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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分析南街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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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者按:这篇文章对讨论南街村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转载供学习参考。南街村从分田单干到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实质是一种农村的合作社的生产组织,与毛主席时期的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政府+合作社)相比较,它已经不具备政府行政功能了,仅是一个生产合作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生产组织。当合作社发展到有雇佣劳动时,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了,也就不具有任何进步意义了。
                [align=center]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
                                                         选自《社会主义共有制论》潘强恩 编著



马克思虽然对合作社没有作过专门的论述,但在他的各种著述中提到合作社的地方还是很多的。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是一篇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经典作品。列宁在1923年,即逝世前著述的《论合作社》是一篇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看待合作社的专著。概括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性质决定合作社的作用
(一)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合作社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马克思认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贫困的重担。……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赞助劳动解放的事业,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
合作社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在资产阶级政府和垄断资本双重势力设置的重重障碍下,合作社的作用只能限制在资产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并有滑向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危险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合作社处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包围中,不可能断绝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相反,它必须参加和进入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遵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行才能存在。对此,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组织,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
马克思还深刻地指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蜕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危险。他说:“为了避免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的工人,不管他们是不是股东,都应当从收入中得到同样的份额,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

马克思关于合作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能质变的预见,在当今世界合作社运动中,已得到明显的证实。
(三)在无产阶级政权下,合作社将是“可能的”共产主义马克思认为,合作社制度只有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能成为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他说:“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 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更明确地指出:“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痉挛现象,那么,……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
显然,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性质,政权的性质,既决定着合作社的性质及其发展的趋势,又决定着合作社的作用范围与程度,强调国家政权对合作社的决定作用和根本前提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与形形色色的改良主义、机会主义的理论的分水岭。


