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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1850年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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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有感
  通过对《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的学习,体会如下:
一,宗旨:推进共产主义运动,而不是网络上流行的各种所谓的社会主义运动---“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如在章程第一条里是这样说的:“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而各种“社会主义”派别都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顶多推出几个空洞的“公有制” 、“人民当家作主” 、“回到毛主席时代” 、“教育免费、医疗免费、住房免费等等”词语。
二,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反对“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前者跟马克思恩格斯所一贯主张的“在工人阶级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是一致的,而“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种组织原则被苏共和中共所推崇,把整个党变成了党魁或小集团的驯服工具。从哪里可以看出体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条款呢?如下: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每个区部都可派遣代表;
   第三十二条: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别代表一名,满六十者派两名,满九十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都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
   另外,在第三十五条里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央委员会”不是权力机关,而是提案汇总处和“智囊”团。
三,组织架构:“基层为实,中央为虚,区部或总区部作为纽带”。
这里所说的“基层为实”指的是权力在基层,如入盟、暂令离盟、重新入盟、开除出盟等等都是在支部、区部决议处理或向代表大会提议进行决议。----“第二十九条:同盟各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还有第四十一条:“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
另一方面,什么是“中央为虚”,见第二十七条:“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指导(领导),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另外,中央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体现了该机构不是利益均沾的“议会”,也不是论资排辈的山大王组织,而是责任重大的理论或政策研究机构。---“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个地区的共产主义运动搞得最好,代表大会就指定哪个地区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并且从这个地区的区部委员会中选出中央委员会。另外也可以避免盲选---投票人对候选人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在本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那是投票人所知根知底的。
四,补充一点:同盟是以宣传工作为主的组织,不是权力机关,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工人自己的组织,如工人委员会或公社才是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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