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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资料汇编》第五卷第六册(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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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文化大革命被结束
    第六章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第四节  四川省

   本节资料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四川自贡冤案——为什么四川自贡260余人的“反革命”案不能平反?》  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1979年的四川自贡市,当时城镇人口只有30万,在这样一个小小的地方竞然将300多人打成了反革命,被治罪判刑的达260多人。事情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后,最初叫“揭、批、查”运动,后来叫“两案、两清”。因为是政治问题,所以特别敏感。现在看来有必要作认真分析研究。因为这些人是坚定的拥护共产党基本群众,热爱毛主席的左派力量,他们至今还在受苦受  据查,不论在当时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现在明文规定的法律和政策来衡量,把这一大批无辜群众打成反革命都是错误的。这不仅仅是受害者们个人的冤案问题;也是如何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组织原则问题。不加以澄清和中央保持一致,那不成了一句空话吗?其次,这些受害者都是都是拥护共产党,捍卫共和国的基本群众。他们为社会主义事业出过力,流过汗,甚至流过血。除冤屈含恨而死去的人外,基本上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了,成了弱势群体中的无根之草,没有退休金,没有医疗保障。不说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是他们为国家付出了贡献,应得到的回报都没有,他们的生存空间在哪里?又怎样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利呢?  不论那些学者、理论家对文化大革命的功过怎样评述。但是,客观实事是蕴藏在普普通通老伯姓中。如果能实事求是加以总结,对依法治国,构建和谐是有益的,这就是本文先要说的话。  解放后,自贡得到空前的发展。虽然地方小,人口不多,其经济地位确十分重要。因此成了除重庆市之外的四川第二大工业城市。毛主席和党中央发动文化大革命,开始在自贡发生了奇怪的现象,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了保护自己,挑动和操纵不明真象的群众把矛头对准了一般干部,民主人士,民族资本家,转移了斗争的大方向。在党中央16条的指引下,激发了群众,组织起来造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反,点然了文化大革命之火,使革命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是在二月逆流,自贡的三月黑风把这批革命群众打成了现行反革命,许多造反派头头被关押。党中央及时的下发了解决四川问题的十条后才被释放。在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引下,自贡的革命和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70年林彪反党集团的爪牙梁、陈、谢又在四川大搞“一批双清”,又把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骨干关押批斗;72中央下达了14号文件,这些同志才被解脱。但是进入各级政权的群众代表己基本上扫地出门,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可是在1977年“老账”重提,在“揭、批、查”运动,紧接着的“两案、两清”中又被关押批斗,进而以自贡市委发文件定性指示逮捕法办,按现行反革命定罪判刑。为掩盖陷害无辜群众被打成反革命的真象,后又以各种莫须有罪名判刑(己判者就改判)劳改。他们有什么罪?只不过是衷心拥护毛主席和共产党,对革命理论崇拜信仰,对社会主义的忠诚,对未来充满了希望。须经多次磨难,己是古稀之年,困苦的生活并没有他们削减革命意志。现将其中一小小部分的简要情况介绍一下,可见一斑。  LXX;系自贡市建设银行革委会主任;是赴朝的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中多次受到表彰,被15军评为模范共青团员。195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63年由军官转到地方工作。因参加文化大革命,1977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抓,关押两年后又以“侵犯人身,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7年。可刑满后,又以要稳定社会为由又强行多服一年徒行。  LXX,烈士家属,在中印自卫战中负伤的伤残军人,在自贡公共汽车公司工作。在文革期中是该单位的革委会的群众代表(付主任)。1977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捕,1979年以“扰乱社会,打砸抢罪”判刑7年。  LXX,自贡市贡井区医院医生,就因为在文革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是群众组织的头头,1967年被成反革命入狱,1970“一批双清”中被隔离批斗,1977年又以反革命被捕,1978年以思想反动书写“反动诗词”的现行反革命判刑15年,1980年改判“打砸抢罪”9年。  HXX;14岁参加工作。系自贡市公共汽车公司党委书记(在这岗位上10几年)和革委会主任。1967年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被捕,1970年“一批双清”中被隔离批斗,1977年被自贡市委点名批判又隔离,1978年又以复辟资本主义"现行反革命"逮捕入狱。1979年以“破坏生产,破坏机关正常秩序罪”被判刑5年  YXX;本是东方锅炉厂很一般的群众,只因父亲有历史问题,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积极,忠心耿耿跟党走,无限热爱毛主席,1967年三月黑风就以现行反革命逮捕,同年四月被释放,1970年“一批双清”又被批斗,1977被当作了东锅厂的“四人帮”来隔离批斗,同年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入狱,1978年底以“反革命罪”判刑7年,后又在1983年(从判决书的日期知道是1979年就改了)以莫须有的“侵犯人身权利罪”改判4年(己服刑5年)。  CXX;是邓关盐厂干部,是文革中该厂群众组织的头头,1967就以反革命被关押,1970年又被隔离批斗,1977年的“揭批查”运动中受到隔离批斗后,1978年以反革命被抓入狱,1979年又巧妙利用新刑法中的罪名“妨害社会秩序罪”判刑3年。  ZXX;自贡油毡厂干部,党委核心小组成员,1967打成反革命被抓,1970年被隔离交待,1978年以现行发革命被捕,1979年又换成“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3年。  GXX;自贡市人民政府沙湾招待所付所长,文革初1967年被打成“反革命”抓入看守所,1978年以以反革命罪判刑7年。尔后,1979年改为“诽谤罪”改判3年。这都是一个应付的圈套,1983年才给本人见面。按改判书己多坐4年牢。  LXX;自贡钻井队的普通工人,因文革中很积极,1970被关押审查,1978年以反革命罪被捕,1979年又以“侵犯公民自由罪”被判6年。这个毫无事实,连所谓的受害人自己都否定了的“依据”也拿来定罪,真是荒唐可笑。  YXX;由西藏部队复员回自来水公司,只因被选为了该公司的革委会付主任,1978年被以现行发革命罪抓入监狱。后来,以破坏生产罪判刑7年。(把在电力部门的停电原因使生产停产也算到了他的头上,就是这样治他罪的。)  DXX启;自公交司的工人。参加文化大革命时只不过是一个小青年,因家庭出身的原因,1978年被定为阶级报复现行反革命入狱,1979年以打砸抢罪判刑5年。  ZXX;自贡市自流井盐厂工人,只因在文革中当选为自贡市总公会付主任,1977年在“揭批查”运动中的他被批斗会上时,顶撞了那位发言者:你的问题是四清时定的。就这样以“破坏了揭批查运动”被抓判刑。  ……  这样的实例太多太多,不胜枚举。这里对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作详细介绍。但实事可以证明他们都是拥护共产党和毛主席,兢兢业业的为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努力工作的基本群众。他们只是参加了文化大革命,有坚定的信仰,叠遭迫害,无数次被关押坐牢。他们的罪名不断翻新变换。整治他们的人只不过是藐视政策和法律,玩弄司法权术的高手。  如今用的“打砸抢”治罪问题,其是中央1978年48号文件己明确规定。上述例举被"打砸抢"治罪的人中还没有一个够格。更何况就在全国批判乱戴"反革命"帽子的声浪中,还在给人戴"反革命"帽子,还下毒手判刑,可见一般。更不用说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罗织罪名的问题了。这只能证明他们仇视革命,扼杀革命是多么凶残!  四川省自贡市无辜受害者 2007年2月6日  ---------------------------------------  二00七年八月二日,《再次控告中共自贡市委制造260余人“反革命”冤案,拒不纠正——数十处沉冤者的血泪控诉》  中共自贡市委原任领导于1977年至1979年的“揭批查”运动中,以运动之名镇压群众,混淆不同性质矛盾。1977年9月5日,他们以中共自贡市委“大批判组”之名在四川日报第三版发表题为“彻底清算资产阶级帮派势力大乱自贡的罪行”文章,对自贡的问题定性说:“我市存在一股上靠四人帮,下靠四人帮在四川的黑干将,以篡党夺权为目的”,还说这个帮派势力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有老板、司令、军师、秘书长、参谋团,有制造反革命舆论的文班子,有打砸枪的武班子等等,并公开点了一批包括老红军、市委领导在内的干部和群众的名。在此基础上,原自贡市委开动镇压机器,发了不少大抓“反革命”的文件,如自贡市委以(1977)34号和自贡市委政法党组(1978)15号等文件(己是查阅到的两个文件),将大批基层干部和群众点名打成“反革命”逮捕,并于1978— 1979年先后判刑达260余人,还有上千干部群众被以办学习班之名受到不同程度的审查和处分,制造了一起特大冤案。  三十年来,我们不断上访和申诉,在他们的高压和封锁情况下,均遭拒之门外。特别是近一年多来,我们向市委反映要求按“揭批查”运动中的有关中央文件指示纠正(中央后来统称“两案两清”),但自贡市委仍然是置若网闻不理、不纠。我们被迫上北京向党中央上访,按党中央信访局的指示并三次上访中共四川省委。省委信仿办听取了我们的反映,看了有关一系列材料证据,于2007年4月16日写出《重要信访问题摘报》,送达省委常委及有关部门和自贡市委。《重要信访问题摘报》指出:自贡市在开展“揭批查”运动中,违背党的清查政策,扩大清查面,混淆不同性质矛盾,将路线问题上升为犯罪,把全市260多名在不同岗位上的干部职工,以“现行反革命”逮捕,开除公职,并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使他们蒙受了巨大冤屈。并建议:“请自贡市委市政府以及法院积极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妥善处理这批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要求我 们回自贡就地解决  可是自贡市委,仍然采取拖拉、推诿、欺骗来对付受害人,直接挑战党中央明文规定的信仿条例。其明显的有二条。一是自贡市委白纸黑字把群众打成反革命,到底是与非,总得有一个明确态度,何况这些文件已进入历史档案,给我们子孙都留下了隐患,难道要求作出正面答复过分了吗?可是这些领导人躲在阁楼里,把市委当时办的错事,上推下卸,回避责任,由接待人员出来说,你们找政法委。政法委的人又说,你们的是涉法涉诉问题找法院。把问题性质和要害都颠倒了。二是不敢面对现实。我们提出:你们说的话,我们不愿与你们争论,那就请你们按信访条例给我们作一个书面答复。他们说市委、市政法委不会以书面答复,我们又说那把你们说的话记录下来请你们签个字可以吗?他们说我们内部有记录,这个字我们不会签。我们又提出既然你们不敢留墨迹,那我们就按信访条例之规定,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又说没有这个必要。这些实事可以看出在自贡党纪何再!国法何在!老百姓还有活路吗?下面的实事就可充分证明。  根据省委信访办的信访转送通知,我们向自贡市委进行了上访。07年6月5日,由自贡市政法委副书记朱兴华出面接待,答复称:“收到了省里信访摘报,正调集法院人员,清查案件,待有了结果再答复你们。”我们当即指出:这不是法院清查的问题,而是应由市委出面从路线上所犯错误来纠正,否定这一大冤案。07年7 月3日,我们再次到市委听取答复,有关领导都不出面,最后市委信访办电话联系政法委办公室主任余小炎答复称:“由政法委朱书记向省里写了请示报告,待批复后由法院答复。”07年7月23日,我们按市委信访办王金涛副主任约见去市委。遭到了东推西挡,谁都不见,要我们去中级法院。最后才由政法委朱兴华副书记接待答复称:“这是我们内部的工作程序,你们的问题,已经由法院清理后认为,按过去的政策和法律,当时该复查的已复查,该纠正的已纠正,当时处理是正确的,现在还没的发现一例该重新纠正的案例。”姓朱的所谓答复,决不是他个人头脑发热,而是经过精心策划,利用权势,欺压蒙骗手段的再版。如果这种不正之风继续下去,自贡还能体现党的领导吗?还能说依法治市吗?还能有公平、正义吗?受害百姓还有活路吗?  在这里我们不妨再重复一下历史和现实的事实。  一、在“揭批查”“两案两清”中,中央(1982)9号文件中规定,“要判刑的只限于对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判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务院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简要的说,只清查到省、部级单位。中央的政策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可是只不过是地级城市的自贡,却大加篡改和歪曲党中央的指示。他们公开宣称:“这股帮派势力”“拼凑反革命力量,准备武装暴乱。”进而搞出了一个“反革命”群体,发出文件,抓了 260多名反革命。存不存在“反革命”群体,存不存在着“武装暴乱”的事情,这样重大原则问题,应当给党和全市人民有一个交待嘛,被抓捕判刑260多名 “反革命”分子中,是否找得出一个“反革命分子”?也应拿实事来说话嘛。难道说,别人不是“反革命”,这个帽子还要长期戴下去吗?  二、中央(1982)9号文件明确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始终是一场政治斗争。”亿万群体参加这场运动,是响应共产党的号召,群众是没有错的。为什么自贡市委要借“清查”之机,在群众中大抓“反革命”呢?特别是中央(1978)48号、78号和1979年的96号文件下达以后,他们对自己的错误不加纠正,还要蛮干下去。为了掩盖其对抗党中央政策,镇压无辜群众的本质,又变换手法,利用手中权力,把受害人先关押进监狱,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后,竟然把政治问题和刑事犯罪搅合在一起,采取罗织罪名、无中生有、歪曲实事的恶劣手法,左手拿“反革命”帽子,右手拿着刑事犯罪的帽子,总之怎么对当权者有利,就会任意戴上。把无辜百姓当成砧板上的肉,任由宰割。只要看看他们对群众治罪的一张张判决书,不用其他说明,就足以证明,这不是所谓判决书,而是一张张血泪控诉。如鸿鹤厂劳模的普通工人邱敬华最初定罪为“参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打砸抢”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后来他们又自圆其说原判“反革命打砸抢罪”量刑不当,又以“破坏社会治安罪”判处徒刑六年,难道这只是当权者所说,这是一般涉诉涉法问题吗?还是政治问题,路线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在这里我们要质问自贡市委,怎没有勇气来承担自己的所作所为认错呢。为什么不敢面对实事?  三《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可是自贡市委操纵司法当局,以权代法造成执法犯法的严重后果。在1979年12月31日前指挥司法部门,挑灯夜战突击判案。把被抓进牢房的“反革命”和已判刑的“反革命”统统改为“侵权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共秩序罪”“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罪”“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罪”“诽谤罪”等一律判刑3至15年刑期或劳教。这里有两点必须指出:一是未生效法律治罪于人,就是执法犯罪的行为;二是党中央既然对“清查”已有明确政策,为什么不照办,这不是公开与党中央对抗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就是为了掩盖陷害无辜,隐瞒镇压群众的需要。不仅如此,“刑法” 明确规定时效性,有的判刑3-5年的所谓犯罪早是十几年的事了,早已超过追期,法院竟然敢无视法律,把他们的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刑法”还规定:“主罪被否定,就是无罪”,既然所定那样多“反革命”,罪不能成立,就应快恢复被害人的自由,法院不仅不纠正其枉法行为,反而坚持其错误,又来一个重新定罪的所谓改判,又给受害人捆上刑事犯罪的种种罪名,加以治罪,以上实事充分说明:自贡“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是多么严重,如不加以认真纠正,依法治国这不是一句空话吗?  四、党中央在信访工作“意见”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贡市委过去对抗党中央政策,现在的当权者也顽固坚持其错误立场,他们用欺上瞒下对待受害者,正如,省委信访办在《重要信仿问题摘报》中指出:“例如自贡市东方锅炉厂工人杨远祥,1978年的因发表反革言论,诬蔑毛主席等问题被逮捕,法院以‘现刑反革命罪’判刑7年,1983年该复查认为原判决‘科刑不当,应予纠正’,但又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4年”。如此复查,比比皆是。这是复查吗?这是在继续坑害百姓不是很清楚吗?我们根据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中央和省委的书面指示找到市委,可是,自贡市委领导人,不按党中央“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指示办事。高高在上,采取推诿、拖拉,本是市委的责任,推到政法委、政法委又推到法院,我们就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市政法委朱兴华副书记,居然说出到目前为止还没发现一例该重新纠正的案例的胡话。这种张冠李戴,文不对题,言不达义的所谓答复,真叫人啼笑皆非,我们提出的是自贡市委白纸黑字把群众打成反革命问题,而他们却掩盖这一主要矛盾。至于自贡法院执法犯法都是需要纠正,那是要依法办事。应由市委来纠正的,因为抓“反革命”、判刑定罪都是市委指挥干的。我们深信自贡不是一个独立王国,对抗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压制百姓的行为是不能维持多久的。  五、我们是受迫害的无辜群众。既使是冤屈的被判了刑的人,也有生存的权利。党中央(1982)9号文件中有11项具体规定。第4项规定:凡“清查”运动中被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可是自贡市委是对抗中央,采取了一棍打死,不给生活出路的政策。不仅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给与生活出路,相反通过基层单位,对这些受害人进行内控、监视,限制反映、上访的权利,使这些人在茫茫的黑暗中生存。三十年来,我们冤枉坐牢,服了刑后,至今天无经济来源,无医疗保障,含冤忍苦,家属子女深受其株连,谁来过问过我们的温饱死活?正如省委信访摘报所指出:“现在他们大都年过六十岁的老人,有的已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十分困难,他们的冤屈不仅给本人带来严重后果,而且给后代子孙的学习、生活、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自贡市委为什么视而不见,长期封锁,拒不执行中央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不是对抗党中央吗?党组织的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因此,我们认为中共自贡市委有以下错误:  1、违背党的纲领和章程。  2、违背宪法。  3、违背党的政策。  自贡市委将历史上“揭批查”运动的路线斗争,搞成抓“反革命”运动,又变成打击刑事犯罪运动,制造了伤害成百上千的大冤案,虽经我们上访党中央和四川省委,上级己将党中央信访局和省委信访办有关纠正这一历史冤案的指示,转达到了自贡市委,可自贡市委收到中央和省委指示后,仍然顶着不办、不纠,坚持其所犯错误。  为此,我们要求党中央、中共四川省委认真对待和处理自贡市委所犯错误,深入调查这一问题全过程,为我们受害者作主,主持公道,还我们清白,为死者昭雪,给我们生存的权利。为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作出我们的贡献  我们还认为:这不仅是受害者维护人的生存权利的问题,也是维护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问题,也是能否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领导团结和统一的问题,因此,我们决心要把这个问题搞一个水落石出,不论遇到多大困难,我们一定要走下去。  此呈,请批示。  四川自贡市“两案两清”受害者 2007年8月2日  报: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信访局、中共四川省委、中共四川省委信局、  抄:中共自贡市委、中共自贡市委信访办
   
   二00七年七月,寒心:《四川自贡冤案》