二、合作社产生的条件与根源
马克思认为现代合作社产生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他说:“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
马克思在考察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时,提出了上述著名论断。同时指出合作工厂的产生证实了:“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同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很明显马克思是把合作工厂看做是一种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的生产方式,而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信用制度的发展,一方面使资本不断的增殖,并加速这种增殖,另一方面又使资本主义的种种矛盾爆炸、危机,加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解体。而合作工厂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以后的新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二稿》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一方面神奇地发展了社会的生产力,但是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它同自己所产生的社会生产力本身是不相容的,它的历史今后只是对抗、危机、冲突和灾难的历史。结果,资本主义生产向一切入(除了因自身利益而瞎了眼的人)表明了它的纯粹的暂时性。欧洲和美洲的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最发达的民族,正力求打碎它的枷锁,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
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与信用制度,是合作社这种生产方式产生的条件与基础,并不等于说任何部门合作社的建立(如农业部门)都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之上。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证明,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农民经济。也就是当社会进入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后,不论哪一个生产部门,都具有了发展合作社的基础。
三、主张合作社应为公有制
(一)所有制是决定的因素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认为,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基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 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还特别强调在所有革命运动中,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
(二)公有制是合作社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合作社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他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恩格斯对此更明确的提出,合作社是否靠国家帮助不是根本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他说:“这件事无论同舒尔采一德里奇或是拉萨尔都毫无共周之处。他们两人提出建立小合作社:一个是靠国家帮助,另一个是不靠国家帮助。但他们两人都认为,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差别。”
(三)土地的国有与集体所有
马克思主张土地国有,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但他又主张,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里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或合作社所有。马克思、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指出:“工人为了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自己本身的利益,一定要反对这种意图(指把封建地产交给农民作为他们自由支配的财产)。他们必须要求把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这样,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公有制的原则立刻就会获得巩固的基础。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提到“1868年,在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我们的一位朋友说过:科学注定小土地私有制要灭亡,正义则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须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马克思说,与此相反,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不过马克思同时指出:法国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并且指出:“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协作社,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引起地租增长”可见马克思虽然主张土地国有化,但不主张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实行国有化,也不主张在小农经济的国度里实行国有化。相反,他主张实行集体所有。“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象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从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和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时候,才能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
恩格斯进一步提出了在坚持土地国有的同时,可以实行合作社集体耕种、独立经营。他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一文中指出:“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工人是农村中人数最多的阶级。……正象资本家与工业工人相对立一样,土地所有者或大租佃者是与农业工人相对立的,那些帮助工业工人的措施,也能帮助农业工人。工业工人只有当他们把资产阶级的资本,即为生产所必需的原料、机器和工具以及生活资料变成社会财产,即变成自己的,由他们集体享用的财产时,他们才能解放自己。同样,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作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在1886年,恩格斯给倍倍尔的信中,更加明确的提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
(四)生产合作是合作制的主要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生产合作。1866年马克思起草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提出:“我们建议工人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重视生产合作的理论还散见在他的许多著作中。如在前面已经引证过的文章中已提到的:“以合作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等等。后来恩格斯又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提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这些论点十分明确的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十分看重生产合作。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决定交换、分配和消费。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本身就是消费,消费就是生产,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又创造新的生产需要,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消费的方式,生产不仅决定分配生产物,而且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着产品分配的形式。交换是处于生产与分配和消费之间的媒介要素,交换是生产的要素包含于生产之中。所以仅仅有流通领域的合作、消费领域的合作是不够的,必须全面实行生产领域的合作,才能动摇资本主义的基础。
现实中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也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农业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虽然在市场竞争中帮助农民提高了价格谈判的地位,减轻了商业资本的剥削,但仍然受农业生产资料资本家和农产品加工工业资本家的控制,消费领域的合作社,实际上也只能是在推销工业资本家的产品。所以资本主义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合作社对资产阶级的统治不能构成威胁。
四、合作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恩格斯写道:“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中间环节的字面含义很清楚:即合作社一头联着资本主义经济,一头联着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这一理论观点初看起来和合作社在无产阶级政权条件下是“可能的”共产主义相矛盾,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制的全部理论看,合作社是可以容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层次劳动力水平的经营组织。合作社可以有各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形式,即可以有“合作贸易”“合作工厂” “合作农业”。可以有国有土地、合作社经营,也可以有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的合作社。合作社是一种多样的、灵活的、跨度很大的组织经营形式。
五、列宁关于农业合作制的理论
列宁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和一定程度上的实践,从而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所有制和农业合作化的理论。
列宁的合作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共耕制”发展为 “合作制”的战略思想转变过程。十月革命胜利以前,列宁就已提出以“共耕制”作为恢复和发展俄国农业经济的主要措施的构想。他认为:必须过渡到大规模的示范农场中的共同耕作,否则就不能摆脱俄国现在遭到的经济破坏,就不能摆脱这种简直是绝望的处境。十月革命后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把“共耕制”的构想付诸于实践。他强调,“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共耕制是 “摆脱小农经济的弊病的出路”,是“振兴农业,改造农业,节省人力以及同富农、寄生虫和剥削者斗争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共耕制”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还带来了一些弊病。例如,共耕制滋长了依赖国家的不良情绪,农民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强迫加入公社的做法表示不满,特别是共耕制不能把农民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增加农产品生产有机地联系起来,等等。通过实践,列宁逐步认识到,共耕制这种组织形式不是改造农业的理想形式,依靠它并不能大幅度地增加农产品。于是,列宁认为,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现在还不能设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过渡。
列宁在总结实行共耕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小农经济向大经济过渡的途径进行了新的探讨,找到并采用了符合农民的个人物质利益、符合小农自身的特点,同时又能把小农的个人利益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从而可以引导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途径——合作制。在新经济政策实施期间,合作社开始成为组织农民的基本形式,成为引导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列宁在《论粮食税》(1921年)、《论合作社》(1923年)等著作中阐发了合作制理论。列宁的合作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农业合作化的意义
列宁认为,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是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必须通过集体化使之过渡到社会主义,而合作制是从分散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的惟一可行的道路。其必要性和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小农经济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技术基础上的小生产,它和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不相适应,不能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只有对它进行改造,才能使农业转到现代化大生产的新的技术基础上来。而农业合作社则是大规模提高生产力的经济联合形式,能使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和受剥削的根源,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二,小农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深厚基础,如果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的复活就是不可避免的。而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国家对农业生产进行监督、统计和计划,实现国营经济和农民之间经济联系的最适当形式。因为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既不排斥私人利益,又能使私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接受国家领导。列宁指出:“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第三,小农经济是阶级差别、城乡差别的基础,要消除两大差别,就必须在革命取得胜利后把整个社会经济从组织上加以改造,使它从个体的小商品经济过渡到公共的社会化大经济。合作社是一种初级而简单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便于实行,适合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觉悟程度,容易被农民接受和了解它的优越性。而且它的公有化程度和形式,又可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经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接近和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经济。第四,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是变革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需要,而且是改造农民千百年来形成的私有观念、落后习惯和保守势力的需要。而合作制有利于教育农民,改造小农狭隘、保守、自私的心理和习惯,在经济上和文化上提高农民地位,从而使农村从落后状态中解放出来,消灭工农差别。
(二)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形式
在新经济政策实施初期,列宁实际上是把合作社看成是联合农民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组织形式。1922年以后,由于合作社的基本成分发生变化,许多贫农参加了合作社;同时,合作社的领导权也开始掌握在布尔什维克手中;加之列宁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看法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列宁也就开始把合作社看成是联合农民的社会经济组织。他明确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的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这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至于合作社的形式,列宁认为,首先可在农产品销售方面组成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然后在农产品的生产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生产合作社是合作社成员共同进行农业生产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一种全面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消费合作社则是一种不仅从属于国家的分配机构,而且还从事食品和工业原料的采购业务的组织形式。
(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原则和方法 列宁认为,实现农业合作制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他告诫人们说: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过渡到共耕制,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但是,任何强迫手段都是苏维埃政权所不能采取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强迫这样做。农业公社是根据自愿原则建立的,过渡到共耕制只能是自愿的。就此而言,“我们需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了解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把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做好。”
为了使农民了解到合作制的好处,首先就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列宁指出,说服教育就是帮助农民提高觉悟,使他们认识到实现农业合作制对于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的作用,使他们觉悟到维护和巩固代表自己利益的苏维埃政权的意义,使他们打消企图依靠个体力量发财致富的幻想。其次,必须寻找和树立先进的典型,进行示范,用经济的力量来吸引农民参加合作组织。列宁写道:“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只有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了公共的、集体的、协作的、劳动组合的耕种制的优越性,只有用协作的、劳动组合的经济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向农民证明自己正确,才能真正可靠地把千百万农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这就是说,必须采取最必要的、最迫切的、农民完全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措施,来发展农民经济,使集体农户的经济状况在实际上得到明显的改善。最后,国家应对合作社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和社会的帮助,如将没收的耕畜农具交给农民委员会集体调剂使用,优先供应生产资料和一般工业品,提供财政援助等等,从而为农业合作社提高耕作和一般农业劳动生产率打下坚固的物质基础。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小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宝贵财富,对指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最后编辑Liuyuxi1948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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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分析南街村》会有收益的。

