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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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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法权”



【编者按:编者按:关于怎样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可能会由于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区域,其生产力水平较低且普通劳动者的共产主义觉悟也较低。鉴于此种情况,新政权在建立起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可对产品分配采用“按劳分配”的办法,即产品分配按照每个劳动者参加社会必要劳动的劳动时间分配消费品(当然,劳动者分配的消费品是扣除了社会积累和社会公共消费之后的部分)。对产品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就是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权。实行“按劳分配”措施,只是暂时的过渡,对产品实行“按需分配”才是目标,实行了“按需分配”,自然就消灭了资产阶级的法权。
最近,有左翼网友坚持认为苏联及中国“社会主义”的搞法符合《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保留“资产阶级的法权”,即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保留“资产阶级的法权”,就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及货币交换方式,在商品生产及货币交换方式下,在城市工厂,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工资为8级;在农村合作社,给社员计工分;国家干部实行24级工资制。这样,就落实了“按劳分配”原则。这种把消灭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篡改为保留商品生产及货币交换方式下的工资制和工分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建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原则。下面笔者就引述《哥达纲领批判》相关内容,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红字为批注。



以下内容摘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72年版)第10-12页。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批注:马克思这段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要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即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宣布社会中的所有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土地等)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消灭商品的生产,转变为生产者自觉组织起来进行有计划的产品的生产,生产出的产品不是用来交换,而是供社会中人们消费和使用(或用于储备),这就是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最大的不同点是,它消灭了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物品生产方式,社会中每个生产者进行的生产活动,一开始就是社会的生产,是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商品生产方式,劳动者的劳动一开始是私人劳动,产品必须经过市场交换,且市场交换成功之后,劳动者的劳动才能转变为社会的劳动。)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批注:“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指的是要保留商品生产方式吗?别着急!马克思下面把“旧社会的痕迹”讲得相当详细。“旧社会的痕迹”就是指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批注:我就把克思所说的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具体描述一下。首先,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宣布社会中所有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生产者共同占有和使用,这样才可以顺利地推行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消灭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社会中生产者自觉地组织起来进行有计划的产品生产。我们把满足社会中每个人衣、食、住、行、用所需(包括与之相关配套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生产,称为社会必要产品生产,生产者参加这部分生产,是社会中每个生产者应尽的义务,我们把生产者参加的这种生产,称为“义务劳动”,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必须参加义务劳动。消费品的分配,按照每个生产者参加义务劳动的劳动时间进行分配,即遵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义务劳动时间的长的,就多分得消费品,义务劳动时间短的,就少分得消费品。这里需要强调,“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是指除了我们熟知的工农业工人和运输工人外,还包括今天资本主义世界中不参加直接物质产品生产的特殊职业者,如职业经理、政府官员、医生、教师和银行职员等,有些左翼网友马上就会大喊道,让职业经理、政府官员、医生、教师等上等阶层也参加这种“义务劳动”,这完全贬低了职业经理、政府官员、教师和医生的“社会价值”。对不起!你们所说的政府官员、教师和医生的“社会价值”,是建立在商品生产货币交换方式下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价值”,也是剥削和压榨广大无产阶级劳动的“社会价值”,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消灭这种剥削和压榨广大无产阶级的“社会价值”。要消灭这种“社会价值”及观念,就必须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代之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是由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形成的。所以,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推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里,才能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对照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发现,当时的社会并未实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方式上,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依然保留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而非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国在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后,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生产资料必然以资本形式出现,在当时,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国家资本的形式出现,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集体资本的形式出现,国家资本是当时社会的主导力量,集体资本则服务于国家资本的发展。国家资本的执行人为官僚者阶级,与官僚者阶级相对立的是城市工人阶级和农村社员阶级。有了这样的阶级对立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必然转变为服务并服从于官僚者阶级利益的分配方式。官僚者阶级规定,国家干部实行24级工资制,城市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农村合作社实行工分制。国家干部的工资,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工资远远高于城市工人及农村社员的收入,除此之外,高级干部还享受着特供、住别墅、配有专职司机和专职服务员,比现在的资本家还厉害。难道这些高级干部的高工资、特供、别墅、配有司机和服务员都是他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后并按照他们的劳动时间分得的吗?当然不是!官僚者阶级给自己的分配完全是“按资分配”的,这里的“资”是指当时掌控着国家资本并由权力等级制构建的官僚者们。这与马克思期望无产阶级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毫无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说,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必须实行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做,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成为与他人平等的劳动者。在这个社会里,“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这才是马克思所说的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权”。另外一个问题,根据现有中国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如果中国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搞共产主义生产,可不可以实行“按需分配”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国现有社会生产力情况,笔者保守估算,满足中国地区中所有人衣、食、住、行、用所需的必要产品的生产,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一周只需要4个小时的义务劳动时间。一周只有4个小时的义务劳动,这意味着劳动已经不是一种负担,而是社会中每个人的需要。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充足时间充分发展自己,意味着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基础已经丧失,它必然很快被“按需分配”所代替。)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批注:马克思说,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就是实行了与“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但是,与商品交换相比,“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批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与商品生产交换相比,除了按照每个人的义务劳动时间领取相应的消费品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交换。)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批注:实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与商品生产交换相比,除了个人领到的消费资料供个人消费外,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批注:实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是一定的劳动量领取一定的消费品。)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批注:实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批注:马克思在这里再次强调了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与商品生产与交换方式所形成的工资之间的差别。在商品生产与交换方式下,任何商品的交换(当然也包括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交换),是等价物的交换,而“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只“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我们知道,商品交换必须以市场为纽带,只有通过广泛的市场交换,才能发现商品价值。每种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社会中广泛的交换基础上,并按照该商品在社会中的“平均价格”形成商品价值。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劳动力价值的形成也同样如此。只有经过劳动力市场,才能发现劳动力价值。在劳动力市场中,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这两类劳动力所形成的价值(表现为工价),也同样遵循着这个规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是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因此,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无法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与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所形成的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别在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不需要经过劳动力市场交换,去挖掘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按照不同种类的劳动力的“平均价格”来产生不同种类的工资。而仅仅只是单纯地按照每个生产者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去分配消费品,这种生产者获取消费品的方式,仅“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劳动者的工价完全靠于他在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交换中产生,因此,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必然“存在于社会一般场合”。通过两者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实行马克思提出的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才能消灭过去苏联及中国的国家资本主义下官僚者阶级给群众念叨的“三大差别”)