    (一)沉冤者的血泪控诉——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利迫害群众的真像  号称盐文化,恐龙之乡,南国灯城三绝的四川省自贡市,获得了人们的青睐;而今又是四川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城市之一,无凝使自贡当权人和普通百姓为之陶醉、欣慰。可惜的是,人们往往看到的也许仅仅是它华丽的外表,对于其背后令人发指、令人痛心的真实的一面不易察觉,甚至被其外表现象迷惑。因此善良的人们怎么也想不到,就在这个“三绝”的自贡,却隐藏着一桩由自贡市委制造的“反革命”大冤案。受害者上千人,这也许是自贡独有的另一“绝”吧!这桩冤案已经尘埋三十年,至今还在继续延伸,其使人不寒而栗。受害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得不在此向天下人揭开这一冤案的真相,还受害者一身清白,也让世人开开眼界,多面了解自贡。  我们将时间倒移于1977年“文革”后期,当时身居中央领导层的王、张、江、姚,成为“四人帮”被赶下了历史舞台。于是中央决定开展一场“清查”运动(后来称“两案两清”即清查林彪, “四人帮”死党骨干)。并陆续发出了一系列中央政策文件,以防止祸及无辜群众。因而文件中规定要“清查”打击的对象是:“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务院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简要的说,只限于清查到省,部级单位,对基层干部群众是自我教育而已。  可是,自贡市在市委原任领导人的操控下,为了从中捞取政治资本,根本忽视中央政策,故意把矛头对准广大干部群众,别有用心的编造出一个“自贡帮派体系要篡党夺权”的天方夜谭。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大造整群众的各种舆论,并以“中共自贡市委大批判组”的名义,于1977年9月5日,在四川日报第三版发表题为“彻底清算资产阶级帮派势力大乱自贡的罪行”文章。极尽胡编臆造,栽脏陷害手法,说什么“我市存在一股上靠‘四人帮’,下靠‘四人帮’在四川的黑干将,以篡党夺权为目的。这个帮派势力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有老板、司令、军师、秘书长、参谋团。有制造‘反革命’舆论的文班子,有打砸抢的武班子”......蓄意制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所谓“帮派势力”,把矛头直端端的指向广大拥护共产党的基本群众。接着文章中就把当时自贡市委和市革委的一些工作人员、基层单位党政人员,包括老红军、市委领导成员在内,统统作为“帮派组织势力”点名(这些被点名者,随即遭到无情批斗及逮捕)。类似这种编造文章,据说在“自贡日报” 上从1977年5月至1979年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止,共有二、三百篇。但现在档案馆,图书馆均被人为转移隐藏。可见自贡市委心知肚明其镇压干部群众的证据,害怕曝光。  为配合报纸上杜撰“帮派势力”,自贡市委迫不及待地向全市派出大批“工作组”,进驻所谓“老大难”单位,去揪“帮派”。他们采用半封闭式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且任意点名揪斗所谓“帮派分子”,隔离关押、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益。给这些被揪斗的干部群众扣上“帮派骨干”,“黑干将”,“反革命”,“打砸抢分子”等等。大会批、小会斗、挂牌游街示众,强迫交代所谓“问题”。从而在全市机关、工厂、农村、学校、文艺团体掀起一场坑害群众的所谓“揭批查”运动,直端端将矛头指向仅仅参加过文化大革命活动的基层群众,背离中央的“清查”方针政策,混淆不同性质矛盾,为搞乱自贡大打出手。  紧接着,整群众的手法逐步升级,市委哪个领导人喊出了“要抓一批,杀几个”的豪言。利用手中权利,将所谓“帮派分子”,上升为“反革命分子”。并以中共自贡市委亲自发文件圈定“反革命分子”名单,进行逮捕、关押在监狱。如自贡市委(1977)34号文件,圈定刘世忠,陈国荣,邱敬华等10名“现行反革命”。自贡市委政法党组(1978)15号文件圈定杨远祥、惠大铭等11人为“现行反革命”(这仅仅是已查阅的两份文件,还有一批这样的文件已被人为阻挡不查)。  三十年来,被害者不断上访,申诉,均被拒之门外,并继续受到内控,监视,限制上访的迫害。2006年11月——2007年4月,受害者上告北京党中央,中央信访局接待人讲:“这种历史问题早该解决。”并书面转达中共四川省委。而自贡市委信访办曹姓主任却说:“中央说早该解决,就由中央拿出办法来解决好了。”可见自贡市委的顽抗态度和嚣张。四川省委信访办,将受害者反映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以《重要信访问题摘报》,送达省委有关领导和部门,也同时送达自贡市委市政府和两级法院。建议“积极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妥善处理这批群众反映的问题。”而自贡市委仍然顶着不纠,不认错,以耍无赖的手腕推卸责任。将问题推向政法委,政法委又推向法院。法院却违背事实的说:“原来处理都是正确的,至今还没发现一例需要纠正的。”将自贡市委所犯路线错误,活生生硬要栽到司法上去,妄图抹杀与转移省委《重要信访问题摘报》所指出的:“自贡市在开展清查‘四人帮’死党骨干的‘揭批查’运动中,违背党的政策扩大清查面,混淆不同性质矛盾,将路线问题上升为犯罪。”的这一要害问题。不惜一切手法掩盖其镇压群众的恶劣行径。  试问:党中央再三强调,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共自贡市委在制造和纠正这一镇压广大干部职工的全过程中,是在“执政为民”还是“执政坑民”?是“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己”?这不很清楚了吗?  但我们相信,假的终究是假的,乌云不能永久遮住太阳。在党中央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谁继续制造矛盾,妨碍构建和谐社会,都不会得逞!历史会作出公正评论。  (二)历史不容纂改、歪曲:略谈四川自贡造成一批冤案的历史根源——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象  在自贡一些小人物,以病弱之躯,以微小的声音,敢于对当政者说“不”。他们连吃饭都成问题,生存权利遭到剥夺,当然,没有现代的“话语权”这些普普通通的小民,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出过力,流过汗,流过血的人,竞然敢鸡蛋碰石头,是因为血泪沉冤,得不到伸雪,为了作人的尊严,为了生存的权利,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恢复被纂改、歪曲的历史本来面貌,只能用这种微不足道的声音,向社会大声呼唤!  这些小人物,不是求生的可怜虫,是敢于面向渗淡人生的勇士,是敢于向权暴斗争的战士。  有人说,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镜,可知兴替。”  就自贡这样一个小城市,在文化革命中的历史,却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纂改和歪曲了。为了掩盖自己的可恶嘴脸,为了保住既得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打扮成一贯正确的代表,党的化身。不惜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把他们干的一桩桩,一件件罪过都扣在群众头上,把他们搅浑的污水,一盆盆泼在群众头上。  实事胜于雄辩,真理是掩盖不了,历史是不容纂改、歪曲的,那我们就让实事说话吧!  早在一九六六年,文化革命一开始,自贡的当权者感到,大难临头,为了保自己,躲在幕后,挑动群众,混战一场,借以蒙混过关。首先,找替罪羊,乱点名,乱批斗,把斗争矛头对准了一般干部和群众。比如,当时的“自贡日报”就把普通编辑和记者打成反革命“三家村”;只有五人的自贡市文联,被打成“斐多芬俱乐部”。其中一人反水,另四人打成了反党、反革命。当然,还不止这些。其次,是大搞“红色恐布”出钱出力,蒙蔽群众,组织保他们的“保皇势力”。在此基础上,不仅是任意揪斗群众,而且大搞“打砸抢”任意抄别人的家,如当时的民族资本家候策名等人的家,就是他们指挥抄的,同时还逼死人命,如当时的民主派副市长罗筱元,就是被揪斗逼死的。可以说被他们整的人,没有当时文件指出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是这样蓄意歪曲斗争大方向,混水摸鱼,大搞打击一大片,保护一小撮,制造了害人听闻的历史参剧  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号召下,群众才起来,抵制和批判他们镇压群众的罪行,造了他们的反,自发组织了各种造反组织。这就是他们咬呀切齿,恨之如骨,造反派的起因。可是不到半年时间的一九六七年,全国刮起了“二月逆流”,自贡的“三月黑风”,他们又披挂上阵,把成千的“造反派”抓入监狱,强迫成千的人认错请罪。“三月黑风”历经2个多月被粉碎后。他们受到应有的批判,又装着一副认罪改过自新的面孔,装死躺下,以求一逞  一九六八年自贡也相应的建立了各级“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真正的权力中心,已转移到军队代表手中,随着贯彻落实“解放干部”政策时候,他们又痛哭流涕,不断检讨,不断认罪,承认自己犯了“走资派”的错误,表示要痛改前非,回到正确路线上来。当他们恢复工作,重新粉墨登场后,早已忘记墨迹未干的检讨。又大打出手,大力推行林彪反党集团在四川的黑干将梁兴初、谢家祥搞的“一批双清”任意揪斗不同意见的群众和干部,使成千上万的群众和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以办学习班为名,被揪斗关押的人也成百上千。  一九七二年“三结合”革委会中,军队回营,群众代表已被扫地出门,三结合已是单结合了,权利又回到他们手中。对中央(72)14号文件指出、纠正,梁、陈、谢严重的方向错误和路线错误,他们顶着根本不执行。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在群众的推动下,在上级的干预下,才不得不在“一批双清”运动中,被他们打成反革命已判徒刑的钟云奎、付永修案件重新审理。由自贡中院作出了推倒不实词,宣布平反,无罪释放的判决书。白纸黑字,还历历在目。到了“揭批查,他们不仅将这二人又抓去判了徒刑,这种一罪数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不是在开法律的玩笑吗?更为可笑的是,为了欲盖弥彰,嫁祸于人,玩起了猪八戒倒打一扒的把戏,法院公然把他们干的翻案之事栽在群众头上。在被治罪的几个人“判决书”中,竞写上为罪犯钟云奎,罪犯付永修,翻案的罪责判词。这不是十分荒唐的怪事吗?  以后的“批邓反击右派翻案风”也是在他们一元化领导下层层贯彻的。  到了“揭批查”、“两案两清”摇身一变,又成了革命的动力,利用种种的权力,把他们的罪恶也强加在群众头上,经过精心密谋策划,阴险毒辣,坑害无辜,毒汁四溅的阴谋出笼,以中共自贡市委大批判组(请注意这是用组织名义)抛出了一个转移目标,镇压群众的纲领。  公然声称:“自贡存在一股‘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有一套完整组织系统的帮派势力。有老板、司令、军师、秘书长、参谋团”。这种危言耸听,是令人多么术目惊心。到底,这个组织在哪里?有什么计划?搞了什么样的策略?谁是老板?谁是司令?谁是军师?谁又是秘书长?参谋团有多少人?为什么事过几十年,不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  还说:这个帮派体系提出了一个以“纂党夺权为目地的行动纲领。就是放人、纳新、提干”。不说编造的所谓行动纲领,是多么滑稽可笑。就是说所谓“放人、纳新、提干”也是当时由上而下贯彻的中央指示,而执行者本是他们自己,这一点,他们是心中有数的,他们的矛头所指是在整谁,不是很清楚了吗?  还一本正经的说:“统一指挥帮派活动”中“有制造反革命舆论的文班子,有打磺枪的武装子”试问,这个统一指挥者是谁?这文、武班子有多少人?造了什么样的反革命舆论?还在那里搞了“打砸枪”?总得拿出实事出来呀!  更有甚者,把一个自幼参加红军,文革受到批斗,与他们持有不同意见的,打成“卖身投靠的老干部”。试问,他的身卖给了谁?又投靠在那一个旗下?  还有,天方夜谭之说:“我市的帮派势力”甚至察看地形,拼凑反革命力量,准备武装暴动,这是多么令人恐惧,多么可怕的图景,试问,反革命力量拼凑多少?武装暴乱的武器在哪里?  够了!够了!这些荒言代替真实,子虚乌有的裁脏,我们不能一一剖析,如果感兴趣,可查四川日报1997年9月5日第三版。  他们心中有鬼,怕见阳光,对于已解密的挡案,不准让人查阅,那是一段时间公开发行的报纸。图书馆是封存的,怕什么?怕暴露天机,暴露本来面目。  善良的人们,不要认为这只是造造舆论,而实事上,是他们打击、陷害无辜的行动指南。不仅是这样说的,而是这样做。随着形势的变化,整人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在自贡就出现了,以“帮派份子”被隔离关押遭批斗;又以批“反革命份子”抓进监狱;在以“刑事罪犯”被判判劳改。各种离奇古怪的事不断发生,造成蒙冤受害者达200多人的悲惨局面。  疯狂仇恨是为了掩饰,他们的罪恶而行径。“妖魔化”造反派,成了整人的盾牌。实事自贡参造反派起始于1966年9月,他们大搞“红色恐怖,大搞打砸抢”时,造反派还没出世。一九六八年以后各级建立“三结合”革命会后,造反派已退出历史舞台,有人说十年浩劫,自贡造反派只有不到二周岁,还有八年的浩劫应归罪于谁呢?乘机把一切罪过归罪于造反派, 是不公道的!也是不实事求是的!  在文化革命中,一自贡造反派没有搞武斗,没有搞“打砸枪”二自贡造派运动初期挨整,六七年“三月里风”被抓进监狱,六九又遭到林彪反党集在四川里干将梁、谢搞的“一批双清”被审察关押,七六年又成了替罪羊,又受到了迫害,又被关押判刑。因为响应号召,当了造反派,就成了犯罪的根源,那是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观点,是没有实事依据的,因此,实事求是的辩证的分析这一历史实事,才能作科学的结论。要说,这段话的目的,说明一个问题,群众响应号召起来造反,是没有错的,不应当把这笔糊涂帐算到老百姓头上。  我们今天回顾这段历史,就要把颠倒的历史颠倒过来,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把纂改、歪曲的历史正本清源。告诉子孙后代牢牢记住,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伪造的?什么是清白的?什么是污蔑的?不要被假象迷惑,给历史予公正评价,还历史本来面目。让那些靠整人,害人歪曲历史的罪恶在真理面前发抖吧!  (三)长期背离党中央政策的地方党组织——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像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任何一个政党、政府,为了实施自己重要工作目标,必定要制定一切保障工作任务完成的各种方针、政策,并要求各级组织机构贯彻落实,以达到上下统一、目标一致,方能取得成效。试问,如果中央的方针政策在地方上得不到贯彻实施,甚至遭到人为的抗拒,还能达到全党统一吗?不能!  我们回头仔细看一看中共自贡市委长期以来是怎样与党中央在重大方针政策上相对抗的,就可以看清,作为一级地方党组织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执行中央指令的真实面目。  1977年——1979年,历史上的“揭批查”运动,振动全国,影响亿万群众。因此,党中央在运动过程中,不断进行规范,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运动的正确开展。其一:针对地方上在运动中任意给参加文化大革命的群众乱扣“打砸抢”份子的倾向,党中央及时下发了(1978)48号文件,硬性规定“清查”和打击的打砸抢对象应当是:“行凶杀人的刑事犯罪份子、搞阶级报复的地富反坏份子、搞挟私报复、后果严重、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份子、一贯搞打砸抢、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份子。``````不要单独搞清理打砸抢运动,不要搞人人过关、不要搞逼、供、信,不要掛牌子、游斗、罚跪``````。”四条杠子、四个不要,何其明确。可是,自贡市委不但在全市搞封闭式“清查学习班”,对大批干部群众任意隔离关押。在中央文件下达后,仍然大搞掛牌游行、搞逼、供、信,强迫交待所谓“问题”,迫害广大群众,并在自贡市委下发的34号、15号两个文件中,继续把如邱敬华、林学正、邓明启、吴振明、游明亮等一批群众,被打成“反革命打砸抢”份子逮捕判刑。公开挑战中央政策文件规定。  其二:党中央又于1978年下发了得(1978)78号文件,规定:“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主席教导‘要完全符合规格,货真价实、硬是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说过错话,做过错事,但构不成犯罪,判了刑的应予以纠正。”而自贡市委从1977年8月至1979年初先后抓了大批“反革命”。顶着中央文件、强行于1979年12月先后又对无辜被抓群众判刑达260余人,根本忽视中央下达的78号文件。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真反革命”,或者仅仅在文革中说过错话,做过错事,但“罪不致判刑”。而自贡市委硬把路线问题从派性利益出发搞成犯罪,抓“反革命”。到了2007年也不按中央78号文件规定“判了刑的应予以平反纠正”。在中央国家信访局讲了“此种历史问题早该解决”、中共省委接待办07年4月16日《重要信访问题摘报》下达自贡市委后,仍拒不认账,拒不纠正。这是为什么?这难道不是滥用权力迫害群众吗?这难道不是对抗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吗?  其三:如果说在1977年早期开展“揭批查”运动时,是带着极左思潮和派性将矛头指向广大群众,做了错事。那么,在(1982)党中央9号文件下达,进一步规范了“揭批查”运动为“两案两清”、指明打击对象是“谋害毛主席、阴谋搞武装叛乱和政变,要篡夺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份子。”这个文件的下达,自贡市委就应正视自己迫害无辜群众的错误。采取措施纠正。但中共自贡市委仍拒不按中央政策办,反而封锁中央文件精神二十多年,不仅不给党中央一个说法,更不给受害者一个公正,让受害者含冤至今得不到纠正。这不是对抗党中央又是什么?  其四:按照中央(1982)9号文件中,具体十一项政策规定的第四项:“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退一万步来讲,受自贡市委迫害被判刑的260余群众“罪该判刑”,那么在刑满后亦应安排生活出路。中央对那些真正的林彪、“四人帮”死党、骨干刑满后都给予了经济、生活保障。而自贡市委至今三十年来都不给受害者生活出路。使他们无经济来源,无医疗保障。六十、七十岁的老人,生活在死亡线上。事实上已有一部份受害者已含冤去世,不能瞑目。这与中央政策规定符合吗?自贡市委究竟是代表哪个党在施政?  其五:从1978年起,中央就以(1978)48号、(1978)78号、(1979)96号、中组部(1986)25号、中共中央(1983)9号等文件、陆续发出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系列指示政策,其中再三强调“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彻底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也不管是什么时候处理的,都应平反纠正,不留尾巴,”“务必把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够了,类似政策文件尚多。可是中共自贡市委几十年来,都不把中央有关政策放在眼里,一直顶着不执行。不应抓的抓了,不该判的判了,不该留尾巴的留下又大又长的尾巴,如将“反革命”罪,一律盗用刑事犯罪来判,掩盖其整群众的真面目。该纠正的至今也不纠,对中央一系列涉及“两案两清”及平反冤假错案的政策文件,长期对抗不执行,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自贡市政法委书记王建威答复说:“中央文件只是指导性的。”由此道出了自贡市委领导人的内心实质:符合自己口味的就执行,反之坚决抵制。他们只把中央的政策当作一个为己谋利的台阶,把群众作为创政绩的工具。什么立党为公、什么执政为民,在这里成了糊弄群众的华丽口号。  毛泽东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中讲: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利益工作的。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中也讲了: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群众利益的。胡锦涛总书记也讲: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讲话精神,突出到一点,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正党。对照一下中共自贡市委,从1977年至2007年8月,在借“揭批查”运动中大肆迫害无辜群众的系列违背党中央政策,始终把矛头对准自己领导下的部份群众,这一切恶劣表现,是什么立场,什么问题?如果说过去不理解,犯了错误,因为是原任领导人搞的冤案。但作为一级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按党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就该大胆纠正。为什么中央也讲了,省委也讲了仍然坚持不纠?自贡市政法委副书记朱新华一再声称:“过去判的都是正确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列要纠正的。”看!这就是中共自贡市委领导人的一贯立场,一是视中央政策管不到自贡市委;二是视群众为蝼蚁;三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利用手中权力任意施为,完全不把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共产党员一心为民的宗旨放在眼里。这难道是一个地方党组织和领导人的组织原则和品德?这和封建时期诸侯分割,在领地里为所欲为有何差别?不可否认,自贡在一些经济领域取得了成就,这是上靠中央政策,下靠广大群众创造。但是经济成就决不能掩盖过去政治上所犯的错误。政治是上层建筑,如果发生问题就将影响经济基础。和谐社会,经济建设将受冲击。自贡市委长时间在一些重大政治立场上与党中央背道而驰,不能保持一致,这样的地方党组织,人们有理由怀疑:不配不配称共产党,配不配称共产党员  强加的“反革命”帽子是应该取消了  (四)略谈四川自贡造成一批冤案原因和纠正阻力何在——评中共自贡市委滥用权力迫害群众的真象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为什么?  说简单。是因为自贡市委把那么多人打成反革命,是“对”还是“错”。就是不相同二字之差,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如果,你认为是“对”的。就依理依据的向找着你的受害人解释清楚。这也是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也是送上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嘛。实在不行,还可以动用国家机器,加以惩罚嘛。  如果,你认为是“错”的,确是整错了,就勇于承认错误,为受害人取消“反革命”帽子,公开平反,姿态高一点,还可以来个赔理道歉。这本是历史遗留问题,相信受害人,也是通情达理的,不会要求司法反坐。  这样,事情不是就圆满解决了吗?这样做也体出了“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理念”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这不是皆大欢喜的大好事吗?这仅仅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事情不是那么简单,还有点儿复杂。  说复杂,是因为自贡市委的当权者,对这一严重的历史错误采取不承认的态度,用隐瞒、推诿、敷衍、拖拉各种手法,来蒙蔽、掩实事真象,择举几例就可说明:  其一:回避本质,推诿责任:对受害人,都统一口径的说:你们的问题,是涉诉涉法问题,去找法院。说得多么轻巧,自贡市委领导人“越俎代庭”直接把司法权抓在自己手里,亲临一线指挥抓反革命,有白纸黑字,盖了自贡市委、自贡市政法党组公章的文件为凭,文件又不是法院出的。有证据为凭,能说,市委没责任,不能找市委吗?应该勇于承担责任,不应该把矛盾往下交。再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很重要的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法院也确在“揭批查”中干了不少执法犯法之事,也应由党的组织去领导纠正。(法院之事不在本文讨论之例),抓反革命文件是市委下达的,怎么能把自己做的事,往别人身上推呢,太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了。  其二,居高临下,肆意诡辩:当有人问,把我们打成“反革命”是市委、市政法党组出的文件,自贡市委政法委书记,轻描淡写的说“那是内部文件”。