大爹,我也知道你是受冤枉的,人家上面叫我来看着你,请你理解,出了什么事,我们的饭碗也会丢的啊!  思茅地区原组织部副部长,当时运动办公室负责人×××,一天与受害人×××不期而遇,他深切地握着手说:这些年你受苦啦,那时人家李德云(组织部长)想抓谁,就抓谁,哪个还敢说个"不"字,就连张文英(地委书记)也讲,老史啊全区凡公社以上一派观点的已经抓了2000多人了,这样搞下去,以后怎么交待!  这样的深切同情太多太多了,本《信》无法全写下来。  近来,科学发达,从《毛泽东旗帜网站》我们也获知许多老红军、老八路,也通过网上为我等鸣不平,如33年参加红军91岁高龄的郑加平老人,33年参加红军90岁-高龄的黄泥太老人;33年参加红军89岁的王忠远老人;37年参加八路军83岁的王奇老人,35年参加革命,原昆明市委副书记李书成老人……  由于28年来,我们有冤无处申,有状无处告,委省一些领导又固执已见,不愿改正错误,上访北京他们又监控又打压不能成行。怎么办?我们相信共产党还是好人多,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无门喊冤,才写了个贴子,希望网友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我们讲讲公道话,催催省委,改正错误,为构建和谐的云南做点好事,我等将永远难忘。  思茅市部分受害人叩拜  林进良 郭继忠 李文兴 郭喜群 杨春正 高岩 吴培信 李红兵 杨中湘 白荣华 金家柱 罗廷祖 刘仕昌 李红武 邱爕荣 王保昌  2005年5月20日

二00六年三月,云南省一百零七人给中纪委的《投诉状》
投诉人:陈发贵、李树林、吴培信、黄传华、包亚芳、罗廷祖、曾琼仙等 107 人,名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附后。  被诉人:中共云南省委  主要负责人:  地 址:昆明市西昌路 号;电话:  投诉人不服被诉人恣意执政,制订和发布违宪违法的云办发(2001)11号《省委专题会议纪要》(简称《纪要》),非法剥夺投诉人的合法申诉权,越权设定“没有改造好的邦派份子”罪名,并将此罪名强加于投诉人,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踏了《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的尊严!依据《党章》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特向中共中央纪委投诉。
  投诉请求  一、请求确认云办发(2001)11号《纪要》是违反《党章》第十五条、《宪法》第五条禁止性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属违宪违法的无效文件,予以撤销。  二、请求确认被诉人将投诉人认定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份子”、“文革邦派分子”并施行“监控”、“传讯”、强迫照相等非法侦察措施,是违宪违法的侵权行为,令其为投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请求责令被诉人及时解除对云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羁束,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受理投诉人的申诉。  四、为维护执政党中央及《党章》的权威和公信力,及《宪法》、法律的尊严,追究被诉人及其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都是年逾60的法定老年人,依法具有公民申诉权。投诉人符合法定申诉条件,因不服28年前的冤假错案,分别强加给投诉人的“四人帮黑爪牙、日伪汉汗”(即:杨秀杰的罪名),“现行反革命”、“打砸抢”、“推行林彪划线站队反动路线”、“严重违法乱纪”、“仇视社会”、“行凶打人”(详:证据2)等等罪名,而被处以刑罚(其中杨秀杰、罗庆明被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法院认定为“四人邦黑爪牙、日伪汉奸”“反革命、伪军官”“划线站队残害群众”罪,枉法判处死刑并剥夺上诉权而在上诉期内残遭枪杀;详:证据1),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多次个案提出申诉。由于被诉人制约司法机关,因而投诉人的申诉被司法机关以“省委决定凡‘两案’(即:林彪、‘四人邦’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不受理”为由加以拒绝!二十多年来,投诉人从中年申诉到老年,所得的答复或答以“四不”(即:不接申诉卷、不受理、不复查,错了也不纠正;详:证据3-1)或置若罔闻或悖法驳回(详:证据3-2)。6年前,投诉人老了,无人雇用打工,生活无着,无奈,多次向被诉人提出申诉,其以“四不”或冷遇对待。可是,时间将投诉人之间或原不认识或虽知名并无来往之关系,使之熟识了。既然被诉人认定投诉人的申诉案都属“两案”,那么投诉人的申诉即属同案,投诉人只得被迫聚集,依法推选申诉代表上访了。对此,被诉人不仅不扪心自省,“善体法意,顺遂人情”,维护投诉人的合法申诉权,及时解除其对司法机关的羁束,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受理投诉人的申诉,反而颐指气使、恣意执政:藐视法律地召开专题会议,制订和发布云办发(2001)11号《纪要》(详:证据3)将投诉人诬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份子”,诬指申诉人“实质上妄图否定‘揭批查’斗争和‘两案’审理工作的成果,企图翻案”。投诉人不敢恭维被诉人的法律水准!只有封建主义的独裁司法才不准翻案,社会主义的民主司法不仅允许,而且维护翻案!依据96年《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7号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法发(2002)13号司法解释第六条二款规定:“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所以“翻案”——申诉是受法律保护的,是防止刑事审判的冤假错案的司法救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首要条件!  于是,被诉人责令相关公安机关,对投诉人施行非法“监控”、强迫拍照,监视居住,甚至为堵截投诉人之申诉代表(2人)上访,不顾违法扣留、“传讯”申诉代表达20多小时(详:证据4),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九十二条二款“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之禁止性规定。这是违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几年来,投诉人数十次地向被诉人和有关司法机关申诉,然而一切努力都成枉然。被诉人如此我行我素,藐视国法,视投诉人之人权和合法申诉权如草芥,投诉人万难承受,誓死不服!  一、投诉人符合法定申诉条件  投诉人在“文化大革命”(简称:“文革”)前多数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其余的也是积极向上的青年。历史进入那急风骤雨般的时代,“文革”在全国大地上展开了。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简称《十六》条),毛泽东主席又带头贴出《砲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八次接见千余万红卫兵,发出“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要把无产阶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的号召。10月,中共中央又召开了以批判“资产反动路线”为中心的工作会议,《红旗》杂志1966年13期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传达了中共中央的“指示”(引自《康生与赵健民冤案》人民出版社第13页,以下简称《康与赵》;详:证据5),社论指出:党中央就是党中央,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党组织就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党组织,不按照毛泽东思想办事,不执行党中央的指示,为什么反对不得批判不得?为什么群众一批判一反对,就是反党反党中央?劝同志们不要听这些老爷们的胡说!投诉人就是在这历史的环境下参加“文革”的,也是不能抗拒不能予见的原因。  云南“文革”在1967年初分为“八二三派”(简称“八派”)和“砲兵团派”(简称“砲派”),投诉人参加了“八派”。  1、依法,投诉人无罪  投诉人被冤假错案强加罪名而被处刑罚:在1978年12月前判决的,占投诉人数的80%,是在被诉人坚决贯彻执行“英明领袖华主席‘抓纲治国’的战略”期间,是在被诉人的领导下,法院为了“保卫英明领袖华主席‘抓纲治国’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等而判刑的;在1979年12月前判决的佔投诉人数的15%,只有5%左右的人是在1980年元月《刑法》《刑诉法》实施以后判决的(以上详:证据2)。以上事实证明《纪要》所称的对投诉人的处理是“坚持‘从宽从缓’的方针和‘冷处理’的原则”是无证据证明的虚伪表述,是上骗国家,下欺百姓的谎言。恳请中纪委追究这有负人民的违纪行为!  现将投诉人被处刑的《判决书》(证据2)的一审下判时间分为三段陈述:  (1)1979年11月29日前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被诉人“以人划线”、“依靠一派镇压一派”,即:将“八派”划为“四人邦”在云南的邦派体系。因而云南的“揭、批、查”运动不仅省级、地(州、市)级、县级揪“邦派头目”、“邦派骨干”“邦派分子”,而且连公社、大队、中、小学和如小小昆明木器厂也要揪……。堂堂只服从法律的法院居然也采信了。如:证据2-60《判决书》确认昆明市呈贡县吴家营区吴家营村的杨崇信“积极参与公社邦派头目马汝能篡党夺权活动”;证2-70《判决书》确认昆明木器厂王福生“参与该厂邦派头目周庆余、林子良……”;证2-41《判决书》认定玉溪县师范学校彭国毅“积极追随师校行邦派头目……”等。法院认定这些“罪行”是依据哪部哪条法律规定?证据2证明,多数判决书不引依据的法律、法条,少数判决只引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甚至杜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惩治刑事犯罪条例》”(详证据2-100)。若按前者,则“八派”、“砲派”“摧资兵团”都触犯了,因为“两大派组织重复夺省委的权……”“夺权!夺权!!夺权!!!,在夺权声中,中共云南省委和省人委瘫痪,云南各级党政机构瘫痪了。……解放十八年之后的云南大地,‘旧’的政权在不情愿中塌台了”(摘自《康与赵》第28页;详:证据5-1)。两派包括“摧资兵团”都要“摧毁刘邓资产阶级司令部”,而在1974年“批林批孔”的运动中,砲派组成“反潮流”要“肃薄(一波)、肃李(成芳)”、“打倒谭甫仁”(原省革委主任)、“打到鲁屠夫”(原昆明军区付司令员、省革委付主任)、“打倒大叛徒周兴”(省委第一书记),这些大标语、大字报贴在昆明闹市区,是当时昆明人众所周知的事实。“6月23日至30日在省委召开地书会议上‘反潮流’又包围会场,影响会议进行。10月10日至23日,省委召开地(州、市)委书记会议学习……,会议期间,‘反潮流’人员冲击会场,将省委第一书记周兴和省委书记陈康围困了三天。10月17日,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从北京发来‘指示’要王必成转告李毅、方向东等同志将周兴放出来,并要省委做好群众工作,动员群众回到工作岗位上。”(摘自《云南五十年——中共云南省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日报出版社1999.12,第173页,以下简称《五十年》;详:证据6)。以上行为被诉人却不予追究,偏袒“砲派”。依据法理,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宣布此法有效前,依据此法科刑处罪是无效的。  至于判决书没有引适用之法律,只是笼统地“依法判决”是无法律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17日发布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程序总结》)“四、裁判”之关于判决书“应当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的规定,所以这些判决属无法律依据的判决,无效的。  而证据2中有几份判决依据1975年《宪法》科刑,更是错误的,如:证据2-83,景东县法院依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对吴学康“煸动”停工停产科刑,而该法条规定是:“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试问法官,“煸动公民主张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的行为是犯罪吗?合法行为遭到刑罚,在民主与法制的国度里发生,令人汗颜。所以如此适用法律是荒谬的。  1979年11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五届人大制定、批准的宪法和法律,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据此,在1979年11月29日前对投诉人科刑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属无效判决,因此投诉人依法有权申诉平反。  (2)1979年11月29日后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时期的一审判决,二审已进入1980年了。1980年元月1日起,《刑法》、《刑诉法》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关于刑法朔及力的问题”“(二)”之“2、刑法生效前的犯罪虽已追诉,而法院判决尚未确定(即:生效)的,在审判实践中,按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对待,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刑法》第九条规定:“本法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据此,法院分别认定投诉人犯“诬告陷害”、“诽谤”、“煸动打砸抢”、“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秩序”、“违法乱纪”等罪名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建国以来至此时就没有一部法律、法令、政策有这些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因而投诉人中被强加这些罪名的人是无罪的。至于投诉人中按文革《十六》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在“文革”各时期的决定、指示、文件,和按为宣传、贯彻这些决定、指示及文件由人民日报发表相应的社论精神,对某级党委中的领导乃至省委中的领导人有意见,写了大字报或写了材料按合法渠道交上级党委或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或人民日报驻昆明记者的向上反映的行为,是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为!证据2中的判决将此合法行为认定为“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篡党夺权”,是违宪违法的!因为个人不等于组织,地方组织不等于全党和中共中央!因为中共中央制定的《十六条》、中共“九大”、“十大”乃至“十一大”《政治报告》关于对“文革”的决议,在当时是合法并应贯彻,因为宪法确立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并且判决违反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中对否定“文革”对发动“文革”、“文革”后果的责任承担和“文革”中的两派都是错误的规定!因为投诉人的行为是为维护75年《宪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符合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以利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规定。因此,不顾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历史政治环境,和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硬要将“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罪名强加投诉人的多数(占80%),是违法悖情悖理的。“民主”是公民的权利!至今被诉人在《纪要》中坚持“不存在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问题”(详:证据3),是不顾事实,违宪违法的。被诉人指控投诉人是“没有改造好的邦派份子”,即:“两案”案犯。法院为何不以“两案”案犯来审理?被诉人认定“文革”中“八派”,从省至农村公社构成一个“组织严密的派邦体系”,参加各级“八派”组织的人,就是参加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邦派体系”,这,涉及全省几百万参加“八派”的干部和群众,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79年《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审应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被诉人规避法律不指令省“两案”审理办公室将材料移交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若依法定程序,投诉人一定会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投诉人的沉冤早就得以平反,将人生最宝贵的中年献给国家与民族,不致身陷囹圄浪费生命了!这道理很简单,我们无罪!因为我们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予见的原因,正如原省委书记普朝柱、付书记刘树生、尹俊参加“摧资兵团”、省委常委组织部长黄维彬任“砲派”大派专案组长一样;并且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会受被诉人制约,没有“砲派”派性,是会刚正不阿,公正执法的。  以上只就案件实体,依照法律应判投诉人无罪!  2、办案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前已陈述,被诉人从1976年底开始领导“揭、批、查”运动,就是“以人划线”(即:以王必成、赵健民,和以各单位参加过“砲派”的在各单位党委任职的领导划线,凡“保”的是正确派,凡有意见或反对的即是“邦派体系”、“篡党夺权”;这与1957年反右派时,凡向所在单位领导提意见即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观点何其相似乃尔啊!)“依靠一派,镇压一派”,于是投诉人就先后被所在单位或“隔离审查”或名为参加学习班实为“隔离审查”而被非法拘禁了。于是投诉人被架喷气式或五花大绑在大、小会上任人批斗、毒打、侮辱、咒骂;有的被挂黑牌游街、游乡、游村,警车广播开道;有的被带上手铐、脚镣拉到大会上批斗……。经过如此的“发动群众”,由各单位对立情绪很大的“砲派”或倾向“砲派”(少数)的人组成“专案组”。“专案组”用指供、诱供、逼供甚至刑讯逼供之非法手段,逼投诉人“交待”、“揭发”问题,证据2?——这些判决书中采信的“同伙交待”就是用这种法西斯审查方式取得的。这是私设公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否则,被诉人必须解释云南各单位“隔离审查”的行为是否违反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二款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之规定?!“隔离审查”投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少则半年、多的3、4年,后来法院将隔离期折抵刑期(详:证据2),是合法或是以权压法?!哪部法律规定各单位(非司法机关)拘禁公民,私设公堂是合法的?用反宪法、反法律的手段审查投诉人并科罪处刑,是对人权和法制的践踏!总之,案件从审查到起诉、审理程序都是严重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早于1956年11月在《程序总结》“三、审理”规定:1、必须公开开庭审理;2、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3、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陈述”,“物证须当庭审查,辩别真伪,并让被告辩认”……;5、被告有权辩护等。