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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第六章第四节 四川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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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四川省
壹、本节概述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四川自贡冤案——为什么四川自贡260余人的“反革命”案不能平反?》
在1979年的四川自贡市,当时城镇人口只有30万,在这样一个小小的地方竞然将300多人打成了反革命,被治罪判刑的达260多人。
刘世忠;系自贡市建设银行革委会付主任;是赴朝的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中多次受到表彰,被15军评为模范共青团员。195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63年由军官转业到地方工作。因参加文化大革命,1977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抓,关押两年后又以“侵犯人身,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7年。可刑满后,又以要稳定社会为由又强行多服一年徒行。
罗德祥,烈士家属,在中印自卫战中负伤的伤残军人,退役后在自贡公共汽车公司工作。在文革期中是该单位的革委会的群众代表(付主任)。1977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捕,1979年以“扰乱社会,打砸抢罪”判刑7年。
李丹祈,自贡市贡井区医院医生,就因为在文革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是群众组织的头头,1967年被打成“反革命”入狱,1970“一批双清”中被隔离批斗,1977年又以“反革命”被捕,1978年以思想反动书写“反动诗词”的现行反革命判刑15年,1980年改判“打砸抢罪”9年。
惠大铭;14岁参加工作。系自贡市公共汽车公司党委书记(在这岗位上10几年)和革委会主任。1967年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被捕,1970年“一批双清”中被隔离批斗,1977年被自贡市委点名批判又隔离,1978年又以复辟资本主义现行“反革命”逮捕入狱。1979年以“破坏生产,破坏机关正常秩序罪”被判刑5年。
杨远祥;本是东方锅炉厂一般的群众,只因父亲有历史问题,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积极,忠心耿耿跟党走,无限热爱毛主席,1967年三月黑风就以现行“反革命”逮捕,同年四月被释放1970年“一批双清”又被批斗,1977被当作了东锅厂的“四人帮”来隔离批斗,同年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入狱,1978年底以“反革命罪”判刑7年,后又在1983年(从判决书的日期知道是1979年就改了)以莫须有的“侵犯人身权利罪”改判4年(己服刑5年)。
陈国荣;是邓关盐厂干部,是文革中该厂群众组织的头头,1967就以反革命被关押,1970年又被隔离批斗,1977年的“揭批查”运动中受到隔离批斗后,又以“反革命”被抓入狱,1979年又巧妙利用新刑法中的罪名“妨害社会秩序罪”判刑3年。
钟墨琴;自贡油毡厂干部,党委核心小组成员,1967打成“反革命”被抓,1970年被隔离交待,1978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捕,1979年又换成“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3年。
郭发明;自贡市人民政府沙湾招待所付所长,文革初1967年被打成“反革命”抓入看守所,1978年以“反革命”罪判刑7年。尔后,1979年改为“诽谤罪”改判3年。这都是一个应付的圈套,1983年才给本人见面。按改判书己多坐4年牢。
罗德良;自贡钻井队的普通工人,因文革中很积极,1970被关押审查,1978年以“反革命”罪被捕,1979年又以“侵犯公民自由罪”被判6年。这个毫无事实,连所谓的受害人自己都否定了的“依据”也拿来定罪,真是荒唐可笑。
颜家正;由西藏部队复员回自来水公司,只因被选为了该公司的革委会付主任,1978年被以现行“反革命”罪抓入监狱。后来,以破坏生产罪判刑7年。(把在电力部门的停电原因使生产停产也算到了他的头上,就是这样治他罪的。)