言下之意,是内外有别。所谓内部,没有外部那来内部。“内部”也不能贱踏党纪国法,任意侵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实事上,所谓内部文件,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文件下还不论白天黑夜立即抓人,有多少人被投入监狱;有多少人被判刑劳改;有多少人被整得妻离子散;有多少人家破人亡?这一桩桩铁的实事,是“内部”、“外部”能解释清楚的吗?  其三,对上硬顶,仗势欺人:当受害人告诉自贡市委,我们上访了中央、省信访机关有函件,并传达了上级要他们“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的意见,还提出,请按中央(82)9号文件办事。还是那位政法委书记,公然说“中央文件是指导性的”。言下之意,表达得很清楚,中央文件我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我不照办你们又能怎么样。市委信访办的主任,气势汹汹说得更露骨说:“中央说早该解决,就由中央拿出办来解决好了。”他们对上级党的领导,党的政策都熟视无睹,蛮横不讲理。可见对小老百还有好果子吃吗?  其四,幕后操纵,前台搪塞:对受害者反映的是市委领导机关的问题,按党规党法现任市委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义务出面向老百姓说清楚。可是现任市委书记高高在上,怕见群众。根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当人们对市委信访办的人说,你不能代表组织,又不能解答实质问题,就请市委主要负责人与我面对面的对话。回答:“那是不可以的。”那就请将我们的书面材料转交给书记总可以嘛。回答:“我们不能转交,你们通过邮局寄吧。”这那里是党的领导机关,比过去的衙门都不如,过去敲鼓鸣冤,大老爷还要升堂。多大一个官,架子如此之大。这个信访办还有一套对群众的办法,信访者说:你要我们去找其他部门,就请写一纸条,这样才有依据。官员答:条子是不能写的,我们从来不写条子,信访者说你说的话,请照样作过书面答复吧。官员答:我们内部有记录就不作书记答复了。信访者说,那你讲的话,记录下来,你签一个字总应该吧。官员回答说:我讲的话我负责,这个字我是不会签的。每次的信访对话都基本如此。不敢留下蛛丝蚂迹。这有点象玩的空手道,把受害人当皮球踢来踢去,连信访“条例”明文规定的,他们应该履行职责都不遵守,他们还能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吗。  说复杂,他们还不计成本,不计人力物力,采取一些特殊办法对付受害人。搞内部控制、派人监视。认为这些人越出了他们所定的轨道,社区、警察的人马上出动,还要威协家属,施加压力。公民的自由权利又在那里?  说复杂?还有他们也钻了体制的空子。受害人曾破天荒的控告了自贡市委,不知送没送到上级领导人手里,还是因为人微言轻,没有上起重视,直到现在还没回音。要是通过司法程序,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也搞不清楚,这个官司也打不成;通过正常渠道上访,中央,省信访部门的领导也发了指示和函件,但是受权力的制约,自贡的当政者,根本不把上级职能部门的指示,放在眼里,仍然我行我素。这样老百姓就受苦了,真成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地,只有不断上访,才是唯一道路,这也是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口。事情难道不是越来越复杂吗?  把自贡市委搞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就可以把搞得真假难辨,是非不分,哪些把人都搞糊涂了,说不清道不明问题弄清楚。只要剔去假的,剥去伪装事情就明析清楚了。  自贡的冤案,一拖几十年,搞得又浑又暗十分复杂。通过现象归纳起来,就是简单的几条:一、自贡领导搞“揭批查”运动的人,本身是不干净的;二、整了成千上万的人,还没有搞出一个合格的“帮派分子”;三、抓了200多名“反革命”,还没整出一个真“反革命”;四、受害人要求执行党中央政策为什么那样难。  第一、自贡搞“揭、批、查”、“两案、两清”的领导人。在林彪反党集团里干将梁、谢,在四川搞“一批双清”把矛头指向不同意见的群众和干部,犯了严重的方向错误和路线错误。是谁在自贡推行的呢?是他们。“批邓反击右倾翻案的案风”是谁在自贡领导呢?也是他们。他们说:“四人帮在自贡”这个帮派势力,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拼凑反革命力量,准备武装暴乱”这些话是他们自己说的。如果,不知内情的人,那会清楚。老百姓对这些事一无所知,只能说明他们与“四人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保自己,为了架祸于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转移斗争目标,把矛头对准群众,就不足奇怪了,事情就那么简单。  第二、自贡的“揭、批、查”凭着手中的权力,转移视线,确是搞得轰轰烈烈。层层揪“帮派分子”,“帮派骨干”,“帮派头子”。各级都办封闭的所谓“学习班”,挨批斗的人成千上万。自贡市委还亲自出马,办了一个号称隔离审查的千人学习班。时时警车嘶鸣,不分昼夜抓人,监狱人满为患,盐都恐布笼罩,人人感到自危。可是自贡地方太小,级别太低,上面说:只清到省、部级。自贡根本不够资格,被整的都是一般普通群众和干部,不说省部级,连是什么级都不知道,根本上不了台盘。上面有明文规定的政策,又打了招呼。按道理说,纠正错误,那不是好事吗?对他们来说实在不甘心,忙乎那么久,坑害了那么多人,搞不出一个合格的 “帮派分子”,心里很不平衡。更重要的是,他们心中有鬼,怕挨整人揪住他们的尾巴不放,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屠刀是不能放的。于是,变换手法,虽然,没有整出一个合格的“帮派分子”还可以加点其他罪名一定要整翻,不把这些人置之于死地,心中就不痛快,简单的说就是要坚持其错误继续蛮干下去。  第三、经过清醒后的自贡领导人,改变策略,利用“揭、批、查”的声势,掀起不断抓“反革命”的高潮,“张开大网,要一网一网的打尽。”自贡市委取代司法职能,亲自出马发指示、出文件,从1997年至1978年7月以前,在只有30万人口的城市,就分期、分批就抓捕反革命分子263人(数字据内部透露)。时间之长,人数之多也是自贡历史上空前的。所抓“反革命”游斗示众时,也代上名目繁多的罪名,有“恶毒攻击的反革命”,有“思想反动的反革命”,有“阶级报复的反革命”,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有”打砸枪反革命”,有“破坏社会治安的反革命”,还有“太度顽抗的反革命”,总之不一一而论。自贡真是成了 “反革命”成堆之地。他们的目地是什么呢?扣上“反革命”帽子,关进牢狱,被剥夺人身自由和说话的权利,封住了嘴,也少些麻烦,慢慢在逗材料整翻。同时,也起到杀鸡敬猴的效益,那些,没被抓整的人,也心惊胆颤,嘴巴也只好闭紧点,其效果也确是很明显。这个抓“反革命”行动,根本没有上级指示,洽洽和当时的中央政策相对抗。抓去,抓来,到是整翻了200多“假”反革命,还没有抓住一个“货真价实”的真“反革命”,另人可悲的!到目前为止,对这一历史实事,采取了不承认主义。用不承认,回避,推诿,搪塞对待受害人,要是有点“实事求是”的精神,问题不是就简单了吗?  第四、“揭、批、查”“两案、两清”是“英明领袖”发动的,继后是“总设计师”主导的,好像是一个“禁区”。往往谈到那个时期的事,也是难以分辩。自贡市委领导人,也把自己打扮成维护运动成果的卫士。还板着面孔说,那个时期的问题已不存在,你们不要翻历史的案。硬要把运动与他们的错误混淆在一起。实事上,他们对当时指导运动政策,方针、不是认真贯彻执行,甚至封锁。在运动进程中,中央先后发出了(78)48号、(78)78号、(79)8号,(79)96 号、(82)9号、(83)9号等等一系列文件。所以才偏离了运动的方针,把矛头对准了群众和干部。其次“揭、批、查”“两案、两清”中央没有发出抓“反革命”的指示和文件。而利用运动大抓“反革命”是自贡的独创,也是自贡的土特产。抓了那么多“反革命”又是“假”的。老百姓被整得那么苦,要求按“揭、批、查”,“两案、两清”中的文件规定的政策解决问题,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事嘛,为什么那样难呢?事情也很简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权力在我手中办不办由我,不办你奈我若何!自贡为啥,把简单的问题,搞得那么复杂呢?答案也非常简单。如果,真正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去做,事情就好办多了。如果只关心自己的升迁,把创“政绩”与百姓的诉求对立起来,问题就复杂了。  平心而论,强加的“反革命”帽子是该取消了,已经快30年了,在背一个“反革命”帽子,已经说不过去了,怎么向子孙后代交待呢?这些老头们,只有向人们呼吁!希望引起关注和同情!但是,这些受害人也有一股“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不屈不挠的决心,找回自己的清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人类的进步,奋斗不止!  中央(82)9号文件中指出:“历史的经验证明,凡是处理过头或不留余地,容易带来长久的后遗症”。一位中央领导也说:“这类问题不解决,要影响几代人,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这两段话,送给当政者,希望能深思、也是本文的结束语。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是句空话——略读四川自贡造成一批冤案的法律因素(五)作者:寒心  有人说,你们这批老头,已大把年纪人,还能活几年。在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翻出来,真没意思。老头们说,按上面讲的,“制法者而不执法,法律就等于无效。执法者不依法,法律的神职性就被践踏,践踏法律是不能不受到惩罚的。”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不是作样子,拿给人看,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的。”再说执政党的一个地方领导,就可以无视政策,践踏法律,欺压百姓,如果不加以纠正,受害者服吗?公民的生存权利,自由权利用什么来保证,我们虽蒙冤受苦,但是子孙后代是清白的,如不说清楚,说不定那天翻出来,岂不是又让子孙后代背上黑锅吗!  因此,运用法律武器,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有错必纠”,这也是党的一贯主张,不正确的结论,不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做出来的,都要坚决纠正和推倒。尽管我们受到欺压,我们还是要坚持把这一问题弄个水落石出。这不仅是“维权”问题,也是“护法”的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立场。  本文将分三个方面讲述:一、自贡市委在执行政策、法律中的问题;二、抵制“逮捕拘留条例”的执行;三、法院的执法和枉法。  一、自贡市委在执行政策、法律中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问题,是发生在1977年至1980年的事。但是,已三十年了,被搞得含混不清。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回顾当时的背景,两相比较,就可分清曲直。  1977年至1979年,当时中国,从“抓纲治国”逐步变为“依法治国”。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针。  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作了如下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要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实事真象,要保护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  紧接着相继出台了“逮捕拘留条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几个法律。  与此同时,当时立法机关,公、检、法的领导人,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报刊上、电视广播上,都纷纷发表讲演和撰写文章,消息报导成绩累牍,舆论声势之大非同凡响。  当时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一九七九年六、七月间在各种会议上就公开讲:“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民主集中制,就没有社会义。”“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些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捡举、斗争,就可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还回答了反映的一个问题,有人问:“法大”还是那位首长大,那一级党委大?明确回答“法大”。  还有许多领导人的深刻具体阐述,因编幅有限不能引述,这些都说明“依法治国”是全国上下的共识。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贡市委及其领导人,却与“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对党的政策置若罔闻。把社会主义法制当成“牧民”的工具,单凭“长官意志”办事,把群众置于群氓和奴隶地位,形成领导说的就是“法”,不听话的就是“违法”,不仅指挥操纵公、捡、法,而且还亲自插手司法机关的违法活动。  在自贡市委指挥下,自贡公、检、法也严重违背了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人民利益,忠实于实事真象的法律准则,他们顺从于权威的意志,捡起已受到广泛批判的配合中心,紧跟形势,推运动。披着执法的外衣,干着迫害群众之能事,给自贡无辜受害者造成了深重的灾难。  1978年10月4日人民日报就指出:“‘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只是一小撮。这一小撮,主要包括‘四人帮’的心腹干将,加上极少数即有政治问题又有经济问题,即在政治上疯狂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民主,残酷迫害好人,大搞打砸抢,在经济上大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被人们称为‘双面虎’,‘双料货’的分子,这些人是‘四人帮’的社会基础,我们说:‘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应该严格上述这几部分人。‘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属于敌我矛盾,只能是一小撮不能随意扩大。  该报还说:“这次运动中采取‘冷处理’的方针,‘冷处理’就是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力求把材料弄得准确无误,才对帮派分子和犯错误的人作出组织结论。这样,就可保证我们的处理,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这是当时最高层公开向老百姓讲的政策。  1978年12月26日四川日报也载文指出:“任何群众运动,不遵守法制,任何超出党的政策和法制的越轨行为,都是对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侵犯。”  自贡从搞“揭批查”运动起,到底整的是谁?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到底是执行了政策还是对抗了政策?按规定斗争的范围、对象是很清楚的。从自贡历史进程中应该清查谁?是他们在“文革”一开始就大搞红色恐怖,大搞打砸抢,逼死数条人民;是他们在“三月黑风”中,大肆镇压群众,据统计,单被抓进监狱就多达964人;是他们在“一批双清”中又大打出手,把成千的群众,以隔离交待问题之名又关押起来,被逮捕判刑的就有160多人,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中,又是他们处于领导地位,号召动员大家要积极投入。可是“揭批查”一开始,他们恃仗着手中的权力,来一个金蝉脱壳,把无辜群众作为斗争的对象。  他们不仅违反政策,而且任意践踏法律。把与“四人帮”不沾边的普通干部、群众作为斗争对象,大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任意给群众带上“帮派分子”的帽子,只要被代上“帮派分子”帽子,不论是真是假,有无问题,就以隔离审查,办学习班等把人关押起来,有的在这种私设的监狱里被押二年多时间。既然是揪斗对象,就只能接受批斗,逼迫交待问题,任意骂人,打人是家常便饭,逼迫同伙检举交待,就是用这种方法,大搞逼供信。这种违法行,当时,已经受到批判的时候,在自贡却大行其道。这种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在自贡不仅没有得到制止和纠正,反而变本加厉。任何个人,任何机关部不得无视法律、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自贡根本行不通  把数以千计的人,作为斗争对象,也没搞出一个“帮派分子”出来。为了掩盖他们的劣迹,又欣起了一场,大抓反革命运动。市委、市政法党组亲自发指示,出文件,把260多名无辜群众,代上“反革命”帽子,纷纷投入监狱。  自贡搞的抓“反革命”是与政策和法律相违抗的。  (一)当时全国上下都在批判“林彪”、“四人帮”“乱代”反革命帽子,乱抓反革命罪行的声浪中。自贡还在大抓“反革命”,难道他们不是和“林彪”、“四人帮”穿的是一条裤子吗?  (二)以“揭批查”“两案两清”运动中,中央并没有公开发出,有关抓“反革命”的指示文件,也并没讲要搞“反革命”运动。抓“反革命”运动是自贡的独创,用自贡市委当时的主要领导人说,要张开一张大网,要一网一网的打尽。这难道不是与中央公开对抗吗?  (三)“反革命”要“货真价实”,什么是“反革命”的司法作了明确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自贡抓了那么多“反革命”,有谁符合法律之规定,这难道不是在践踏法律吗?  (四)任意给普通群众、干部戴上“反革命”帽子,在没有任何实事的基础上,用先逮捕,后取证,先定性,后调查。长期将人关押在监狱里,有的在监狱里被押两年多,这种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真是天理难容。试问,老百姓的命就是那么践吗?谁来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利呢?  在自贡当权者眼里,只要圈定某人有问题之前,就作了有罪的结论。审查只是为了证明这个结论。被审查人只许认罪不许申诉,申诉就是翻案,只许交待罪行,不许辩解,辩就是态度不老实,得不到口供,就搞逼供信。得不到证据,就捏造证据栽赃陷害。因此,他们可以采用任何非法手段,任何非法方式残害百姓,“揭批查”把人整成“帮派分子”是“践线斗争”问题,普通老百姓离得太远,哪里靠得上。接着上升为“对敌斗争”问题,又栽上“反革命”分子,虽然搞了不少假材料,其“货也不真,价也不实”。长期羁押在狱,也不是办法,如何下楼,到成了一个大问题。要是平反释放,又怕这些人不服,又怕否定自己的成绩。于是心生妙计,一个坑人害人的阴谋又产生了,把人关押了那么久,总能整出点问题,整不出大问题,也能整出点小问题,小问题都整不出就编造假问题栽上。于是“反革命”又变成了刑事犯罪。总之,他们千方百计把老百姓往火坑里推,不把人整翻致于死地,他们是决不甘心的。  从“路线斗争”整人开始,到“对敌斗争”入狱,又以“刑事犯案”判罪,自贡市委就是用他们设计的一套连环计“入人以罪”造成二佰多人蒙冤受罪。他们的阴谋为什么得逞呢,靠特“权”,以“长官意志”代替国家法律,领导人说的话叫“法”。依人不依法的特权,也操纵公检法,当受害者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冤案制造者却在弹冠相庆。他们的劣行为什么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得褒奖。这也是与他们善于伪装、隐蔽分不开的。在八十年代有一次复查,他们就说,我们判的都是刑事犯罪,“揭批查”中的问题早已解决,还真的搪塞过了关。  他们还心毒手辣,不给出路。中央(8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这些受害人,被迫服刑释放后。有罪无罪他们心知肚明,他们不仅不按政策办理。反而用法外法秘密和监视控制。因此,这些人被整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不少人在贫病加交之中含冤而死;有的子女受到岐识被逼疯颠;现在这些都是重暮之年的老人,这些人本应享有晚年的幸福生活。这些人为国家幸劳一生,应得到的却被剥夺了,没退休金,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还有不少子女成了“待业”人员,这些人生存在无人过问的死亡线上,饱受人间的幸酸,社会的岐识。公民的生存权利为什么要被剥夺?难道这还不是违法吗?如不认真纠正,这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二、抵制《逮捕拘留条例》执行  1978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就指出:“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一举一动都直接关系到党的威信,人民利益,一定要肃清流毒,按党纪国法办事。”  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逮捕拘留条例》。  与此同时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增强法制观念,切实贯彻执行。”“对执行逮捕,拘留和预审,看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整顿。”这就表明《条例》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的。也是公安机关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是“执法”还是“违法”的试金石。  自贡公安机关对《条例》的公布视若惘闻。早在《条例》公布之前,他们就公开违抗我国写在“宪法”里的公民的民主权利,这个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侵犯了就是犯法的法律规定。他们秉承“长官意志”,“以权代法”,肆意胡作非为。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人民,置于奴隶的地位,任意宰割。他们不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而任意掠夺、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不是依据法律办事,而是根据首长旨意行事。他们不服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而是服从市委、市政法党组的文件。他们恣意贱踏党纪国法,在没有取得任何实事依据的情况下,就任意抓人,在被他们投入监狱的200多“反革命中,非法长期羁押,他们以拘代捕,以拘代侦,以拘代罚,通过长期关押,收集、编造“罪证”。在他们罗织“罪行”还没完成之前,事实上就把被羁押者当作了没有判刑而服刑的罪犯。  自贡公安机关的种种道行逆施,在《条例》公布,公安部通知下达以后,就应该依法全面检查整顿。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为无辜被打成“反革命”的受害者平反、释放。可是令人可悲的是,仍坚持其错误,恃仗掌握专政的刀把子,有后台撑腰,用欺上满下,封锁法律的传播,不让老百姓知道;歪曲实事真象,不让老百姓了解实情,千方百计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把无辜群众关进牢笼里,就给你戴上只许规规举举,不准乱说乱动的紧箍咒,说你是未决犯,就可剥夺你的一切权利。