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两法施行前有效)规定,必须公开开庭,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投诉人被追诉的案件,其实际程序是:  (1)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投诉人可能犯罪的情况下,就被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封建独裁的决计问罪在先,锻炼周纳罪状在后的手段!  因为,专案人员是“砲派”或倾向砲派的人,与投诉人对立情绪大,不可能客观收集证据。所以,专案人员用指供、诱供、逼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手段,收集“证据”。他们将传闻当作事实,用推理当作证据;将咒骂的大字报底稿当作“受害人”的揭发了。由于专案人员不懂什么叫“篡党夺权”、“邦派体系”、“诬告陷害”、“邦派骨干”、“反革命”“划线站队”等等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也不懂任何刑事案件必须以“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要素证明案件事实,才能达到法律上的真实,所以专案人员就按上级指示或媒体批判文章的名词,罗织罪名报公安局了。  (2)公安局不经审查,即盖章抓人。如:证2-97判决认定景洪县的工人曾庆官在1968年“文革”时仅20来岁,因故打了领导一耳光也被抓起来了。  (3)法院审理程序更是严重违法:I证据2中凡1980年前判刑的,都是未经公开开庭审理即下判决(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是以未经质证的无效证据支持下判的,如:证2-2、3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上山打游击”、“阴谋策划反革命应变活动,妄图上山打游击”等的事实,后被否定就是证明;II公诉人都未出庭;III单位“专案”人员参与案件审理;Ⅳ案件经办法官都是“砲派”或倾向“砲派”观点的,显然影响公正判决,如:证2-3《判决书》(83)复刑复字111号,法院确认:A“在‘文革’期间,组织带领职工冲击市委机关”认定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B“在市党干会上诽谤重机厂领导同志是‘还乡团’团长”等,构成诽谤罪。先不说“还乡团”一词来自1976年5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和同年2月25日在中共中央“打招呼会议”上华国锋的讲话(《五十年》第183页;详:证据7及7-1),只论昆明市中级法院搞派性,锻炼人罪,故意适用无效法律!理由是:中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不会不懂法律没有朔及力,其明知前罪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后罪是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的。构成后罪要件是“告诉才处理”,重机厂领导人未向法院起诉,法院是无权追究刑事责任的(难道重机厂的领导是中共中央或国家领导人,可以提起公诉?否!)。因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在“1976年2、3月”间实施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据此,法院追究前、后罪的刑事责任是违法无效的,因为《刑法》实施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令和政策有此二罪名的规定。  证据2中几乎40%的判决认定“冲击”“县书会议”、“党员干部会议”是“篡党夺权”的反革命性质。向领导——人民的公仆反映意见和要求,公仆不作为,只好到其召集的会外主张要求,在当时《宪法》和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执行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客观方面是1975年《宪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三款、第二十八条一款保护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是合法行为!所以把不搭界的罪名“反革命”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强加给投诉人,是派性,依法应宣告无罪!  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说明证据2中百余份判决书的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审理,整个程序和实体判决都是严重违法的。对此,依《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诉人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由此,可以证明被诉人在《纪要》中称:“对犯罪者的起诉、审判,都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话,是骗上欺民的谎言。  3、锻炼人罪  被诉人在《纪要》中硬说:“不存在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问题,那么让事实来证明吧!  (1)恣意判刑  依据75年、78年《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主体不合法的中共普洱县委,施行不须犯罪事实,不须法律依据,对参加,“八派”的该县小学教师罗庭祖,按奈不住派性的愤怒,就亲自出马下判决,“判决书”全文如下(详:证据2-1):  对反革命犯罗庭祖的处理决定  经县委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对现行反革命犯罗庭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陆年。  中共普洱县委员会  (印)  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判决”不仅使罗庭祖失去六年的自由,出狱后还遭到吊销户口,失去在中国大地上合法的生存权,用罗本人的话说“被开除了国籍”,至今罗身罹绝境,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判决”中还恬称“依法判处”,如此横行恣肆,真是无法无天,令人发指!在查遍封建时代的明、清历史,像这样的司法行为是绝无仅有的。透过罗庭祖案,可窥被诉人领导的“揭、批、查”运动的一斑,也反映出投诉人所受的苦难。请中纪委追究这蹂躏宪法和法律的罪恶行为!  (2)草菅人命  被害者杨秀杰,山西屯留县人,1946年参军,49年入党,在解放战争中多次立功,从战士提升至连长,1963年以13军123团营教员的军职转业到云南江川县工作,64年任县民政科长。“文革”开始他就被当地“砲派”打为“走资派”,被戴尖尖高帽与县委书记一道被批斗。68年又被江川“砲派”关押在江川县江城镇,后又转移至县人委办公室达半年之久。县革委成立,他被“结合”进县革委任常委。可是,在“揭、批、查”运动中他却被“砲派”诬为“四人邦黑爪牙”、“日伪汉奸”、“历史反革命”而被捕,他在受尽折磨后,玉溪地区中级法院法院胆大妄为地枉法判处死刑。在中共江川县委领导下,为使杨秀杰被枪杀,公然强令县干部、群众签名、盖章、盖手印:“要求枪毙杨秀杰”:在县委县政府机关工作的干部,若不签名盖章就视为与反革命划不清界限,遭大会点名小会批判;家在农村的,凡不签名盖章就不分口粮和现金,……。这样,在虚假的“民愤极大”、“万民签名要求”下,杨秀杰被判“死刑”。  被害者罗庆明,江川县第一中学教师,云南昆明人,解放前任过国民党军校教官(文职),1949年跟随云南省政府主席卢汉起义后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随军进驻西藏,在平叛中荣立三等功。然而,在“揭、批、查”运动中被“砲派”污为“历史反革命,伪军官”同杨秀杰一样,被捕后受尽肉刑,被游街批斗,被打得体无完肤,无法站立,惨不忍睹。同样,在中共江川县委领导下,为了抢杀罗庆明也是逼农民签字,制作轰动全县的“万民册”,造成“民愤极大”的假象。于是罗庆明也被玉溪中级法院枉法 “判处死刑”。  该法院向杨、罗二人宣布“死刑”的第二天,1978年9月19日杨、罗二人就惨遭杀害,非法剥夺了杨、罗二人及其家属上诉权。这哪里是执法,是谋杀!杨、罗二人被杀后,法院不准家属收尸,不公布判决书,还逼迫家属离婚 “否则就要斩草除根”;至今法院仍不将判决书给受害者家属!(详:证据1-1、1-2)。这血淋淋的事实,竟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云南大地上,是在被诉人领导“揭、批、查”运动,于1978年“6月下旬,省委召开地州市委书记会议,又提出要在深入揭批‘四人帮’的第三战役中,增加批判林彪的份量,对那些搞‘划线站队’起家,以后又疯狂进行篡党夺权的阴谋的邦派骨干份子新老账一齐算,揭深批透,特别是杀人犯,证据确凿(注:可以捏造)的要公开审判,处以极刑”(引自《五十年》第195页;证据7)后发生的,也是原省委书记普朝柱任中共玉溪地委书记(江川县属玉溪专区管辖)时发生的。  哲人培根说:“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  投诉人写至此,望天无言。不知何日将草菅人命,谋杀杨秀杰、罗庆明的污官酷史绳之以法?  以上事实和法律证明,强加给投诉人罪名的判决书是:I,审理程序严重违法;II、实体审判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III、没有经质证、查实的合法证据支持判决认定的事实,就穿凿附会,锻炼人罪,以权代法将投诉人科以刑罚。  依据《刑诉法》第204条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即79年《刑法》第九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朔及力规定的;(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投诉人符合上述法定申诉条件。  二、被诉人不执行中共中央决议、指示和文件,对抗法律规定  被诉人不执行中共中央《对揭批“四人邦”斗争中受审查人员定性处理的意见》的“二”关于“划定问题性质的界限:对同四人邦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应根据其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中的罪行大小、错误轻重确定其问题的性质”,该条“(一)”之“7、”规定:“组织邦派势力,阴谋策划篡夺中央国家机关一个部、委,或一个省、市、自治区领导权活动,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和武斗事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的规定,将整个“八派”打为“四人邦”邦派体系,从省直到公社层层揪“邦派头目”、“邦派骨干”、“邦派份子”、致 使参加“八派”的大批干部和群众被当作敌人,因而被冤、假、错案抢杀2人、判刑入狱的多达5万多人(证据8)。这是被诉人违反《决议》关于“文革”两派都是错误的,没有什么高低之分,应当否定的规定;否认参加两派(“八派”、“砲派”)的绝大多数人是好的比较好的,两派中的坏人是极少数而导致的恶果。也是被诉人违反《党章》规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原则的后果。  投诉人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根本没有政治、组织上的关联,更不是“首要份子”!被诉人却将投诉人打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份子”、“文革邦派份子”,这是将整个“八派”认定为“反革命集团”违法行为的承续,这涉及全省参加“八派”的几百万人的大案,应按《刑诉法》(79年)第十六条之规定,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是,被诉人规避法律,未经依法审判,仍将(2001年以后)“八派”当作“反革命集团”,违反了《刑诉法》第十三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之禁止性规定。据此,被诉人将投诉人打为“没有改好的邦派分子”、“文革邦派分子”,是越权设定罪名,严重侵害投诉人的人身权!这是其一。  其二,判刑五万多人,冤假错案遍布全省。而被诉人对抗中共中央“对冤假错案一经发觉坚决纠正的”指示:1、被诉人于1978年11月23日召开全省43万人参加的广播大会,“愤怒揭批云南军内外”“那个资产阶级邦派的后台(即:鲁瑞林,原昆明军区付司令员、省委付书记)”“密谋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云南日报》1978年11月23日第一版,即:“一、二四”案;详:证据9),这是轰动全国的政治大假案。该案经中央联合调查组调查,作出“查无实据,应予否定”的结论。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79年10月批准了联合调查组《关于“一、二四”案调查终结的报告》,要求“过去在‘一、二四’案问题上对鲁瑞林同志的批判及报刊文章中的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详:证据10)。此案株连数以千计的人,投诉人中现还有不少人被株连,至今未予平反。可是,被诉人不传达、不公开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示,不为被株连的投诉人平反。2、不执行中发[1982]9号文关于:“按照胡耀邦同志和陈云同志阐明的中央对‘两案’处理的方针政策和《纪要》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审慎地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两案工作”的规定,被诉人不仅不执行这一规定,将原决定按人民内矛盾处理(详:证据11)的参加过“八派”的老干部、原省国防工办付主任李树林(1946年参军,1948年入党)逮捕,未经开庭审理即下判决,判处伍年徒刑;更有甚者,1983年投诉人中有人听说有中发(1982)9号文便议论文中规定“给生活出路”,被诉人领导的昆明市政府和其他有关地州县政府竟下令公安局以“传播谣言”、“泄密”为由,再次抓捕近千人入狱(详:证据12)。所以9号文下达后,被诉人既不给投诉人出狱后的生活出路,更不按中共中央要求复查案件,纠错平反。3、被诉人不执行中发(1983)9号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报告》关于“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公、检、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主动的抓……务必把一切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由于被诉人制约司法机关,因而投诉人出狱后的申诉大多数不被受理,即使投诉人中的少数人得以复查,因被诉人思想路线不端正,法院总是从派性出发,总留大尾巴,将无罪之人让其负罪坐牢,只是改罪名或减点刑。4、投诉人不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关于:中共中央要求“一九八七年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的规定,由于被诉人制约各级司法机关,所以投诉人的申诉司法机关仍不受理,直至1998年(详:证据13)。  其三,被诉人不执行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不彻底否定“砲派”,对“砲派”中的头头瞻徇回护,对参加“八派”的干部,哪怕是老干部也“决不心慈手软”的。如,大型企业昆明重机厂的“砲派”头头禇英豪,其在1967年12月“文革”中多次私设公堂,主持审打干部和群众十多人,其中厂党委付书记尚开基被毒打致重伤,该厂“八派”张自荣被铁棒打断手、脚后,被拉到重机厂后山遭抢杀,全身被打成蜂窝状,暴尸荒山,惨不忍睹(详:证据14)。在“揭、批、查”运动中,由于他“揭、批、查”“有功”,从一般干部提为办公室主任,他利用职权大肆迫害大批参加过“八派”的干部和群众,连68年后进厂未参与重机厂“文革”两派的复转军人以及从东北富拉尔基重机厂调到该厂的干部,也被他打成“四人邦”“邦派骨干”、“邦派分子”,并用刑讯逼供、迫害家属的恶毒手段,蓄意制造昆明重机厂“邦派体系密谋武装叛乱,图谋上山打游击”的大冤案(详:证2-3),使该厂一百多名干部、职工惨遭迫害,其中22人被以现行反革命逮捕,高级工程师张大吉被逼自杀身亡。在禇等一伙“砲派”头头的密谋下,重机厂党委60%的常委、70%委员、80%团干部被打为“邦派骨干”、“邦派分子”,惨遭迫害。以上事实证明,褚英豪就是一个负命案的恶人!然而,被诉人“以派清派”,使褚英豪得以飞黄腾达,从文革前的一般干部被提升为中共昆明市委付书记、昆明市常务付市长。这一倒行逆施,激起重机厂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纷纷举报。褚却加以压制。被诉人鉴于群众的压力,于1984年9月4日“免去”褚中共昆明市委付书记的职务,9月10日昆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褚的副市长职务(详:证据14)。此事《云南日报》、《人民日报》都作了报道。可是,1985年7月,“文革”参加“摧资兵团”的普朝柱被提升为省委书记,对褚英豪这么个恶人,不仅不依法立案审查,依法公正处理,给全省全国人民一个说法,反而将褚英豪又提升为云南省化工厅厅长、省人大常委至退休(详:证据14)。又如,大型企业昆明机床厂“砲派”头头χχχ,1968年将女工XXX双脚打断致残,指挥武斗等等恶迹,却在“揭、批、查”运动中“有功”而入党,被提升为付厅级付厂长至退休。再如:“砲派”大派“专案组长”黄维彬,从一般干部提升至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纪要》制定者之一;原省委常委常务付省长、现省人大常务付主任刘绍尧,是云南大学“砲派”“文攻武卫”负责人,也是从一般干部提升起来的。而对省革委付主任1959年国家主席刘少奇接见过的女英雄徐学惠,因是“八派”推荐以英模代表结合进省革委,即被罗织罪状定为“四人邦”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骨干分子,“开除党籍,下放安排一般工作”(《五十年》第195页;详:证据15);对民兵英雄藏族干部中共云南省委付书记七林旺丹、全国劳模省委常委赵学全,因参加过“八派”或倾向“八派”,统统被免职。以上事实说明,被诉人派性多么严重。  其四,被诉人不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文化大革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除对若干野心家、阴谋家必须另行处理外,对于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即党内斗争)办法来处理”的决定,将云南全省“八派”当作“帮派体系”从省至公社层层揪“帮派头目”、……(详:证据2),因“帮派”及“追随林彪‘划线沾队’反动路线”被判刑的高达五万多人。对此,被诉人却缩小数字,谎报为“经过反复审查定案,最后全省7569名清查对象(人数达几百万的“八派”,被从公社、小厂至县、地州市至省层层“隔离”、“学习班”审查,才这么多?)的处理情况是:判刑24人……”(《五十年》第228页;详:证据16)。这是上骗中共中央,下欺人民的大谎言!墨写的数字遮不住投诉人多年牢狱的苦难事实!被诉人明知错了,但在普朝柱派性的领导下,却不依法纠正。所以,在云南,历史像面团,任随人们揉来揉去,“林彪反革命集团”与“八派”、投诉人根本不搭界,却被硬联系上;到21世纪,历史的面团通过 《纪要》又将“法轮功”与投诉人塑连上了。  于是,高高在上的省委书记令狐安先生,不管投诉人的申诉,也不理老红军原昆明军区付政委胡荣贵将军的意见,不顾原昆明军区一批老干部证明关于对证2-20判决书认定的转业干部骆文心“趁‘划线站队’之机”,在昆明军区殴打他人“伤残”纯属子虚乌有(详:证据17),偏听“文革”时是“砲派”专案组长、从一般干部很快提升起来的黄维彬,和李汉柏的派性谎言,同意制定发布《纪要》,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中纪委审查,维护投诉人的人权。  三、《纪要》是违宪、违法,违反党章的文件  《纪要》于2001年3月发布后,被诉人不仅指令有关公安机关“监控”投诉人,而且现任省委书记白恩培先生2002年12月23日在“省委七届三次全会上的报告”之(三)中竟然说:“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文革帮派分子串联翻案活动的力度加大,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云南日报》2002年12月26日头版;详:证据18)。将投诉人认定为“文革帮派分子”是越权设定罪名,违反《刑诉法》第十二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禁止性规定;将投诉人合法的申诉行为置于“严历打击”之列,是对《宪法》第五条五款、第四十一条二款和《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藐视,严重侵害了投诉人政治和人身权利。  《纪要》不顾证据2和本状“一”证明的事实,其“三、云南‘揭批查’和‘两案’审理工作是稳妥的”之中,在该文第7页以权压法地作出:“对犯罪者的起诉、审判、都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存在冤错案和‘落实政策’问题”的“结论”,于是,该文以偷换概念的手法,将投诉人不服刑事冤错案的申诉,偷换为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辖的案件,在其第9页称:“最近,中组部对这类申诉案件(注意:《纪要》是针对投诉人的,申诉的是刑事案,不属组织部门管辖)有明确指示:……③对文革问题(什么问题?)