邓明启;自公交司的工人。参加文化大革命时只不过是一个小青年,因家庭出身的原因,1978年被定为阶级报复现行“反革命”入狱,1979年以“打砸抢罪”判刑5年。
周兴华;自贡市自流井盐厂工人,只因在文革中当选为自贡市总工会付主任,1977年在“揭批查”运动中的他被批斗会上时,顶撞了那位批判者:你的问题是四清时定的与我无关。就这样以“破坏了揭批查运动”被抓判刑。
金道渠;原在自贡市农机站工作。因积极参加了文化大革命,1967被打成了“反革命”。1970年又被以“现行反革命”抓捕判刑5年,服刑两年半平反。1977年以“现行反革命”逮捕,尔后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3年。
  二00七年八月二日,《再次控告中共自贡市委制造260余人“反革命”冤案,拒不纠正——数十处沉冤者的血泪控诉》
自贡市委将历史上“揭批查”运动的路线斗争,搞成抓“反革命”运动,又变成打击刑事犯罪运动,制造了伤害成百上千的大冤案,虽经我们上访党中央和四川省委,上级己将党中央信访局和省委信访办有关纠正这一历史冤案的指示,转达到了自贡市委,可自贡市委收到中央和省委指示后,仍然顶着不办、不纠,坚持其所犯错误。
二00七年十月,寒心:《四川自贡冤案》
(一)沉冤者的血泪控诉——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利迫害群众的真像
自贡市委(1977)34号文件,圈定刘世忠,陈国荣,邱敬华等10名“现行反革命”。自贡市委政法党组(1978)15号文件圈定杨远祥、惠大铭等11人为“现行反革命”
(二)历史不容纂改、歪曲:略谈四川自贡造成一批冤案的历史根源——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象
早在一九六六年,文化革命一开始,自贡的当权者感到,大难临头,为了保自己,躲在幕后,挑动群众,混战一场,借以蒙混过关。首先,找替罪羊,乱点名,乱批斗,把斗争矛头对准了一般干部和群众。比如,当时的“自贡日报”就把普通编辑和记者打成反革命“三家村”;只有五人的自贡市文联,被打成“斐多芬俱乐部”。其中一人反水,另四人打成了反党、反革命。当然,还不止这些。其次,是大搞“红色恐布”出钱出力,蒙蔽群众,组织保他们的“保皇势力”。在此基础上,不仅是任意揪斗群众,而且大搞“打砸抢”任意抄别人的家,如当时的民族资本家候策名等人的家,就是他们指挥抄的,同时还逼死人命,如当时的民主派副市长罗筱元,就是被揪斗逼死的。可以说被他们整的人,没有当时文件指出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是这样蓄意歪曲斗争大方向,混水摸鱼,大搞打击一大片,保护一小撮,制造了害人听闻的历史参剧
  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号召下,群众才起来,抵制和批判他们镇压群众的罪行,造了他们的反,自发组织了各种造反组织。这就是他们咬呀切齿,恨之如骨,造反派的起因。可是不到半年时间的一九六七年,全国刮起了“二月逆流”,自贡的“三月黑风”,他们又披挂上阵,把成千的“造反派”抓入监狱,强迫成千的人认错请罪。“三月黑风”历经2个多月被粉碎后。他们受到应有的批判,又装着一副认罪改过自新的面孔,装死躺下,以求一逞
  一九六八年自贡也相应的建立了各级“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真正的权力中心,已转移到军队代表手中,随着贯彻落实“解放干部”政策时候,他们又痛哭流涕,不断检讨,不断认罪,承认自己犯了“走资派”的错误,表示要痛改前非,回到正确路线上来。当他们恢复工作,重新粉墨登场后,早已忘记墨迹未干的检讨。又大打出手,大力推行林彪反党集团在四川的黑干将梁兴初、谢家祥搞的“一批双清”任意揪斗不同意见的群众和干部,使成千上万的群众和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以办学习班为名,被揪斗关押的人也成百上千。
  一九七二年“三结合”革委会中,军队回营,群众代表已被扫地出门,三结合已是单结合了,权利又回到他们手中。对中央(72)14号文件指出、纠正,梁、陈、谢严重的方向错误和路线错误,他们顶着根本不执行。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在群众的推动下,在上级的干预下,才不得不在“一批双清”运动中,被他们打成反革命已判徒刑的钟云奎、付永修案件重新审理。由自贡中院作出了推倒不实词,宣布平反,无罪释放的判决书。白纸黑字,还历历在目。到了“揭批查,他们不仅将这二人又抓去判了徒刑,这种一罪数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不是在开法律的玩笑吗?更为可笑的是,为了欲盖弥彰,嫁祸于人,玩起了猪八戒倒打一扒的把戏,法院公然把他们干的翻案之事栽在群众头上。在被治罪的几个人“判决书”中,竞写上为罪犯钟云奎,罪犯付永修,翻案的罪责判词。这不是十分荒唐的怪事吗?