如果你稍有不同意见表示,就说你不守监规,施以暴行,把手铐之内刑具加在你的手上,让你喊爹,喊娘!他们就是这样,把《条例》当成吹了一股“冷”风,风一过,他们依然我素我行,略举以下实事,就足以证明。  (一)《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实事已经清楚,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的犯人,有逮捕的必要,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批准,应即逮捕。”当时任公安部部长赴苍壁在1979年2月20日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这样改写明确规定了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要犯罪实事已经查清楚”,这就要求在逮捕人犯之前,必须作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主要犯罪实事取得证据,体现了我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待犯罪分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工作,严禁‘逼供信’的原则精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之后,其罪行还必须够判处徒行上刑罚才能逮捕,罪不够判刑的则不应逮捕,这不仅分清了是非,而且分清了罪行的轻重,实行少捕人的原则。第三‘有必要逮捕的’这就是说,虽然已经具备了前两条,如果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也不应逮捕,这是我国多年来实践证明的一条好经验”。  用上述法律原则来检查自贡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可分清楚他们是在“执法”还是在“贱践法律”。他们虽然是奉命行事。但是,作为执法机关在没任何实事,也没有 “法律为准绳”,就抓了200多名“反革命”,也没抓出一个“货真价实”的“反革命”,这决非偶然,而是蓄意“诬陷”,不要说“主要犯罪实事没有搞清楚”,甚至连罪与非罪的界线他们都有意混淆,在他们用五花大绑武装押解,囚车游斗于城郊街巷时,高音喇叭大声嚷嚷“复辟资本主义的现刑反革罪犯……”试问,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他们搞懂了吗?这种十分荒唐可笑的“入人以罪”,还要欺压盗名,公开宣扬。这那有一点“依法办事”的影子。  (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时间可延长到四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犯或者他们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宣布释放。”  第十二条规定:“必须在逮捕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通知里说:“被拘留的羁押时间,从即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开始时算起,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  人民日报1978年7月17日刊登的司法解释说:“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增加一个月。”  自贡公安机关逮捕拘留的200多名“反革命”,抓人时并没有履行什么手续,就是警察来叫签字,于是就被抓进了监狱。被抓人也不知道犯了什么罪?这算逮捕还是拘留也搞不清楚,就这样就失去了自由。按他们一网一网的打,最后一网被抓进牢房的人截止时间,是1978年6月底之前。按《条例》公布时间计算,最后一批被抓的人已经被关在监狱里,羁押了达八个多月,按天数计算起码已是240天。先抓的几批还舍去不计,还不包括隔离私设的监狱里关的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两项公私牢房算起,最短的已失去自由一年半以上。这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应该说是一种犯罪,应根据《条例》规定主动纠正。如果,他们认为是抓“反革命”是对的,也应该扫《条例》规定,依法办理手续。《条例》第十五条“本条例公布之日施行”。这是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他们就是公开抵制违抗,人们不竟要问:他们到底在执行那家的法律?  自贡公安机关不但不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继续黑办受害者。就以羁押时间而论,又被非法关押了10个月,平均按300天计算,和前者相加计算,最短的已非法关押了一年半约540天之多,与羁押最长时间4天计,多出的倍数,只能按几何积数计算了。就按侦查最长的三个月计算,已超过该时间的五倍以上了。在这里只计算了最短时间,有的被关进监狱长达两年半。还有在私设监狱里,限制人身自由都没有计。这种设判刑,就座牢服刑严重执法犯法行为,不论怎么掩视、怎么遮盖是不能隐瞒过去呢!  (三)自贡公安机关为了制造恐怖气氛,威吓老百姓,竟然用执法机关的名义,大搞侮辱人格侵犯人身权利的巡回批斗。其声势之大,规格这高,真是自贡空前。前面摩托车开道,高音喇叭车紧随其后,武装押解的囚车鱼贯紧跟。每车被挂上黑排“囚徒”二至三人,两傍数名荷枪实弹的武装警察,分立车厢两排,被押斗者只能埋头弯腰。浩浩荡荡游斗队伍,行走于全市城乡、街道、村镇。公布“罪状”的批斗声,不断从高音喇叭中传出响彻云霄,声震环宇。这种场面多么威风,多么气派,多么霸道!游斗时间之长,长则三天短则两天,受害人经此磨折,就象大病一场。这是自贡执法者的恩赐。  他们逮捕人一班都是夜晚进行,深更半夜把你叫醒,说你被逮捕了,签个字,押着就走。公民的私有财务,书藉、被盖、衣物等就渺无踪迹。说他掠夺又无凭无据。但是,这些私人财物都已不翼而飞。到那里寻找,只有天知道。这种掠夺私人财物的犯法行为,自贡公安机关能推脱吗?  (四)人民日报1979年6月20日载文的司法解释“至于过去积压下来在押的逮捕拘留人犯,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同时要对预案看守工作进行全面检察整顿,加强监督工作。  1979年3月3日人民日报电,公发部在执行《条例》的通知中指出:“不管是谁批的,也不管是什么文件上规定的,凡是错了的都要实事求是的纠正,坚持全错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没有错的不平。平反结论时,凡立案根据经否定,在审理中发现其他问题,对不构成犯罪的不要写进结论,不要抓辫子,留尾巴。”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文字也有含混不清之楚,但是精神实质还是说得很明白,其一,从公布之日起必须按照《条例》执行。其次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立案根据被否定,必须平反释放。  自贡公安机关恣意把200多人,打成“反革命”分子,抓进监狱,违法长期关押,捉进铁笼子里找问题,找了一年多“反革命”罪名都不能成立。立案依据被自己否定了,就应该平反释放。要知道,他们抓的“反革命”不是一个别或少数,而是一大批,蛮干是会受到历史的惩罪的。那时,他们利令智昏,居心叵测,公然与《条例》公开对抗,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用各种卑鄙低下手段,故意歪曲实事,栽赃陷害,造谣中伤,伪造证据,罗织罪名。又把这些“反革命”分子,又打成了五花八门的刑事犯罪。甚至一个连家庭出身本是“贫民”,都要纂改为“地主”,这么一点小问题,他们都故意歪曲,可见他们用心之良苦。在他们握着专政大权,操刀执炳的谣威下,造成自贡空前的悲剧。  法律原则,司法程序在他们心目中,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只要给你定个罪名就可随意逮捕人,把人投入监狱后,就可任由他们摆布,在长期羁押中磨折你的肉体和精神,让你按他们的旨意认罪服法。再来编造罪行,就可把人推进火坑。真是搞得人妖颠倒,是非混淆。只要用法律检验他们的所作所为,这些话是一点不过份的。  (五)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负有重要职责,是宪法和法律的保卫者。《条例》第二条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决不许侵犯。  197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黄火青检察长的讲话说:“要反对‘长官意志’破坏法制,要敢于同依言不依法的现象作斗争,敢于摸老虎庇股。而不管违法者的地位高底,职务大小。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公检法外的机关和个人擅自捕人、押人的混乱现象。要使每一个群众知道,只要他奉公守法,他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民检察院院应坚决支持人民群众的正当申诉和控告,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进行陷害人的法律责任”。  自贡检察机关在《条例》未公布之前,对于自贡借运动整人,非法抓人,押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的严重现象熟视无赌。《条例》公布后,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对大抓“反革命”长期关押的违法行为,不进行法律监督。明知立案依据被抓人的部门自己都否定了。不是站在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的职责。反而“为虎作伥”,积极配合,支持违法,还参予制造陷害无辜的贱践法律行为。造成自贡有法不依的滋长和蔓延,使受害人长期受到压制,有冤无处申,这不是单纯的失职或无作为的问题,而是护法者不护法还执法违法,其后果可想而知。  三、法院的执法枉法  1979年7月1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规定:“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978年12月25日,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保护人民的,我们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我们办案子,一是根据实事,二是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而不是根据某个‘长官意志’,‘长官意志’凌驾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上,是当前加强革命法制一个大障碍。”同时还指出:“错误认为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法律只管一部分人,不能管一部人,好象一部分享有特权是应该,违法乱纪行为随时发生。”我们看看自贡法院是怎么搞的。  自贡法院机关是在自贡市委大整“帮派分子”,把自贡搞得乌烟瘴气,也没有整出一个合格的帮派分子。为了掩盖期败局,又搞起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把260多人抓进了监狱,长期囚禁起来。没有实事,找不出立案依据,进退维谷时,自贡法院当局粉墨登场,为解脱困境,立下汗马功劳。他们有后台撑腰,还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就可以曲解法律,制造假案“入人以罪”。只要他们随意操刀,不顾实事真象,炒笔横生,写上几句,就是判词。受害人只得服刑劳改。你要申诉,再写几句,加上驳回申斥,维持原判,事情就摆平了。法律与权力效量中,还是权大。这种贱踏法律、执法枉法决非个别现象。  自贡法院机关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管不了他们自己,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化身,把自己的违法,也要别奉为全科玉律,大搞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摧残民主,摧钱法律。  当全国上下都在“依法治国”,努力推动“依法办事”,大力平反冤、假、错案的时候。自贡法院却背道而驰,把重新制造冤假错案,作为他们上交的一份成绩单。由于善于伪装包裹自己,也能蒙混过关。造成受害人三十年沉冤莫白。  1979年下半年《刑法》公布后,还没有实施之前,自贡法院就搞了一场运动式的突击审判,这种作法在当时已明确指出是错误的。他们不顾一切,公开对抗,不辞幸劳,昼夜加班,挑灯夜战。把已陷入孤立无援境地,无人敢出来说句公道话,含冤莫白的无辜群众,强加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劳改。他们的目地就是要赶在《刑法》正式生效之前,收拾残局。把自贡的种种违法行为遮盖起来,制造一个假象,妄图把真象长期隐瞒下来。但是,事情并没有按他们主观愿望发展,假的就是假,真象终会大白于天下。不管他们如何遮遮盖盖,还是隐瞒不过去的。  《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1980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它明确的告诉人们:《刑法》的生效期是1980年1月1日,只有到那时才有法律效力。其次,在这之前应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办事。作为法律的执法机关,是懂得什么叫生效,什么叫不生效或者叫无效的法律含义的。用什么时期的“准绳”治罪于人,也决非小事。他不仅关系一个人的命运和前途,也反映司法机关是“执法”还是“枉法”的头等大事。自贡法院偷换概念,故意歪曲法律原则,把自己贱踏法律的行为还乔装打扮为合法。抽去法律最根本,最本质的精髓,套上他们违法坑害无辜的外装。他们用《刑法》中的“侵犯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秩序罪”“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扰乱生产秩序罪”“打砸抢罪”“诽谤罪”等定罪于人。表面上是堂而皇之,实际上却反映他们的狡猾和欺诈。不说他依据实事而非的所谓罪证。如果,按当时法律、法令、政策衡量,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些问题都是“文革”中发生的事,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斗当权派,有中央的号召,有“5.16”通知“十六条”的指导,全国上下那个单位没有开展。试问:你们法院,就没有批判过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就没有揪斗过走资派吗?怎么能把那时期的问题,翻出来乱加罪名整人呢!至于有些作法过激,欠妥应是教育问题,也不是应由法院来插手!  1979年8月4日人民日报载最高法院领导人文指出:“要求执法人员,严格地照法律办案。办理的每一个案子,都要实事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符合刑法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真正做到正确、合法、及时。”  自贡法院当局如果要按《刑法》办法事,首先要做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要就要搞清楚这些长期关押的“反革命”的犯罪到底是真是假,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和其他权利。这是法院职责所在,不容推脱的。也是审理案件全过程必不可少的。他们不仅没有依法这样做,还百般掩盖。而且,不以“实事为依据”不作调查研究,用一些道听途说,或揭、批、查中搞逼、供、信的所谓检举,揭发材料,又不经核实作为治罪的依据。他们也不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任意剥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不少案子,他们未经审理,就发出一张判决书,就给人定了罪,连受害人还不知自己犯了什么罪,就被押去服刑。在突击办案中,他们也进了开庭审理,实际上只是做做样子,好象在演戏,前台表演后台早已暗厢操作,是什么罪,量什么刑早已圈定好了。只不过搞点形式,做个样欺骗外人而已。什么合法的辩护权等早已被他们剥夺,抛在九霄云外。  《刑法》第八节“时效”第七十三条“犯罪超过下列时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期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超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超过十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两部法律都作了明确规定。  自贡法院当局,如果要真的按当时新出台的法律办事,就应该不折不扣全面执行法律之规定,可是他们居心险恶的是断章取义,任意歪曲法律。有一位受害人,因为“文革”初期,批斗了“走资派”先不说他们罗织的罪行是否实事,就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刑处有期徒刑三年,按判决书所指控的是一九六八年发生的事,早已超过五年以上,不再追诉的时效期限了。还有一位受害人以两罪判徒刑五年,判决书中是一九六九年发生的事,也超过不再追诉的十年期了,象这样的事还有不少。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人民日报就指出:“我们在处理打、砸、抢事件中,要着重打击那些主谋策划的,有人命血债的恶贯满盈的首要分子,不要连一般打砸抢行为的人也加以打击,也不要随便给人扣上打砸抢帽子,否则就是扩大打击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严禁‘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公私财务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从政策和法律都说得非常明白。什么是“打砸抢”首要分子,有明确的前提。以“打砸抢”治罪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可是自贡法院当局,故意歪曲,纂改政策法律的明确规定,打着执法的旗号,行贱践法律之实。有一张判决书,他们是这样写的:“被告一九六七年以来,紧跟“林彪四人帮”大搞打砸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另一张判决书他们也是这样写的:“被告积极参加‘四人帮’纂党夺权活动”以“‘反革命打砸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先不讲当时历史条件,客观环境是合法与非法,所罗织实事依据存在与否。只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试问:“林彪”“四人帮”是什么时候形成的?这个法律界线是怎么划分的,说别人紧跟,难道法院和自贡市委及司法部门就没有紧跟吗?说别人有罪?难道法院当局就没有罪吗?一九六六年大搞红色恐怖,大搞打砸抢,还双手沾满无辜者的鲜血难道没有罪吗?一九六七年“三月黑风”大抓反革命,把群众900多人抓进监狱,难道没罪吗?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二年大力推行“林彪在四川代理人”的“一批二清”把成千群众关进公、私牢房,逼死人命,乱施刑罚,难道没有罪吗?一九七七年起,以揭批查之名大整群众私设监狱,比比皆是,逼死人命,执法枉法,难道没罪吗?我们不竞要问:要翻历史旧帐,为什么这些犯罪受不到惩罚,这公平吗?难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空话吗?当权者就可随意欺骗老百姓吗?更为离奇的是,“林彪反党集团”推行的“一批二清”,在自贡十分猖獗的时候是谁在执行,是他们自己。反过来,他们到成了反林彪的英雄,把他们的罪恶打到受害者身上。这种欲盖弥彰,嫁祸于人,还有人间羞耻吗?这个世界还有公平吗?难道法律只是收拾老百姓的吗?上述判决书所说:“积极参加四人帮纂党夺权阴谋活动”。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人,他纂了什么党?夺了什么权?又是怎么“积极参加”“阴谋活动”的?他有资格吗?自贡法院公然如此定罪,还不让人笑掉牙吗?  一九七二年中央14号文件指出,要纠正“林彪”反党集团在四川黑干将,搞的“一批二清”所犯的严重方向错误和路线错误。可是,自贡当局软拖硬抗,顶着不办,群众找到市委领导反映提意见。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共产党机关不是衙门,党的领导人是公仆,不是老爷,这有何罪之有。自贡法院出于为“林彪”反党集团翻案,为自己推行错误路线的责任解脱的阴暗心里。把白的说成是黑的,把公民的正当行为整成是犯罪。好象老百姓反映问题,就触犯了天庭。公然以“扰乱机关正常秩序罪”加罪于人。他们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呢。中法刑上字(79)第56号判决书写的是:“强迫市委释放罪犯钟云奎,严重地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另一判决书中法刑字(79)第1号写的是“以钟云奎,付永修两个案件为突破口。”“严重破坏了领导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这种黑白不分栽赃嫁祸于人,就合符实事吗!首先,钟、付二人的冤案(实事上,这样的冤案还有很多,只是自贡当局阳奉阴为,百般抵赖,不少无辜者没有得到昭雪。)是受“一批二清”迫害的。为他们翻案主要是中央(72)14号文件,不仅是群众反映,而且当时省领导赴苍壁,秦传厚等人也干预过问,明确表示了平反意见的。自贡法院为什么要搅浑水,矛盾往下指,不往上面说呢?其次,要说翻案也是自贡法院干的,为什么要推卸责任,诿过于人呢?钟云奎的翻案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法刑申(73)第71号,作出了:一撤销一九七二年四月六日公军法字(72)第85号判决书;二、钟云奎现刑反革命罪不能成立,予以平反。付永修的翻案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刑审字(73)条83号裁定书:一、撤销一九七二年二月十日军法字第(71)第173号判决书;二、给付永修平反释放。到底是随在翻案,不是很清楚了吗?这白纸黑字他们都要公开赖帐,还把责任裁在老百姓头上,老百姓有那样大权力吗?再次是自贡法院还不断翻烧饼,本来钟、付二人已证明是无罪的,已平反释放了。到了“揭批查”,钟、付二人又戴上“反革命”帽子又抓入监狱,又以自法刑字(79)53号判决书,判处钟云硅侵犯人身权利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郊法刑字(79)第56号判决书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判处付永修有期徒刑4年。所罗列的所谓犯罪依据都是原来的老问题,这样折腾过来折腾过去,老百姓的权利被非法掠夺了吗?他们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到底要干什么?  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人民日报就载文指出:“在办案中,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形而上学,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反对单纯坐堂问案。”自贡法院不仅是公开违抗这些司法原则,而是蓄意捏造歪曲实事实象,伪造证据迫害无辜,我们再剖析一些案例就足以证明。  