的申诉案件,一般不搞复查,只进行复议。”由此,在该文第12页竟然打着中共中央政策的旗号,“规定”:“对‘文革’问题的申诉案件,按照中央对处理这类问题的一贯政策(按:有如此法外律条吗?若真有,就不必要《刑诉法》了!?),一般不搞复查。”这是《纪要》针对投诉人制定的土政策,用以对抗法律,掩盖“以派清派”,冤假错案遍布全省的问题;以此羁束行政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2005年5、6月,投诉人中部份人向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申诉,该局以昆信(访)复字[2005]1号、8号分别复函,称:“按照中央对处理‘这类问题的一贯政策,对文革问题的申诉案件,一般不搞复查’”,“总体上不存在冤错案和落实政策的问题。”经与“市政法委……等部门商定,……不予受理。”(详:证据19)。这是《纪要》的“结论”与“规定”对下级政法委等机关羁束的证明。2005年7月至今,投诉人分别多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立案庭长、审判委员田X不同意受理申诉,他说,省委11号文(指《纪要》)规定,对文革问题申诉案一般不复查,因为不存在冤假错案……知道这个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在省委领导下,不能不执行,所以不受理;他连申诉状都不接了。该“结论”和“规定”违反《党章》总纲关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的规定,违反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只有党中央才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表示主张”的规定。因为“纪要”的“结论”和“规定”,违反《刑诉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也是违反《宪法》第五条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宪法和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执不执行,属全国性的重大问题!被诉人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职权于不顾,竟然以《纪要》对外表示其主张:“不存在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问题,”“对‘文革’问题的申诉案件,一般不搞复查,”实质上是取销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剥夺司法机关进行再审立案的审查权及监督权。  《纪要》以揭露“二、认清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帮派体系犯下的罪行”为名,将无有效证据证明、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定、与《康与赵》第339页的数字相同的“罪行”:“他们利用夺取的部分权力,……在全省制造冤假错案15175件,审查1387367人,划为‘九种人’的达257828人,他们施用100多种酷刑,打死逼死17269人。”对此,投诉人提出异议!在中共中央号召构建和谐社会,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今天,《纪要》的作者向全省党员和干部发布这些捏造事买和“罪行”数字,是煸动阶级斗争,或是煽动派性、煽动仇恨?抑或是让境外敌对势力用以功击中国人权的“依据”?“100多种酷刑”,刑“种”的定义、刑“种”名称、施刑和受害人名及其情节能用证据证明吗?“打死逼死17269人”?为什么被枉法处刑的五万多份判决中设有一份判决作出被其“打死逼死×××”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呢?投诉人厌恶派性!这些数字是否“砲派”专案组提供?!黄维彬先生应当向中共中央纪委说清楚。  综上所述,《纪要》违反《党章》总纲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宪法》第五条、四十一条和《刑诉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属以权压法的违法文件,依法应予撤销。《纪要》用文革一派之言,煽动派性和仇恨,破坏构建和谐社会、以德治国的氛围,且文过饰非[早在1979年2月22日以安平生为第一书记、王必成为书记的被诉人,由《云南日报》发表题为《善始善终地结束好揭批查运动》的社论,要求“就全省绝大多数地区和单位来说,当前主要是搞好定性处理工作”(详:证据20),这,符合证据2大多数判决书的下判时间],不顾投诉人被冤假错案强加罪名而被处刑罚的大量事实,硬说是“严格执行”了中发(1982)9号文精神,作出:“不存在冤错案和‘落实政策’问题”的结论,以捏造“中共中央对这类问题的一贯政策”为根据,作出:“对‘文革’问题的申诉案……一般不搞复查”的非法“规定”,以此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使投诉人的合法申诉遭到压制至今。据上,《纪要》是反法、悖德、悖理、悖情的派性而又野蛮的文件,应予撤销。令投诉人誓死不服的是,被诉人发布《纪要》后,指令有关公安机关对投诉人实施非法“监控”、监视居住(至今),甚至以“传讯”为名,实为拘禁投诉人申诉代表(二人)上访;并将投诉人打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分子”、“文革邦派分子”,与“法轮功”同列,要“严厉打击”,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人权!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人权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呈请中共中央纪委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让投诉人晚年给子孙后代有个说法,以慰天年。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1、本状附本1份,17页 投诉人:陈发贵、李树林、  2、《证据目录》1份,页 罗庭祖、包亚芳等107人  3、与《证据目录》名称、数量相符的证据 2006年3 月20 日  4、投诉人名单1份, 页。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朱昆泉:《揭开云南“揭批查”的黑幕》
发布: 2007-7-23 17:47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衷心感谢革命老前辈郑加平同志,揭开了云南“揭批查”的黑幕,倾诉了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和真正共产党员无法倾吐的心声。
“揭批查”是当时党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场政政治斗争,党内的政治斗争波及到广大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甚至不惜动用各种司法,行政手段、党纪国法、残酷打击迫害普通的共产党员、干部、群众,直至基层没有脱离过生产的工人、农民。云南的“揭批查”首创了建党建国以来镇压广大人民群众和共产党员的先例。
今天善良的人们,脱离了阶级斗争的观点,以被“万花筒”般的现实扭曲了的眼光,和长时间以来被政治骗子“精英们”搞迷惑了的思想,看到云南“揭批查”运动,批斗150余万人,作各种党纪、政纪处理15万人、判刑5万余人、枪毙2人的历史事实,你们会觉得不可思议,觉得不可能,甚至不相信。
我和我们单位的一群“揭批查”的受害人,就是云南“揭批查”运动黑幕的见证。
我叫朱昆泉,今年65岁。1962年高中毕业后,因为当时蒋介石要“反攻大陆”,就报名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入团入党,是优秀的“五好战士”和“神炮手”。1968年8月遵照党中央的部署,退伍回到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当时正值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各地各单位要“大联合”,成立“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的时候,由于我是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各方面政治条件好,就被群众选举作为“群众代表”,经上级批准,成为了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革委会”的委员。
正当我年富力强,在党和人民赋予我担负职责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竭尽全力工作的时候,云南的“揭批查”运动开始了,我也就祸从天降。1977年1月11日,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的一些人,紧跟当时云南省委的部署,以清查与“四人邦”有什么黑关系和“篡党夺权”为名,将我“隔离审查”,非法拘禁在单位上不到六平方米的一间小黑屋内,十多人轮流看守,犹如对待凶残的阶级敌人。在经历了各种刑讯逼供、大会批、小会斗的一年零三个月的“隔离审查”后,经“专案组”多方内查外调,查遍我的祖宗三代,证实我既无“历史罪恶”,更无“现实罪恶”,我既无任何资格和能力,能够高攀上“四人邦”去与他们有什么联系,更无任何资格和能力,能去“篡党夺权”。
1978年4月11日,莫名其妙地我竟被昆明市公安局以“坏份子”的罪名将我逮捕,并以“坏份子”的罪名,由昆明市公安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作了起诉。由于没有事实为依据,也无法律为准绳,无由定罪。但按照云南省委的部署,和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某些人的意图,决不能放过他们--费尽心机已经捞在网里的。他们上下勾结,串通一气,为了紧跟云南省委,司法机关竟置党纪和国法于不顾,知法犯法,竟将一个没有经过任何党籍处理的共产党员,改换“罪名”,强行以“反革命一案”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
在我服刑期快满的时候,1982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诬陷罪”将我改判为三年。我以共产党员的身份蹲了挂着共产党牌子的监狱,真不知道心里是什么滋味!这就是云南的“揭批查”。当时只有800余名职工的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按照当时云南省委的部署,办各种整人的学习班长达2年多,被批被斗数百人次。
被定性处理的,在我出狱后作了一下了解,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的“揭批查”,以11人判刑劳改,10人劳动教养告终。(党纪、行政、政纪处分无法了解)情况如下:
鲁道江:男、汉族、1945年参加革命的老八路、老共产党员。成立革委会时任公司革委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 揭批查”运动时被逮捕,以上山打游击,组织参与“武装判乱”为由,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逼得老婆离婚、妻离子散,刑满后不给生活出路,生活无着,悲愤交加,患癌症,无钱医治,不幸病故。
费 启:男、汉族,马车工人出身,初中文化程度,原为公司的修理工,成立革委会时,以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任公司二车队队长。“揭批查”时,被以参与组织上山打游击等罪名,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刑后,老婆被逼离婚,妻离子散,在狱中悲愤交加,患上了肺癌。刑满出狱,不给生活出路,孤身一人,生活无着落,患病无钱医。1983年5月去世,死时是站立不动,抬头仰望苍天,帮他处理后事的亲友看着他这悲愤无极的情景,无不泪流满面。大家帮他整理衣物,想找一件象样的衣服给他穿着离去,结果只有他出狱时带回的一件劳改队的棉衣还算整洁,这样一个曾为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过无私奉献的老工人,就这样穿着劳改队的衣服到另一个世界去了。他的生前死后,都被“揭批查”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王 伟: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当年仅是个20多岁的青年工人,公司二车队的修理工。“揭批查”时,因家庭出身成份高,就被以“阶级报复”、打人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不给生活出路,流落社会。2003年患上膀胱癌,前期治疗已尽其家中所有,现在高昂的维持生命的医药费已无力支付,死不冥目地在死亡线上挣扎,期望能早日还他一个清白。
兰映天,男、白族,高中文化程度,1962年参军,1968年退伍到运输公司的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在公司里是普通工人,任驾驶员,“揭批查”时,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毛来仲:男、苗族,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志愿军复转军人。在公司任驾驶员,“揭批查”时,被以“反革命打砸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李炳臣:男、汉族,1968年由昆明市汽车技工学校毕业后分到公司的学生,1971年参军,在部队入党,1973年退伍回到运输公司,在保卫科当工作人员。“揭批查”时,被以“打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余 宽: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老马车工人出身,在公司二车队当修理工,“揭批查”时,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王家福: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伍军人,在公司任驾驶员。粉碎“四人邦”时,几个人在一起议论说毛主席说华国锋:“你办事我放心”。王家福说:“你们哪个听见了?!”就为这一句话,在“揭批查”时,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张文明: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老马车工人出身,任公司驾驶员。“揭批查”时,被以“打人”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学习班上被逼供信残酷折磨,患上了心脏病,2004年,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马云生:男、回族,文盲,老马车工人出身,公司二车队的修理铜工,“揭批查”时,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被以“屠宰耕牛,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梁清泉:一车队队长,被判劳教3年。
唐炎鑫:一般干部,被判劳教3年。
周锡德:一般干部,被判劳教3年。
郭维新:漆工,被判劳教3年。
钟正昆:青年工人,被判劳教3年。
李默生:青年工人,被判劳教3年。
叶红义:青年工人,被判劳教3年。
刘真君:青年工人,被判劳教3年。
段怀云:老工人,被判劳教3年。
周继华:老锻工,被判劳教3年。
这就是一个仅有800余名职工的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的“揭批查”,这就是当时云南省委领导部署的“揭批查”,毛主席说过: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揭批查”这种残酷打击镇压广大人民群众和共产党员的黑幕,被人死死捂了30年,30年来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这一切的一切,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我们这些人真的就是犯了他们所拟定的这些罪了吗?我把以上黑幕掩盖下的冤案公诸于世,就是要让事实说明不是,绝对不是!追根溯源说穿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共产党员,积极参加了党中央号召,毛主席亲自领导和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们要紧跟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要做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无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党不变修,国不变色。我们紧跟党中央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打击了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粉碎了他们妄图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因此他们对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共产党员,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我们当时惨遭的残酷镇压,就是“永不翻案”的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为了复辟资本主义,准备从幕后走向前台,扫清障碍的前奏。
现在30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国家的巨变,已把毛主席生前多次告诫我们,要十分警惕的问题都已变成了现实。新老走资派们仍然还不满意,他们正聚集资产阶级的各种势力,竭尽全力腐蚀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要加快在中国全面复辟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了。我们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捍卫无数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和我们几代人无私奉献换来的社会主义。我们把个人的命运和国家的兴衰,寄托于真正的中国共产党,我们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我们。
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者:朱昆泉 2007年7月24日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一百零七人《请求撤销《云办发[2001]11号文件》的报告》
原标题《关于请求撤销违法违宪的《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办发[2001]11号文件》的报告 》