  以后的“批邓反击右派翻案风”也是在他们一元化领导下层层贯彻的。
  到了“揭批查”、“两案两清”摇身一变,又成了革命的动力,利用种种的权力,把他们的罪恶也强加在群众头上,经过精心密谋策划,阴险毒辣,坑害无辜,毒汁四溅的阴谋出笼,以中共自贡市委大批判组(请注意这是用组织名义)抛出了一个转移目标,镇压群众的纲领。
  公然声称:“自贡存在一股‘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有一套完整组织系统的帮派势力。有老板、司令、军师、秘书长、参谋团”。这种危言耸听,是令人多么术目惊心。到底,这个组织在哪里?有什么计划?搞了什么样的策略?谁是老板?谁是司令?谁是军师?谁又是秘书长?参谋团有多少人?为什么事过几十年,不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
  还说:这个帮派体系提出了一个以“纂党夺权为目地的行动纲领。就是放人、纳新、提干”。不说编造的所谓行动纲领,是多么滑稽可笑。就是说所谓“放人、纳新、提干”也是当时由上而下贯彻的中央指示,而执行者本是他们自己,这一点,他们是心中有数的,他们的矛头所指是在整谁,不是很清楚了吗?
  还一本正经的说:“统一指挥帮派活动”中“有制造反革命舆论的文班子,有打磺枪的武装子”试问,这个统一指挥者是谁?这文、武班子有多少人?造了什么样的反革命舆论?还在那里搞了“打砸枪”?总得拿出实事出来呀!
  更有甚者,把一个自幼参加红军,文革受到批斗,与他们持有不同意见的,打成“卖身投靠的老干部”。试问,他的身卖给了谁?又投靠在那一个旗下?
  还有,天方夜谭之说:“我市的帮派势力”甚至察看地形,拼凑反革命力量,准备武装暴动,这是多么令人恐惧,多么可怕的图景,试问,反革命力量拼凑多少?武装暴乱的武器在哪里?
在自贡就出现了,以“帮派份子”被隔离关押遭批斗;又以批“反革命份子”抓进监狱;在以“刑事罪犯”被判判劳改。各种离奇古怪的事不断发生,造成蒙冤受害者达200多人的悲惨局面。
(三)长期背离党中央政策的地方党组织——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像
(四)略谈四川自贡造成一批冤案原因和纠正阻力何在——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象
自贡的冤案,一拖几十年,搞得又浑又暗十分复杂。通过现象归纳起来,就是简单的几条:一、自贡领导搞“揭批查”运动的人,本身是不干净的;二、整了成千上万的人,还没有搞出一个合格的“帮派分子”;三、抓了200多名“反革命”,还没整出一个真“反革命”;四、受害人要求执行党中央政策为什么那样难。
“揭、批、查”“两案、两清”是“英明领袖”发动的,继后是“总设计师”主导的,好像是一个“禁区”。
自贡法院当局,故意歪曲,纂改政策法律的明确规定,打着执法的旗号,行贱践法律之实。有一张判决书,他们是这样写的:“被告一九六七年以来,紧跟“林彪四人帮”大搞打砸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另一张判决书他们也是这样写的:“被告积极参加‘四人帮’纂党夺权活动”以“‘反革命打砸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当时历史条件,客观环境,所罗织实事依据存在与否?试问:“林彪”“四人帮”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中法刑上字(79)第56号判决书写的是:“强迫市委释放罪犯钟云奎,严重地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另一判决书中法刑字(79)第1号写的是“以钟云奎,付永修两个案件为突破口。”“严重破坏了领导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这种黑白不分栽赃嫁祸于人,就合符实事吗!首先,钟、付二人的冤案(实事上,这样的冤案还有很多,只是自贡当局阳奉阴为,百般抵赖,不少无辜者没有得到昭雪。)是受“一批二清”迫害的。为他们翻案主要是中央(72)14号文件,不仅是群众反映,而且当时省领导赴苍壁,秦传厚等人也干预过问,明确表示了平反意见的。自贡法院为什么要搅浑水,矛盾往下指,不往上面说呢?其次,要说翻案也是自贡法院干的,为什么要推卸责任,诿过于人呢?钟云奎的翻案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法刑申(73)第71号,作出了:一撤销一九七二年四月六日公军法字(72)第85号判决书;二、钟云奎现刑反革命罪不能成立,予以平反。付永修的翻案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刑审字(73)条83号裁定书:一、撤销一九七二年二月十日军法字第(71)第173号判决书;二、给付永修平反释放。到底是随在翻案,不是很清楚了吗?这白纸黑字他们都要公开赖帐,还把责任裁在老百姓头上,老百姓有那样大权力吗?再次是自贡法院还不断翻烧饼,本来钟、付二人已证明是无罪的,已平反释放了。到了“揭批查”,钟、付二人又戴上“反革命”帽子又抓入监狱,又以自法刑字(79)53号判决书,判处钟云硅侵犯人身权利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郊法刑字(79)第56号判决书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判处付永修有期徒刑4年。所罗列的所谓犯罪依据都是原来的老问题,这样折腾过来折腾过去,老百姓的权利被非法掠夺了吗?他们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到底要干什么?
