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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和《协会》章程如何体现出共产主义革命的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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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问,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是如何体现出共产主义革命的特点?

我们清楚,无产阶级搞的共产主义革命与以往阶级社会中的任何一场革命不同,这场革命是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异的革命,也是消灭私有制的革命。因此,觉悟起来的无产者们,联合起来成立无产阶级政党,与以往阶级社会中建立起来的革命党会有着本质的差别。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必须体现出消灭阶级及阶级差异、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组织原则,同时必须摈弃过去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为巩固剥削阶级统治所惯用的一切规章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以下叙述简称《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以下叙述简称《协会》)体现了这些特点。

第一个特点,党员不论在党内承担什么职务,他们一律平等
《同盟》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共产主义者认为,只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从而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差异,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无产阶级需要的平等。每个觉悟起来的无产者,联合起来组建政党时,在社会中要确立与普通无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党内也必须确立党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依靠政治上的民主来实现,只有这样组建党才有可能建立起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回顾过去发生的共产主义运动,苏共及中共在党的建设中,并没有体现出党员与群众之间,以及党员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政治上,苏共及中共在处理党群关系上,坚守“党的利益”高于一切,把党的利益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党的利益”这种观念一旦建立起来,并摆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共产党本身没有自身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的利益。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苏共及中共这种把“党的利益”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的做法,无疑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这种做法,必然把广大的无产者变成了党的驯服工具。苏共及中共在处理党内党员的相互关系上,是靠“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种等级制方式组建党。这就形成了基层党员是上级组织的驯服工具,地方党组织是中央的驯服工具,各国共产党中央是共产国际的驯服工具,共产国际是苏共中央的驯服工具。在政治上用等级制组成的政党,必然在生产方式及产品分配上依靠等级制来构建,正如马克思所说:“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一个等级制的党推翻一个旧的政权,建立新的政权,必然也会建立一个等级制的社会,这个党必然会建立一个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社会。苏联和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命运也就必然注定了。毛泽东主席在井冈山搞红色武装割据时期,实行过打破等级制,实行人人平等的民主制。但这些措施仅局限于井冈山的党组织中,无法抵挡当时整个共产党及共产国际的等级制结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群众踢开党委闹革命,试图打破人民群众是党的各级官员们的驯服工具的现状,力图建立每个劳动者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社会主人的巴黎公社式的自治政权,也没有成功。关键之处在于没有打破中国共产党的等级制结构,在党内和党外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制。

第二个特点,基层党组织---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是充分发挥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
觉悟并组织起来的无产者建立的组织单元就是支部,无产者们的革命活动就是依靠各地区的支部发挥作用的结果,整个无产阶级革命也是各个地区千千万万个支部联合作战而成。因此,基层党组织---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各地支部的革命实践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同盟》章程恰恰体现了这个特点。
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表现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都是由各地支部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的。首先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由基层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同盟》第七条规定:“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其次,区部委员会成员由各地支部选举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同盟》第十三条规定:“由这些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出领导人”。第三,“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因此总区部成员由所属省的各区部委员民主协商产生。第四,代表大会成员由所在区部民主选举产生并授权。《同盟》第三十二条规定:“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代表一名,满六十者派两名,满九十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都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第五,中央委员会也是由各支部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区委委员选举产生的。《同盟》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支部是充分发挥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作用,体现在《同盟》章程第三条“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及第七条开展支部的民主生活。平等而民主的党内生活,就能充分发挥每个基层党员的主人翁精神,自觉地投身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
支部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表现在支部的所有革命活动所形成的经验和教训,都通过支部,经过区部和总区部,并汇总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再到各区部及支部去调研,最后形成某时期关于党的革命路线的报告,报告再经过各区部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因此,在革命路线形成过程中,支部是形成革命路线的源泉。这种党的路线形成方式,符合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各地支部的革命活动属于革命实践的范畴,经过区部和总区部,并汇总于中央委员会属于由实践形成感性认识的过程,中央委员会再到各区部及支部去调研并产生报告并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属于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革命路线形成后再去指导各地支部的革命活动,属于由认识回到实践的过程,这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过程循环往复。