我也不断在学习。通过学习讨论,我原来认为南街村是“资本主义的集体经济”,现在看也是不对的。南街村叫村,其实早已不是那种农村社员自愿组织起来共同劳动的生产组织了,而是一个从资本市场获取了17亿元资本、雇佣近万人工人、本村仅千余人(全村6000人)、产值30多亿元的大型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企业集团。
最后编辑Liuyuxi1948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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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当年南街村民不搞单干而搞合作社生产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话。那么从南街集团从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那一天起,它就开始走向反动了。今天,南街发展到大规模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它就已经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其他资产阶级企业一起,成为整个无产阶级起来革命的对象了。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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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毛主席无产阶级领导下的革命,团结全国人民打倒蒋介石是为了建立新中国是进步的话,那么,利用国民党军队、甚至利用国民党将军、与土匪,那就走向了反面了,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了。
楼上两位先生不分具体内容所得出结论的道理就是这样的。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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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太好了,当年毛主席是带着工农闹革命的,王宏斌带领的南街村民能搞无产阶级革命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为什么不能?
今天年轻工人入伙“梁山”,发现和原来“梁山”的人是分为三类人,自己却是第三等人(第二等人是期权股东)--雇佣劳动者,和外面国统区一样----打工仔一枚,以至于发生了劳资纠纷冲突,革鸟命呀!如今的南街,还不如王伦统治的梁山呢,当年林冲入伙时,王伦至少把林冲当做一类人,只是此人比较小气而已。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17-11-27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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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问问半推,你主张无产阶级搞合作社,一开张就搞出等级制,立马分为三等人:

第一等人:股东,原创合作社成员,这一类人享受“”共产主义“”待遇。
第二等人:期权股东,后入伙的成员,挖掘老实肯干,由有资格的原创合作社成员评议入围。
第三等人:打工仔

然后给第三等人宣传“”努力教”,励志要成为二等人(一等人已经彻底没戏了),加油!

厉害呀,我的社!

你在此基础上全推试试?再推你就推出阶级调和论了。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17-11-27 14: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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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错误那么简单与明显,锤子先生还是没有脑子地紧跟。如果你是我的下属,我会采用让你自省三个月,一边学习毛泽东著作与革命史来教育你。

南街村仅仅是合作社而没有政社合一吗?错的太离谱了。
南街村的政不仅与别的村不一样,而且与别的市、省、乃至中央不一样,都是由他们自己村一级指定的,如此明显的事实你们也看不见,你们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迷住了你们两位理论水平本来蛮高的人的眼睛的。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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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村的特点恰恰是正社合一。
这是最大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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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一级管生产、管经济,管生活管思想;管教育管文化,管医疗等等。
贬值南街村的、与否定南街村的人就是睁眼瞎子,看不到那么都的社会主义因素,用唯生产力论,不!这样说还抬举他们了,他们仅仅是依据生产中局部的缺陷、或错误,来否定南街村全面的进步性。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9: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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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转引“中国红旗网”上的一两个回贴:

在《旗帜日刊:与刘武洲同志商榷南街村问题》(曙光 2017-11-25 15:34发布于中国红旗网)后的跟贴:
(蔺宇 发表于 2017-11-25 17:14
有些网友还在胡诌什么“共产主义小社区”,请不要再亵渎共产主义这一人类的理想!共产主义是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包括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人类从此进入了消灭了阶级、国家也随之消亡的社会。它是不可能在一个国家单独实现的,更不可能在一个小村镇实现的。共产主义是解放全人类,南街村连村里的外来工都解放不了,而是还靠吸着外来工的血为生的社区,冠以“共产主义小社区”的旗号,不是对共产主义莫大的亵渎和讽刺吗?请问这样一些网友,你们真的是不懂共产主义的基本概念?还是别有用心?)

碧海兰天 发表于 2017-11-25 17:55

完全赞同!

中国红旗网总算还有“蔺宇”网友和老贺与自乘这几位明白人!

本人一再说过,南街村是集体资本主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还有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起码应有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在整个国家和基层单位,是无产阶级专政!二是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必须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不是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三是对全体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部分劳动者实行所谓的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这其中的第一条尤其重要!
在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体,也有集体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南街村就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专政下的集体资本主义经济体!

如果一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前提,只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只在部分人中实行按劳或按需分配,我一家人办个企业,雇用十几个工人为我家的企业干活,在我家庭成员中实行“按需分配”,那我家就是共产主义小社区了!岂不可笑至极!!

本人年老眼花,字号加大了一点(不多),如果这也算违背了本网的“规定”,而要对我“禁言”的话,本人只有望洋兴叹了!!!