一工人判决书上说他打了干警某人,经查询干警本人说:“不知道有此事。”很多工人都证明此人,从未打过任何一个人,可是法院却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6年。
还有一位“文革”中批判了本单位当权派,公开写了几张大字报,向市领导提出不同看法的意见,就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7年。
在“揭批查”中当局组织的批斗大会上,被批斗者,对揭发人的不实之词当场顶了回去。于是立即升级,以反革命逮捕入监狱,长期关押,实在找不到罪证,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三年。
自来水公司,为增加供水地区,进行水网改造工程管道,进行正常排空试压。而且生产记录簿上都作了明确记载,法院当局公然发出自法刑字(78)第43号判决书,以破坏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有一案以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和党和国家领导人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来又改为“诽谤罪判徒刑三年。
有一案于1977年11月以思想反动、书写反动诗词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期十五年。后又改为打砸抢罪判徒刑9年。
有一案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反革命打砸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改为破坏社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有一案于一九七七年以发表反革命言论,恶毒攻击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改为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处有期徒行4年。
1968年该厂一工人说,梁兴初(成都军区司令员)自杀了,杨成武(代总参谋长)坐飞机到台湾去了。在学习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追查这种政治谣,这本是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客观情况,作为该厂领导人,要这位工人把事情讲清楚,也没批斗他,又没宣布隔审查,结果这个工人说不出原因,心中害怕,第二天就自杀了,法院却判该厂领导致死人命罪,判有期徒刑5年。
一份判决书,该改判发文编号自刑申法(79)第78号,发出落款时间是1983年5月3日罪名由“反革命打砸抢罪”改判为“破坏社会治安罪”刑期由12年改判为6年。
另一份判决书,该改判发文编号自刑申法(79)第115号,发出落款时间是1983年4月3日,由“反革命恶毒攻击罪”改判为“诽谤罪”刑期由7年改判为3年。
有一人改判为刑期3年,实际上己服刑6年,劳改单位减刑1年,实际上就多服刑4年,这4年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赔偿的,自贡法院当局为什么不理呢?
自贡市委及司法机关,明明已经发现错拘、错捕不是立即释放,而是长期关押,千方百计要证明自己抓得对,抓不住这个问题就抓那个问题,抓不住大问题,就抓小问题。为了顾及自己的面子,为了隐瞒自己的违法真象,为了树自己的权威,恃仗手中的权力,用合法执法的身份,任意贱踏政策和法律。他们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用高压、强制的手段,恣意剥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的权利,把无辜百姓当成羔羊,任由宰割。给无辜百姓造成深重的灾难,带来了三十年的悲惨命运,也是“依法治国”在自贡的悲哀。
  由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不少的人,已在贫疾交加中,含冤悲愤的死去。有的家属子女受到珠连,死者离世后,气愤的把遗留的判决书等文件都连同一起烧了,以免影响今后。还活着的人,生存权都被剥夺,成了草根之下的草根,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无生活来源,无医疗保障,有的没住房。他们已是重慕之年,靠什么生存,得以苟延残喘,靠妻儿养活,靠卖老命得以生存,能说这公平吗?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1975,9.11我就被省公安厅特捕了。罪名也与时俱进,一会是邓的社会基础,一时又是四人帮的爪牙;一时是组织《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反革命首犯,受四川日报大批判。一会儿又是释放在押犯的现形反革命分子。真是嘴有两块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申诉了30多年,去年才有两个相互推诿的川渝高院的回答。由此可见,清理反革命帮派体系的实质,不过是走资派的反攻倒算。我被定为反革命帮派,并不意外。
申诉人被指控有四项罪名