第三个特点,从规章制度上消灭了等级制,代之以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
我们看到,建立在“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基础上的苏共和中共,就是等级制的党。中央有绝对的权力,中央有权确定从新疆喀什到山东青岛,从黑龙江漠河到海南三亚的中国各地方党组织的人员组成,中央给这些基层党组织规定各种要求,通过一道命令就可以完全解散它们并重组这些基层组织,中共中央直接地影响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可见,中央成了整个党的绝对权力核心,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而《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组党路线与之相反,它是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同盟》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同盟》的中央委员会,无疑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这里要注意的是,中央委员会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而是由代表大会首先指定某个区部作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然后由该区部委员去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这种民主选举办法是建立在唯物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我们知道,党员选举某人作为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是党员必须很了解这个人,对这个人的思想、行为和品行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确定是否把选票投给这个人。直接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成员,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央委员会候选人与很多代表不在同一个地区,因而代表无法对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这样就会出现上届中央委员依靠自己在党内的影响力操控选举的情况发生。而《同盟》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就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央委员会由某个区部选举产生,该区部的党员一定会从本区部党员中挑选出品质优秀、勇于负责的党员作为中央委员,因为他们对这些候选人知根知底,充分信任。只有这样做,选出的中央委员才能挑起共产主义革命的重担,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在中央委员会产生办法中,代表大会的作用是每年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选择中央委员会所在的区部,代表大会一定会把这一年中共产主义革命搞得最好的区部作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从该区部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一定会把该地区的革命经验总结出来,在全党宣传和推广,推进其他地区共产主义革命向前发展。这个模式不仅适应于无产阶级已经掌握政权的时期,而且也适应于无产阶级政党成立初宣传鼓动的准备时期,同时也适应于大规模的阶级战争时期。回顾中共党史,上世纪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如果我们把中共中央的产生办法,用《同盟》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那么党的代表大会一定会选择武装斗争搞得最出色的江西苏区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中央委员会由江西苏区的党员们选举产生。这样,毛泽东必然会选举为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就不会有一片生机勃勃的江西苏区的引路人毛泽东,被上海中央的皇帝周恩来一到,立刻驱离,去福建农村一个小屋面壁思过的情况发生了。也就不会有周恩来充当共产国际这个太上皇的驯服工具,完全沦丧中央苏区的恶果发生了。我们再回顾中共党史,如果用《同盟》二十二条规定去产生中央委员会,党内投机分子就完全失去了他们投机专营权力的舞台,至今仍在上演的特色宫斗剧也会早早地收场了。中央委员会只会在某个区部选举产生,而且该区部是代表大会确定的整个共产主义革命搞得最好的地区,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党内投机分子搞权谋手段混入中央,比登天还难。
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还体现在《同盟》第二十五条上,《同盟》第二十五条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可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成员,如果基层党员不满意,就随时可以用民主的方式撤换掉他们,这条规定无疑给广大基层党员随时揪出区部及中央内投机分子的权力,让那些投机专营分子和野心家们在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毫无立锥之地。
令那些混进党内的投机分子更加绝望的是,《同盟》和《协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宣传、调研和汇总,根据基层党组织提供的资料做总结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以形成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它绝没有直接对各党组成员生杀予夺的权力。《同盟》第二十七条确立了中央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宣传和调研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盟》第二十七条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厉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则对中央机构-总委员会职责说得更为明确。总委员会是联络基层,调查研究,汇总总结,提交报告和建议供工人代表大会讨论的机构。《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种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和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种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笔者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的背景是这样的:在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失败后,共产主义同盟遭到毁灭性的打击,马克思流亡英国,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得不调整斗争方式,把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阶段性目标转变为整合无产阶级革命队伍并产生无产阶级的独立思想。19世纪50-60年代,资本主义在英国及欧洲各国进入了大发展时期,此时出现了大量自发形成的工人组织(如英国工人联合会)。但这些工人组织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很多组织被一些机会主义派别所统治,为了整合这些工人组织,并转向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恩格斯积极促成了国际工人协会的成立,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了章程。马克思在起草“协会”章程中,既要坚持《共产党宣言》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各国工人运动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机会主义派别统治一些国家工人运动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起草章程时,做到了“形式上温和,实质上坚决”。“形式上的温和”体现在“协会”章程没有按照《共产党宣言》要求的那样,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破资产阶级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以消灭阶级及阶级差异。而是依靠现有资产阶级国家下自发组织而成的工人组织,通过不断联合的工人运动,促成这些组织转变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因此,在“协会”章程措词中,依然采用了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概念,这是我们阅读“协会”章程时要注意的地方。“实质上坚决”是指在国际工人协会组织原则上与共产主义同盟组织原则是一致的,即强调了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杜绝了等级制。]
同时,在对某党员反党问题的处理上,也充分体现了共产主义的民主制。《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没有处理某党员反党罪行的权力,处理某党员的反党罪行由该党员所在的区部委员会审理,再经党的代表大会判定。《同盟》第四十一条规定:“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同盟》第三十八条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对某党员“暂令盟员离盟”的处置,中央委员会也无权干涉,只能由区部或独立支部发起处置,然后报总区委和中央委员会备案。最后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个特点,充分发挥全党各组织的首创精神,特别是支部及区部的首创精神
如果党的策略不是由中央委员会闭门造车来制定,而是由全党,更确切些说,是由整个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来制定,那么党的各地组织显然就需要有行动自由,以便使各地党组织充分利用当地和当时的形势所提供的一切手段来加强斗争和发挥革命的首创精神。《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体现这一点。
《同盟》第二十七条及《协会》章程第六条明确说明中央委员会只能是做基层调研,汇总各地区传递过来的革命经验,并总结成工作报告供代表大会讨论的机构。这样就把革命活动的主导权交给了各地基层组织完成,也就提高了各地基层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革命的首创精神。各地基层党组织也就会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发挥革命群众的首创精神。这种做法完全符合马克思提出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以及毛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要让群众在这个大革命运动中,自己教育自己,去识别那些是对的,那些是错的,那些作法是正确的,那些作法是不正确的”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而与之对立的是靠等级制建立起来把广大的无产者及基层党组织当做驯服工具的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