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全体代表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全体委员   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即将召开,云南揭批查受冤弱势群体第九次给“两会”写报告了。为什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云南被云办发[2001]11号文件剥夺了。公民依法申诉被云南省政法部门“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错了也不纠正”的超越宪法特权而拒之于法门之外已三十一年了,何以“依法治国”?年复一年给全国人大的维权报告,也没有音讯,故再报告如下:   一、150多万人受冤的云南揭批查运动   从1976年底到1983年云南省委领导的揭批查运动,违背了党中央“文化大革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除少数阴谋野心家另行处理外,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必须采取“冷处理”和“从宽从缓”的方针。但云南省委,派性和权力相结合,将云南“文革”中一派群众组织打成“‘四人邦’云南邦派体系”全省上下层层清查,抓捕判刑。同时制造了以原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鲁瑞林为首的“武装叛乱”“武装夺权”“上山打游击”的假案,从军内高级领导干部到战士,地方老干部到民兵组织都被“涉案”。云南揭批查受清理审查进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批斗的150多万人;受党纪、政纪、开除公职处理的15万多人;被判刑入狱的5万多人判处死刑2人,审查期间捆绑吊打、刑讯逼供,被打死,逼死的千余人。   昆明市寻甸县13个公社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全部以“四人帮”帮派骨干篡党夺权的现行反革命罪判刑入狱,两个农民生产队长也以篡党夺权反革命罪判刑七年。全县判了一百多人。   云南揭批查抓“四人帮帮派骨干”,工厂抓到班组的“工人四人帮”农村抓到生产队的”“农民四人邦”。昆钢车间抓“四人邦”,还要“三男一女”,连一名军嫂也抓上凑数。   处在高黎贡山里的腾冲县桥头生产大队,揪出了“农民四人帮”,分别是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生产队长和大队信用社会计。回民马天祥以“阴谋篡夺大队党支部领导权”的罪名,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刑14年,妻子被逼疯,女儿被拐卖,家破人亡。   玉溪市江川县的民政局干部杨秀杰,是参加解放战争,多次立功的老干部,罗庆明是江川一中的体育老师,是西藏平叛立功的转业干部,两人被定为“邦派后台”,发动全县签名,“要求枪毙杨秀杰,罗庆明”,采取不签名不记工分,不分口粮的手段,造成“民愤极大”假象,被玉溪市中院判处死刑,不给上诉,于1978年9月枪杀,还不给家属判决书,不准家属收尸至今尸骨无存。   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两名革委会副主任被审查批斗,一名被判刑。生产队长23人被关押,数百名干部社员被捆绑吊打。更为荒唐的是,凡被批斗者,人人罚款100元,由县委副书记罗应祥带着民兵挨家挨户收罚款。   云南揭批查枉法滥判无辜,五万多份判决书,五万多人的政治生命和血泪,是铁的事实,云南省委向党中央和公众宣布和云南党史记载,云南揭批查判刑只有24人,欺上瞒下。三十一年来不准申拆,不给生活出路,有的农民出狱后,不给落户,不分土地……云南的揭批查运动制造了云南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错案。   二、最高检践行“依法治国”方略,成立刑事申诉检察厅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最高检于2000年9月10日,召开全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宣布最高检,成立刑事申诉检察厅,旨在让老百姓有冤有处伸,有状有处告。韩杼滨检察长强调“对申诉积案不查,有错不纠,就是违法失职,明知错案而拒不纠错,一错再错,就是枉法读职。(引自2000年9月10日《检察时报》头版)   胡克惠副检察长说:“对依法应该予以维持原判决定的,要态度明确,坚决维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原处理决定,不管有多大困难和阻力,都要按法律规定,坚决纠正,还当事人一个清白,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该赔偿的坚决赔偿……。“(引自2000年9月13日〈云南信息报〉头版)   有冤要伸,有状要告的云南揭批查受冤者,依法向属地法院检察院和原单位提出申诉。不到四个月时间,申诉形成规模,这是枉法滥判的必然后果。是“依法治国“依法维权的政治文明的进步的可喜现象。   三、违反宪法,剥夺公民申诉权的云办发[2001]11号文件出台   2001年2月26日,当时的由省委书记令狐安(现任中纪委常委)副省长李汉柏(现任云南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黄维彬(现已腐败下台)三人决定召开全省紧急专题工作会议,三人会上的讲话,将依法申诉的公民,非法定罪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分子”“帮派残余分子”;将依法申诉的行为,定为“为‘四人帮’翻案”“否定云南揭批查伟大成果”;对依法申诉者取采“四打一挖”措施(即孤立、打击挑头扛旗的骨干分子;彻底打掉他们妄图翻案的幻想;及时打掉他们的组织,打断他们的联系。对那些骨干分子和幕后策划者、指挥者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摘自中共云办发[2001]11号文件第12页)三位领导的讲话内容,于2001年3月2日形成了“紧急专题会议《纪要》”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办发[2001]11号红头文件发至全省各基层连夜传达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法申诉是公民的权利,应受《宪法》保护。   依法受理公民申诉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从1979年的《刑法》《刑诉法》公布施行,到1997年《刑法》修订,这是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到了2001年3月2日中共云南省委居然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出台云办发[2001]11号红头文件,以“云南揭批查运动和两案审理工作……不存在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问题”的“绝对正确的结论”,干预司法,不准公民依法申诉,不准政法部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典型的“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红头文件是“依法治国”不可多得的反面教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上访者:“揭批查的申诉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错了也不纠正”的法外律条,使宪法和法律在云南成了一纸空文。   四、云办发[2001]11号文件统治下人权被肆意践踏,在云办发[2001]11号文件笼罩下的云南大地,依法申诉的公民却成了公安机关的专政、监控对象。   ①按申诉上访名单“照单请客”被公安局传唤到各地派出所威胁、恐吓进行审问、笔录,强行在笔录上按手印,更不能容忍的是要被传唤者站到派出所的墙边,象小偷、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样,强迫照相……人格受侮辱,人权尊严被肆意践踏。遇重大节日、活动、警察、保安人员监视居所,最长者达8天8夜之久。   ②在云南申诉无门的状况下,派代表到北京上访,公安警察围追堵截,把上访者从飞机上、火车上拦截下来,关押(称置留)非法搜查行李和随身物品,非法审讯,并强迫照相,使70多岁的李树林同志身心和经济受到摧残和损失。   ③要求省委撤销云办发[2001]11号文件,在省委信访室门前,遭警察施暴,将80多名70岁左右的法定老人,强行推、拖、扭、抬、丢上警车,拉到昆明市体育馆关押。郭继忠当场被扭伤腰,不能动弹,送往医院。膀胱癌患者王伟被强行扭、拖丢上警车受伤,当晚大量尿血,病情恶化,现已去世。十多人老人被扭伤手臂,撕烂衣、裤,扭烂手表。警察对风烛残年老人施爆的2006年“3.21事件”激起了昆明市民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④为避免老年人再受类似"3.21事件"的伤害,便采用书面请求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长预约接访,由5名代表参加、时间地点由领导决定。几十次“预约接访报告”石沉大海,有序上访遭无理拒访。2007年1月11日,派信访代表到省委信访局讨个回应。70岁左右的老人们有序地坐在信访接待大厅等候领导来接待代表。省委又下令出动防爆警察100多人,多辆警车,到信访接待大厅抓人。老人们手挽手含泪高唱《国际歌》,喊着“中国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的口号,抗议和阻止警察抓人,警察两次冲散人墙,冲进接待大厅,将冲击倒地的9名老人(其中三名老妇)拖、扭抬丢上警车,拉到市西山区公安局关押,一天不给吃饭……。   从2006年的“3.21事件”,到2007年的“1.11事件”,中心议题是要求省委听取撤销云办发[2001]11号红头文件的报告和诉求而遭到残酷镇压的。   2006年3月中组部、中纪委派巡视组到云南,云南省揭批查受冤者3000多份申诉报告寄到巡视组,组长祁培文向申诉人承诺:“把情况带到北京汇报,研究解决的办法”。2006年4月就"要求撤销违宪违法的云办发[2001]11号红头文件,向中纪委写了《投书状》有107人签名,也给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寄了《投书状》,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2006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到云南考察,巡视组长祁培文和省委书纪白恩培向胡总书记也汇报了上述情况。   2007年7月,老人们进京上访,五位同志被抓回(一人在京2人在途中,2人在昆明)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在云南,违宪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红头文件”,公民投书控告,胡总书记不管,党中央不管,全国人大不管。老百姓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尊严、权威,维护自身人权,在中国到底由谁来管???问苍天,天不应,问大地,地不答。“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在哪里???到何处去寻找???   五、希望之光   2007年11月27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并强调《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007年11月下旬,到各部分政法机关和最高检调研时两次强调:“……要着力,着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我们希望把“着眼”和“着力”落实到“着手”,变成“着手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的问题”。真正让老百姓有冤有处伸,有状有处告,促进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00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同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做好政法工作的五点要求,其中“要维护人民权益”一题中强调:“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要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胡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提出了“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给人民以希望。但是政令出了中南海,并不是都能遵照执行,中发[1982]9号文件,到云南27年,至今都没有传达贯彻落实,是最典型的实例了。   六、我们的请求和建议   根据《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和建议。   1、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的第八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责令中共云南省委自行撤销违宪违法的云办发[2001]11号文件。因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云南省委也不例外。   2、云南省委领导的揭批查运动,将“文革”中一派群众组织打成“四人帮”云南帮派体系,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派划线,以派定罪,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重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云南揭批查所判案件,违反1980年1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九条,运用溯及力判处案件是无效的。   云南揭批查运动制造了冤假错案,同时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揭批查既得利益集团,为巩固发展其利益,出台了违宪违法云办发[2001]11号文件,不准公民依法申诉,不准政法部门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一次又一次地镇压公民申诉维权。他们受既得利益所趋动,从本质上和实际行为上,不能自觉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到云南实地调查,作出相应决定,拯救冤民,昭雪冤魂,解除受株连的子孙后代背负的冤谱,切实解决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问题,将“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社会。   恳请"两会"关注云南。报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报告人:   李树林 吴万宝 钟 丽 安炬祥   田 俊 宋国强 李长友 杨思祥   尹华才 息嘉良 杨吉丰 马首良   耿明贵 金家柱 赵 凯 施云生   刘仲权 方 棉 张正清 包亚芳   李正启 桂保龙 朱昆泉 杨崇信   刘志忠 丁 雁 刘志宏 雷廷富   汪多闻 周炳发 王 发 杨仁民   黄传华 李忠厚 杨荣辉 杨凤全   叶宝平 胡海泉 唐之建 高培芳   俞晓文 梁凤呜 骆尚彬 孔德苍   王福生 罗绍祥 刘 荣 张奎林   罗中明 杨红礼 田忠义 孙朝银   王大林 王占国 李炳臣 张 金   师本龙 孙根芝 伽正喜 李 聪   贺 聪 丁忠福 陈发贵 熊国宝   黄梅先 王 玲 古安生 李金陵   艾文彬 李积德 林家才 王兴武   贺加烈 杨 谦 刘金祥 马应生   于祖培 廖光碧 许少先 于 宽   唐万鹏 王汝清 吴培信 施德邦   沈 烳 董华春 高清云 丁建华   丁执恭 龚庆生 周金昌 王成佑   李其明 薛继才 孙 良 李久华   蒋银构 叶家先 宋 猛 石济仲   李光彩 邱秉苍 高湘南 龙巧英   高家贵 李 祥 宋自华 张祖荣   李 龙 何 清 赵加义 杨声誉   梅永源 王学华 马光第 杨本茂   毛振成 陆洪星 赵忠才 那天佑   毛来仲 张自强 王 发 黄成龙   张延贵 马学功 施从善 郭继忠   张文学 梁建萍 颜尧贵 林进良   周载祥 杨吉平 张进昌 罗庭祖   金和益 郭 平 肖明忠 杨宝贵   王瑞明 李红兵 魏石清 段希陶   李文兴 李桃兴 李向明 梁剑平   林凌鹏 丁金寿 黄建文 刘启汉   唐之建 王家福 董时汉 曾琼仙   华 陵 窦根相 雷荣生 张世显   李春楷 洪家祥 赵自荣 张秀英   杨 丹 魏德升 陈兆翔 马光华   杨恩佑 彭传芝 唐天材 马敬新   虞老玉 陈建昆 方 绵 宋天喜   徐 明 赵光斗 付觉吾 张保明   张 顺 杨永祥 李忠厚 徐典模   王学华 张占云 张文清 李国汉   秦长生 吴 刚 杨福云 张华强   刘建友 方文林 曹文宝 杨文顺   赵道富 普华荣 杨子明 周培信   郭 平 黄勇为 李寿海 杨万先   冯鹏书 王华生 官体富 周大勇   何荣荣 郝文荣 冯宝清 李贵香   滕少清 王幼志 严家荣 帅素芳   李朝友 孟庆岚 华 峻 王幼功   马美云 左 应 王云仙 杨再兴   王 霖 刘志兴 张竹兰 马学功   阮金祥 聂文烂 马超群 柯 平   吴选风 苏应达 王开云 诸泽高   杨德洪 陈昌武 赵正斌 林家才   谢廷升 李显宗 赵正宾 李应昌   杜崇德 李连培 李云开 陈谦贵   方文林 罗寿昌 余刘礼 张大学   孔承平 尹加盈 葛海生 陈启先   钱德珍 李向明 金合益 张宝明   苏履华 杨增堂 赵季林 赵忠武   邓自逵 马太稳 吕伯伊 程德剑   苏红昌 陈兴启 张振雄 李襄蒙   周济云 邓仙兰 王正发 高 辉   马金文 李其富 李振华 王 沛   孟国富 杨国富 李焕星 周云生   吴万宝 皋振邦 周淑华 自培义   郭龙昌 时耀龙 杨尚谷 杨体仁   秦长荣 刘光国 陈元龙 徐继华   常永新 樊代源 杨荣芳 王炳仲   施丕振 刘其祥 杨 位 舒定然   2008年2月25日

二00八年三月七日,李树林等人致全国“两会”的公开信
关于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26年来拒不贯彻执行中发[1982]9号文件  ——为解决我们的生存权,致全国“两会”的公开信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  十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  我们是云南揭批查受冤弱势群体,在一年一度的“两会”召开之际,连续第10次给“两会”写报告了,虽然都石沉大海,但是我们还是要写,因为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历史,为未来,为后人我们也要写!  今天的信是向“两会”代表、委员诉说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26年来不贯彻执行中发[1982]9号文件始末的事实,以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  毛泽东主席逝世后,以安平生、王必成为书记的云南省委,违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把一大批衷心拥护共产党,坚决执行党中央关于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的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干部、工人、农民,打成“‘四人邦’云南邦派体系”,作为敌我矛盾,动用专政工具判刑处罚,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云南揭批查运动自1976年末到1983年,计:被不准上诉名为处死实为谋杀2人;被判处刑罚入獄5万多人;受党纪、政纪、行政开除公职处理15万余人,受审查、批斗的150多万人,审查期间被打死、逼死千余人。其面之广,其数之巨,堪称全国之最!  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是“文革”后指导揭批查的纲领性文件。中发 [1982[9号文件下达,云南5万多受害者都早已被判刑锒镗入狱了。虽然政策明显滞后,但它毕竞是一把……尺子。然而,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视此文如洪水猛兽。  一、封锁、抵制、对抗中发[1982]9号文件是云南省委的必然选择  云南以安平生、王必成主政的省委,站在资产阶级的派性立场,利用掌握的权力,违背1975年、1978年《宪法》,所搞的揭批查运动,以决计问罪在先,锻炼周纳罪状在后的法西斯手法,制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云南冤狱遍地、一片白色的恐怖。派性既得到利益集团弹冠相庆,加官晋爵。到1982年已是他们收获权力和利益的黄金时期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传达贯彻中发[1982]9号文件,对云南执政当局,显然是不利的。他们搞的以派划线,大搞派性报复的违纪违法的揭批查,就会大白于天下;他们私设监狱、刑讯逼供、打死逼死干部群众上千人的罪责,就必将受到追究;其以党代派、以权代法,锻炼人罪,枉法判处数以万计无辜者刑罚的狰狞面目,必将暴露……;他们费尽心机篡夺的权力,也会受到质疑和动摇。……  为巩固派性利益集团一统云南的天下,对中发[1982]9号文件,执政当局对该文封锁、抵制、对抗是其必然的选择;对传播中发[1982]9号文件者则以大狱伺候!  二、传播中央文件精神者被抓捕,向中共中央举报者被判刑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统一的国家,执政党有关其党员及人民权益的文件,让人民知道,是尊重和维护党员与人民的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举。可是,在其他各省传达贯彻中发[1982]9号文件的消息,使云南的蒙冤者们,窃窃私语、偷偷议论,传播该文件的精神,希望能纠正云南揭批查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但事与愿违,这一可怜的梦想似的应然权益,在云南是不准私语和议论的,因为触犯了云南的派法!当国保部门侦得上述私语行为,云南省委再次下令,再用刑罚镇压的手段,对付私议传播该文件的无足轻重的客体似的人们!这似乎是不准说话的王国的童话?不,人民代表们!这是千真万确的血泪事实啊!请看:  原云南省交通厅的张显忠、傅觉悟,原昆明市委宣传部的王海泉、昆钢的董时汉,×××的家属陈建英等,都因偷偷传播中发 [1982]9号文件精神,被以“现行反革命”、“泄密”等罪名抓捕入狱。全省在同一时期,因同一问题被抓捕的都是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竞达千余人。这些人被关押的时间,最短的三个月,最长的达三年多。云天化的钱厚源因传播了该文件精神,就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三年徒刑,其高大的身躯被压弯投入囹圄,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保山地区干部滕少清,根据中发[1982]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保山地区在揭批查中违法、违纪的实际,向中共中央写了报告。