第一项罪名是在1972年10月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其“思想极端反动,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妄测形势,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后来艾明辉等人确实组织了一个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见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将这一段取消,变更为“张闯在成都与艾明辉等召开密会,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且没有说反革命组织是什么。我们先说张闯等人是否成立了“反革命组织”。据申诉人回忆,他们确实成立了一个叫“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学习小组,其主要成员包括后来以经商而颇为闻名的牟其中,以及刘忠智、魏庆江等。根据《人民日报》1999年《大地》栏目12期的资料,当时这几个对政治抱有很大热情的青年,从对文化大革命幻灭中转向对历史与现实的思考,自觉不自觉地走到了一起,成立了马列主义研究会。“他们时常聚集到一块儿,学马列,谈政治,热衷分析当时的国内形势。正当他们满怀雄心壮志时,从成都传来消息,说是广州有一位名叫李一哲(实则是几人)的青年写了一篇震惊华夏的奇文《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张闯、牟其中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弄来了该文,大伙一起研读,一起转抄。受该文的启发,热血沸腾的刘忠智花七八天时间,写下了《中国向何处去》一文,与此同时,牟其中也写出了《社会主义由科学向空想的倒退》和《从文化革命到武化革命》两篇文章。可大大出乎张闯、牟其中等人意料的是,‘马列主义研究会’日后会被定为反革命组织,其首犯就是张闯。正当他们四处宣传他们的‘杰作’之时,‘厄运’已悄悄降临了,后来的结局众所周知:张闯和牟其中被内定判处死刑。”(《人民日报•大地》1999.12,东方明、肖蓉《万县人评说牟其中》)牟其中在1979年12月31日被释放,其他人在其后也全都被平反,只有张闯因还有其他问题于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但对此事仍以“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而定罪,只是一审称其组织是“中国劳动党”,二审则未表明是何组织,因为张闯等人以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而被逮捕追究是众所周知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以此作为张闯反革命案的第一大罪而作出的,二审也没有予以纠正。
这里有必要弄清楚张闯等人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学习小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依据什么法律来确定的问题。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98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它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由多人勾结起来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犯罪组织。参加这个集团的成员都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根据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张闯等人是不能以此定罪的。同属组织者的牟其中等人被释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刑法》要到1980年1月1日才生效,而一审判决是在前一天作出的,似乎此案不适用《刑法》;但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生效要到1980年1月1日《刑法》实施以后,所以我们认为,此案是应当适用《刑法》的。如果依《刑法》不能认定张闯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那么两审的裁判就是错误的。
    申诉人被指控的第二项罪是在1974年3月与刘秉新等人密谋策划强行要求万县地委释放在押案犯。一审判决书称,“张闯亲自出面围攻地委负责人”,“在万县地区掀起了一股打开监狱释放案犯的恶浪,破坏了安定团结局面,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也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其时张闯只是科委的一个工作人员,怎么可能去释放在押案犯呢?一审判决后,张闯以此上诉,二审称是他“煽起了要求放人的恶浪,并非指张闯本人到看守所放人”,“事实上也证明了被告在放人问题上起了主导作用”(但却没有相关事实材料,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以此维持对原判的认定。而实际上,此次释放在押人员是由万县地委决定、并经当时的四川省委政法委书记赵苍璧批准的,赵苍璧后来还担任过公安部长。而放出来的人都是被错误关押,后来都平了反,其中被以“叛徒”罪名关押的王汝章后来做了万县地委科委主任,以武斗而被关押的王杰成了万县地区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在张闯1975年9月被抓捕时,预审人员还说,“不要以为你有什么了不起,放人的功劳是苍璧同志的。”此事后来又经过两次反复,最终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张闯就是在第一次反复中被当作“起了主导作用”而被定罪的。在这项罪名上,张闯无疑是冤枉的,应当予以撤销。
    张闯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1974年5月参与其同伙召开的密会,策划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将自己的“签到卡”交给康某某,使其混进会场,推倒桌子,使会议遭到破坏。申诉人认为,这项罪明显有“文革”时期无限上纲的意味。会议的当天张闯还作了长篇发言,怎么可能去策划“破坏”呢?把它作为一项反革命罪,纯粹是“文革”时期的产物。因为康某某之前也是四川省革委会成员,张闯才把签到卡给他。后来康某某同与会人员发生了争执,打翻了茶杯,在当时的各种会议上,这种争执是经常发生的,很多时候争执到互相指责对方为“反革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当时大家都没有在意,会议继续开下去,但后来却将此事定性为“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定性为“反革命”。这里,不排除有将个人恩怨上升为敌我矛盾的作法,未脱离“文革”时期派性斗争的残余。给张闯安上“策划破坏”的罪名,更属牵强。如果不是一审不依法认定,这是不可能定罪的。