第五个特点,严肃慎重地处理反党分子
我们回顾苏共和中共的党史发现,由于苏共和中共采用了等级制,上级和中央委员的权力至高无上,这就造成了党内投机分子利用他们十分精通的历代剥削阶级的权谋手段,努力去攀爬权力的天梯,一旦权力到手,就会按照自己的喜好排除异己,对于敢于坚持原则并把无产阶级革命利益高于一切的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他们就会利用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将其打倒。并给这些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扣上“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反人民)的帽子,让这些人永世不得翻身。直到爆发了踢开党委闹起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些被压迫得抬不起头的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组织起造反派,才把这些曾经欺压他们的官吏们打倒。文化革命并没有消灭等级制,致使今天的无产阶级依然被这个等级制的黑帮党所统治。那么,我们看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是怎么处理反党分子呢?首先,与苏共和中共“官大一级压死人”不同的是,《同盟》章程规定反党分子的判定是由基层党组织民主决策来判定,《同盟》第四十一条规定:“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其次,反党分子的罪行是否最终成立,交由党的代表大会民主决策来确定。《同盟》第三十八条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有人说,这种民主决策过程太谨慎,会不会让真正的反党分子在民主决策过程中依然搞破坏活动呢?《同盟》章程做了很多规定,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同盟》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

总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体现了“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的共产主义革命宗旨,体现了每个觉悟起来的无产者是共产主义革命的主体,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群众以及各地基层党组织的革命首创精神,体现了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核心思想。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20-06-22 0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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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群关系,建议单独列出一问,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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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关于党群关系,第35问,关于文化革命的意义,有比较详细的叙述:

第三点,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的革命行动让我们正确认识了共产党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在共产党与无产阶级的关系中,每个无产者都是社会的主人并拥有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利,共产党只能起到辅助、参谋和护航的作用,每个共产党人拥有的政治权利与一个普通的无产者没有丝毫差别。《共产党宣言》里说:“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这句话告诉我们,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而共产党人所作的一切只能是服务并服从于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如果“共产党人”越厨代庖,代替无产者并去充当无产者的“救世主”,无形中把普通无产者当做仆人,自己则变成了主子,这样他们就会搞出特殊的原则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这样,无产阶级就被动地成为这些“共产党人”的驯服工具,即便共产党宣传口号是要建立无产者自己当家做主的新社会,然而具体操作中却剥夺了每个无产者当家作主的权利。苏共和文革前的中共变成修正主义党恰恰把无产阶级与共产党的主从关系搞颠倒了,把共产党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并使广大的无产者成为了他们的驯服工具。如果有普通群众行使自己权利向“共产党人”(特别是当权的“共产党人”)提点意见时,就被扣上“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帽子,利用自己“主人”的权力,把提意见的群众打入“另册”并加以迫害。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些打入“另册”的群众成为了文革中“踢开党委闹革命”的主力。今天,我们无产者联合起来,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就必须让每一个无产者都能行使自己主人的权利,落实巴黎公社原则(具体细节见问答第31问)以及文革中实行的“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就是每个无产者行使自己主人权利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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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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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加了国际工人协会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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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章程被后来的人遗忘多年,章程醍醐灌顶之处是: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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