按理说,这是共产党员的权力,是《宪法》保障、党章允许的合法行为。但云南省委受不了了,怎么能容忍自己辖下的问题,被捅到中央去呢?于是,他们派公安厅的张××和省纪委的贾××,冒充是“中央调查组”找滕少清调查落实所反映的问题,滕欣喜若狂,将时任保山领导搞揭批查违法、违纪的问题一一汇报。滕少清哪里知道,这次谈话成了他“攻击”领导的“交待”证据。因此,1982年11月2日,滕少清被以“反革命罪”宣布逮捕。《云南日报》为此还在头版发了专讯:“坚持邦派立场,攻击清查工作,诬告陷害领导,保山地区邦派残余分子滕少清被依法逮捕”,并配发短评——《保持应有的警惕》。  这种以监獄与舆论双管齐下的残暴手段说明,当时的云南省委“执政”为谁不是很请楚吗!无须注释。  滕少清在狱中受尽折磨,当局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逼供、诱供、指供。保山地区检察院以“反革命罪”对其起诉,由于没有任何“反革命”证据。只要有权,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滕少清最终还是于1983年4月28日,以“诬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为“(1983)保地法判字第04号”。  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政策,是下级党组织的本职工作和职责所在,也是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言论和行动应该是一致的。而云南省委之所以不仅不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反而在全省范围内动用专政工具、舆论工具,以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手段,肆无忌惮地对付传播该文的这群被压在社会底层的没有法律,没有人权尊严的过着苦难生活的人民——毛泽东时代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等革命者——是为了维护揭批查既得利益集团利益!法纪何在,天理何在?以上事实说明,云南的揭批查,是见不得阳光的!把持省委大权的宗派利益集团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欺上压下,有恃无恐的独立王国。  三、云南省委既出台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又不执行,是作“秀”  1982年5月31日,中共昆明市委根据中发[1982]9号文件精神,给中共云南省委作了《关于对劳改劳教释回的邦派人物安置处理的报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批转了昆明市委的《报告》,出台了云办发[1982]26号文件。中心内容是“由原单位安置就业,安排其生活出路”(附上,中共昆明市委的《报告》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可惜是画中之饼。  中发[1982]9号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关于“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确定安排其生活出路”的規定,若执行可缓解政策相对人的处境。当时我们的年龄都在35-45岁之间,具备就业条件,有的具有专业知识,一技之长,安置就业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云南既得利益集团,对坚强地话着出狱的人,是最大的“心病”,必须置于死地而后快,怎么能给“安排生活出路”呢?所以出台云办发[1982]26号文件是作秀,完全是应付中央。云南省委自己出台的文件,自己也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机关被判刑的几十人,一个也没有“安排生活出路”,连昆明市委也不执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全省各地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宪法》给我们就业的权利以及……,统统被剥夺殆尽,政府不执行中央政策,单位当然拒绝安置了,其他单位又不敢收“帮派人物”!这是云南特别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云组通[2003]3号文件,是否定、篡改中央政策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揭批查文件的公开,中发[1982]9号文件终以《文件汇编》的形式让老百姓看到了。蒙冤受害者不但被判刑,出狱后又不安置就业,不给生活出路,那么用中共中央的政策来维护自身微弱的生存权利,就成了我们唯一的选择。  衣、食、住、行、医,是人们不可缺失的生存条件,是最起码的人权。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给出路”是共产党的一贯政策。  据说在法治国家,是权利苏醒的时代,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由于被政治和生活所逼,我们不断在属地各部门申诉上访无果的情况下,被逼进京上访,为此又被监控、被行政拘留,哪有人权!云南公权力侵权是公开化“合法化”,维权者受打击镇压,云南当局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和法律,……。我们曾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上访,送报告,云南省委、政府、人大领导们20多年来,对我们从来是不屑一顾,视同无足轻重的客体,可以任意处置的。在中发[1982]9号文件下达21年后,作为其下属部门的云南省委组织部,煞有介事地出台一个云组通(2003)3号文件。这个文件把中央文件中的“……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的明确规定,篡改为“生活确有困难,参照低保,酌情处理”。这个既无中央规定的精神,也无实施的可操作性。云组通(2003)3号文件错误在于:  1)违背执政党的组织原则。云南省委组织部颠倒了组织阶位,它不仅用云组通(2003)3号文件,否定省委云办发的(1982)26号文件,更否定了中发(1982)9号文件。这种下级越权否定上级政策的做法,请代表们评定吧!何为“组织部”?组织部目无组织,岂不怪哉!  2)从经济上看,揭批查中被判刑出狱的人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当时的年龄是35-45之间,如果认真按“给出路”政策去办,他们应该而且能够就业,不仅能够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谋取生活,还必将为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不但能自食其力,还能养育子女,敬孝父母,家庭卸累,社会形象也会好些的罢。  然而,云南省委却冷酷无情地剥夺了我们从事劳动生存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当年为糊口,无法尽家庭责任,而今已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无经济来源,成了家庭的沉重包袱,被逼无奈,才不得不成群结队到省委上访,谁之过?!  “确有困难,参照低保,酌情处理”的云组通[2003]3号文件,是对被剥夺者的再剥夺。而把剥夺者打扮成“慈善家”,对被剥夺者“恩赐低保”,甚至附加“不得申诉上访,否则立即取消低保”的政治条件。即使这样,全省绝大部分的受害者至今连低保也没有。逼得原永善县农业局长投了金沙江,临沧邮电工人上吊自尽,昆纺工人饿死昆明街头,原铁路局转业干部刘绍祖病饿死于家中,老鼠啃吃了他的眼、耳和手趾、脚趾……2008年元旦去世的刘荣光同志,都是贫病交加、无钱治病、惨死在家中无人过问。类似情况不胜枚举,却是21世纪云南大地上“和谐”的现实!  云组通(2003)3号文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退休享受退休工资、医保社保,与“参照低保、酌情处理”在经济待遇上是有较大差别的。省委组织部的(2003)3号文件严重损害了蒙冤受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地地道道的漠视人权的文件!云南百姓中流传的顺口溜是:“中央文件封起来,省委文件做招牌,组织部文件最权威,跟毛主席革命的群众最可怜!”  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遭云南省委蔑视、封锁、抵制,其以云办发(1982)26号文件作秀欺骗,忽悠了党中央;省委组织部的云组通(2003)3号文件,视无辜受冤者——法定老年人群体,是任其施捨的封建制度下的奴隶!而中共云南省委代表着一派揭批查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曾为新中国的建立、曾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而流过血、汗的我们历来是不屑一顾,颐指气使的。不仅如此,还残暴地非法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三十年来对我们的呼声置若罔闻,哪有“三个代表”的踪影?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云南当局,以鸣鞭为得意,竟将依法维权申诉的老年人定为“没有改造好的邦派分子”“两案人员”,是“不稳定因素”,继续在政治上镇压,生活上虐待;以剥夺公民合法权利者“有功”,维权者“有罪”的“理念”,这是“以人为本”的“云南特色”。  共建者共享,这是十七大政治报告肯定的,而我们这些老年人中,有参加抗日战争,打击日寇的老八路,有参加解放战争,为新中国建立打过仗,负过伤的老干部;有抗美援朝,保卫祖国援越抗美,保卫边疆的干部战士;绝大多数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各条战线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知识分子和基层干部以及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改天换地的工人、农民。中国改革开放的基础,是在伟大领袖毛主席领导下,坚持独立自主,自立更生,依靠亿万人民艰苦奋斗创造出来的!那时,我们为了国家的发展,在国家高积累,个人低收入的创业环境中参与共建几十年,理应共享。“参照低保,酌情处理”的“施舍型文件”,是对共建公民合法权利的再剥夺,是侵权!公正、公平何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们向“两会”写报告,是根据《宪法》总纲第五条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地方政府最根本的职能,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所管辖区域有效实施。云南省委、省政府26年来漠视法律、拒不贯彻执行中发[1982]9号文件,因而省高级法院对公民依法申诉,明目张胆答复“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错了也不纠正”的法外野蛮律条,中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难道不要过问和追究责任吗?,用牺牲《宪法》的尊严、中央的公信力、公民切身权利作代价维护的“稳定”,能 “和谐”吗!?  五、我们的要求:  1、《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規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连弗兰西斯?培根都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惡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对依法申诉的代表答复说:对申诉“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错了也不纠正”的严重的司法违法行为,请全国人大予以追究,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对全省5万多人的冤假错案又被压了30年不准申诉,请求全国人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由其依法责令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依法再审,纠正冤假错案。这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社会本质要求,履行构建“和谐社会”的诺言。  2、非法剥夺了公民依《宪法》,按政策肘应就业的权利,造成了庞大的特殊弱势群体,不能用“低保”而一推了之,而应该落实中发[1982]9号文件,云办发[1982]26号文件,以云南国营二九八厂为榜样,由原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退休职工待遇,解决生活问题。  恳请“两会”关注云南,切实追究26年拒不贯彻落实中发[1982]9号文件政治责任,切实解决五万多人的生存问题,我们期盼回音。  写信人:李树林 吴万宝 钟 丽 安炬祥 田 俊 宋国強  李长友 杨思祥 尹华才 息嘉良 杨吉丰 马首良  耿明贵 金家柱 赵 凯 施云生 刘仲权 方 棉  张正清 包亚芳 李正启 桂保龙 朱昆泉 杨崇信  刘志忠 丁 雁 刘志宏 雷廷富 汪多闻 周炳发  王 发 杨仁民 黄传华 李忠厚 杨荣辉 杨凤全  叶宝平 胡海泉 唐之建 高培芳 俞晓文 梁凤呜  骆尚彬 孔德苍 王福生 罗绍祥 刘 荣 张奎林  罗中明 杨红礼 田忠义 孙朝银 王大林 王占国  李炳臣 张 金 师本龙 孙根芝 伽正喜 李 聪  贺 聪 丁忠福 陈发贵 熊国宝 黄梅先 王 玲  古安生 李金陵 艾文彬 李积德 林家才 王兴武  郝加烈 杨 谦 刘金祥 马应生 于祖培 廖光碧  许少先 于 宽 唐万鹏 王汝清 吴培信 施德邦  周金昌 王成佑 李其明 薛继才 孙 良 李久华  蒋银构 叶家先 宋 猛 石济仲 李光彩 邱秉苍  高湘南 龙巧英 高家贵 李 祥 宋自华 张祖荣  李 龙 何 清 赵加义 杨声誉 梅永源 王学华  马光第 杨本茂 毛振成 陆洪星 赵忠才 那天佑  毛来仲 张自强 徐仕成 黄成龙 张延贵 马学功  师从善 郭继忠 张文学 梁建萍 颜尧贵 林进良  周载祥 杨吉平 张进昌 罗庭祖 金和益 郭 平  肖明忠 杨宝贵 王瑞明 李红兵 魏石清 段希陶  李文兴 李桃兴 李向明 梁剑平 林凌鹏 丁金寿  黄建文 刘启汉 唐之建 王家福 董时汉 曾琼仙  华 陵 窦根湘 雷荣生 张世显 李春楷 洪家祥  赵自荣 张秀英 杨 丹 魏德升 陈兆翔 马光华  杨恩佑 彭传芝 唐天才 马敬新 虞老玉 陈建昆  方 绵 宋天喜 徐 明 赵光斗 傅觉悟 张保明  张 顺 杨永祥 李忠厚 徐典模 王学华 张占云  张文清 李国汉 秦长生 吴 刚 杨福云 张华强  刘建友 方文林 曹文宝 杨文顺 赵道富 普华荣  杨子明 周增信 杨 位 黄勇为 李寿海 杨万先  冯鹏书 王华生 官体富 周大勇 何荣荣 郝文荣  冯宝清 李贵香 滕少清 王幼志 严家荣 帅素芳  李朝友 孟庆岚 华 峻 王幼功 马美云 左 应  王云仙 杨再兴 王 霖 刘志兴 张竹兰 马学功  阮金祥 聂文烂 马超群 柯 平 吴选风 苏应达  王开云 诸泽高 杨德洪 陈昌武 赵正斌 林家才  谢廷升 李显宗 赵正宾 李应昌 杜崇德 李连培  李云开 陈谦贵 刘其祥 罗寿昌 余刘礼 张大学  孔承平 尹加盈 葛海生 陈启先 钱德珍 李向明  施丕振 张宝明 苏履华 杨增堂 赵季林 赵忠武  邓自逵 马太稳 吕伯伊 程德剑 苏红昌 陈兴启  张振雄 李襄蒙 周济云 邓仙兰 王正发 高 辉  马金文 李其富 李振华 王 沛 孟国富 杨国富  李焕星 周云生 吴万宝 皋振邦 周淑华 自培义  郭龙昌 时耀龙 杨尚谷 杨体仁 秦长荣 刘光国  陈元龙 徐继华 常永新 樊代源 杨荣芳 王炳仲  舒定然等等。  2008年3月7日

  2008年4月18日
二00八年四月八日,李树林等人《关于将不贯彻执行中发[1982]9号文件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纳入“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白恩培书记、秦光荣副书记、省长、李纪恒副书记、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同志:  中共云南省委发出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目的是要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要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通知》并提出了把握五个重点问题,并要求增加大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知》明确要求,在五个月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大讨论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我们是云南揭批查运动的受害者,我们拥护中共云南省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让解放思想成为领导和群众互动,共同要求媒体成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载体,真实反映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情况。
  一、造成云南特困群体的原因  32年前的揭批查运动,中共云南省委违背了党中央开展揭批查运动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违背了中纪二办[1980]25号文件“关于定性处理工作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定为敌我矛盾的面要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的根本原则。  中发[1982]9号文件明文规定: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直接策划、亲自参与……”。党中央的文件,把要判刑的用“只限于”的四种情况,并把判刑的范围限定在“直接策划,亲自参与的人”。  中共云南省委却把云南“文革”中的一派群众组织打成“四人邦云南邦派体系”,五万多张盖了各级法院大章的判决书,有哪一个人能够得上参与“两案”?能“直接策划、亲自参与”的?从省级机关到工厂班组、农村生产队,凡是参加或观点是八·二三派的,无一不受批斗审查。被判刑出狱的五万多人,至今仍被官方称之为“两案”人员。实行“政治稳定包保责任制,划地为牢地管控着”。  对照中发[1982]9号文件,“四人邦云南邦派体系”被判刑的5万多人,枪杀2人,纯属冤案,无辜受冤坐牢,出狱后又剥夺了安置就业的劳动权利,是造成这一群体生活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给生活出路”,中央有政策,省委有文件,却26年拒不执行,是恶意非法剥夺人权。是公权力剥夺民权最野蛮、最残酷的恶搞。  中发[1982]9号文件,是“两案”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两案”审理的指导思想、定性原则和从宽从缓“冷处理”的处理方针,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体现了党的一贯政策。  云办发[1982]26号文件,是省委办公厅批转昆明市委对判刑出狱邦派人物安置就业的报告而出台的文件,是中发[1982]9号文件,就“安排其生活出路的”专题性具体实施的文件。但是中共云南省委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封锁了中发[1982]9号文件,自己出台的云办发[1982]26号文件,也是为了欺骗党中央,并不贯彻执行。更不可思议的是,甚至连写《报告》的昆明市委,得到省委批转的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居然也拒不执行。  为什么云南把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封锁起来?26年不贯彻执行?这是明目张胆地公然对抗、蔑视党中央的领导;对五万多人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问题、权益问题,居然可以26年不予理睬,是人民政府、人民公仆吗?“给出路”是共产党的一贯政策,过去,对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清皇朝的遗老遗少都要给生活出路,当今的腐败分子出狱后,不但给生活出路,还给特殊的住房和照顾,为什么对参加“文革”的干部群众,不但无罪判刑,而且刑满后几十年不给生活出路?揭批查运动是云南历史上受冤人数最多,涉及面最广,受迫害时间最长。“一朝被判(枉判),终身受罚”的封建专制暴政。至今还在施行着。这与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的十七大精神是极不对称的,应该解放思想,废除了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云南当局26年来的做法。上,不受党中央文件政策约束,党中央的政策针插不进,水泼不进;下,不管百姓死活,我行我素,为所欲为。政治生态环境恶化,多么残忍,多么可怕啊!