  虽然有这种进步(批注:“这种进步”,当然是指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如果保留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方式下实行按“劳分配”,就是搞资本主义,“进步”无从谈起。今天的资本家也给工友们宣传“按劳分配”,劳动时间长的工人,他的工资自然就高,劳动时间短的工人,他的工资自然就低嘛!),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批注:笔者刚才在评述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采用“按劳分配”来分配消费品时说过,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必须参加义务劳动。“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是指除了我们熟知的工农业工人和运输工人外,还包括今天资本主义世界中不参加直接物质产品生产的特殊职业者,如职业经理、政府官员、医生、教师和银行职员等,无产阶级专政采取采取这种措施的依据在哪呢?马克思这句话就是依据,无产阶级专政“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批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过,共产主义就是要消灭劳动,代之以社会中每个人自由的活动。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长足地发展直至今天,自动化机器广泛使用所产生的社会生产力,可以为即将爆发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行消灭劳动代之以人们自由发展自己的活动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前面批注中,笔者也说明了按照中国现有生产力水平保守计算,得出了中国地区的无产阶级一旦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就可以很快地推行实行消灭劳动代之以人们自由发展自己的活动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结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预言到了今天中国地区这样的生产力水平:“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这同新发展起来的由大工业本身创造的基础相比,显得太可怜了。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发展一般财富的条件,同样,少数人的非劳动不再是发展人类头脑的一般能力的条件。于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性的形式。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批注:马克思写作《哥达纲领批判》时间为1875年,德国刚刚统一后不久,当时德国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今天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差甚远。因此,马克思针对当时德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的方案。)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批注:只有按照马克思上面提出的实行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才能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而实行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的“按劳分配”,永远也无法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除非实行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批注:马克思针对19世纪70年代德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的方案,这是基于当时德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唯一可行的方案。当时德国的社会生产力,满足社会中人们衣、食、住、行、用的生产劳动,占据了社会劳动的绝大部分,劳动者个人全面发展自己的生产力远没有达到。而今天中国社会的生产力就不同了,中国仅用了五千万产业工人的劳动就满足了中国全部人口及外部世界近25亿人衣、食、住、行、用等消费品的需求。因此,中国地区的无产阶级一旦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就可以很快地推行消灭劳动代之以人们自由发展自己的活动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22-09-21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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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修改,主要加了如下内容:


对照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发现,当时的社会并未实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方式上,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依然保留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而非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国在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后,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生产资料必然以资本形式出现,在当时,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国家资本的形式出现,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集体资本的形式出现,国家资本是当时社会的主导力量,集体资本则服务于国家资本的发展。国家资本的执行人为官僚者阶级,与官僚者阶级相对立的是城市工人阶级和农村社员阶级。有了这种阶级关系后,财富的分配方式,变成了服务于官僚者阶级利益的分配方式。官僚者阶级规定,国家干部实行24级工资制,城市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农村合作社实行工分制。国家干部的工资,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工资远远高于城市工人及农村社员的收入,除此之外,高级干部还享受着特供、住别墅、配有专职司机和专职服务员,比现在资本家还厉害。难道这些高级干部的高工资、特供、别墅、配有司机和服务员都是他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后并按照他们的劳动时间分得的吗?当然不是!官僚者阶级给自己的分配完全是“按资分配”的。这与马克思期望无产阶级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毫无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说,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必须实行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做,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成为人人平等的劳动者。在这个社会里,“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这才是马克思所说的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权”。

其他部分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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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又做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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