一工人判决书上说他打了干警某人,经查询干警本人说:“不知道有此事。”很多工人都证明此人,从未打过任何一个人,可是法院却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刑6年。还有一位“文革”中批判了本单位当权派,公开写了几张大字报,向市领导提出不同看法的意见,就以侵犯人身权利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7年。  这个扰乱(妨碍,破坏),社会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罪,成了自贡法院打人的大棒,在《刑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他们就是故意歪曲。在“揭批查”中当局组织的批斗大会上,被批斗者,对揭发人的不实之词当场顶了回去。于是立即升级,以反革命逮捕入监狱,长期关押,实在找不到罪证,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三年。这样的怪事在自贡真是见怪不怪。自贡法院所罗织的罪名,从历史的角度看,在当时是合法的,是政策允许的。当时的宪法也规定公民的“四大”权利。只不过用“四大”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批判走资派,这些当时都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其是法院当局那时,不是也这样干了吗?人民响应号召出于善良的愿望,就是在批斗中有些过火行为,也不是该由法院来干预的。更何况实事未经核实,也未经指证,也未造成后果,这种莫须有罪名乱施刑罚,是难以服众。也是贱踏法律的行为。  自贡法院还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在他们出的判决书中发刑上字(79)第56号判决书“以扰乱生产罪”中,就故意把白的说成黑的。当这个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作为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去处理这样的事故,是职责所在,这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生产的正常运行,这个因果关系是很清楚的,目的也是很明确。可是法院当局,把正当合法的行为说成是扰乱生产,硬要颠倒黑白,不顾实事真象,他们到底要干什么?他们的目的就是故意栽赃陷害。还有一案例,自来水公司,为增加供水地区,进行水网改造工程管道,进行正常排空试压。而且生产记录簿上都作了明确记载,法院当局公然发出自法刑字(78)第43号判决书,以破坏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不是明摆在害人,坑人吗?由于他们大搞逼供信,这张判决书上还写了被告供认不讳。这种苦打成招,难道就不顾客观实事了吗?就不重证据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 “群众说了不满的话,甚至漫骂的话,只要不出于反革命目的,不能定为恶毒攻击的反革命罪。可以批评他,但是逮捕判刑是错误的。”自贡法院在自贡市委大抓 “反革命”时,充当急先锋,他们也制造了不少反革命案件。在全国申讨声中,在形势的逼迫下,他们的违法行为报露无遣。他们不是痛痛快快割掉自己的狐狸尾巴,反而给受害者留下了长长的一条尾巴。现在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以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和党和国家领导人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来又改为“诽谤罪判徒刑三年。于1977年11月以思想反动、书写反动诗词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期十五年。后又改为打砸抢罪判徒刑9年,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反革命打砸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改为破坏社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九七七年以发表反革命言论,恶毒攻击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改为侵犯人身权利罪,判处有期徒行4年,上述四案,可以充分看到他们是真心实意纠正冤假错误,还是在继续制造冤假错案,仅以罪名而论,实事也是非常清楚,当然这样案例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还有案例,足以证明自贡法院当局居心叵测,公开对抗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实事,自贡市军法(71)第5号刑决书以思想反动,大量反革命言论的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人是化工厂一个工人。该厂党委1974年5月25日作了如下结论:“经过讨论,多数同志认为,属有反动思想未构成反革命罪建议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撤销原判予以纠正”。该厂又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我公司(厂已升格为公司)现有档案中,未发现急有上述言论记载”。彻底推翻了法院定罪的依据。该厂并多次发函督促法院纠正。这充分说明这是一个栽赃陷害的冤案。自贡法院敢于公开顶着,早已该纠正的案件不办,他们到底想做什么,不是昭然若揭了吗?这个案件是深受林彪反党集团搞的“一批二清”迫害造成的,他们为什么不纠正,这充分证明,是谁在自贡推行“林彪”路线,而又坚持不改正的实事不是很清楚了吗?  还有乱加罪名的奇案。1968年该厂一工人说,梁兴初(成都军区司令员)自杀了,杨成武(代总参谋长)坐飞机到台湾去了。在学习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追查这种政治谣,这本是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客观情况,作为该厂领导人,要这位工人把事情讲清楚,也没批斗他,又没宣布隔审查,结果这个工人说不出原因,心中害怕,第二天就自杀了,法院却判该厂领导致死人命罪,判有期徒刑5年。这一案例说明,为了加罪于人,可以任意歪曲实事。  法律明确规定了“时效”。时效就是在一定时间内的限制,也就要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这反映法律的权威性。自贡法院确是动了不少脑筋,来掩盖自己的枉法。在时间上也大做文章。只要仔细看他们的改制判决书,从文件编号的时间,到判决书落款的时间上就发现这里面也搞了阴谋诡计。一份判决书,该改判发文编号自刑申法(79)第78号,发出落款时间是1983年5月3日罪名由“反革命打砸抢罪”改判为“破坏社会治安罪”刑期由12年改判为6年。另一份判决书,该改判发文编号自刑申法(79)第115号,发出落款时间是1983年4月3日,由“反革命恶毒攻击罪”改判为“诽谤罪”刑期由7年改判为3年。象类似的改制的判决书还多。从这些判决书就可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自贡法院当局在打时间差,这些改制的判决书早在1979年已经制定好了,为什么到了4年之后才于1983年发给受害人呢?这也充分证明,他们暗箱操作,无法无天的实事。既然所定罪名都不能成立,那就应该平反释放。为什么还要留一条长长的尾巴呢?这是其一。其二,否定了罪名,要代上新罪名,就应从新立案审理,就应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办事,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为什么要把时间推迟到当事人服刑劳改期间,失去人身自由后,才由法院当局单方面,拿出早已决定好的,改判判决书呢?其三,既然原判决是错误的,法院自己否定了,就按法院单方面乱戴的罪名,己超过了服刑期,就应按法律规,给予司法赔偿。如改判为刑期3年,实际上己服刑6年,劳改单位减刑1年,实际上就多服刑4年,这4年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赔偿的,自贡法院当局为什么不理呢?这也时一步证明了,自贡法院当局,披着执法的外衣,干的却是贱踏法律,陷害无辜铁的又一铁的实事。  自贡市委及司法机关,明明已经发现错拘、错捕不是立即释放,而是长期关押,千方百计要证明自己抓得对,抓不住这个问题就抓那个问题,抓不住大问题,就抓小问题。为了顾及自己的面子,为了隐瞒自己的违法真象,为了树自己的权威,恃仗手中的权力,用合法执法的身份,任意贱踏政策和法律。他们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用高压、强制的手段,恣意剥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的权利,把无辜百姓当成羔羊,任由宰割。给无辜百姓造成深重的灾难,带来了三十年的悲惨命运,也是“依法治国”在自贡的悲哀。  由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不少的人,已在贫疾交加中,含冤悲愤的死去。有的家属子女受到珠连,死者离世后,气愤的把遗留的判决书等文件都连同一起烧了,以免影响今后。还活着的人,生存权都被剥夺,成了草根之下的草根,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无生活来源,无医疗保障,有的没住房。他们已是重慕之年,靠什么生存,得以苟延残喘,靠妻儿养活,靠卖老命得以生存,能说这公平吗?

   经过上访,中央、省要自贡当局妥善处理好冤民反映的问题,自贡第一责任人,只继任权力,不继任责任,回避不见,装着什么都不知道,而是暗中操控。研究后他们的所谓答复,派出一位政法委副书记生怕说漏了嘴,逐字斟句的说了如下精彩的一段话:“你们的问题已经由法院清理后,认为按过去的政策和法律,当时该复查的已复查,该纠正的已纠正,当时处理是正确,现在还没有发现一例该重新纠正的案例。”我想以上实事,已回答了这位副书记的谎言。这里面却回避了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自贡市委发出的抓“反革命”文件。到底是“错”还是“对”?是“执行”还是“违反”了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呢?因为那时一切都是党委说了算,这一大冤案的发端,来自贡市委。怎么会回避,推萎,又装着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把责任往法院推,反过来又替法院打包票。政法委书记到成了法院当局的发言人,当冤民拿出违法实事时,他又推说这些具体问题不知道,去找法院吧。这种玩弄权术的手腕,用来对付老百姓,真叫人痛心。  他的一翻话,使人联想到满清末年“杨乃武与小白菜”的一大冤案,从县打到府,从府打到抚,又打到最高统治者,这场冤案官司,终于大白于天下,几十位赃官、贪官、昏官被砍头、撤职。这一案件还是发生在一个腐朽没落的封建王朝,而受冤者属只不过是二人。而今天,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还有大批人民遭受长期冤屈,无处讲理,而那些制造冤案的人,已禄位高陞,有的已封妻荫子,两相比较,这不是一个讽刺吗?难道当代社会,还不如封建社付吗?这是文明的进步,还是历史的倒退?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大问题,希望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是句空话。  为找回人间的公平,法律的正义,还我的生存权利,为子孙后代,为人类的进步,这些老头们也会拖着老迈多病的身躯,将继续走下去,不论有多么大的艰难和险阻,也阻当不住他们的步伐。也希望那些关心人类社会进步的人们,伸出你们援助之手,帮帮这些苦老头呢。  有人说,不要用今天的政策法律,去翻昨天的案。过去的事也不会再重新翻过来在弄了。所以,本文所引用的都是1977年后至1983年前时期公开发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文章和讲话。来检验自贡市委及司法部门是否胡作非为。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刑法》已多次修改,不了解那段历史的人,也会觉得有的话已不合时宜,很难理解。但是,那时的客观环境就是这样。因此,本文是显得冗长,敬请原谅。
       情况回报  2007年10月6日下午4时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磨子井社召开了坐谈会.  参加人员::自流井区法院一位院长和书记员、自流井区公安分局一位局长、自流井区信访局一位局长、五星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社区领导、在“揭批查”中的受害者两人  主题是“听取”受害人意见,实质是遏制在17大党代会时期不准上访的问题  为了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有关人的前程和未来,防止非正常的连锁反应,就采取了综述要点作一笔录。  这个坐谈会开了两小时,各部门的领导人都讲了话,集中要点在两个问题上。  一、关于信访问题:他们非常担心受害人上访,特别是在17大期间群众上访的问题。从他们的讲话中透露了一点信息:他们内部作了有关规定和布置,要采用一切手段阻止群众上访的行动。他们说现在是非常时期,非常时期就可采取非常手段,我们只能按上面的布置办,有时会与政策和法律产生矛盾,也就不能顾及法律问题了,这是没办法的事情了;因此,就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就可以捉人,对老白姓进行监视跟综、盯捎限制行动、围追堵截。到时把人捉回来,我们也有办法的,只能这样做。  二、对于“揭批查”运动中制造的冤案问题,他们根本就没有作。他们说:看了原来的档案材料就是复查,现在对那时期的案子,你申诉也不受理了。这是上面打了招呼的,如果要办必须由上面下指示。  从上述情况来看,自贡地方当局政策虚伪性和两面性。公开向老白姓讲是要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疾苦,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解决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是背的里却把法律和政策放到一边,要有上面的指示。这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呢?既然不解决问题又为何不让人向上反映问题呢?甚至动用专政工具,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掠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特别是党的17大是举国上下的一件大喜事,他们把17大期间定为“非常时期”,所以变本加利的用对付敌特手段来对付无辜老白姓,这未免太残忍、太恶劣,太无法无天了吧。难道开17大就可用限制老白姓的自由来以示“祝贺”吗?现在己开始了24小时对我们的居住进行了监视。请自贡市公安局拿出这种作法的法律依据来!  再说我们向上反应了问题,中央和省里都指示自贡市领导机关解决。但是自贡拒不执行上级指示,还说要上级指示才能解决。这说明自贡市领导在加紧逼我们上访。反过来又叫公安局层层布置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掠夺无辜公民的合法自由。试问你们怎这样无法无天这样霸道,还要老白姓活吗??  “揭批查”中受害者:  YYX HDM  2007年10月7日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布衣山人《关于对全国性“揭批查”运动严重扩大化 造成冤、假、错案的揭露倡议》  
   注: 当时只30万城镇人口的四川省自贡市,据不完全统计,在“揭批查”运动中就有260多人被无辜判刑,还不包括被株连批判及隔离审查者。就连当时的四川省革委副主任、32111钻井队的灭火英雄,党中央号召全国人民学习的英雄模范彭家治,也被弄到全国石油系统进行残酷游斗,将他打伤致残,再强加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十年,且屡经申诉,多年上访,均不闻不问,置诸不理。更多的冤屈者,受制于上访费用的拮据,或者贫病交迫的无奈,或者老态垂危的绝望,或者行将就木的孤寂,已经无力上访甚至连基本的口述笔援能力也失去了。有的甚至在30年上访渴求中,早已抑郁而终,甚而愤懣身亡,含冤而死。乌乎,人权乎,公理乎,孰能哀莫胜于此耶。  
   为此,四川省自贡市的受害者向全国所有在“揭批查”运动中,由于严重扩大化被错打成“反革命”、“帮派骨干”、“打砸抢分子”以及任意罗织各种罪名被劳教、错判、冤判的同志们发出倡议:1977年以来到80年代初,在借粉碎“四人帮”和清查“资产阶级帮派体系”旗号下,在持续多年的政治报复与政治打击运动中,各级司法部门,有违历史公正的把斗争矛头单方指向积极参加了文革的亿万人民群众,尤其是作为其中代表的造反派“积极分子”(含数以千万计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和当年的红卫兵小将),制造了亘古及今的历史大冤案,并且至今死捂盖子,稳住内情,遮蔽真象,试图在政治需要中,永远的撕去和抹掉这难以自圆其说的历史一页。这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的正确对待“群众运动观”及自由派政治家的“民主人权观”,甚至封建王朝的“罪己詔”精神,都不敢如此无耻的对着这样大批量的“奉旨造反”的民众,进行毫无道义的镇压。  
须知,文革是共产党发动的,人民是在拥护共产党,紧跟共产党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文革的,造反派也是为文革时期所肯定和表彰的,也是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所赞扬和支持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的人民行为和造反行动(包括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毫无疑义,是符合当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不但不违宪不违法,甚至为党的九大、十大所明文阐明是“革命”的,而且还是属于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甚至 连邓小平 先生也当时白纸黑字的肯定这一伟大史事,并庄严向全国人民宣告:对文化大革命保证“永不翻案”。这是任何经历过那段历史时期的人们都无法抹杀的。而今,同一个共产党,也是同一个邓小平,现在说文革搞错了,是一场浩劫,那么,“浩劫”也罢,“灾难”也罢,试问,这个“错误”及“灾难”和“尊旨”参加文革的亿万人民群众(包括他们的积极分子造反派)又有多大的政治关连呢?历史责任(如果说有“责任”的话),执政党、发动党不去承担,却推委或转嫁在当时就要求对他们“要高抬贵手”的造反派身上,这在历史逻辑和政治逻辑上,说得过去吗?从政治操守和政党道德上经得起历史的考量吗?我叫人民大干,出了纰漏打人民(是否“纰漏”史界仍有争论),进了局子还说应该,甚至亲自把他们一批一批的抓进局子,就从常人交往和梁山义气上,古往今来,找得到这样的宋公明吗?  
   对一个起源于草根民众的群体性的大派别,不无赤子之心的“党国子民”,竟然进行了长达多年之久的政治剿灭,用了近30多年时间进行歧视性渲染,时间持续之长,司法无据之滑稽,受害人众之巨大,直接间接恶果之惨烈,公理和道义之如此乖谬,可以说是建党、建国以来的第一笑话,第一闹剧。也是亘古及今第一冤案,第一奇案。如果说对毛泽东的妖魔化,还不足以、也不敢从根本上渲仇泄愤,而对手无寸铁的造反派,可以说数十年来动员了所有政治资源和媒舆力量,以尽鞑伐,反复鞭笞,把官仇和私怨通通的一股脑儿的砸在了他们身上,甚至砸向和株连到他们的亲属儿女上(不准入党提干,不准参军入伍,不能进入国家某些公职部门),真是黄天在上,公理何求?是可忍,孰不可忍!  
   然而,历史真象果能如此不知羞耻的掩饰下去吗?果能象一位任人打拌的小姑娘而可以随意亵渎和奸污得了的吗?州官放大火,百姓小点灯,就真的如此大义不道吗?好在还是执政党发动,造反派仅仅是“遵命”冲了一下“人上人”,碰了一下“官老爷”,批了一下“走资派”,出了一点“百姓气”,就果真是如此十恶不赦吗?东方“法”,西方“法”,古今中外“千部法”,哪有紧跟中央就犯法?千种错,万种错,哪有执行“命令”,响应“号召”,反而弄得下面全是错?天下“理”,地上“理”,世界“理”,古今中外“千般理”,岂有此理!  
   为此,我们对全国的受害者严肃倡议:  
   一、加强革命意志,保持人格晚节,战胜疾病,战胜贫困,珍惜余生,拼却生命的最后时刻,将各自亲身经历的“揭批查”实况及艰难的牢狱生涯,加快整理成文;将各自的判决书、申诉书、上访、拒访等原始材料妥为保存复印;将亲友株连,老、贫、病、残现状如实记录在案,以便相互沟通,集中成册,并上报中央;必要时,我们还将分期、分批的专辑公布当年的《判决书》及终审《裁定书》等原件,一则,供之史考,为子孙后代留下真实;二则,请现在的党中央依事裁夺,请人大政协依案公议,请社会法贤,依律究评,请国家人权委员会,依情下断,并就全国范围作出翔实的司法统计,以辨污白,以明真象。  
   二、联名吁请中央尽快协调,对所有被错关、错判、冤判的“揭批查”受害者,责成他们的原地区、原单位迅速给予社保和医保等生存救助措施,以保障这样一大批风烛残年的老人,得以继续苟延他们的不幸人生及最后生命。因此而家破人亡,致其造成鳏、寡、孤、独或重病垂危的老人,因该着速给予必要而妥善的处置。道理很简单:便是真正的罪犯还得给予人道呵护,何况他们都是一些备受折磨,可歌可泣的这样一大批历史老人。  
   三、为了减少中央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不断上访和反复群访,同时兼顾到我们这批老同志年岁太大,已经无体力、无精力,甚至无基本生活费再继续上访的客观现实,根据《宪法》、《信访条例》及有关法规精神,是否就这一历史大案,各省、市、地区推出各自的实名代表,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核对,然后行文上网,通过互联网集中阐述和反映我们的情况,集中表明我们的立场和要求,以裨有关方面准确复原历史真实,准确定论该案性质。必要时,我们还建议恭请有关学者、专家及国内外著名法学家参与质评,便于从法学理论和历史高度廓清这一重大历史是非。  
   四、“揭批查”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桩绝无仅有的社会大事件,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公然动用专政工具,在时空纵横度和波及人数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政治思想“清洗”运动。也是建国以来,捕、判、监、审规模最大一次的镇压行动,比之“反右”,其声势波涛和残酷程度,实有过之而无不及。有一个不同点是,“反右”是针对剑指“执政党”及其领袖的“反对分子”,且多为知识文化界人士,而“揭批查”对象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几乎虔诚般拥戴党和领袖的普通民众和一般干部。有不少甚至是工、农劳模和优秀党、团员以及功勋卓著的解放军官兵。可以说是“尊命”造反的亿万顺民,是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和小公务员们。是不少反对“血统论”或反对工作组的造反型红卫兵。于是这便成了不得了,捅了马蜂窝,犯了“官本位”,“使由之”成了由使之。57年“反右”,错了,犹可一说,其中多是饱学之士,是夫子,本来就应该“刑不上大夫”,何况其时另有玄机;而对文革中的“芸芸众生”,这些“三教九流”,这些“巫医百工”,这些“贩夫走卒”,这些“塾师农叟”,这些只佩从来都得唯唯诺诺的“升斗小民”,这些只能做小伏低的“卑职小吏”,居然也敢太岁头上动土,居然也想来沾沾“衙门气”,居然也敢于学着“洋人”造反,居然也敢于儼然姓起“赵”来,这不才是真正的“天下大乱”,天下大反了吗?!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礼”、“理”同义,“礼不下庶人”,不就是随便一番罗织,随便一顿梢棒,就庶几而横扫万千“刁民”了吗!  