碧海兰天 发表于 2017-11-25 18:48
请问“中国红旗网”,为了维护一两个人,两三天的所谓“调查”结论,维护这一两个人的“威信”,本网实行“不许争论”,对多少网友实行了“禁言”?统计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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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是争论的问题,而是胡搅蛮缠的问题。
南街村很明显,对内是社会主义,对外是集体资本主义;而胡搅蛮缠的人,就是不讲南街村的主体,即内部是社会主义,而只是以对外资本主义来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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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产主义?
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

现在的南街村搞的是共产主义吗?
肯定不是,他不去解放几千名南街的无产者,它还要剥削和压迫几千名南街的无产者。它与共产主义毫无任何共同之处。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17-11-25 1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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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泽东小学生的帖子

请问“泽东小学生”,你是小学生还是大师?
本人请你去看看记者雷秀娟【南街村报道】
班长(王宏斌)向全村党员干部传达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为建设共产主义社区而努力奋斗
同时看看王宏斌的简历。又曾给你私下发短信,

你为什么闭眼不看事实,一而再、再三地在这里蛮緾?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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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你有什么道理拿出来,有理说理。
我在这里说的是南街村不只是合作经济,具有政社合一的性质,请你拿出事实来驳倒我,好吗?
如果能够驳倒我,那么在事实上,让我的认识提升了一步,我得要谢谢你;反之驳不倒我,你也应该要谢谢我。
我已经拿出了事实,你能够证明是假的吗?不能证明,你就没有胡搅蛮缠的必要了。不然,你不是在探讨问题了。


我们都在追求真理,但追求真理必须是实在的,而不是虚假的。这实在的真理,可不得马虎从事,不可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有严密的风格论证的。

在你没有理由时,请不要拿几大段马列毛的语言搪塞,因为,这样的人我遇到的不是一两个,所以我先得提醒你。如果你也这样,首先你就暴露出了你的空虚,
在马列毛的语录里没有南街村的具体指示。尤其是有些人是根本没有理解马列毛的语言能力的,只是借言论来吓人而言。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6 16: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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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楼泽东小学生的帖子

王宏斌是什么人?你知道吗?是特色党内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还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你说,你说!
你让本网的网友读“位卑”什么被打着红旗反红旗的人蒙蔽而泡制的狗屁”调查“报告,“位卑”把王宏斌比作当今的毛泽东,说人们爱王宏斌就如同当年革命人民爱毛泽东一样,多么的肉麻!!!你赞同“位卑”的反动言论?
想当时中国红旗网拿”不许争论“的大棒,把有不同意见的网友一律实行”禁言“的资产阶级专政,现在中红网内,虽然还有被反动舆论洗脑的人在挣扎,但基本上被”蔺某“等正义的力量翻过来了,可你还在这里顽固地鼓噪,有意思吗?
别的不说,你就说说王宏斌是什么人吧,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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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说王宏斌当初是工人,你知不知道,顾顺章当初也是工人,而且是工人暴动队的队长呢,可后来怎么样?这个大叛徒你应该知道吧。看一个人不能只看其出身,重要的是看他现在的表现,看他现在的立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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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泽东小学生的帖子

你知道”政社合一“是什么概念吗?怎么解释?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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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毛主席无产阶级领导下的革命,团结全国人民打倒蒋介石是为了建立新中国是进步的话,那么,利用国民党军队、甚至利用国民党将军、与土匪,那就走向了反面了,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了。
楼上两位先生不分具体内容所得出结论的道理就是这样的。
泽东小学生 发表于 2017/11/25 12:35:00

读过毛泽东的《论新民主主义》这部著作吗?
当年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领导的那场革命,包括抗日战争在内,难道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吗?

