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BBS|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国家与革命》部分观点评论之三 [复制链接]

1#
《国家与革命》部分观点评论之三

《国家与革命》来源为《列宁全集》第31卷第二版(1984年出版)

14、如何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五章第3 部分表达了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解,原文如下:
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
“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弊病”,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则。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
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那个确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


由于该版本的《国家与革命》是1984年出版的,特色反动统治集团把文化革命时期使用的“资产阶级法权”篡改为“资产阶级权利”,他们这样的篡改,企图潜移默化地告诉广大读者,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后,依然要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由于中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保留“资产阶级权利”就顺理成章了。

通过阅读上面论述,我们看到,列宁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所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其主要含义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产阶级权利”取消了,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产品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取消,产品的“按劳分配”原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中所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这样表达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马克思对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否定,绝不仅仅只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资产阶级私人占有转变为整个社会共同占有这一项,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彻底否定,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代之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马克思这段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要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即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宣布社会中的所有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土地等)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消灭商品的生产,转变为生产者自觉组织起来进行有计划的产品的生产,生产出的产品不是用来交换,而是供社会中人们消费和使用(或用于储备),这就是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消灭了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生产者自觉组织起来的物品生产方式,社会中每个生产者进行的生产活动,一开始就是社会的生产,是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商品生产方式,劳动者的劳动一开始是私人劳动,产品必须经过市场交换,且市场交换成功之后,劳动者的劳动才能转变为社会的劳动。

列宁把这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革命,只简单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由资产阶级的私人占有转变为“社会占有”就万事大吉了,而在生产方式上,依然保留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保留了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必然保留了资本主义。在所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其本质就是国家资本主义,苏联及中国革命正是按照这个路线实践而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

事实上,列宁所强调的“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社会基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已经瓜熟蒂落,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只需摘下这个果实,宣布生产资料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即可。实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社会基础在于: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社会化使用。

今天的每一个无产者都有这样的体会,他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不是出卖给某个资本家,而是出卖给整个资产阶级。与之相对应的是,在生产中使用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并不限于某个工人使用,而是属于整个社会中的工人们使用。这样,生产资料事实上已经实现了工人社会化的使用。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出来的是商品,商品由资产阶级占有,生产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资本的增殖。因此,工人们社会化使用的生产资料只能被迫服从于私人占有的形式。这种私人占有的形式是资本及资产阶级存在的基础,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消灭资本及整个资产阶级,而要消灭资本及资产阶级,就必须消灭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做,才能消除社会化大生产与资产阶级私人占有产品之间的矛盾。总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实现了劳动者社会化使用生产资料,它消灭了生产资料及产品私人占有的前提,但仍然服从私人占有的形式,私人占有的前提是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

由于列宁把这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无产阶级革命,只简单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由资产阶级的私人占有转变为“整个社会占有”,但在生产方式上保留了商品生产方式。所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方式,其本质就是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程度还不及今天的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并不具备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基础。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这个结论。
我们看到,在今天自由资本主义下的工人,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程度,可遍及社会中的每个雇佣劳动者,无产者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价及劳动条件的变化,自由地选择进某个工厂打工,社会中资产阶级提供给工人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并不限于某个工人使用,而是属于整个社会中不断流动的工人们使用。这样,生产资料事实上已经实现了全社会劳动者使用。但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被赋予了资本的属性,而与无产阶级对立,无产阶级只有通过卖身才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结合。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消灭商品生产方式,从而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从而彻底消除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以资本形式与劳动者的对立关系,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结合,不再通过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市场交换来完成,而是由生产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不同工厂进行生产活动来完成,这就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后的生产方式。即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然而,过去苏联及中国当权者依据列宁的经济路线搞的国家资本主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程度很低,和现在的自由资本主义相差甚远,这是由于当时当权者们搞的国家资本主义,既要商品生产及货币交换,又要严格控制每个劳动者在社会中自由流动造成的。当时的农村社员阶级成员就无法进入城市工厂劳动,他们就无法完成与工业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结合,当时的城市工人贵族阶级成员,只能固定在所属行业、部门和所有制企业中,他们就无法进入其他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生产单位工作,他们无法实现对其他工业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由于当时的城市工人贵族阶级和农村社员阶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结合程度都较低,故而,这两个阶级都是中间阶级,而非无产阶级,这两个中间阶级都无法完成共产主义革命,这两个中间阶级必然被今天自由流动的雇佣劳动者通过雇佣劳动使用整个社会生产资料的现代无产阶级所取代。在今天的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事实上已经实现了全社会雇佣劳动者使用,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具备了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社会基础。