公器之滥用,简直到了无所顾忌地步。  
    而现在,历史终于又轮回到“民可使知之”的时代了,终于又轮回到“民可告官”,“民可诘官”,甚至“民可鸣冤”的时代了。因此,我们将率先向同志们建议,根据《信访条例》,为了公平、公正的揭示这一历史沉冤的本来面目,也为了表明我们襟怀坦荡的磊落之风,我们将庄严要求:恳请国家有关当局就“揭批查”扩大化造成的大冤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大型“听证会”,届时,我们将依法推出有关全权代表,公开接受司、法、侦、检及各界贤达的质询。同时,根据各省、市、地的不同情况亦可一并召开各级“听证会”,以便公开、公正、透明的化解这一重大历史纠结,消除历史冤气,落实人权到人,求得社会和谐。  
   以上倡议当否,请大家悉心酌定。  
   并诚挚欢迎各界朋友批评、指正。  
   
联系人:布衣山人  
Q Q号:1023726255  
邮 箱:yyx43yang@qq.com  
2009年10月18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自贡老人XXX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学《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暨给自贡市四大班子领导的公开信》  
   写在前面: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了呈述简捷,文中统称《报告》。翻开辞典,《报告》即向上级和群众的陈述。辞源条析,是政府的工作安排、部暑与适用法律及政策规定;法理,既是报告工作,又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一句话:是一纸不可更改而必须执行的社会契约。具有不可振动的权威性。  
   一、对《报告》的认识与感悟  
   《报告》分为八个部份。从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农问题、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方面作了全面而详尽地阐述。一句话: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理清晰、内容广泛,求真务实,政策性极强;摒弃了传统的报告模式与华而不实、甚或耍花架子的樊篱,令人为之震愤。  
   《报告》强调:稳定、发展是重中之重,发展是根本,不是目的,稳定是发展之源、执法之本:调整结构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与稳定的根本目的是尊重与保护人权、切实保障与改善民生;让全社会每个人,包括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弱势群体都能同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让人民活得更幸福、活得更有尊严。  
   《报告》庄严宣告:“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宪法》早已有定·笔者注)“政府要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政府变成人民真正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一定要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这是党的宗旨所定,是总结了几十年的经验与教训得出的,及客观现实和内在需要……”  
   令人置信:《报告》的承诺是要兑现的,也是深得民心的。显然,不化解社会矛盾、不尊重和保护人权、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与改善民生,哪有社会稳定?如若没有稳定何谈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与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如若人民群众的切身根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直接决定着人心的向背、进而危及到党的执政、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这是无可非议和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为此,《报告》中总理郑重强调:《任何政策、决策、计策都一定要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令人信服。  
   二、公开信主题  
   打开尘封的记忆,多年来,特别是近六年向当中央、省、市四大班子领导依法有序、合规的呈诉冤情,求民权、保民生……已不止十次八次。歉然,几多冤屈于社会最底层饱含期盼与悲愤交织而成的材料呈递后从来未得过明确答复,何谈“问题要解决”、“案结事了”?      首先,诉及冤情,讨回应得的公道。实际是呼天不应、叫地不鸣,为什么世道如此混旽不公?求见主要领导,即多个条例、法规明白无误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至今未果。连旧社会冤民击鼓鸣冤可得见的法体,而在堂而皇之新社会的今天,竟变成了老百姓的痴人做梦,这哪里还配称什么法制社会与民主政治?即使能见到的,亦是老爷们辖属的一般官员,也许是统一培训过的,大多是一推二挡三不理睬;可以理解,这些人也有难言之隐,即:既要保乌纱帽,还得保饭碗。当出示中发(82)9号等文件,请求贯彻落实时,官员们不是假话不晓得,或是推年代久远……硬是顶着不纠,拖着不办;甚或颐指气使,干脆说上面有规定,文革中的问题“不受理、不立案、不解释”,把访民拒之门外完事。  
   是时候了,费尽心血终于找到了,戳穿了说,所谓“三不”规定,实际是一个“全国揭批查运动总结会议纪要”之后,2001年7月19日中纪委以中纪发[2001]第12号下发的一个通知。放在阳光下看一看,它于党纪国法不符,直悖82宪法、违反党章;直接阻止与破坏了中发(79)第16号、(82)第9号、(83)第9号……等多个纠正冤假错案及处理文革运动的善后问题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它,严重导致了全国揭批查运动中出现的大批冤假错案30多年得不到纠正,有损于党的尊严与威信,干扰了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而封杀了信访、导致全国群体事件急剧上升……这种政出多门不僅荒唐至极,是党规党法从来都不允许的!  
   “商女不知亡国恨”。中纪委竟然忘了自己的天职是维护党规党法,专司查处党政机关,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还需经同级党委同意报上级批准方可。中纪委只是党中央下属的一个部门,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越俎代疱泡制出如此“通知”决非偶然,是幕后有人心怀鬼胎,妄图一手遮天,渔人天下,至少,说明党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法制混乱,是经不起历史和时间检验的。否则,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任泡制《通知》者,请拿出依据来让世人瞧瞧,是谁指使,谁批准的?让全社会鉴别,以正视听。  
   是时候了,应该废止已到刻不容缓,对泡制者及幕后人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追究责任并公布于天下。  
   母庸置疑,如果中纪委可以于党中央不顾,甚至凌驾于党中央,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否则,便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不堪设想。如果中纪委可以包揽一切,那设置一府(国务院)二院(最高检、最高法)干什么?设置司法部、公安部……等多个部、委、局其各司其职岂不多余?!按《宪法》规定,人们有权要问:“三不”属于哪部法典、条例?谁给的如此法外之权?党的“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传统方针政策又放在何处?  
   往回首,早在79年9月30日举行的“庆祝建国30周年”大会上,时任党中央副主席叶剑英强调指出:“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对建国以来出现的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办的,哪个人批的,都要认真清查予以纠正。”、“文革中出现的案子,要防止派性,更不允许借机打击报复。”(请见单行本)。之后,81年6月,时任党中央总书记胡耀帮关于纠正冤假错案强调指出:“要防止以感情代替政策,文革中发生的案子更要防止派性干扰,凡是冤假错案,要‘一律平反,不留尾巴’”。“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纠正冤假错案顶着不纠,拖着不办。到81年底还有冤假错案未纠正的,当地党委、法院的一把手必须绳之以法!”之后,出台了中发(82)第9号文件,这是不争的事实。(请见陈云、胡耀帮讲话)  
   须知,尽管有法,有文件,但亦有人为了权力而政治,利用手中法外之权,目无党纪国法,大搞以人划线,以权代法。如:自贡市对中发(82)9号文件……等至今均未贯彻执行。30多年了,由于诸多人为因素致冤民沉冤不白,深处“十八层地狱”;而今,均年迈体衰,衣食无着,重病无医……难道说这不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现代历史悲剧!!其中,许多人已含冤离去人世,剩下者依然为了人的尊严不懈抗争。欲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存?硕漠旷野就没有一条为苦斗者开着的活路……?  
   第二,信访官员训示:“谈案子就不谈,我们这一级没有权利,上面有‘三不’规定;谈生活困难,给出路,要求解决养老、医病,政府有责任帮助解决。”  上访中央,接待官员十分惊奇,回答说:“这些问题早该解决,咋拖到现在?……我们下转四川办理。”  
   上访四川省委、省府信访办,官员们倾听民意,了解民心,经多次审查呈诉材料后,很负责任的出了《重要信访问题摘报》上报省委、省府及相关部门。《摘报》指出:“……自贡市在揭批查运动中违背党的政策,大搞扩大化,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把路线问题上升为‘犯罪’,矛头直指基层干部群众……”(详见原件,此处略)。遗憾省委、省府领导居然没有人签具意见,搁置至今无人问津。  
   上访自贡市信访局,阮恒远副局长多次接待,其中,樊义勇、李剑两位副秘书长亦先后接待和约见。深深感谢;他们细心听取诉求,带着感情耐心做工作并解释相关政策,均表示对我们处境十分困难同情,一定要向海林书记等回报反映……当然,也谈了不谈案子问题,上面有“三不”规定,提及衣食无着,重病无医,要求解决养老等民生问题,政府有责任帮助解决。叮嘱耐心等待,至今仍未落实,叫人心寒已极。  
   第三,关键词。 古来圣 君均以社稷为重,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实则,是受迫害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直白了说,是由于响应党和毛主席的号召参加文化大革命。时间跨度僅几个月,竟被长期人为的凌辱与迫害;几十年了仍沉冤不白,而今已到风烛残年,七老八十,生活无着,重病无医,有良心道义者惨不忍睹。几多呈诉材料灰飞烟灭;被官员们划定的不公正的圈圈,我们被逼得很无奈亦多次提出:抛开一切不说,挨了冤遭了罪,无力去究辩对与错,如果是命,我们认了!但是,我们有权利要求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有权利,有理由请求还我们本应属于我们的民主权利、民生权利!(这跟《政府工作报告》不期而合·笔者注)同时,我们亦不止一次的申述:假设把我们当成“敌人”?(何况不是·笔者注)不谨有违法理,不给出路的政策也决非无产阶级政党的政策!可以坦荡地说:文革对与错是执政党的事,历史会有公正裁定。作为平头百姓的我们,当初曾风华正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也努力地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无愧于社会,无愧于人生!我们也有作人的尊严,只要一息尚存,决不会苟活于现实与屈服于任何加害与威逼!!再假设,(只是假设)某些权贵们由于出自对自诩“诸葛、吕端”的顶礼膜拜,对毛主席革命路线或对文革怀有深仇大恨,也不该利用手中之权泄恨于替罪之平头百姓,且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亿万群众非常明白,曾几何时,白纸黑字洋洋数万言“悔过认罪,泣不成声,永不翻案”历历在目,犹言在耳,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翻开历史,假设属敌(只是假设),二战时期以后《世界联大》通过并颁布的“人权宣言”、“人权公约”亦明确规定——对战犯、俘虏也禁止虐待……。对我们如此不公,实属践踏人权,连国际公法也不允许!  
   谨此,请贯彻落实中发(82)9号等文件,依法尽快解决我们的生存养老,医疗……等问题。      三、不是多余的话  
   过去,自贡市政法书记王建威,副书记朱兴华接待我们诉访代表时曾经相继说过:“你们的问题我们了解,如果落到现在一个也挨不了;对你们的处境政府也很关心,十分同情,耐心等待嘛,只要中央有类似政策出来,我们一定执行,努力给以解决……。”  
   其是,除中发(82)9号文件外,诸如《信访条例》、《信访纪律规定》、《两办通知》……都明确规定:“问题要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到时候了;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三次全委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算是新政策新规定了。我们忍辱负重等待了几十年应该有了盼头,正当诉求的合法权益,那生存、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等问题理应得到解决了!!  
   当然,现实是残酷的。不排除还有人善于玩弄权术,对《报告》阳奉阴违,甚或推托诸如“这只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不是红头文件,咋实施没有细则……等等”借以软拖硬抗。不过,即是如此,也无济于事。我们坚信这是党和政府的既定方针,不可改变;更坚信,《报告》庄重宣布:“这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四、结束语  
   当前,全国都在如火如荼地学习《报告》和《两会》精神,冷却了卅多年的心却乎减少了点凉意。三月十八日晚,四川台浓彩重墨地发布了一个应运而生的标本——“豆子大爷为了尊严而活”,“谁来关心与爱护豆子大爷的尊严”……不愧为关注民生的即兴之作。虽有作莠之嫌,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不敢妄加评论,但也为之感慨,从中受到启谛。那就是:那个豆子大爷姓王,81岁,家中有田土,有三农补贴,有社保、医保,我们这批七老八十,孤苦怜仃,生活无着,重病无医,一贫如洗的老人,也该(也有权)向党和政府、向全社会呐喊:有谁能来关心我们作为人的尊严?有谁该来解决我们的生存、养老及医疗?答案,无疑应该有,按《报告》规定与布署,当然应该是政府!  
   重申一句:并非乞讨。一是政府不可推却的责任,二是还我们本应属于我们的权益。  
   拭目以待。是不是人民的政府,大概也是一个试金石,万众昭昭实不可欺。    
   写到此,创伤之心底溢出了殷红的鲜血,姑且搁笔,谨此呈辞,错处恳请指正,渴盼回示。  
   附件:(已交多次)     
   四川自贡市老人:  FYX  LSZ  GFM  ZMJ  JDQ  YYX  QJH  YJZ  WMF  HJJ  WDC     2010年3月28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QQ: 1023726255     yyx43yang@qq.com  呈报:中共四川省自贡市委王海林书记  市政府雷洪金市长    市人大王海林主任  市人大党组书记高先敏  市政协主席梁国定  抄报: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厅秘书长  中共自贡市政法委书记王建威        自贡市政府办公厅秘书长        四川省委、省府信访办领导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李剑副秘书长兼局长、阮恒远副局长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1975,9.11我就被省公安厅特捕了。罪名也与时俱进,一会是邓的社会基础,一时又是四人帮的爪牙;一时是组织《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反革命首犯,受四川日报大批判。一会儿又是释放在押犯的现形反革命分子。真是嘴有两块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申诉了30多年,去年才有两个相互推诿的川渝高院的回答。由此可见,清理反革命帮派体系的实质,不过是走资派的反攻倒算。我被定为反革命帮派,并不意外。(张闯)    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闯,又名张正富,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为四川省革委会委员,后在万县地区科委工作,被判刑释放后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金鱼岭正街216号附3号。    委托代理人:陈继才,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张正富因在“文革”后期被控以反革命罪一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2月27日作出的(80)川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0)川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为申诉人恢复名誉。    2、对申诉人在服刑期间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张闯在“文革”后期,被控以思想反动,先后于1970年和1975年两次被捕,后一次一直关押到1979年底,经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于 1979年12月30日出具起诉书,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将张闯交付法庭审判,便于次日(1979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生效的前一天,将张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判决书上,没有表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指明张闯所触犯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署名。张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所列罪行的事实及用语作了较大改动,但未改变定性,也未减轻刑罚,同样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未表明法律依据,有无违反程序等,就径自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的裁判是错误的:第一,没有注明法律依据就判处申诉人刑罚,这不是“依法判处”;第二,在第一天起诉第二天就判刑更是违反程序;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申诉人将不构成犯罪,此案属于错案。下面申诉人将详细阐述相关理由。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申诉人被指控有四项罪名,第一项罪名是在1972年10月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其“思想极端反动,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妄测形势,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后来艾明辉等人确实组织了一个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见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将这一段取消,变更为“张闯在成都与艾明辉等召开密会,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且没有说反革命组织是什么。我们先说张闯等人是否成立了“反革命组织”。据申诉人回忆,他们确实成立了一个叫“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学习小组,其主要成员包括后来以经商而颇为闻名的牟其中,以及刘忠智、魏庆江等。根据《人民日报》1999年《大地》栏目12期的资料,当时这几个对政治抱有很大热情的青年,从对文化大革命幻灭中转向对历史与现实的思考,自觉不自觉地走到了一起,成立了马列主义研究会。“他们时常聚集到一块儿,学马列,谈政治,热衷分析当时的国内形势。正当他们满怀雄心壮志时,从成都传来消息,说是广州有一位名叫李一哲(实则是几人)的青年写了一篇震惊华夏的奇文《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张闯、牟其中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弄来了该文,大伙一起研读,一起转抄。受该文的启发,热血沸腾的刘忠智花七八天时间,写下了《中国向何处去》一文,与此同时,牟其中也写出了《社会主义由科学向空想的倒退》和《从文化革命到武化革命》两篇文章。可大大出乎张闯、牟其中等人意料的是,‘马列主义研究会’日后会被定为反革命组织,其首犯就是张闯。正当他们四处宣传他们的‘杰作’之时,‘厄运’已悄悄降临了,后来的结局众所周知:张闯和牟其中被内定判处死刑。”(《人民日报•大地》1999.12,东方明、肖蓉《万县人评说牟其中》)牟其中在1979年12月31日被释放,其他人在其后也全都被平反,只有张闯因还有其他问题于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但对此事仍以“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而定罪,只是一审称其组织是“中国劳动党”,二审则未表明是何组织,因为张闯等人以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而被逮捕追究是众所周知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以此作为张闯反革命案的第一大罪而作出的,二审也没有予以纠正。这里有必要弄清楚张闯等人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学习小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依据什么法律来确定的问题。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98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它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由多人勾结起来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犯罪组织。参加这个集团的成员都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根据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张闯等人是不能以此定罪的。