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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现代宪政民主的缺陷及解决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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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宪政,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的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政主义强调法治的必要性,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宪政的要素之一:分权制衡(本图显示的是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制衡机制)即总统-国会-内阁权力分立、互相牵制以防止极权专制
宪政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虽然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在宪政国家里,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其中,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同时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现代宪政民主的缺陷有二
1、没有一条更具效力的法律规定宪法哪些不能修改,哪些可以修改。所以就导致了合法政变的出现(比如我是某个国家的元首,集党政军权于一身,利用我的人际关系和势力,操纵代议制议会选举、表决。用合法的方式通过改变国家根本性质的修宪决议,就可以实现合法的政变)

2.主持修宪的个人和组织拥有极大权力,没有其他人和机构能对其违宪行为进行裁定判决。即使被认定为非法因为没有执法力量支持也难以被执行。

我的对策是:要有一个根本法,规定合法修宪和非法修宪的界限范围,依此判定合法修宪和非法修宪。规定执法和被执法的机构和主体,就能明确到底是谁监督谁,谁是国家的主人这一问题。规定执法的保障力量,就能使执法者找到合法依托。规定违宪的处罚措施,就能震慑违宪者。

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我制定了一套独立于宪法之外、同属宪政体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法》,希望能对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法
    序言

自1978年以来,修正主义当权派在中国大行其道,人民敢怒不敢言,他们动辄用专政机器来镇压人民的革命运动,成为最大的非法反革命组织。他们随意定义人民的反抗运动,运用舆论工具使得一部分人在无意识中成为他们的帮凶,这些人却自认为是替天行道,为民除害!他们正不断的输出自己的世界观与价值观,从而使一切的剥削和压迫合理化,他们称其为前进路上必要的牺牲。这种前提下,使得很多人放弃了自己的自我意识,变成一切依靠党,依靠政府。但很多人在具体实践中就会发现,党和政府并不能完美的解决一切问题。很多情况下,他们一是置之不理,二是含糊不清,三是互相推诿。很多情况下,他们都在自说自话,或是威逼利诱一部分人说假话,说好话。以欺骗更多的人,来安心接受这一切。
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是现代宪政的核心理论。而现在这些人口中高呼人民万岁,美其名曰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坐在庙堂之上做封建社会的官老爷:十指不沾阳春水,闭眼不见人世苦!人民群众恨之入骨,却无可奈何。公权私用,成为少部分人敛财创收,鱼肉百姓,甚至排除异己的利器。他们的反腐,不让人民插手,或者说插手了也没用。人民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极不平衡,且越来越多的人不关心政治,大有要放弃法定权利,使国家机关全盘代劳的危险趋势。
针对这一切乱象,必须有一个依据宪法精神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尊严的违宪法,成立一个执法者,判决者都是无产阶级的司法机构来专门惩治不法的党政军机关倒行逆施的违宪行为。以此捍卫革命,打击反革命。
据此制定本法,违反任何一条者,均以违宪论处,对相关单位的主要人员追究最严厉的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本法高于一切法律,虽独立于宪法之外仍同属宪政体系,是宪法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宪法的原则内容不容侵犯,修宪仅可依据本法规定原则补充增加,严禁以修宪为由修改原则内容!本法与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法的判决者和执行者都必须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代表人民全体,下文均以人民称无产阶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干涉,一切权力归无产阶级所有。
第三条:
本法决定收回现行一切国家机关的所有权力,重组各级国家机关
(一)收回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归人民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窃据己有。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有权随时中止它们的工作,解散党政机构对其进行改组复选。
(二)人民解放军更名为人民革命军,其作为人民武装力量,应当归于人民武装委员会所领导。一切政党不得插手军队事务,只负责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其他方面不得插手。人民革命军职责在于协助人民对各级党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坚决打击一切反对人民行使权力的反革命行为。
(三)当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革命军的领导权被篡夺,其决定不符合无产阶级利益又不及时加以改正时。人民有权自发组织新的党政军力量夺回领导权,其行为是正义的,本法予以支持。任何非法窃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革命军的权力的行为都是违宪的,应当接受人民公开审判。
(四)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参政议政组织,当人民对其代表的能力和决议通过的程序有怀疑时,有权暂停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重新组织选举投票。
第四条
其他以违宪罪论处的条款
(一) 不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
(二) 镇压人民运动的
(三) 保护剥削阶级的
(四) 不承认无产阶级领导地位的
(五) 企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
(六) 篡改马列毛理论以利于资产阶级的
(七) 政党、国家机关不接受无产阶级领导的
(八) 政党、国家机关企图谋夺人民权利利益的
(九) 对资本主义手软留情的
(十) 破坏人民革命运动的
(十一) 鼓吹私有制,破坏公有制统治地位的
(十二) 以官僚把持的“国有”形式私占一切公共资源的,这里宪法规定一切国土资源不归国有,归公有。各级政府只有调配资源的责任,有不合理的调配现象的地方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否则解散重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人民委托的调配权利谋取私利是违宪的,应接受人民审判。
(十三) 破坏无产阶级民主环境,使无才无德,思想腐朽落后之人上台当领导做代表的。这主要针对党政组织及其领导人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政策不合人心反而发布通过的现象。
(十四) 阻止人民到各级机关办公场所张贴大字报,进行检举揭发调查批判活动的
(十五) 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鼓吹商业化私有化的,反对发挥这些领域的公益性的。诸如食品,制衣,交通,医疗,教育,体育,科技,文化等方面。
第五条:以上所有基本条款及其在宪法当中涉及的有关条文均不得修改,修改即为违宪。允许依据本法原则,补充未尽条款,在此基础上的修宪行为是合法的。
第六条:当一切组织都失去了原来监督审查的功能时,人民自发成立新的组织对违宪行为的主体(政党,政府机关,军队)进行的斗争与反抗是符合本法意志的,在法律地位上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定义人民自求解放组织的性质,擅自定性视为违宪。
第七条:人民依据已有证据能够判断上述违宪行为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违宪行为。发现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违反上述条文任意一条要求的,均视为违宪,以违宪罪论处,对首要分子要提起公审,接受人民审判。人民法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主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进行公审,一次审决。线下公审权重为70%,线上公审权重为30%。庭审处决过程全程直播。
对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首恶分子(指非法违宪修宪行为的主犯)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情节一般,危害较大(指滥用国土调配权牟利及非法违宪修宪行为的从犯)。处以二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指拒绝接受或者隐瞒事实阻碍人民检举调查的)。分别处以10年、5-3年有期徒刑或行政拘留30天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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