不仅当年的叛徒顾顺章是工人出身,就曾经当过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向中发也是工人出身,但是向忠发也背叛了革命。还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有的赫鲁晓夫也是工人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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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金草同志就跟苦多(马厚芝等人)争论河南南街村集团究竟是什么性质,很多人包括李成瑞、马宾、魏巍、马厚芝以及许许多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人都认为,南街村是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之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企业之一,只有金草等少数几个人认识河南南街村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企业,而是资本主义复辟之后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当时,以魏巍为首的人就对金草等的正确观点进行围攻甚至谩骂,直到现在依然还有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还在宣传魏巍和马厚芝这种只看表面不看本质的反动观点,误导年青工友们,连某些事物的本质就难以认清,那么在其他原则问题上,例如,如何批判资产阶级,如何揭露和批判那些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站在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立场上宣传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谬论,还能做些什么呢?更不用说宣传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了。

现在还有很多人把清官思想、侠客思想以及封建小生产方式下“均贫富”——所谓的“共同富裕”本质上是“均贫富”在资本主义复辟之后的翻版——统统当成马克思主义或毛泽东思想,他们甚至把所谓的“传统文化”加上“优秀”二字,也当成毛泽东思想的主要成人和营养,还有些人把毛泽东当成所谓的“民族英雄”等等。如果说这种思想和行为是硬把驴头安在马身上的表现,不如说他们在亵渎毛泽东。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与所谓的“传统文化”,都是势不两立的,不管所谓的“传统文化”多么“优秀”依然是剥削阶级的思想文化,因为任何一个历史时代,掌握着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阶级,同时也掌握着精神文化资料的生产,封建地主阶级生产出来的来神文化就为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服务的,只有那些被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及其走狗文痞们恶毒诅咒的“造反”文化,才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的营养来源,而不是所谓的“优秀传统文化”。

南街村没有分开搞单干,就以为是集体所有形式,那当年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也有很多像目前中国这样不属于某个个人的所谓“集体企业”、“国有企业”,那么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还标榜“国家社会主义”,难道德国的这些表面上不属于某个私有的所谓“集体企业”、“国有企业”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吗?

即使是类比,也得在本质上相同或相似,类比才能得出与本质大体一致的结论吧?形式相同,本质不同的东西硬罗列在一起类比,那不是如同把驴当成马,甚至把猪、牛和羊也可以当成马的无耻逻辑吗?
最后编辑华莱士 最后编辑于 2017-11-27 1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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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uxi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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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  发表于 昨天 22:38 |只看楼主
回复 8楼泽东小学生的帖子

你知道”政社合一“是什么概念吗?怎么解释?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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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语:

街村从南分田单干到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实质是一种农村的合作社的生产组织,与毛主席时期的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政府+合作社)相比较,它已经不具备政府行政功能了,仅是一个生产合作社。


我一向认为楼主是比较有思想的人,可这一次编者按确实写得极差。你先回答,你是怎么认识南街村仅是一个生产合作组织的?这与事实相符吗?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7 18: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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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一级管生产、管经济,管生活管思想;管教育管文化,管医疗、观福利等等。
楼主的结论如果成立,那么必须要证明以上所说事项都是没有的事,都是作假的;因为以上行为的实施,都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生产行为。
楼主能够证明吗?
[/size]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7 18: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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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楼泽东小学生的帖子

政社合一我已做了注释(即政府+合作社)。你搜索一下“村委会”、“乡村”以及“政府”等概念,了解一下常识就明白了。否则,会让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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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你的判断开始讨论是最紧扣主题了。
请证明你的判断:[b]仅是一个生产合作社[/b]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8 08: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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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一我已做了注释(即政府+合作社)。你搜索一下“村委会”、“乡村”以及“政府”等概念,了解一下常识就明白了。否则,会让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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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要王宏斌,不!是要所有毛派按照书本概念闹革命呢?这不是革命成了写概念的事了吗?你犯了书呆子毛病,而且犯了及其低级的错误知道吗?
最后编辑泽东小学生 最后编辑于 2017-11-28 0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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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南街村,尤其是对其做判断,必须要根据南街村的实际情况,用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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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南街村仍然面临着两条路线的考验
当前的毛派,应该起什么作用,是检验真懂马列毛还是假懂马列毛的标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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