    张闯被指控的第四项罪更具有任意性:一审判决书称,1975年3月,张闯“错估形势,更加野心勃勃,大肆制造反革命舆论,恶毒咒骂,攻击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同年8月,张闯在听了敌台的大量政治谣言后,更是蠢蠢欲动,决定派人去上海、江浙一带,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这样的定性对于一个地区的科委工作人员来说也太夸张了,二审裁定将第一个行为取消,也取消了“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等重大罪行,只表述为:“1975年8月张闯又利用收听敌台的政治谣言,妄测形势,决定派人到外地联系,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此罪成立的话,按照一审的定性,将张闯处以极刑都是可能的;但以二审所述,则为“犯罪预备”,没有实际行为。两审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有如此重大的不同,但对定罪和量刑却无变化,这不能不说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根本没有体现法律的因素。实际上,这项罪名是强加的,如果严格依据法律,是不能成立的。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布衣山人《关于对全国性“揭批查”运动严重扩大化 造成冤、假、错案的揭露倡议》
当时只30万城镇人口的四川省自贡市,据不完全统计,在“揭批查”运动中就有260多人被无辜判刑,还不包括被株连批判及隔离审查者。就连当时的四川省革委副主任、32111钻井队的灭火英雄,党中央号召全国人民学习的英雄模范彭家治,也被弄到全国石油系统进行残酷游斗,将他打伤致残,再强加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十年,且屡经申诉,多年上访,均不闻不问,置诸不理。更多的冤屈者,受制于上访费用的拮据,或者贫病交迫的无奈,或者老态垂危的绝望,或者行将就木的孤寂,已经无力上访甚至连基本的口述笔援能力也失去了。有的甚至在30年上访渴求中,早已抑郁而终,甚而愤懣身亡,含冤而死。乌乎,人权乎,公理乎,孰能哀莫胜于此耶。 
文革是共产党发动的,人民是在拥护共产党,紧跟共产党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文革的,造反派也是为文革时期所肯定和表彰的,也是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所赞扬和支持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的人民行为和造反行动(包括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毫无疑义,是符合当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不但不违宪不违法,甚至为党的九大、十大所明文阐明是“革命”的,而且还是属于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甚至 连邓小平 先生也当时白纸黑字的肯定这一伟大史事,并庄严向全国人民宣告:对文化大革命保证“永不翻案”。这是任何经历过那段历史时期的人们都无法抹杀的。而今,同一个共产党,也是同一个邓小平,现在说文革搞错了,是一场浩劫,那么,“浩劫”也罢,“灾难”也罢,试问,这个“错误”及“灾难”和“尊旨”参加文革的亿万人民群众(包括他们的积极分子造反派)又有多大的政治关连呢?历史责任(如果说有“责任”的话),执政党、发动党不去承担,却推委或转嫁在当时就要求对他们“要高抬贵手”的造反派身上,这在历史逻辑和政治逻辑上,说得过去吗?
对一个起源于草根民众的群体性的大派别,不无赤子之心的“党国子民”,竟然进行了长达多年之久的政治剿灭,用了近30多年时间进行歧视性渲染,时间持续之长,司法无据之滑稽,受害人众之巨大,直接间接恶果之惨烈,公理和道义之如此乖谬,可以说是建党、建国以来的第一笑话,第一闹剧。也是亘古及今第一冤案,第一奇案。如果说对毛泽东的妖魔化,还不足以、也不敢从根本上渲仇泄愤,而对手无寸铁的造反派,可以说数十年来动员了所有政治资源和媒舆力量,以尽鞑伐,反复鞭笞,把官仇和私怨通通的一股脑儿的砸在了他们身上,甚至砸向和株连到他们的亲属儿女上(不准入党提干,不准参军入伍,不能进入国家某些公职部门),真是黄天在上,公理何求?是可忍,孰不可忍!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自贡老人XXX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学《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暨给自贡市四大班子领导的公开信》  
所谓“三不”规定,实际是一个“全国揭批查运动总结会议纪要”之后,2001年7月19日中纪委以中纪发[2001]第12号下发的一个通知。放在阳光下看一看,它于党纪国法不符,直悖82宪法、违反党章;直接阻止与破坏了中发(79)第16号、(82)第9号、(83)第9号……等多个纠正冤假错案及处理文革运动的善后问题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它,严重导致了全国揭批查运动中出现的大批冤假错案30多年得不到纠正,有损于党的尊严与威信,干扰了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而封杀了信访、导致全国群体事件急剧上升……这种政出多门不僅荒唐至极,是党规党法从来都不允许的!