同属组织者的牟其中等人被释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刑法》要到1980年1月1日才生效,而一审判决是在前一天作出的,似乎此案不适用《刑法》;但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生效要到1980年1月1日《刑法》实施以后,所以我们认为,此案是应当适用《刑法》的。如果依《刑法》不能认定张闯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那么两审的裁判就是错误的。    2、申诉人被指控的第二项罪是在1974年3月与刘秉新等人密谋策划强行要求万县地委释放在押案犯。一审判决书称,“张闯亲自出面围攻地委负责人”,“在万县地区掀起了一股打开监狱释放案犯的恶浪,破坏了安定团结局面,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也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其时张闯只是科委的一个工作人员,怎么可能去释放在押案犯呢?一审判决后,张闯以此上诉,二审称是他“煽起了要求放人的恶浪,并非指张闯本人到看守所放人”,“事实上也证明了被告在放人问题上起了主导作用”(但却没有相关事实材料,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以此维持对原判的认定。而实际上,此次释放在押人员是由万县地委决定、并经当时的四川省委政法委书记赵苍璧批准的,赵苍璧后来还担任过公安部长。而放出来的人都是被错误关押,后来都平了反,其中被以“叛徒”罪名关押的王汝章后来做了万县地委科委主任,以武斗而被关押的王杰成了万县地区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在张闯1975年9月被抓捕时,预审人员还说,“不要以为你有什么了不起,放人的功劳是苍璧同志的。”此事后来又经过两次反复,最终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张闯就是在第一次反复中被当作“起了主导作用”而被定罪的。在这项罪名上,张闯无疑是冤枉的,应当予以撤销。    3、张闯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1974年5月参与其同伙召开的密会,策划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将自己的“签到卡”交给康某某,使其混进会场,推倒桌子,使会议遭到破坏。申诉人认为,这项罪明显有“文革”时期无限上纲的意味。会议的当天张闯还作了长篇发言,怎么可能去策划“破坏”呢?把它作为一项反革命罪,纯粹是“文革”时期的产物。因为康某某之前也是四川省革委会成员,张闯才把签到卡给他。后来康某某同与会人员发生了争执,打翻了茶杯,在当时的各种会议上,这种争执是经常发生的,很多时候争执到互相指责对方为“反革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当时大家都没有在意,会议继续开下去,但后来却将此事定性为“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定性为“反革命”。这里,不排除有将个人恩怨上升为敌我矛盾的作法,未脱离“文革”时期派性斗争的残余。给张闯安上“策划破坏”的罪名,更属牵强。如果不是一审不依法认定,这是不可能定罪的。    4、张闯被指控的第四项罪更具有任意性:一审判决书称,1975年3月,张闯“错估形势,更加野心勃勃,大肆制造反革命舆论,恶毒咒骂,攻击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同年8月,张闯在听了敌台的大量政治谣言后,更是蠢蠢欲动,决定派人去上海、江浙一带,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这样的定性对于一个地区的科委工作人员来说也太夸张了,二审裁定将第一个行为取消,也取消了“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等重大罪行,只表述为:“1975年8月张闯又利用收听敌台的政治谣言,妄测形势,决定派人到外地联系,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此罪成立的话,按照一审的定性,将张闯处以极刑都是可能的;但以二审所述,则为“犯罪预备”,没有实际行为。两审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有如此重大的不同,但对定罪和量刑却无变化,这不能不说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根本没有体现法律的因素。实际上,这项罪名是强加的,如果严格依据法律,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指控申诉人的四项罪名,两审法院均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也没有有关证据的来源、认定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表述。且四个罪名都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切罪名,如果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认定申诉人构成反革命罪的。一审法院不依法律而依其他规定在《刑法》生效以前对申诉人作出了判决,但因判决尚未生效,还不能定性;二审审理时《刑法》已生效,就应当依据《刑法》来确认申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但二审没有这样做,只是简单地维持原判,以至于两审裁判都没有表明所依据的法律及相关条文,这是非常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说一审没有依法审理是因为还没有法律(《刑法》),那么二审就应该依法(《刑法》)审理。因此,申诉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严重违反程序    申诉人在1975年9月被捕后,一直关押到1979年底,才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出具起诉书,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未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申诉人,也未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也未将其交付法庭审判,就于第二天作出了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判决书上也没有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的署名。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第12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要1980年1月1日才施行,而一审法院却在前一天即作出了判决,似乎不能用《刑事诉讼法》来确认其违法;但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生效要等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所以我们认为,该案是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由于二审没有对之进行纠正,也没有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所以本案严重违反程序。    三、申诉人被判刑后的处境    申诉人张闯本是“文革”前的大学生、热血青年,在“文革”中被卷进漩涡,自从“马列主义研究会”被打成“反革命”起,他就屡次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最后在没有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判处13年的徒刑。在被强制劳动以及其后在监狱的过程中,他的身心遭到严重摧残,左腿残疾,行走艰难。出狱以后,身心留下极大创伤。对自己所受的遭遇,他虽然没有一刻忘记,但同许多人一样,出于对那个时代的隐痛,他也不愿过多的提起。现在,他已65岁,想起自己一生坚持真理,却要蒙受作为罪犯的耻辱,他觉得不堪忍受。他要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还一个清白,这便是他今天提起申诉的目的。    本案的判决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两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申诉人根本不应当构成反革命罪并被处以十多年的刑罚。这虽然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但却不能因此就不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因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此案进行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闯                                       2009年5月30日
   二O一O年四月一日,谢英富:《中央早有文件,四川宜宾文革错案何日得平反》
   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与时俱进”是无可厚非。但历史事实是任何朝代、任何人无法颠倒和篡改得了的,一个执政党有无能力执政,首先是政令畅通,要政令畅通必须有绝大多数人民的支持拥护和响应,即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共产党能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取得执政地位,是共产党代表人民意愿,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宗旨的执政纲领深得人心,受全国人民拥护,与人民形成鱼水关系,受绝大多数人民支持拥戴才打败国民党,建立新中国而成为执政党的,故历朝历代都将拥护者称作顺民(好民),将反对者才称作刁民(屁民)。不知是时代发展太快,还是愚民跟不上形势变化,故对当今好多事情难予理解,如坠烟海,找不到北。  
   如我国的文化大革命,确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一致通过而发动的,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文号召全民踊跃参加的,就此而论,不管它“功过是非”,对与错,无论如何都轮不到老百姓承担责任,特别是1976年9月后,中共中央还公开承担了此责,按理说更不关老百姓的事了,党内的路线斗争也只能由党买单,何以要在全国大肆抓捕无辜的人民群众?何以要支一派镇压另一派?特别是四川的宜宾,(原宜宾地区)早在1970年初,把宜宾地、市、县三级“革委会”主要成员召进京参加“学习班”之际,宜宾在“军管会”支持下,宜宾地区全部“革委会”均推倒夺权(包括基层)由不同观点的另一派掌权(特别是开启宜宾武斗先河的一派)抓捕镇压另一派人民群众及干部。(更何况70年周恩来总理在北京学习班作了重要指示:对革委会只准补台不准拆台,更不准推倒重来。这是周总理代表党中央指示的)特别是在北京学习班学习,当权派报中央批捕谢某遭拒后,空军司令员吴法宪竟亲自向宜宾秘密指示:等回宜宾再收拾谢某。宜宾军管会硬是等学习班结束在宜宾火车站车箱内将谢某秘密抓进公安局黑牢关押(无任何手续)这不仅在全川或许全国都罕见吧!为什么?为什么?
   “9.13”案件爆发,坚决拥护“军人”的当权派还大肆在宜宾追“谣言”抓“黑手”逮“攻击林副统帅的‘反革命’,”看守所内也未幸免,可见当权派是最忠于林彪的正如林氏集团在四川的代理人刘兴元,谢家祥,陈仁麒等向中央坦承的,林彪集团早就“对成都地区在思想上,组织上是下了很大功夫的”。当事件在全国都哄动后,宜宾当权派又成了反林彪的英雄,继续执政,岂非咄咄怪事?现在我们才明白原宜宾当权派是秉承梁兴初、谢家祥借中央“一批双清”(批极左思潮清查“五一六”和“三老会”将“反他们的一派作为反军乱军列入‘批清’的重点”残酷将我们镇压下去了的。(可查[72]中央14号文件证明)何以至今都不纠正平冤???74年经省高院复查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到宜宾竟遭一单位书记抵制而成废纸的司法天大笑话能在宜宾发生可见派性之根深。  
   由于宜宾派性根子太深厚,当权派可以摇身一变成反林英雄,当然不会纠正他们紧跟林氏犯下的滔天罪行,继续迫害无辜。另一些人为我们鸣冤,到粉碎“四人帮”,当权派使用惯技将这一批人作为宜宾的“四人帮”骨干,冠以“反革命”再行镇压。众所周知,早从1970年开始就把响应党的号召的无辜镇压下去了,宜宾还能有“四人帮”骨干?按中央(82)9号文件,宜宾有哪个够资格当这种“反革命”?数百的无辜冤民在党中央开展对“文革”大复查后,纷纷向法院再申诉(因自判就不服,申诉不断)中级法院一律“维持原判”。宜宾与泸州分治后,泸州中级法院按中央政策全部平反了冤假错案。宜宾所辖九县一市在中央和地委(83)27号文件敦促下,九县全部解决了,唯独宜宾市(现翠屏区)个别领导坚持派性,对抗中央英明政策,软拖硬抗至“严打”开展,趁势将我们几十个冤民复查平反搁下,不再管了,使之成为人为的“历史遗留”积案至今。  
   2004年全国法院开展院长接待日,我们幸存的20多人到中级法院喊冤,钟丽副院长将我们划成“一批”说:你们文革积案是一批人的问题,要解决都解决,要不解决个都不解决,那还得中央新发文件来,指明解决你们文革问题才行。我们说:现以查到的中央文件就有七八个(如中发[72]14号,中发[78]48号;中发[78]78号;中发[79]96号;中发[82]9号,中办发[83]9号;中办发[86]6号甚至90年代还有中发[91]20号文件)钟丽竟说:那些中央文件过时了,你们得叫中央新出文件来才行,(据我们所知党内有严格规定:凡没宣布作废的中央文件都是有效的。并强调了中央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要求按中央新规定“听证会”来解决我们的问题,陆副院长讲:你们想搞仙(糟的意思)我们法院呀,听证会我们是不开的(难怪此间翠屏区法院受理的彭光荣“文革案”,主办法官李中如查遍全案卷找不到只言片语能证明有罪的证据,写出无罪的结案报告,院领导都要李法官改写成“维持原判”。(有据可查)我们又找钟副院长,她说:省高院领导口头指示“文革”是当前的敏感问题,这个口子不能开。无奈我们才硬性找到院长阮世伦,他说:以前落实政策的情况他不清楚,既然现在只你们翠屏区二十来人没落实政策,你们去找两三个案例来,我照样给你们落实好了。我们到泸州和县里收集了拾个案例到中院,因阮院长经济问题被双规,中院又翻脸不认帐了。  
   2005年我们的代表进京上访,最高法院答复:凡符合最高法院法发(2002)13号文规定的,地方法院必须再审立案解决;中央访办明确指出涉法问题应回当地找法院解决,并严肃强调“凡没宣布作废的中央文件均有效。北京马家楼一处长批评宜宾来接我们的干部后,要求认真对待和解决好我们的问题,不能再给北京添乱了。(中央官方从未提及“文革”是当前的敏感问题,相反南京建邺区法院2005年还给“ 文革”中冤案的胡春生平反昭雪《南方周末》还大篇幅刊登,称其是“法制和时代的进步”。被誉为中国新刑事诉讼法之父的陈光中教授都称赞为“毕竟是法制观念战胜了非理性的观点”,是何等的高度赞扬“有错必纠”啊!!!  
   2006年由于问题没解决我们拟向媒体呼吁求助惊动了公安,才引起当权派重视,派出市委副秘书长,市两访办主任,市政法委副书记,督查办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主任,市公安局长,副局长,国保支队长等与我们座谈,宣称市委市府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的问题,现以提上议事日程,“一定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解决好我们的问题”。在另一次会上,中级法院郑永才主任代表中院表态,我们法院不是不愿为这些老同志平反,平反很简单,善后工作难办,说穿了,法院没有钱,若市委市府能在这方面支持,问题就好解决了,当即市委张平副秘书长叫中院立即写报告给市委。后来市委解洪书记在电视电话会上公开宣布:四川旅发会在宜宾召开前,宜宾急需解决的三大问题,我们是其中之一。可是原宜宾市法院退休的覃院长则狂言:要给“文革”这些人平反,休想,首先在我这里就通不过。(该院长就是制造我们冤案的主要责任人,可见宜宾派性之根深蒂固,阴魂难散啊)。  
   2007年“旅发会”后,市委解书记,政法委张书记(行前还给刘副书记交待一定要解决好我们的问题)市委副秘书长张平,市公安局邓前卫副局长(市委指定给我们的联络员)等调任,我们的问题又搁浅了,市委新书记杨冬生上任,政法委向他汇报请示我们的问题,杨书记指示:仍按原市委决定方案办。在市政法委努力协调下,中级法院才组成“专案组”,限期三个月,保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解决好我们的问题,(2009年省高院立案庭长说:什么“专案组”?简直是胡闹)此际省政法委来宜,市政法委督查办主任还专门汇报了我们问题是派性搞的,一派掌权镇压另一派的实质,并专门向省政法委写出报告,要求省政法阅后能转呈中央政法委。专案组闭门办案,个月后仅指令区法院郭庭长找我们十八人中的谢某,谢不明何意,问是否他案子有问题?郭答:不是你案子有问题,是中院指令我们问你提要求。谢说:很简单,只求按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还我清白给我饭吃就行了。除此“专案组”没与任何人见面,问讯。后“专案组”三次到政法委与刘、徐二书记,督查办李主任研商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多数人解决,少数个别人不解决”的共识,可是中院孙重光院长要扰开党委到省高院请示,省高院李少平等院长仍坚持“文革是当前最敏感问题”不同意解决。中院才赶忙乱抓些理由,全部“维持原判”并给市委写一个报告就算了事。我们找省人大,按访员说:人大落实政策办奉令撤消了,不能管,文革是共产党发动的找共产党伸冤去。  
   2008年我们又进京,全国人大接访后指出:只要判决不是事实,你们回去找省高院,我们会把材料批转给他。宜宾驻省办主任要同我们到省高院。省高院推说材料还没转下来,回家等,然后将驻省办主任叫进去密谈,出来后对我们讲,省高院说四川“文革”案太多了很难决解,你们就不要再上访了吗。  
   2009年我们又找市政法委要求认真依法解决问题,李主任向中院孙院长反映,竟遭孙训斥“你为什么总是帮那些人说话”?李答:他们来政法委要求依法办事,我能不向你报告呀?孙哑口无言。祖国六十年大庆前夕,省政法委召集的维稳会上,宜宾市政法委督查办主任汇报宜宾“文革”积案震惊其它地市,都说他们地、市早就没有这类问题了,何以宜宾存在?督查办主任解释,因为宜宾是派性重灾区,故有“文革”积案至今,他要求省政法委向中央政法委汇报,以求解决。可见宜宾问题之严重。无奈我们只好又上京,全国人大接访员都惊奇,“你们怎么又来了?”,我们说省高院说没收到你们转的材料,就不理我们了,”人大说:材料我们转下去了,你们再回去找省高院,他们再不理你门到省人大去,说我们讲的请省人大出面过问协调。省人大专门开出介绍信到省高院,立案庭长说:你们懂不起法律和程序,你们去请专职律师来与我们交涉好了。  
   总体说来,我们是普通百姓,响应执政党号召参加运动的,更何况根本没有触犯当时刑律的行为,是林彪集团制造的纯“文革”中的冤案,论理:中央(82)9号文件以阐明文革“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实质就是党内的路线斗争更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双方都称是共产党,就更没有理由将路线斗争上升为犯罪来镇压不同观点群众的道理),按中央(79)96号文件严肃指示的“决不要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何以四十年的伸冤我们还是没有生存权,年过古稀还没饭吃!地方当权派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竟然敢抗拒党中央“决不要使”的英明决策,何以派性能阴魂不散?有人千方百计就是要使我们这些受林彪集团迫害的人冤沉海底,党法国法能容么?不管怎么说,从党的“政策层面”(那么多中央文件叫伸冤)国家的“法律层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连判决书上定的主要当事人都否定的事实,能经受得起历史的检验吗?)地方当权派都无可推脱为我们平反昭雪的“执政为民”的光辉责任。民以食为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认真解决历史积案,方能安定,“事要解决”才能从源头化解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产党的江山才能稳如泰山!  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教育。  四川宜宾 谢英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谢英富:《我为什么至死都要申冤》  
   我是为响应中共党中央全会号召参加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的,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更不违条犯法。1970年到中央学习班学习“地方权力”想迫党中央批准抓捕我遭拒,堂堂中国空军司令吴法宪竟向“宜宾权力”亲下密令:“等回宜宾再收拾谢英富”。1970年9月学习结束回宜,“军管会”硬是在火车站车厢内将我秘密抓进公安局黑牢关押,经一月策划后于拾月召开所谓万人公捕大会宣布逮捕。(反革命)就在上万人的大会上当局叫上台揭发控诉我的共产党员当众向当局领导严正声明:稿纸是你们写好硬要我上来念的,我是组织服从,但决不是我对谢英富的揭发控诉,今后概不负责。      70-71年地方当局想借“一批双清”和“一打三反”两次判我死刑,都遭到四川党政军一把手张国华(原解放西藏的十八军军长)拒批。“ 9.13” 事件后判不死我了,当局亡我之心不死想黑整死我,唆使武装看守私提我来捆吊在屋檐横担上,脚尖着地,胫上吊个几十斤重石锁,棉衣包头再用冲锋枪托打我头部致(昏)死。我命大三天后醒转来。当局无奈竟长期关押我九年多,罪名从“反革命”变“五一六分子”,又变“林彪的社会基础”再变成“四人帮”爪牙,直至1979年末,眼看新刑法要实施了,在“突击判刑”大潮下,竟以1978年中央48号文件的“打砸枪”判我拾五年重刑。(78年48号文件判68年所谓的犯罪)严重违反“朔及力”的法律规定。  
   我响应执政党号召,参加文革是实,被选为头头,当了市革委常委,城区公社系统革委主任,我活该受苦落难。可怜无辜家属和子女受株连,房产被抢占,养不活4个子女都只好把一女抱给他人抚养。  
   1985年出狱,地方当局不管,申诉无处受理,又拖累年近半百的家属。真无人管我吗?八十年代中央三令五申“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宜宾竟不复查我这个大案要案,好像我不存在了。可是“学潮”在追查我的行踪;“法轮功”又追查我参与否;连2002年拆迁均因我“大反革命”的历史“拆迁公司”也敢逼迁欺诈我,国庆60周年因我有“不良记录”地方对我严防死守,不许进京。至今“街道办”都在安排专人监视跟踪我,我想安静的自生自灭的权利都没有,我能不申冤讨清白行吗?  
   现在太平盛世,大讲依法治国,都在高呼中国共产党英明,我都同意,我也希望和谐。可是地方当局在干什么?按党的“政策层面”中央那么多文件强调“认真复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特别是中央(79)96号文件强调的“决不要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宜宾是四川的重灾区(在全国可能也算得上吧!)我的问题也该讨回清白了。按国家的“法律层面”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和在?判决上定的三大主罪之主要当事人不仅证明不属实,反而揭露了地方当局当时想以“逼供信”迫他们招供好嫁祸于我的内幕。特别是我第一主罪的当事人张志荣年近九旬住孤老院,自己的冤都不申了要为我喊冤说明了什么?他认为我太冤了,我根本不在现场的事硬栽到我头上,连累家属子女太不幸了,竟敢为我证明。  
   现我没有生存权,也没有人权,连死都死不起了,我只能告御状,客死他乡心也甘!  