  三、扩大开放,为什么中央政策不能对老百姓开放?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说:“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到其他各个领域,全面改革的进程势不可当地展开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对外开放的大门毅然决然地打开了……。”  对外开放毫无保留。对内开放了吗?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系更为直接的中发[1982]9号文件,云办发[1982]26号文件,为什么既出台又封锁呢?“安排其生活出路”的规定,是对政策相对人有利的,为什么对老百姓有利的政策文件要封锁?而且长期封锁达26年之久,至今也没有开放呢?  昆明钢铁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同志,负责任地到省档案馆去查阅了中发[1982]9号文件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明确表示:我们查到了文件,你们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按中央文件精神是早该解决的。走访的同志要求单位“按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办,给生活出路。”劳动人事干部为难地说“我看到的文件,是档案馆的,不是省委下发的,如果省委下发,我肯定会照办的。”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们强烈要求,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将封锁26年的中发[1982]9号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开放公布,贯彻执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四、“给生活出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胡总书记说:“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在中共云南省委《通知》“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把握重点的第五题是:“如何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我们提出开放公布中央和省委文件、落实给生活出路政策,是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符合省委《通知》的重点的,是依法按政策的合法要求。作为云南地方政府的职能是: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应该解放思想,开放中央政策,还政策于民。  我们的当务之急:要吃饭!要生存!要治病!要住房!我们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宪法、法律和党中央政策给我们权利被省委和政府非法剥夺了,现在应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真正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依法按政策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时刻了。  有的人别有用心,为凌驾于中央和省委文件之上的云组通[2003]3号文件摇旗呐喊,什么“生活确有困难,参照低保酌情处理”这是云南省委组织部越权篡改中央和省委文件“安排生活出路”原意的违纪乱作为的文件,是无效的。现在物价飞涨,特别是基本生活的食品都无法保障。玉溪市原文化馆馆长李懋功,1943年入党,揭批查被打成反革命,判刑17年,现已82岁高龄,以每月175元低保,既不够吃饭,更谈不上治病吃药。昆明市木器厂电工王福生被定为反革命判刑12年,现已78岁,以每月170元低保,何以生存?昆明市原重工局副局长贺聪,每月到居委会领200元低保, 10年不变,这是200元的十年“死缓刑”。“农民四人邦”是云南揭批查的特色,刑满回农村后,有的不给落户,有的不分土地,昆明市寻甸县就是其中一例。”这种想着法子、变着花样的整人办法的“创新”,千方百计地虐待、尅扣,使应该享受安置就业、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人干部,却遭到如此悲惨境遭遇,是可忍,孰不可忍!  解放思想关键是说实话,讲真事,摆查问题,正视问题,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方法,真正解决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切忌一面动员解放思想,一面设置思想和问题禁区(通称:不包括揭批查遗留问题)。
  五、解决特困群体生活出路问题的整改意见  为解决好云南揭批查历史遗留问题,就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建议重申: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是中央“两案”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其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是不容质疑的。云办发[1982]26号文件,是贯彻中发[1982]9号文件,就安排生活出路的专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文件,是[1982]9号文件的补充和具体化。由于历史的原因,两个文件没有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责任在省委。  根据云南实际情况,现将中发[1982]9号,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发至全省各地州市县及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学习贯彻执行。  2、范围:严格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的规定,在“两案”审理的清查运动中:被判刑、劳教、开除工作的;有的判为免予刑事处分、无罪的,单位不予接受安置的;有的被抓捕入狱,因没有可判之理由而释放,单位拒绝安置的;受单位隔离、审查批斗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注销户口至今的;农民被判刑出狱后,不给落户,不分土地的。  3、执行范围的认定,由原单位负责认定。  4、总的原则:按照中发[1982]9号文件安排生活出路的原则,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实际问题。  5、标准(有两个供参考采纳):①按国营二九八厂的办法,出狱后由原单位重新录用,开始计算工资、工龄。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②按河南省郑州市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单位退休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813元)的标准;(2008年元月又按照郑州市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的标准,他们又增加退休金),医疗费按单位职工工资4.5%的提取标准发给个人;医保问题由原单位每年出资280元,到社区办理医疗保险;  6、经费来源:①由原单位负责;②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③既无单位,也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财政负责。  7、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单位负责。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用行政问责四项制度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积极参与“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将云南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抵制对抗中发[1982]9号文件26年的严重侵害五万多人合法权益事实查摆出来,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真正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基层听意见,统一认识解难题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行力、公信力,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为领导掌握情况,特向领导提供有关省市、地区、单位解决类似问题的资料,供参考。  附件于后
  报告人:  李树林 吴万宝 钟 丽 安炬祥 田 俊 宋国强  李长友 杨思祥 尹华才 息嘉良 杨吉丰 马首良  耿明贵 金家柱 赵 凯 施云生 刘仲权 方 棉  张正清 包亚芳 李正启 桂保龙 朱昆泉 杨崇信  刘志忠 丁 雁 刘志宏 雷廷富 汪多闻 周炳发  王 发 杨仁民 黄传华 李忠厚 杨荣辉 杨凤全  叶宝平 胡海泉 唐之建 高培芳 俞晓文 梁凤呜  骆尚彬 孔德苍 王福生 罗绍祥 刘 荣 张奎林  罗中明 杨红礼 田忠义 孙朝银 王大林 王占国  李炳臣 张 金 师本龙 孙根芝 伽正喜 李 聪  贺 聪 丁忠福 陈发贵 熊国宝 黄梅先 王 玲  古安生 李金陵 艾文彬 李积德 林家才 王兴武  郝加烈 杨 谦 刘金祥 马应生 于祖培 廖光碧  许少先 于 宽 唐万鹏 王汝清 吴培信 施德邦  沈 烳 董华春 高庆云 丁建华 丁执恭 龚庆生  周金昌 王成佑 李其明 薛继才 孙 良 李久华  蒋银构 叶家先 宋 猛 石济仲 李光彩 邱秉苍  高湘南 龙巧英 高家贵 李 祥 宋自华 张祖荣  李 龙 何 清 赵加义 杨声誉 梅永源 王学华  马光第 杨本茂 毛振成 陆洪星 赵忠才 那天佑  毛来仲 张自强 徐仕成 黄成龙 张延贵 马学功  师从善 郭继忠 张文学 梁建萍 颜尧贵 林进良  周载祥 杨吉平 张进昌 罗庭祖 金和益 郭 平  肖明忠 杨宝贵 王瑞明 李红兵 魏石清 段希陶  李文兴 李桃兴 李向明 梁剑平 林凌鹏 丁金寿  黄建文 刘启汉 唐之建 王家福 董时汉 曾琼仙  华 陵 窦根湘 雷荣生 张世显 李春楷 洪家祥  赵自荣 张秀英 杨 丹 魏德升 陈兆翔 马光华  杨恩佑 彭传芝 唐天才 马敬新 虞老玉 陈建昆  方 绵 宋天喜 徐 明 赵光斗 傅觉悟 张保明  张 顺 杨永祥 李忠厚 徐典模 王学华 张占云  张文清 李国汉 秦长生 吴 刚 杨福云 张华强  刘建友 方文林 曹文宝 杨文顺 赵道富 普华荣  杨子明 周增信 杨 位 黄勇为 李寿海 杨万先  冯鹏书 王华生 官体富 周大勇 何荣荣 郝文荣  冯宝清 李贵香 滕少清 王幼志 严家荣 帅素芳  李朝友 孟庆岚 华 峻 王幼功 马美云 左 应  王云仙 杨再兴 王 霖 刘志兴 张竹兰 马学功  阮金祥 聂文烂 马超群 柯 平 吴选风 苏应达  王开云 诸泽高 杨德洪 陈昌武 赵正斌 林家才  谢廷升 李显宗 赵正宾 李应昌 杜崇德 李连培  李云开 陈谦贵 刘其祥 罗寿昌 余刘礼 张大学  孔承平 尹加盈 葛海生 陈启先 钱德珍 李向明  施丕振 张宝明 苏履华 杨增堂 赵季林 赵忠武  邓自逵 马太稳 吕伯伊 程德剑 苏红昌 陈兴启  张振雄 李襄蒙 周济云 邓仙兰 王正发 高 辉  马金文 李其富 季振华 王 沛 孟国富 杨国富  李焕星 周云生 吴万宝 皋振邦 周淑华 自培义  郭龙昌 时耀龙 杨尚谷 杨体仁 秦长荣 刘光国  陈元龙 徐继华 常永新 樊代源 杨荣芳 王炳仲  舒定然等等。  2008年4月18日
附件:  1、1989年4月25日,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处《关于对李仪重新吸收安置的通知》;  2、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达:中共湖北省政法委《并于“文革”两案人员上访申诉妥善处理的讨论<纪要>》[政法纪字(2005)001号]主要精神;  3、郑州铝厂文件,郑铝劳字(90)199号《关于给孟庆怀等9人安置工作的决定》;  4、河南鹤壁市卫生局文件鹤卫办(2007)10号,鹤壁市卫生局《关于解决贾绍彦,康振家生活及医疗费的通知》;  5、河南省郑州市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按中发[1982]9号文件,对冯玉柱、冯季凌、周晓樵三同志落实生活出路问题的办法和冯季凌去世后的后事办理情况,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法,值得学习仿效。  6、《清风正气忆旧事,政通人和谱新篇》——关于国营二九八厂贯彻中发[1982]9号文件和云办发[1982]26号文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00九年六月,众志成城:《从高黎贡山的“农民四人帮”,看云南的揭批查动——系 列 材 料 之 一》
2009年5月19日,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长赵海鹰代表省委,接待揭批查受冤群体代表,发表讲话说:“云南揭批查运动是正确的,不存在冤假错案,是受到党中央肯定、支持的,运动是积极、健康的,不存在落实政策的问题。‘两案人员、劳释人员’的申诉,‘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是中央精神,我们是始终坚持的”。
揭批查运动正确与否,不是凭当权领导者说的话,而是要看云南的“两案人员”到底与林彪案、四人帮案有什么牵连?是怎样“直接策划、亲自参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造成什么后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才行。
现公布一个案例: 高黎贡山里的“农民四人帮” 婉延千里的高黎贡山,连接着中国和缅甸,云南省保山 市腾冲县上营乡桥街生产大队,就在这深山老林中。腾冲县委的揭批查运动,“地毯式”地展开了,1976年12月在这深山老林中揪出了“马 董,胡 杨‘四人帮’”又称“农民四人帮”。
马天祥(回族),是桥街大队的信用社会计,董士富是大队赤脚医生,胡家彩是民办教师,杨发早是岩子脚生产队长。光揪出“农民四人帮”还不彻底,还要“粉碎他们的‘帮派体系’”,又抓了几十个农民进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逼他们交待“阴谋篡夺大队党支部领导权”的反革命罪行,受尽了折磨!
1976年12月29日,腾冲县召开第一次揭批“四人帮”的万人动员大会上,马天祥以“阴谋篡夺桥街大队党支部领导权”,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刑14年。其妻马赛芹突然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下子就疯了,不省人间事,抛下四个儿女无人抚养。最大的孩子马林只有11岁,两个妹妹,一个弟弟,最小不到2周岁,家住高黎贡山的深山老林里,四个孩子跌跌爬爬,成天在山里挖野菜充饥。 马天祥是回族,一些穆斯林回回教亲,得知四个孩子长期在山里,必然会饿死、病死、被野兽咬死的,他们非常同情马天祥一家的悲惨遭遇,竭力救济。否则四个孩子早已抛尸山野了。 马天祥出狱后,不安排劳动就业,没有工作,无法抚养孩子,便到保山饭店打工。1990年,保山饭店遭歹徒抢劫,马天祥被杀死,同年,马天祥的女儿马丽被人贩子拐卖,至今不知下落。揭批查搞得马天祥家破人亡……(摘自马天祥儿子——马林的申诉)。
看完这份血泪斑斑的申诉,笔者泪流满面。在70年 代云南边疆高黎贡山的深山老林里,马天祥连电视上都没有见过“四人帮”,却成了“农民四人帮”,被判刑14年。天大的荒唐! 桥街大队党支队依然存在,马天祥是“阴谋篡夺大队党支部的领导权”,即“企图篡夺”之意,都没有事实,是推测、裁脏,就是“现行反革命”?,没有事实,不经法院法庭审判,在揭批查万人动员会上宣布一下,就坐牢14年。无法无天地残害人民!
信用社会计,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生产队长,行政级别是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末稍,在最最的基层了,这些同志成年累月在艰苦的大山里,他们为人民群众做财金工作;他们走村穿寨,为农民送医、送药,为农民治病、防病;他们在简陋的房舍里,为农民子女办教育;生产队长组织、领导农民搞生产、搞农田建设的。他们的待遇,是工分加几元钱的补贴,工作多么艰辛啊,他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真心实意拥护共产党的依靠力量啊!云南揭批查运动搞到如此“深入”的程度,镇压手段如此残忍,是党中央的政策 吗?党中央支持这样做的吗?
毛主席生前高呼的“人民万岁”,在毛主席逝世后,人民被蹂躏、镇压,毛主席在天有灵,也会悲痛落泪的。 一个11岁的孩子,面对父亲马天祥被判刑14年,母亲被逼疯,不省人间事,他带着弟妹在深山老林挖野菜充饥,这情景,这就是云南“拨乱反正”年代的惨剧之一幕。 从11 岁起,挑起家庭重担,现在又为父申冤,痛诉悲惨家史。云南省高院“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马天祥含冤而死,儿女们还背着“两案人员,劳释分子”家属的污名,有冤无处申。有状无处告,第二代为父辈申冤已是普遍现象,难道要让冤情代代相传吗?
上述案例说明,毛主席逝世后,走资派否定、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诬蔑、攻击、清算文化大革命的“罪行” 在揭批查运动中,残酷镇压人民群众的事实,说明了“阶级斗争为纲”,并没有否定,只是变 了成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法西斯专政而已。他们枉法滥判、草菅人命,制造了云南五万多人被判刑的冤假错案,至今违莫如深,装聋作哑,避而不谈,禁若寒蝉。甚至用“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的违宪、违法的规定,强制、高压,进一步深化矛盾,激化矛盾,毛主席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依法复查、平反上述这类冤案,社会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

二00九年六月八日,海啸:《是谁在纠缠历史旧帐搞折腾?》  
四月中旬,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中办、国办三个文件。文件特别强调:“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矛盾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解决,一包到底。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息方”的目标。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定期接待上访群众。对化解矛盾不力,引发不和谐、不稳定事态的地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责任”。并把今年确定为“积案化解年”。  
云南受冤弱势多次书面报告,要求贯彻中办、国办三个文件。云南省委委派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长赵海鹰接待群体的六位代表。这真是三十多年来破天荒的第一次。希望省委有纠错之意。  
五月十九日 ,赵局长带领省、市联办,省公、检、法,省纪委、省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30多人接待受冤群体代表六人。  
代表们按党的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据理、据实地陈述了云南揭批查运动,派性和权力相结合,不执行中央政策,另立标准,人为制造了云南历史上最大冤案的来龙去脉。要求撤销“三不”规定,启动立案再审程序,法院受理申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按政策给予生活出路。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赵局长面对代表们的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不屑一顾,却大耍局长的淫威,居高凌下威胁说:“今天不是一般的接待,对你们‘两案人员’,‘劳释人员’的申诉‘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的规定,这是中央精神。”言下之意:你们是一伙“两案人员、劳释分子”,你们是敌我矛盾。只有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否则,哼!……。这充分暴露了赵局长的蛮横无知,色厉内荏。  
何谓“两案”?它是指林彪案、江青案。我们这些基层的干部、群众怎么会够得上“两案人员”?云南省冤判了五万多人,省委瞒天过海也只肯承认24人。这不是明目张胆地上骗中央,下瞒群众吗?  
对代表称“两案人员”、“劳释人员”,是对受冤群体所有人的人格侮辱,政治歧视。刑满出狱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更何况他们紧跟党中央、毛主席为建国打仗、流血、负伤;社会主义建设中,是各条战线上有突出贡献的革命战士、优秀党员、干部、为建设社会主义大厦添砖加瓦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他们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的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赵局长是不能小看的。我们对赵海鹰侮辱代表、侮辱群体人们提出的强烈抗议!赵海鹰必须向我们赔礼道歉。  
特别荒唐的是:“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是中央精神。请问赵局长,是胡总书记的精神?还是政治局的精神?还是中央哪个文件精神?我们有知情权。赵局长拿出来向我们宣布嘛。不然,你就是造谣,是故意混淆视听,欺骗群众,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达到既挑拨党群关系,又继续迫害受冤群体,一箭双雕,真是卑劣之举。  
赵局长把茶杯砸在茶几上,声色俱历地说“不管你们爱听不爱听,我还是要讲:‘文化大革命害死了多少人’?你们不要纠缠历史旧帐,不要再折腾。”这话本身就是典型的纠缠历史旧帐,搞折腾,是重新挑起派性矛盾,破坏和谐稳定。    
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响应党中央、毛主席的号召,拿起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武器,揭发批判走资派。走资派为了保自己,挑动群众斗群众,转移斗争大方向,挑动武斗,破坏文化大革命。在云南,走资派派出“滇西挺进纵队”,到祥云抢国防战备仓库的武器28车,到弥渡武装部抢走了高炮,武装了自己后,到大理下关杀害无辜群众200多人。枪杀了解放军战士何修华,枪杀了越侨,起了外交纠纷,枪杀了军分区顾司令员十六岁的儿子,血水顺街淌,惨不忍睹。到一平浪枪杀了副总军代表郭顺兴同志。东川武装部长王若海,被推下高楼致死,攻打国家重点建设的东川矿区;在鸡街、铅厂、雨过铺袭击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山,挑动农民进城武斗,拔“政治钉子”,杀死1000多人。昆明,抢200号信箱武器,枪杀该厂职工15人。在昆明金马村袭击202次列车,打死军属孕妇。打黑林铺汽车厂。走资派策划武装占领五华山,控制昆明制高点。走资派策划“占领马街、打通西线”,为“滇西挺进纵队”长驱直入下关谋事布局,……上述事件云南死了多少人,是谁干的?  