二O一O年四月一日,谢英富:《中央早有文件,四川宜宾文革错案何日得平反》
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与时俱进”是无可厚非。但历史事实是任何朝代、任何人无法颠倒和篡改得了的,一个执政党有无能力执政,首先是政令畅通,要政令畅通必须有绝大多数人民的支持拥护和响应,即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共产党能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取得执政地位,是共产党代表人民意愿,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宗旨的执政纲领深得人心,受全国人民拥护,与人民形成鱼水关系,受绝大多数人民支持拥戴才打败国民党,建立新中国而成为执政党的,故历朝历代都将拥护者称作顺民(好民),将反对者才称作刁民(屁民)。不知是时代发展太快,还是愚民跟不上形势变化,故对当今好多事情难予理解,如坠烟海,找不到北。  
如我国的文化大革命,确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一致通过而发动的,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文号召全民踊跃参加的,就此而论,不管它“功过是非”,对与错,无论如何都轮不到老百姓承担责任,特别是1976年9月后,中共中央还公开承担了此责,按理说更不关老百姓的事了,党内的路线斗争也只能由党买单,何以要在全国大肆抓捕无辜的人民群众?何以要支一派镇压另一派?特别是四川的宜宾,(原宜宾地区)早在1970年初,把宜宾地、市、县三级“革委会”主要成员召进京参加“学习班”之际,宜宾在“军管会”支持下,宜宾地区全部“革委会”均推倒夺权(包括基层)由不同观点的另一派掌权(特别是开启宜宾武斗先河的一派)抓捕镇压另一派人民群众及干部。(更何况70年周恩来总理在北京学习班作了重要指示:对革委会只准补台不准拆台,更不准推倒重来。这是周总理代表党中央指示的)特别是在北京学习班学习,当权派报中央批捕谢某遭拒后,空军司令员吴法宪竟亲自向宜宾秘密指示:等回宜宾再收拾谢某。宜宾军管会硬是等学习班结束在宜宾火车站车箱内将谢某秘密抓进公安局黑牢关押(无任何手续)这不仅在全川或许全国都罕见吧!为什么?为什么?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谢英富:《我为什么至死都要申冤》  
我是为响应中共党中央全会号召参加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的,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更不违条犯法。1970年到中央学习班学习“地方权力”想迫党中央批准抓捕我遭拒,堂堂中国空军司令吴法宪竟向“宜宾权力”亲下密令:“等回宜宾再收拾谢英富”。1970年9月学习结束回宜,“军管会”硬是在火车站车厢内将我秘密抓进公安局黑牢关押,经一月策划后于拾月召开所谓万人公捕大会宣布逮捕。(反革命)就在上万人的大会上当局叫上台揭发控诉我的共产党员当众向当局领导严正声明:稿纸是你们写好硬要我上来念的,我是组织服从,但决不是我对谢英富的揭发控诉,今后概不负责。  
    70-71年地方当局想借“一批双清”和“一打三反”两次判我死刑,都遭到四川党政军一把手张国华(原解放西藏的十八军军长)拒批。“ 9.13” 事件后判不死我了,当局亡我之心不死想黑整死我,唆使武装看守私提我来捆吊在屋檐横担上,脚尖着地,胫上吊个几十斤重石锁,棉衣包头再用冲锋枪托打我头部致(昏)死。我命大三天后醒转来。当局无奈竟长期关押我九年多,罪名从“反革命”变“五一六分子”,又变“林彪的社会基础”再变成“四人帮”爪牙,直至1979年末,眼看新刑法要实施了,在“突击判刑”大潮下,竟以1978年中央48号文件的“打砸枪”判我拾五年重刑。(78年48号文件判68年所谓的犯罪)严重违反“朔及力”的法律规定。  
我响应执政党号召,参加文革是实,被选为头头,当了市革委常委,城区公社系统革委主任,我活该受苦落难。可怜无辜家属和子女受株连,房产被抢占,养不活4个子女都只好把一女抱给他人抚养。  
1985年出狱,地方当局不管,申诉无处受理,又拖累年近半百的家属。真无人管我吗?八十年代中央三令五申“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宜宾竟不复查我这个大案要案,好像我不存在了。可是“学潮”在追查我的行踪;“法轮功”又追查我参与否;连2002年拆迁均因我“大反革命”的历史“拆迁公司”也敢逼迁欺诈我,国庆60周年因我有“不良记录”地方对我严防死守,不许进京。至今“街道办”都在安排专人监视跟踪我,我想安静的自生自灭的权利都没有,我能不申冤讨清白行吗?  