   四川宜宾  谢英富   2010年4月20日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刘金华:《刘金华是什么人》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我写了《刘金华关于赵东民案的声明》后,【yuanyuan_2009@】网友给我发来短消息,重复他在《新城区法院或被权贵强奸》中的评论:“刘金华同志, 希望你不要放弃关注赵东民一案……”只是我现在看到秦川雨在12月1日 22时50分对《刘金华关于赵东民案的声明》的评论,他说:“楼主,我认为斗争的事情尽可以去做,斗争的文章尽可以去发表,但是,其他的预测性的、个人意愿主观的文章等我不喜欢看。”这不是一般人的意见。今天又看到《廉高波律师对赵东民案的辩护意向》,所以我只能回复【yuanyuan_2009@】:既然一线的人要那样做,就几天时间,我再写文章,徒挑起“内战”而已,于事并无补,就由他们,以后视情况再定吧。我很久没有休息了。  
   我重申、也只是重申:反对赵东民案在一审的基础上“缓刑”。  
   大家知道,赵东民无罪,也认识到赵东民事件是历史进程中的一个路标。如果接受缓刑,是毁了赵东民,生不如死;同时也改变了这个路标的标识,成为后来者的警示牌;是功败垂成,救了已经处于十分困难的制造事件、维护镇压职工维权的当权者。这个问题多数人已经清楚,这里不多说。  
   今天,我想告诉大家,刘金华是什么人这件事。我已经考虑很久了,现在决定这样做,一是因为前些天有人要和我加强联系,当我告诉他们我是什么人后,他们就不再来邮件了,这两天网站冠名发表我的文章,所以感到有责任告诉网站我是什么人。二是防备某些人说坐牢的是赵东民,刘金华可以轻松的不负责任地唱高调,不考虑赵东民的痛苦。三是告诉(《李劲松律师承办赵东民案公报》之九揭露的)“秘密力量”不用劳神费力了。事实上,我在《烈火炼真金》文中回复一些网友要与我联系时说的“我愿意和一切人交换意见,可以通过网上评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我要说明,这样做,是为了应付不测,留有证据,不怕坏人造谣陷害。”以后又重复了几次,就是用光明正大对付“秘密力量”。  
   刘金华是什么人,已经死了的赵紫阳最清楚,国家安全部门也清楚并时刻注意着。还有近来几位与我通讯的网友也知道了。对于想和我加强联系的人,我都明白告诉他,刘金华是什么人。我告诉他们为什么我不在网上介绍自己的原因是不想吹嘘自己。现在谈,也只简单地谈。  
   刘金华是什么人?文化大革命前是个工人,文化大革命中是十多万众“WT革命造反军”的一号勤务员,WT工代会主任。“二月镇反”就坐牢,一直处在风口浪尖。文化大革命后被赵紫阳点名批判,最后以“积极策划全川性反革命武装应变活动”罪判刑17年。下面抄一段法院判决书:  
   “被告刘金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拉帮结派,自成体系,冲击区委地委,围攻揪斗各级领导,大肆为何嘉陵*、刘国文等反坏分子翻案。批林批孔以来,紧跟‘四人帮’,上蹿下跳,网罗党羽,阴谋篡党夺权。进驻地委,妄图夺权。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逝世后,更加快篡党夺权阴谋,多次与宜宾、温江、成都等地现行反革命分子密谋、勾结、窥测形势,无耻吹捧‘四人帮’,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积极策划全川性反革命武装应变活动,妄图推翻我无产阶级专政。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刘犯金华有期徒刑十七年。”  
   *何嘉陵是被江青、王洪文批示抓捕的一个煤矿群众组织领导人。  
   尽管判决书曲解事实(我只说三点:1、“三结合”建立革委会时,我主动提出不进入革委会,并到各地做群众的说服工作。当时的情况是,我不开口,革委会就不要想建立;我一个通知,在“清队”中各单位革委会未经工代会同意的被揪斗的造反派负责人都立即解放。2、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抓革命促生产,成绩显著使得当时在四川工作的前抗美援朝副司令员邓华将军两次来看我,文革后的轻工部部长康仲伦连说这是“一场革命”。3、我对法院、省委和中央讲:谁要指得出我在文化大革命中为自己、家人和本派谋私利,即使是私下密谋的,我都服罪),但可以说明我是毛泽东革命路线的践行者,是可以为革命献身的革命者。  
   我从没有服罪。劳改农场多次提出给我减刑,我拒绝服罪,不接受减刑。因为服罪是减刑的前提。我也不接受改判,我的态度是:要么平反,要么坐穿牢底!不过,我在农场顶自由的,自由到想回千里之外的家就能独自回去。  
   2007年10月31日,法院对我说:法院愿意在经济上给我“补偿”,只要求我不申诉。说“这是省委定的案”,以后只要上面有文件下来,他们立即就办我的案子。我当即拒绝了。而我的经济状况是这样的:我和我妻子都没有收入;我的儿子都下岗了。我现在个人的消费是,每月上网费78元,理发4元。  
   就说这些(如果要说,无论文革前、中、后,都有讲不完的故事,我以前讲了几个,看了的网友不会说没有意思吧;一个重犯多次独自回家玩几天,也够传奇吧),我想大家有个大概了解了,可以说明我自己已经为革命愿意付出自己的一切,实践了要么平反,要么坐穿牢底!过去如此,将来也一样。  
   说这些,不是一定要赵东民不接受缓刑;这是他的选择权利。如果赵东民接受了减刑,我还是坚持过去写的文章的观点,但只是对这个事件,而和那个人没有关系了。  
   说了这些,刘金华就完全透明了。也是为看的文章的人,特别是跟帖赞同的人,提供一种考虑。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四川省自贡市部分文革老人再次恳请认真执行中共中央(82)9号文件——给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公开信
    中共四川省委、省委书记刘奇葆:
    四川省政府、省长蒋巨峰:
    穿越历史的时空,在1976年以来的“清查”运动中,四川省当时领导人严重背离了党的政策,独出心裁的把党内路线斗争上升为“犯罪”大抓“反革命运动”,矛头直指向大量无辜群众,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严重的是损坏了党的声誉与公信度,破坏了法制之尊严。30多年,为了维护做人的尊严,为了求得社会的公正对待,用僅有的垂危生命,坦诚地千百次逐级函诉走访,至今均未得到应有的回应。人们有理由依法询问这是为什么?症结是一句话:四川省对中共中央(82)9号文件漠然视之,致使时至今日都不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5日和12月27日,成都、内江、资阳、自贡、宜宾、南充、乐山、西昌等部分地区的受害代表,再次去省信访局陈述了意见与诉求,承蒙省信访局、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相关领导人热情接待,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反映后。表示一定把问题汇集起来,按程序往上报,帮我们呼吁。会上尤处长说:“清查”扩大化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按信访条例办事,应向政法委反映,由政法委来解决。黄主任说:四川扩大化问题,要按(82)9号文件办,这个工作谁来执行,当然是省委常委讨论后来执行。时间又过去了四个月,无人问津,依然如故。值此再次向省依法呈诉。
    一、要求执行(82)9号文件就是维护党的领导,也是执行《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
    勿庸质疑,人民要求执政党四川领导人,按党中央制定的政策办事,本身就是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的充分体现。
    翻开四川在搞“清查”运动时,不按当时指导这场政治运动的政策,中央(82)9号等文件办事,一些领导我行我素,遵照个别高层以权代法,以暂缓执行为借口,使(82)9号文件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从而把“清查”运动变成清算群众的斗争,把成千上万的工人、农民、干部、转业退伍军官、知识分子、学生作为迫害对象,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省、地、市、县、厂亦上行下效层层抓人点名批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刑劳改、劳教,多人惨遭迫害死亡,造成四川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文件下发已过29年了,时至今日居然得不到公正的回应给受冤者一个明确的说法;不按党的政策办事的人却飞扬跋扈,逍遥法外;受冤者依法要求按政策办事却倍受歧视,甚至公开用手中的法外之权派公安局人员、社区干部予以监控、叮哨、围追堵截,人们剩下最后一点公民权也被非法剥夺,公开践踏《信访条例》、《宪法》诸多行径有恃无恐……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二、(82)9号文件是中共中央的指令,不容歪曲。
    文件明确规定:“要判刑的,只限于参加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
文件还规定:“历史经验证明,凡是处理过头或不留余地,就容易带来后遗症,”四川在“清查”运动时,把成千上万的群众,随意扣上“反革命”帽子投入监狱,抓了那么多反革命,至今也找不出一个货真价实的反革命和“打、砸、抢分子”来。按理没有证据、抓错了,依法理应平反释放。然,时任当权者持仗手中的权力,不惜蛮干用以证明自己的“正确”;实在难以定罪的,就罗织罪名,为了赶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搞起了突击办案,突击审判,把所抓的人照判不误。把未生效的法律作为治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先人云“法无明文不违法”的古训也置之脑后。于是什么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机关正常秩序罪,违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五花八门罪名判决书雪片似的飘撒强加在冤者头上。用未生效的法律治人以罪,也许是一大创造。把响应号召按当时的政策法规办事,如当时造“走资派”的反的革命行动,罗织为犯罪说得过去吗?按当时四川负责“清查”运动领导人的话说,“有罪无罪,先判了再说,以后平反都要得。”这哪里是共产党所允许!?
    更为可笑的,在四川以“打、砸、抢”治罪的人也为数不少。实事上,中共中央在1978年就出台(78)48号文件,明确规定:“清查和打击的打、砸、抢对象应当是:行凶杀人的刑事犯罪分子;搞阶级报复的地富反坏分子,搞挟嫌报复,后果严重,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一贯搞打砸抢,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分子。”再从1980年实施的《刑法》也没有以“打砸抢”定罪的法律规定条文。怎么能把“文化革命中政策允许的或由于不知情发生过某些过头行为加以治罪,这显然是违背党纪国法,也违背了中央(82)9号文件。
    事实无可辩驳,四川“清查”运动扩大化不纠,至今仍有人高高在上,不依法按政策办事,也无视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凭借权力,大显其官威,以权压制人民的合理合法诉求,居然批复“两案已经定案,两案已经结束,遗留问题可找组织部和纪委。”这种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不是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立场上,不尊重历史实事,硬要把受冤群众往“两案”上扯,把错扯了大批无辜群众的“扩大化”问题,偷梁换柱说成是“遗留”问题到底居心何在?必须置疑,这是人为的造成四川老百姓的灾难。要是这位领导不惜失去人性与道德良心,真有勇气,按办事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请主持召开一个听证会,让全川、全国人民分辨是非,那不是更有说服力了吗?
    三、贯彻落实(82)9号文件是党心民心之所在。
    政策是严肃的,是不会用来欺骗老百姓的。执政党的政策是一纸不可更改的社会契约,必须执行。
    数十年来,我们在荆棘丛生的道路上,在艰难险阻中,苦苦诉求是合法的,有依据的,凡是明白当年的历史真实,了解当时实事真象后的领导和群众,无不给予我们大量同情和帮助,他们主动写报告或积极向上反映,主动向有关部门呼吁。虽然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解决问题的人见不着,不解决问题的人见着也无可奈何。但是,他们的热情帮助和同情,富有人性,对我们也是极大的支持和激励,谨此,顺致以由衷感谢!
    四川在“清查”运动扩大化问题,早在2007年4月16日四川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第16期《重要信访问题摘报》中就指出:“自贡市在开展‘清查’四人帮死党和骨干的揭批查运动中,违背党的清查政策,扩大清查面,混淆不同性质的矛盾,将路线问题上升为犯罪,把全市260多名在不同岗位上的干部职工以现行反革命逮捕开除工职,并判有期徒刑或劳教,使他们蒙受不白之冤。”真是一针见血掷地有声,不仅指出了问题,还提出了纠正其错误的建议。但是,省级领导却却公然不顾,采取了不闻不问,什么都不知道的态度。这哪里有一点关心人民疾苦的感情与道德良心?!。
    2010年12月27日省信访局主持召开的座谈会上,有领导也向我们通报了向省委提交的《专题摘报》说:“四川在‘清查’运动中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将无辜群众打成反革命,任意抓进监狱,不管有罪无罪都以刑事犯罪加以判刑,实在整不上罪的都要弄去劳教,使他们含冤几十年。”同时在会上也明确的说,对中央(82)9号文件只要没有新的文件规定,是仍然有效的,是要认真执行的。四川扩大化的问题,要按(82)9号文件办,这个工作谁来执行,当然是省委常委讨论后执行。
    总之在四川所属地、市、县内江、自贡、南充、宜宾等地方的领导和广大干部,他们了解了实事真象后,有的积极写报告或会议上向上请示,希望按政策解决“清查”运动中受害老人的问题。但是迫于职权有限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公开透明说法,使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他们公开说,你们这些“文革”老人的问题,我们很同情,只要省委有决定,我们立即照办,我们也希望尽快解决你们的问题,上面不开口,我们也没办法。
    担负维稳的街道、社区还要接受监控“清查”受害人的上访任务。许多基层干部不止一次地说,你们被冤枉,我们都知道,也很同情,但是我们也要保饭碗,不得不这样做,请你们谅解。
    更为离奇的是2010年12月27日乐山市法院立案庭长高蓉说:“原准备复查,但是领导不同意”。显然这个领导只能是上一级的事。
    四、执行(82)9号文件也是落实“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2007年发出的5号文件,对涉法涉诉的信访规定,就明确说对当事人的诉求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还说“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的,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法律政策。”
    2010年12月1日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指出“集中清理涉法涉诉积案,既是稳定问题,又是民生问题。……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群众中去,不厌其烦,全力以赴地化民困、化民怨,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群众满意的统一。”
    指出一个奇怪的现象,法院说你们的问题是政治问题,我们管不了,虽然当时判了你们,我们是奉命行事。信访部门的人说政治问题免谈,生活困难找社区,不然就推说是法院判的刑,去找法院。搞到现在还不知道哪个来为民作主。天灾都要救济,人祸成了无人承手。到底老百姓该怎么办,怎么谈得上“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根据(82)9号文件明确指出的:“文化革命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在四川,应该说绝大多数被整对象,不论怎样牵,亦差距甚远。但是被这场政治斗争打翻在地的,牢也坐了,苦也吃了,罪也受了。不少人被整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黑锅已经背了30多年,还不知找哪一个部门来负责,落实这个“案结事了”。这哪里配称人民的政府和依法治国?
    尊重历史。当时的“清查”运动是由党组织领导展开,包括行文点名批判、组织处理、批准逮捕、定罪判刑……所谓法院只是执法枉法,执行指示就是了。这显然是在政治运动中发生的政治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
中央(82)9号文件说:“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要解决四川“清查”运动扩大化的问题,只有省委下决心,坚持执行中央(82)9号文件,把搞混淆的是法律问题,或是政治问题澄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能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五、落实贯彻(82)9号文件,省主要领导人责无旁贷,无可推卸。
    中共中央(82)9号文件是发给全党的指令,各级党组织都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作为省领导理应站得高、看得远,当初个别人的“暂缓执行”,一拖就拖了29年。这根本谈不上是“王道”而是十足的“霸道”。2010年11月25日我们上访省信访机关后,根据指示,又回到本地区,找有关领导,遗憾的是如内江,就有人向内江文革老人们传达了一个所谓的批复:“两案已经定案,两案已经结束,遗留问题,可找组织部门和纪委。”这个批复显然回避了问题的实质。至于两案定案、结束与我们普通群众毫不相干,这显然是信口雌黄,靠权力说话。这也是愚弄老百姓,上抗中央的真实写照。
气愤之余,在这里我们要试问:
    为什么湖北省委在2005年发了1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中共中央(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什么河南省2007年就根据(82)9号文件指示有关部门,给“两案”人员发放了生活补贴金,现在继续根据(82)9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政策。
    为什么江西省委2005年指示,按中央(82)9号文件精神解决两案人员生活问题,现在这些受害者已拿到了养老金。
    为什么云南省委在2010年12月已经表示,要依据中央(82)9号文件,解决“清查”运动中的问题。
……
    我们希望四川省委领导人尊重党中央的领导,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学习兄弟省的好经验。纸是包不住火的,高压是要反弹的,不要找不相关的理由搪塞,别把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到对立面。我们要省委领导公开并表明对(82)9号文件的态度。“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六、依据(82)9号文件还我们的生存权。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本是工人、农民、革命干部、革命知识分子,其中不少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分子、英雄模范,我们热爱中国,为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付出过辛勤劳动,出过力、流过汗、甚至流过血。出于对毛主席、党中央的热爱和拥护,听号召参加了文化大革命,对与错责任不在我们,凭什么把我们打成反革命,以莫须有之罪判刑劳改?!进而剥夺了工作和生存的权力?!现在已是耄耄之人了,生活无保障,生病无钱治,居无住所,在贫病交加中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这公平吗?
(82)9号文件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凡是清查运动罪该判刑人员(请注意‘罪该’二字的含义),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不论是反革命也好,犯罪也好,而四川搞的扩大化,错整了那么多人,这些遭受不白之冤的人,连起码的生存权都被非法剥夺,难道不该予以纠正或按共产党给出路的政策吗?根据上列规定,受害者理应享有原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按退休后的社保、医保、住房的相同待遇。实事上江西省已经根据(82)9号文件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退休养老金就按全省平均退休金发放的。这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力。“十二五”纲要和今年又特别强调要关注民生,请省领导认真对待。
    解决养老的生存权问题,不是乞讨和救济,是把非法剥夺的权力还给我们。如果置政策不顾,或用低保来搪塞部份那是说不过去的。我们希望高唱“找社区吃低保”高调的人,应该猛醒;扪心自问,换位思考,如果此事发生在你的亲人身上,也会如此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吗?政策有明文规定的顶住不办,对抗中央政策、践踏公民权力,残害无辜受害者的倒行逆施暴露无遗!
    七、共产党人应该为人民服务,真正作人民的公仆。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省、部级干部学习班讲话中说:“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放在第一位。无论大小事都要带着真心与真意,投入时间与精力,做到细心又耐心,万万不可大而化之和简单处之,多做化解群众矛盾的工作,多做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事情。”总书记还说:“有了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主动上门,不主动协调,不主动沟通,不去最大限度的达成共识。”元月24日温家宝总理也亲自到国家信访局与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来访者困难和诉求,并对政府工作听取意见。总理与上访群众面对面,问情况,听意见,释疑解惑,回应民怨,无疑应视为是对各级官员的典范。
    希望省委领导能够实践总书记要求,效法总理,开启倾听民情的窗口,深入群众中了解民情民怨,预约时间与我们的代表面对面的真心真意的进行沟通,达到最大限度的共识,使矛盾得到化解,问题得到解决。
    写到此不得不提及:去年12月27日上访时一幕:一位78岁的老人和另外几位老人,希望见到省委领导,面对面反映自己冤情,刚站在省委大院门口,就被一批穿黑衣服的年轻人包围起来,那位78岁老人居然被二个年轻人挟持住,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要不是路过群众当场愤怒的遣责制止,断然会出事。试问访民送上门的政治工作,用得上武警去对付吗?由此公示出一  个大问题:“国之命,在人心”,无视人民者必将作茧自缚!
    前面已述,“清查”运动是当时省委领导开展的,现任省领导应当责无旁贷的解决处理这一历史问题。信访局领导出于职权有限,听取我们的诉求,也拿不出解决问题办法,又怎能排民困、解民怨呢?难怪信访局负责人无奈的说,他们要见省委领导人都很困难,这样的官场作风,渎职侵权,不僅不是把稳定社会工作放在第一位,而是在制造不稳定;事实上业已背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人民公仆的本质。
    别无奢求,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要求“依法按政策办事。”要求四川省委领导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82)9号文件,给一个公开、透明的说法,实事求是还我们一个公道。
渴求批示。

    四川自贡“揭、批、查”运动部份受害代表:
     邹孟杰 郭发民 刘世忠 付永修 罗昌元 林学正
     金道渠 杨远祥 邱敬华 刘汝贤 胡家金 邓明启
     江定成 温明富 王旦初
                                   2011年5月5日

报: 四川省委、省政府
抄报:四川省信访局 自贡市委 市政府 市人大 自贡市信访局自贡市各区委、区政府]
   
   2010年11月12日初稿
2012年3月1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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