在清查揭批查运动中,派性和权力结合,对上述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不清查,反而成了“英雄”,成了揭批查运动的领导,他们变本加利地向革命群众反攻倒算,实行残酷的派性报复。用法西斯手段清查所谓“工人四人帮”,“农民四人帮”,从省级机关清查到边远山寨。制造了云南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在这次清查中,又死了多少人?相反,走资派官复原职,高官厚禄,有的后来成了腐败分子。那些被处以报刑的杀人凶犯,死后也平反,还冠以“烈士”称号。活着的平反昭雪,给予经济补偿,抢枪四处武斗受伤的,发给“伤残证”,补助金。这真是“人妖颠倒是非淆,对敌慈悲对友刁”。  
赵局长强迫我们听“文化大革命害死多少人”的提问,我只有被迫回答你的提问,也揭露你们残酷镇压人民的事实。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从上世纪的一九六六年文化革命开始,至今已有43年;毛主席逝世至今也有三十三年了。云南被政治陷害,身陷囹圄,现衣食无着,贫病交加,风烛残年的人,上访无路,申诉无门,有的不瞑目地死去…….  
面对残酷的现实,赵局长不讲政策,不讲法律,只字不提“化解矛盾解决历史积案”的三个文件,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就是货真价实的纠缠历史旧胀,继续搞折腾。你们无论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还是道德、道义,天理上都说不出半点理由,输得精光,唯一剩下的只有弄权、耍赖。  
像赵局长这种既不知道历史,又不学习,不执行中央政策、国家法律的人,却占着政府要职,实是党和人民的不幸。  
赵局长还威胁说:“不能以反映问题为借口,违法乱纪”。依法申诉怎么会成了违法乱纪呢?即使封建社会里,百姓也可以拦轿喊冤,还可以上衙门击鼓申冤。中国现在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云南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难道依法申诉是“违法乱纪”吗?不是人民群众违法乱纪,而是这种“法”、这种“纪”违背了人民的利益。  
“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阶级斗争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奉劝赵海鹰,不要执迷不误,人云亦云,做人家的幕前木偶。应放下架子老老实实地去学点毛主席著作,学点历史知识。特别是要深入群众,搞点调查研究。到法院去查阅一下五万多份判决书,看看那些荒唐可笑的判词,再对照一下中央的各项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相信你会明辨是非。若不然也可以在高薪养贪、酒足饭饱之后,抽点时间去读读《三字经》和《千字文》,受点中华传统文化的启蒙薰陶,回归人性,也能明是非、知荣辱、判真假。  
制造冤假错案的历史旧帐是终究要还的。希望赵局长学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学党章、增强党性,给自己增强免疫功能,即使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起码也不要做危害人民群众的事。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老人们,不要太狂了。                         2009.6.8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李树林:《公平正义的虚伪,生存无助的困境--云南数以万计的揭批查受冤者向全社会的呐喊》
我叫李树林,今年80岁,原云南省国防工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现职“两案人员”。重病住在医院。疾病肆虐着我虚弱的身体,头脑却清醒地回忆着所走过一生经历。虚伪的公平正义,欺骗的关注民生,时时刻刻激起我的愤怒和激动,我不能沉默地被凌驾于党中央之上的云南利益集团折磨致死,我要向党中央、向全社会呐喊,揭露云南强势当局违反党的政策和纪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把我和云南数以万计的揭批查受冤者,推到了生存无助绝境的渎职侵权行为。
一、孤儿参军,为党立五次大功的“反革命”
我生在旧社会,12岁就给地主家放牛了,大荒之年,我眼巴巴地看着我的父亲、母亲、姐姐和9岁的弟弟,先后饿死的惨景,我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1946年,在“保卫延安,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的号召下,我要求参军。农会长把我这个孤儿,戴着大红花送到了兵站,我光荣参军入伍了。 因为我个子小,机灵,领导把我分到特务连当侦察兵。党和军队领导的关心、爱护、培养、教育,我在温暖的人民军队大家庭成长,为全中国的解放,我把生命交给党。我一次又一次地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侦察任务。孤身深入敌阵(敌区)侦察,经常遇险,我总能化险为夷,保守党和军事机密,获得可靠的情报,领导夸我是一个出色的小侦察兵。 我先后参加的战役有:晋南战役,吕梁战役,汾孝战役,洛阳战役,豫西战役,准海战役,渡江战役,两广战役,进军西南和云南剿匪等,因为打仗勇敢,工作积极,先后荣立五次大功。
我把一生交给党,党指向哪里,我奔向哪里,我转业到地方,搞过财贸工作,省纪检委工作。 1966年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党中央作出“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我参加了毛主席发动和领导的世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毛主席逝世后,一夜之间,我的政治身份和地位就翻了个过,我成了“反革命”。 我不惜生命,勇敢战斗,立五次大功交给党。走资派把五年牢狱之灾、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给了我,五次大功换来五年刑期。这是中国共产党可耻、可悲、可笑。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前要问题。”“把人民当成敌人,自己就站到敌人的立场上去了”。 这是我个人的遭遇吗?不,这是云南万多人共同的遭遇,云南冤狱遍地,一片白色恐布,走资派弹冠相庆,共庆篡党夺权的胜利。 在“法比天大”的冠冕堂皇的“依法治国”的欺骗声中,看看云南省委、省高院是怎样履行“法比天大”的“依法治省”的。
云南揭批查运动,云南省委派性和权力相结合,把“文革”中一派群众组织打人“四人帮”的帮派体系,从省级机关到农村生产队,层层抓“四人帮”的后台、头目、骨干、爪牙……“农民四人帮”、“工人四人帮”、“财贸四人帮”,“四人帮”遍布云南各地的各行各业……私设公堂、监狱,刑讯逼供,单位的专案组办案,法院盖章。全省150多万人受批斗、审查,在这期间,不择手段的逼供信,被打死逼死达1000多人。15万多人受党纪,政纪处分,五万多人被判刑入狱。2人被判处死刑,还不给上诉,不给家属收尸,就被执行了。这是云南揭批查的真实情况。执政当局也无法否定的事实。
“依法治国”吗?《宪法》是根本大法,《刑法》《刑诉法》是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诉讼权,云南却不准、不给。 2009年5月19日,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赵海鹰代表云南省委接待揭批查上访群众代表时,明确宣布“揭批查的申诉案件、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这是省委和中央的精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田波也在场,他激动地站出来发言:“揭批查申诉案件就是不受理、不复查,既然不受理、不复查,当然就不纠正了。我还通知各级法院‘不接受揭批查的任何申诉材料……’”说话斩钉截铁,咬牙切齿,这是他们代表云南省委的表态,代表云南省高院的表态,这是“依法治国”吗?完全是持权枉法。
2009年12月13日《春城晚报》登载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将集中处理》的消息:“从即日起到2010年1月底,全省政法机关将开展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行动,以确保一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办结”。我到省政法委上访,政法干部答复:“要求办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包括揭批查信访申请案件”,我据理批判,接待干部无奈地说:“请谅解,你借我100个胆子,我也不敢接你们的申诉案”。这一切说明什么?说明“依法治国”的虚伪和欺骗!他们把共产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践踏,他们赤裸裸地、蛮横地不讲理,不讲法,甚至到了不要脸、耍流氓无赖手段的地步。中国共产党的威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性,都被这邦人破坏殆尽了”。
二、一生奉献、一无所有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上,唯独揭批查运动被判刑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给申诉、不给甄别。相反的,走资派一上台,立即给地富摘帽;给右派平反;给西藏农奴主落实政策,培植“藏独势力”,造成拉萨3.14打砸抢烧反革命事件;给服刑期间的热比娅到美国保外就医,她在美国策划、制造了7.5乌鲁木齐反革命暴乱。他们的阶级阵线是多么明确啊!否定阶级,阶级斗争,其实是要否定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及反动阶级的斗争,用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 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对劳改劳权释回的帮派人物安置处理的报告》形成了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就“安排生活出路”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当时省委书记普朝柱封锁,抵制,对抗中发[1982]9号文件,省委自己制定的文件,也自食其言。对刑满出狱的揭批查人员拒不安置劳动就业。
我被判刑五年出狱,单位拒不接受,我的劳动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几十年来,我流落社会,打工渡日,我与全省五万多人一样,被抛出社会结构之外,无人问津,形成云南的特困弱势群体。 我积劳成疾,小病扛看,大病买点药吃对付了,无钱住院检查治疗。今年80岁,疾病总暴发,肝脏内胆管扩张,胆总管扩张,全身发黄,快速消瘦。二级医院治不了,将我转入三级医院,入院的门槛费要5000元,我无法承受,又拖了一个多月。我找到原工作单位省国防工办,我说:“我16岁参加革命,把一生交给了党,我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鬼,现在我无钱入院治病,我今天来交给组织了,任凭处理吧。”国防工办领导,叫我写一张3000元钱的借条,催我拿了钱赶快去住院。 我发起抖的手写着借条,冰冷的心被击得粉碎。在战争年代,我把生死置至度外,英勇作战流血负伤,荣立五次大功;在社会主义建设年代,在国防军工战线,作出成绩,得到国防科工委的表彰,并树为先进,全国国防系统工业学大庆现场会在昆明召开,并介绍经验。因为参加“文革”而锒铛入狱,刑满又不给生活出路,一生的奉献,变成一无所有,五次大功今天只能借到3000元的入院门槛费,我欲哭无泪。 入院后,做了胆结石、胆管切除手术,现在肝腹水,肚子鼓起,咳嗽、翻身,腹水就会从伤口喷出,浸湿被、褥,浸湿衣裤。如此重病无人过问。
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吗? “人生七十古来稀”,我已经80岁了,面对死亡,我很坦然,我的许多战友在战斗中牺牲了年轻宝贵的生命,他们是光荣的,我是幸福存者,但是我背着“两案人员”冤名,在极度困难无助而死,我不甘心。 走资派狼子野心,他们政变上台,对毛泽东时代中国共产党的中坚力量,竭尽镇压,枪杀、打击,没有被整死的,就不给生活出路,活活地虐待、折磨。我们走出监狱门,又被推进地狱门,30年来逼迫云南数以万计的无辜受冤者,到了“食无粮,住无房,病无医,老无养、死无葬”的悲惨境地,几十年的申诉,上访无人理睬,云南暗无天日。
三、病中的呐喊呼吁
1、云南揭批查五万多人,以“四人帮帮派体系”判刑入狱,是云南有史以来判刑人数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冤案。是云南省委派性和权力结合,实行派性报复的造成的严重恶果。走资派上台,不但是“永不翻案”个人的翻案,而是整个的“阶级翻案”。单位专案组办案,法院盖章的判决,违反法律程序。私设公堂、监狱,刑讯逼供,捏造事实,罗织罪名,是“运动性的违法办案”,严重违反1975年《宪法,》1979年《刑法》《刑诉法》。云南揭批查制造的冤案必须平反纠正”。 既然是“依法治国”,为什么不敢对揭批查申诉案件受理、立案再审呢?“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的三不政策,是云南独有?还是全国通有?为什么不敢向全国、向全世界公开公布“不受理、不复查、不纠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呢?!《沙家浜》沙奶奶说:“你有理敢当着百姓们讲”。有错不纠,硬着头皮顶着,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也是不得人心的!
2、我们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按政策,安置劳动就业是宪法规定,中央文件规定的,剥夺劳动就业权利,侵犯公民合法生存权利,是渎职侵权行为。如果1982年按中央和省委文件安置劳动,我也已经退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我如今的困境,是云南当局违法违纪、渎职侵权造成的,我和云南五万多人,应该享受社保,医保待遇。云南当局应该落实《社会保障法》,纠正渎职侵权的错误。真正做到“保民生、保稳定”。
3、我的(云南五万多人的)刑前工龄,应视为交费年限,在1977年以前,党和国家为了国家工业化、国防现代化,国家高积累,集中资金搞发展。职工低工资,艰苦创业,我们不讲条件,不计报酬,无私奉献,为社会主义建设辛勤劳动,勤奋工作,为国家创造和积累了财富。国家所取得的成就,都有我们的劳动和汗水,我们的刑前工龄应视为交费年限,我们应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共建共享。
周永康在2009年10月16日讲话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杠杆作用,对已有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到位。”“凡属依法按政策应该解决的问题,决不允许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切实取信于民”。 我的呼吁,呐喊,也符合中央政法工作2010年三项重要工作的内容之一的内容,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强调:“必须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要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云南省委领导在电视上发表消息:要贯彻落实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欢迎。但是我们要特别警惕他们只说不做继续欺骗、愚弄群众。
我们只有团结起来!坚持维权,为真理而斗争,英特耐雄纳尔一定要实现
2010年1月13日

云南“两案”人员没有生活出路30年    致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公开信中共云南省委白恩培书记、李纪恒副书记:云南省秦光荣省长:省政法委孟苏铁书记:在云南百年未遇的特大旱灾的情况下,在领导们抗旱如救火的百忙之中,给您们写此信,会被你们认为“不识时务”。其实,我们没有生活出路30年,是“人为灾难”(人祸),多少人已经生活、医疗无助而死去,尚存者都是七老八十、疾病缠身的老人了,不能不救这些“灾民”吧,这也是救灾啊!类似云南(揭批查判刑出狱人员,没有给生活出路)的情况,全国可能也有存在,但都在解决。俞正声主政湖北省委书记时,2005年1月就解决了。2009年5月,江西省委也解决了“两案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云南十多年来的不断诉求,领导们全然不知是不可能的,但不能下决心化解这对“特殊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对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云办发[1982]26号文件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是肯定还是否定,是贯彻落实还是继续对抗、抵制,这是关键所在。湖北省委俞正声书记的批示:“按中央(82)9号文件精神,解决文革“两案”人员生活出路”。江西省委批示:“按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解决“两案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这是政策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原则。云南从上到下的领导们从不讲上述两个文件。省信访局局长赵海鹰同志在两次接待中,我们反复强调贯彻落实中发(1982)9号文件,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她却只字不提两个文件。我们到本人所在的“包保责任单位”(原单位),要求他们依法按政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xxxx领导无奈地说:“省委不给我们讲这些政策,我们能对你们讲这些政策吗?我们能按中央的政策去做吗?”这是实话实说。周永康同志强调:“对已经有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到位。”“凡属依法按政策应该解决的问题,决不允许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切实做到取信于民”。落实已有政策,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三项重点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钥匙”。最近,我们将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云办发[1982]26号文件,和湖北,江西解决问题的办法,广泛宣传。送到“包保责任单位”(原单位,派出所、居委会、办事处和公安国保,省、市联席会议单位等),他们看了资料,听了诉求,一位办事处领导无奈、不解地说:“中央有政策,云南省委自己也有政策,又有外省的榜样、经验,云南省委领导却咬死不解决,真是奇了怪了!把矛盾推给我们,叫我们“包、保”,还是“责任单位”,这是我们的责任吗?!我们认为:加强党的领导,最实际的是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切切实实地贯彻落实到基层,按党的政策,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如果说云南省委成了党中央政策贯彻落实的障碍,那就是抵制和剥弱党的领导,是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背叛,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云南省委应该排除省委之外“隐形权力”的干涉,切实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化解因政策不落实造成的“特殊社会矛盾”,拯救数以万计的“灾民”。二、把老百姓的生死攸关的事当回事,就会有时间、有办法、“事要解决”就有成效。俞正声同志不但作原则性的批示,还具体批示:“由政法委牵头,由政法委等8个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理。江西省委接到群众诉求,到政策出台,只用了7个月时间。江西省政法委书记,南昌市政法委书记接待“两案人员”代表的谈话,入情入理,着力于“解决问题,”。措施、办法真正做到细化、实化。我们看了很感动。我们深刻认识到:“属地管理,党政第一把手负责制”,最能考量党政领导干部执政水平和能力了。面对云南揭批查运动,判刑达五万多人,判死刑2人;受党、纪政、开除公职处理15万多人;受审查、批斗、关押150多万人,打死、逼死1000多人的事实;面对数以万计七老八十的老人,有的已含冤、绝望,贫病交加去世了,不少老人现在病瘫在床等待着生存和医疗的救助的现实;面对一息尚存的维权老人,十几年来,走遍了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所有部门去诉求,从来见不到领导的面,说不上话;无数的报告、诉求,从来没有领导只字片纸的批示,回复。