现在太平盛世,大讲依法治国,都在高呼中国共产党英明,我都同意,我也希望和谐。可是地方当局在干什么?按党的“政策层面”中央那么多文件强调“认真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特别是中央(79)96号文件强调的“决不要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宜宾是四川的重灾区(在全国可能也算得上吧!)我的问题也该讨回清白了。按国家的“法律层面”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和在?判决上定的三大主罪之主要当事人不仅证明不属实,反而揭露了地方当局当时想以“逼供信”迫他们招供好嫁祸于我的内幕。特别是我第一主罪的当事人张志荣年近九旬住孤老院,自己的冤都不申了要为我喊冤说明了什么?他认为我太冤了,我根本不在现场的事硬栽到我头上,连累家属子女太不幸了,竟敢为我证明。  
现我没有生存权,也没有人权,连死都死不起了,我只能告御状,客死他乡心也甘!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刘金华:《刘金华是什么人》
刘金华是什么人?文化大革命前是个工人,文化大革命中是十多万众“WT革命造反军”的一号勤务员,WT工代会主任。“二月镇反”就坐牢,一直处在风口浪尖。文化大革命后被赵紫阳点名批判,最后以“积极策划全川性反革命武装应变活动”罪判刑17年。下面抄一段法院判决书:  
“被告刘金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拉帮结派,自成体系,冲击区委地委,围攻揪斗各级领导,大肆为何嘉陵*、刘国文等反坏分子翻案。批林批孔以来,紧跟‘四人帮’,上蹿下跳,网罗党羽,阴谋篡党夺权。进驻地委,妄图夺权。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逝世后,更加快篡党夺权阴谋,多次与宜宾、温江、成都等地现行反革命分子密谋、勾结、窥测形势,无耻吹捧‘四人帮’,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积极策划全川性反革命武装应变活动,妄图推翻我无产阶级专政。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刘犯金华有期徒刑十七年。”
尽管判决书曲解事实(我只说三点:1、“三结合”建立革委会时,我主动提出不进入革委会,并到各地做群众的说服工作。当时的情况是,我不开口,革委会就不要想建立;我一个通知,在“清队”中各单位革委会未经工代会同意的被揪斗的造反派负责人都立即解放。2、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抓革命促生产,成绩显著使得当时在四川工作的前抗美援朝副司令员邓华将军两次来看我,文革后的轻工部部长康仲伦连说这是“一场革命”。3、我对法院、省委和中央讲:谁要指得出我在文化大革命中为自己、家人和本派谋私利,即使是私下密谋的,我都服罪),但可以说明我是毛泽东革命路线的践行者,是可以为革命献身的革命者。  
我从没有服罪。劳改农场多次提出给我减刑,我拒绝服罪,不接受减刑。因为服罪是减刑的前提。我也不接受改判,我的态度是:要么平反,要么坐穿牢底!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四川省自贡市部分文革老人再次恳请认真执行中共中央(82)9号文件——给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公开信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本是工人、农民、革命干部、革命知识分子,其中不少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分子、英雄模范,我们热爱中国,为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付出过辛勤劳动,出过力、流过汗、甚至流过血。出于对毛主席、党中央的热爱和拥护,听号召参加了文化大革命,对与错责任不在我们,凭什么把我们打成反革命,以莫须有之罪判刑劳改?!进而剥夺了工作和生存的权力?!现在已是耄耄之人了,生活无保障,生病无钱治,居无住所,在贫病交加中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这公平吗?
贰、本节简论
尽管受到复辟派的残酷打击,无产阶级革命派并没有被吓倒,他们擦干身上的血迹,埋葬同伴的尸体,又继续战斗了。
九十年代以来,无产阶级革命派采取各种形式,揭露复辟派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毛泽东思想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反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罪行。
四川省也是“揭批查”运动的重灾区之一。
在新的革命时期,四川省的被打击的原革命造反派,坚持革命立场,坚持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作了艰苦的努力、不懈的斗争。
在新的革命时期,四川省的广大革命群众、革命的共产党员(其主要成分是在揭批查运动中受到打击的文化大革命中的革命造反派和革命领导干部),积极开展反复辟、反腐败、反卖国、捍卫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捍卫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捍卫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毛泽东思想、捍卫真正的共产党领导的伟大群众运动,声势浩大,旗帜鲜明。
向四川省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学习!
向四川省的无产阶级革命派致敬!
2010年11月12日初稿
2012年3月1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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