由于列宁把这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无产阶级革命,只简单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由资产阶级的私人占有转变为“社会占有”,但在生产方式上保留了商品生产方式。所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的商品生产方式,其本质就是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产品的分配方式并不能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只能走上“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老路。只有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才能在社会产品分配上真正地实行“按劳分配”,才能消灭“三大差别”。
下面我们就把马克思所说的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具体描述一下。首先,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宣布社会中所有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生产者共同占有和使用,这样才可以顺利地推行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消灭商品生产方式,代之以社会中生产者自觉地组织起来进行有计划的产品生产。我们把满足社会中每个人衣、食、住、行、用所需(包括与之相关配套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生产,称为社会必要产品生产,生产者参加这部分生产,是社会中每个生产者应尽的义务,我们把生产者参加的这种生产,称为“义务劳动”,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必须参加义务劳动。消费品的分配,按照每个生产者参加义务劳动的劳动时间进行分配,即遵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义务劳动时间长的,就多分得消费品,义务劳动时间短的,就少分得消费品。这里需要强调,“社会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是指除了我们熟知的工农业工人和运输工人外,还包括今天资本主义世界中不参加直接物质产品生产的特殊职业者,如职业经理、政府官员、医生、教师和银行职员等,有的人会说,让职业经理、政府官员、医生、教师等上等阶层也参加这种“义务劳动”,这完全贬低了职业经理、政府官员、教师和医生的“社会价值”。对不起!你们所说的政府官员、教师和医生的“社会价值”,正是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下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价值”,也是剥削和压榨广大无产阶级劳动的“社会价值”,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消灭这种剥削和压榨广大无产阶级的“社会价值”。要消灭这种“社会价值”及其观念,就必须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代之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是由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形成的。所以,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推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里,才能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对照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就会发现,当时的社会并未实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方式上,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依然保留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而非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国在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后,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生产资料必然以资本形式出现,在当时,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国家资本的形式出现,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集体资本的形式出现,国家资本是当时社会的主导力量,集体资本则服务于国家资本的发展。国家资本的执行人为官僚者阶级,与官僚者阶级相对立的是城市工人阶级和农村社员阶级。有了这样的阶级对立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必然转变为服务并服从于官僚者阶级利益的分配方式。官僚者阶级规定,国家干部实行24级工资制,城市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农村合作社实行工分制。国家干部的工资,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工资远远高于城市工人及农村社员的收入,除此之外,高级干部还享受着特供、住别墅、配有专职司机和专职服务员,比现在的资本家还厉害。难道这些高级干部的高工资、特供、别墅、配有司机和服务员都是他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后并按照他们的劳动时间分得的吗?当然不是!官僚者阶级给自己的分配完全是“按资分配”的,这里的“资”是指当时掌控着国家资本并由权力等级制构建的官僚者们。这与马克思期望无产阶级建立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毫无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说,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必须实行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做,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成为与他人平等的劳动者。在这个社会里,“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才是马克思所说的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权”。而在一个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社会里,绝不可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产品“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是因为,人们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着财富的分配方式,也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下,必然产生资本,必然由资本来控制产品的分配,必然产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由于劳动力价值不同的差异,必然在社会中产生由商品价值规律所形成的“社会价值”的观念。

另外,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要保留的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由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状况所制约。而根据现今中国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如果中国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率先实行共产主义,是否具备“按需分配”的生产力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国现有社会生产力情况,笔者保守估算,满足中国地区中所有人衣、食、住、行、用所需的必要产品的生产,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一周只需要4个小时的义务劳动时间。一周只有4个小时的义务劳动,这意味着劳动已经不是一种负担,而是社会中每个人的需要。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充足时间充分发展自己,意味着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已经丧失,它必然随着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广泛推广而很快被“按需分配”方式所代替。


最后编辑锤子 最后编辑于 2023-02-18 11:19:50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