弱势群体老人们老无养,病无医的生存攸关的事,居然打动不了云南党政领导们的心,这是谁的悲哀?!白恩培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对干部要求“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真是“金光灿烂的豪言壮语”。就“谋事布局”而言,离开了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离开了党中央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离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离开了中央政法委周永康记书“对已有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到位”,如果离开了中央这些决策和指示,去“谋云南的事”,“布云南的局”,只能是继续另搞一套,干扰中央的政策部署,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源头。只有面对现实,承认矛盾,才是化解和解决矛盾的前提。三机关化的“办事程序”与密切联系群众的矛盾。十几年来要求依法按政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我们在有序、理性、合法、文明上访中,机关的“办事程序”层层阻隔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到XX局向局长送报告,接待人员说:“你们去邮寄!我们不能送到领导手上,这是“工作程序”规定的。”问:“你们的“工作程序”能送到哪一级?”答:“送到管我们部门的部门”……几十年来的诉求、报告,由邮寄的、由老人们亲自送的,不计其数,就这样落入了“部门管部门,再管部门的层层部门之中”,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用血泪写成的诉求,进入了办公机关的字纸篓和碎纸机 。是领导不知下情,才造成几十年来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吧?!如果有“后门”和“关系”可走、可托,能将诉求、报告送到领导的案头上,让领导知道,多好啊!但我们是社会最底层的特困弱势群体,前门、后门对我们都是紧闭的,只能用“公开信”的形式呼求、呼救了。四、我们的要求1、请求白恩培书记、李纪恒副书记、秦光荣省长,政法委孟苏铁书记,把云南数以万计的特困弱势群体生死攸关的事当回事,在百忙之中,听取我们的诉求。2、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办发[1982]26号文件精神,解决这个特困弱势群体的生活出路,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实解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3、有序、理性、合法上访,比上街游行、上京请愿好;平等对话比对立、对抗好;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穷人、关怀特困病残老人的传统道德,比残酷虐待,恶意拖死老人的灭绝人性的做法好。综上所述,我们是遵循中央策决部署,为化解云南“特殊社会矛盾”,维护切身合法权益和利益,我们是认真的、努力地工作着,为推进矛盾的化解。但是您们才是矛盾的主要一方,起决定作用的,能否化解矛盾,做到“事要解决”,要看您们的党性、决心和行动了。我们寄予希望。此呈写信人:李树林、安矩祥、张奎林、包亚芳、汪多闻等揭批查特困弱势群体2010年4月2日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中纪委贺国强书记:中组部李源潮部长:

关于重新评价文革和纠正揭批查冤假错案的问题公开信
-—致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的胡锦涛总书记及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中共第十七届全体中央委员:我们是云南数以万计的文化大革命的积极参与者,也是揭批查运动制造冤假错案的受冤者。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就重新评价文革,纠正揭批查制造的冤假错案问题,致全体中央委员公开信如下:一、跨不过,绕不开的文革,该重新评价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伟大领袖毛主席发动,经中共中央八届十一中全会讨论,全体委员举手通过,作出了“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决定”。其目的是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运动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确保党不变质,国不变色。运动方式,是大呜、大放、大字板、大辨论的大众民主,自下而上地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党中央决定的权威性、合法性、正确性是无可置疑。开展产无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全国人民热烈拥护,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定,几亿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了文化大革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本主义复辟,批判走资派,声势之浩大,古往今来,前所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大众民主运动,影响波及世界,形成革命洪流。文化大革命意义之深刻,是一场触及人们灵魂的思想大革命,她冲击、涤荡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俗,开展兴无灭资,斗私批修,在上层建筑、政权机构、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场伟大革命,受到几亿人民拥护和参加,说明人民群众是要继续革命的。“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上层建筑领域里的革命,巩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极大地调动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抓革命促生产,是革命人民始终坚持的原则,文革使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毛主席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其革命意义和社会进步,超越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因为他们受时代的限制,而毛主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指明了从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漫长革命阶段的革命方向,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的伟大贡献。毛主席逝世,走资派上台,30年来,用尽一切手段,作《决定》否定文革,搞揭批查镇压文革造反派,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大搞反毛、非毛、去毛、妖魔化文革,结果呢?是右派精英们发出了惊呼:“《决议》受到挑战”“为文革翻案达到高潮”,“要守住《决议》否定文革命的底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30年来否定文革,推行改革,人民在实践中比较:改革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外交路线变了样,社会的丑恶万象,官场的贪污腐败,两极分化,百姓生活状况,种种事实教育了人民,加深认识毛主席的英明论断,“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今日社会,就是“还在走”的结果。人民怀念毛主席,大赞大颂文革,反思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政治思想战线上斗争的焦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完全正确的。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这是30年社会实践得出的结论,是民心、民意的表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上,在国际共运史上,是跨不过、绕不开、否定不了的。希望十七届中央委员,本着唯物的、辩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文化大革命作出重新评价,是时候了。二、瞒不过、赖不掉、推不脱的揭批查冤案,该纠正了。我们原是云南省委、省革委会,各地、州、市、县,公社(镇)党政部门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各条战线的知识分子,工矿企业的干部、工人,各地农村干部和农民。在毛主席、共产党领导下,我们为新中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国家高积累,职工低工资的情况,靠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我们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在各条战线上忘我劳动,无私奉献,为社会主义建设添加瓦,是党的依靠对象和中坚力量。特别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我们是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勇敢捍卫者。毛主席逝世,“英明领袖”的“一举粉碎”风云突变,云南开展的揭批查运动,一夜之间,我们就成了,“篡党夺权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打砸抢分子”“‘四人帮’帮派体系骨干、爪牙分子”,“工人‘四人帮’”,“农民‘四人帮’”了……一队又一队“,一车又一车的反革命“,被绳捆索绑的、被戴着手铐脚镣的,挂着黑牌游街、游乡、游村。警车开道,武装押解,高音喇叭响彻底宵,这就是当年云南城乡揭批查运动轰轰烈烈的壮观场景,一片白色恐怖,人人自危!派性和权力相结合的揭批查(注:是省委副书记李启明在1984年22期《红旗》杂志发表文章语),继续利用一派,清查一派,搞以派划线,动用专政工具,打击、镇压文革中一派群众组织。云南连篇累牍发表社论,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一件件、一桩桩地清查文革事件,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一事”。“要象打日本鬼子,斗地主一样,不能心慈手软,必须除恶务尽,不留后患”……云南揭批查运动的彻底性,残酷性是全国罕见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云南仅判刑入狱就达5万多人。(这个数字是省高院xx庭长接待上访人员时讲话确认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志记载:1977年——1979年两年间,昆明市中院因揭批查判刑人员为4852人。(各地详情略),白纸、黑字、盖着各级法院红章的5万多份判决书,见证了云南革命干部群众的冤情和苦难,是揭批查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是共产党的自残实例。云南官方的《云南省志》,居然不顾事实,公开懒帐,谎称“云南揭批查判刑24人”,实际判刑数与官方公布数的差距2083倍,5万多人的冤案,是瞒不过、懒不掉,推不脱的。30多年了,我们都是古稀之年的老人了,我们坚信党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云南五万多人的冤假错案,到应该纠正的时候了。在30多年了,我们都是古稀之年的老人,30多年来坚信党的“有反必萧,有错必纠”的原则,云南五万多人的冤假错案,应该到纠正的时候了。三“还我清白,给我出路”向党中央呼吁陈云同志在1982年1月强调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除了……以外,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党内斗争,不开杀戒,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云南的揭批查,将政治斗争刑事化,恶意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保卫边防,建设边疆的云南各族儿女5万多人判刑入狱,判死刑2人,这是云南省有史以来判刑人数最多。涉及面最广,迫害时间最长的大冤案。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几亿人民参加的一切伟大的革命,大方向是正确的。有所不足是难免的,是团结教育的问题。我们清白的,因为我们执行的是共产党中央的决定,党的决定是正确的。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宪法赋予我们“大呜、大放、大字板,大辩论”权利,批判修正主义和走资派,我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我们忍辱负重,申诉上访30多年了,应该到“还我清白。给我出路“的时候了,我们是幸存的文革老人,希望中共中央第十七届全本中央委员,不要回避现实,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放下包袱,转装上阵,为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此致敬礼致信人:姓名   原 工 作 单 位  原 职 务李树林   云南省国防工办   党组副书记,第一副主任安矩祥  云南省委组织部     副部长包亚芳云南省妇联妇联主任,党组书记黄传华呈贡县委宣传部干部陈树林云南电子管厂党委书记,厂长马首良共青团昆明市委办公室主任贺聪昆明市重工局革委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刘宗理云南省电讯器材厂厂党委副书记王海全昆明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刘志宏省第五机械工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孙朝云云南省地矿局革委会副主任,息嘉良昆明200#信箱党委办公室主任卢银华昆明200#信箱厂工会干部董华春昆明400#信箱代理党委书记李兆书昆明市西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胡玉珍砚山县委省委候补委员,县委常委吴文强砚山县邮电局干部孔繁荣砚山县稼依镇干部涂勋文山州西畴县县委常委,全国战斗英雄、全国劳动模范余刘礼文山州文山县教师王静苹西畴县农资公司职工解英西畴县农民黄东杰曲靖宣威县干部李应昌云南电力局干部单玉琢曲靖宣威县干部罗寿昌昆明市安宁县财贸组组长李学义安宁县商业局局长杨森安宁县糕点厂工人洪国鑫安宁县农业捕鱼队工人李秉金安宁县挽杉大队党支部书记宋国强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技术干部刘崇富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革委会副主任高湘南昆明钢铁厂革委会副主任马光弟昆明钢铁厂昆钢医院,医生陈国昌昆明钢铁厂武装部部长王彪昆明钢铁厂工人孙根芝昆明煤机厂省革委会常委,艾文彬云南省林业厅干部施德邦昆明市晋宁县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常委王发晋宁县昆阳镇镇党委书记赵嘉义晋宁县新街乡党委副书记何青共青团晋宁县委干部陈绍华晋宁县新街乡四组队长陈发贵昆明市重机厂厂党委副书记,余祖培昆明市重机厂云南地下党老干部李积德昆明机床厂厂党委副书记 革委会副主任薛继才昆明市铣床厂工程师胡海泉云南汽车运输总站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王兴武昆明市交通局局党委副书记朱昆全市交通局运输公司干部李秉臣市交通局运输公司工人张金昆明市交通局路桥公司劳资科长马云生昆明市交通局运输公司工人王福生昆明市木器厂工人黄梅先昆明玻璃器皿厂技术员丁忠福昆明玻璃器皿厂工人高庆云云南省水利设计院技术员师本龙云南省化建公司机关党支部书记罗忠明云南省化建公司党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李国汉云南煤化工集团宣传科长熊国宝昆明铁路局监察员尹华才昆明铁路局公安干警林加水昆明铁路局公安干警马汉良昆明内燃机厂革委会副主任张延贵昆明电缆厂技术干部瞿公有昆明电缆厂技术干部刘金祥云南汽车厂党委常委,行政处副处长李长友云南汽车厂车间副主任张文学昆明市自来水公司革委会副主任肖宵昆明纺织厂革委会副主任唐天才昆明纺织厂昆纺车队 队长刘忠权昆明纺织厂高级工程师李久华昆明纺织厂干部刘云峰昆明纺织厂车间保全工黄成龙云南省建筑公司干部杨丹云南省建筑公司干部宋猛昆明市建委工人李承滇楚雄州禄丰县县委常委韦金发 广通镇广播站工作人员刘兆达禄丰县贸易公司负责人田俊禄丰县计委副主任杨恩祥禄丰县农机厂干部许正安禄丰县农机厂书记,厂长张保秋禄丰县邮电局驾驶员马学明禄丰县公安局消防队 队长张怀高禄丰县大路溪公社革委会副主任胡银海禄劝县县委副书记王仁信禄劝县农机站干部黄凯楚雄州牟定县牟定中学教师何宗贤牟定县干部李连培牟定县公社党委副书记季振华大理州委大理州委常委,孟国富大理州财政局局长李焕兴大理州委党办主任杨仁民下关汽车运输总站宣传科长高培芳祥云县宣传部干部聂文岚弥渡县委县委常委,副主任杨本仁大理州文化局局长杨荣辉大理州税务局干部杨尚谷大理州公路管理局干部杨仁德大理师范学校教师李家珍大理州汽车修理厂工人王志珊大理州交通局副局长张金根大理州下关总站工人马伟旭大理州公路管理局党委常委唐兴中大理州木棕厂厂长吴万宝大理州水泥厂党办主任杨振帮大理州公路局工人袁成章大理州化肥厂工人谢培仁下关汽车总站宣传科长王有元祥云县革委会委员刘振华祥云县革委会委员郭溪胜祥云县马街公社革委会副主任茶开旺祥云县生产队农民杨崇信昆明市呈贡县水利局干部周炳发呈贡县乌龙大队大队书记,省劳动模范梁凤鸣呈贡县公安局干部官体富东川市公交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启先东川市邮电局干部李朝友东川市东方红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宋敏修东方红公社深沟大队农民张廷清东方红公社深沟大队农民张占云昭通县委党办主任张兵昭通市酱菜厂工人张会云昭通市公安局内保科长田俊文昭通市石油站干部马崇文昭通地区革委会委员,工人金星其昭通地区公安局干部何良文昭通地委行政科副科长吴红兵昭通地委印刷厂工人陈万煜昭通人委水利局副主任陈卫民昭通县粮食局副主任李世昌昭通县战斗公社党委书记李寿海昭通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友林昭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永华昭通县永丰公社教师徐永华昭通县公安局科长李襄蒙昭通地委计委办公室主任彭定秀昭通市纺织厂医务室医生陈昌武鲁甸县武装部武装部部长程德剑昭通市医药公司干部方光亮永善县劳动民政局干部唐万鹏永善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刘代忠永善县宣传部干部高辉昭通市轻工局干部马学功寻甸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显忠寻甸县城关公社党委书记苏应达寻甸县马街公社党委副书记赵正斌寻甸县鸡街公社党委书记郭平寻甸县牛街公社党委书记马太稳寻甸县先锋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陈世昌寻甸县功山公社团委书记虞老玉寻甸县建筑队干部王云廷保山市腾冲县林业局局长(南下干部)杨发云保山市腾冲县人民银行干部李志勉保山市腾冲县委宣传部干部宋庭元保山市腾冲县人民法院院长殷效昌腾冲县上允公社党委书记段德培腾冲县党校党校校长马伟龙腾冲县上允乡全国优秀教师蔡汉良腾冲县干部杨启礼盈江县广播站负责人杨俊盈江县水利局驾驶员黄志超盈江县农业局技术员范爱国盈江县财政局局长杨耀辉盈江县民政局局长蒋自朝盈江县供电所革委会主任张高达盈江县盏西公社干部尚在福盈江县工交局干部刘护德盈江县物资站负责人王道仁盈江县公安局侦察股长邵荣昌盈江县财办干部张汉碧盈江县工商局干部杨嘉鹏盈江县财政局会计杨志忠盈江县粮食局库管员林敬良思茅市林业局干部吴培信思茅市澜沧县县委常委金家柱思茅澜沧冶炼厂工程师李红兵思茅景东县商业局干部苏履华思茅景东县干部赵忠武思茅景东县干部张正清会泽县公路养护段职工马坤和会泽县粮管所职工史云生会泽县小学教师赵辉刚会泽县转业军人普恩奎会泽县干部曹聚兰会泽县商店营业员窦根湘玉溪市委市委常委 计委副主任宋志华玉溪市江川县干部张应文玉溪市元江县干部武保来玉溪市元江县干部刘建友玉溪市红塔区干部杨万先临沧地区商业局干部郝文荣临沧地区耿马县干部陈本信丽江地区永胜县干部季泽生丽江地区永胜县干部肖明忠西双版纳州景洪县干部金和益西双版纳州景洪县教师邱培元楚雄州元谋县干部杨兴立德宏州施甸县干部周济云玉溪市新平县干部....................

201011月11日初稿
2012年3月18日修改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