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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心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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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70多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党的建设问题上,有什么经验和教训?这是每个觉悟起来的无产者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严重挫折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苏联的布尔什维克党以及中国模仿苏共建立的中国共产党,都存在着致命的问题。即这两个政党都按照权力等级制组建无产阶级政党,按照权力等级制构建政党,必然会按照权力等级制建立政权,用权力等级制构建的政权,必然是旧的国家机器。权力等级制度是阶级社会统治的剥削阶级统治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政治工具。共产主义运动的目的是消灭阶级及消灭阶级差异的运动。把权力等级制带入无产阶级政党及政权的制度建设中,无疑让无产阶级革命堕落为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改朝换代的工具。与共产主义革命毫无任何共同之处。苏联无产阶级革命的失败及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失败就是明证。
今天,我与几个网友一起重新学习了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同盟章程》,发现两位导师早在176年前建立共产主义同盟时就抛弃阶级社会特有的权力等级制建立政党。代之以人人平等的民主制建立无产阶级政党。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在176年前就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路线,而之后的苏共及中共的建党路线抛弃了这个组织路线,致使苏共及中共堕落成修正主义的党,资产阶级的党,法西斯的党。其政权堕落为官僚者阶级专政的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法西斯专政的国家。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到底有什么特点呢?通过学习总结,我的体会如下:

总的来说,无产阶级搞的共产主义革命与以往阶级社会中的任何一场革命不同,这场革命是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异的革命,也是消灭私有制的革命。因此,觉悟起来的无产者们,联合起来成立无产阶级政党,与以往阶级社会中建立起来的革命党会有着本质的差别。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必须体现出消灭阶级及阶级差异、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组织原则,同时必须摈弃过去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为巩固剥削阶级统治所惯用的一切规章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包括之后他们制定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恰恰体现了这些特点。

第一个特点,党员不论在党内承担什么职务,他们一律平等。
《同盟》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共产主义者认为,只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从而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差异,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无产阶级需要的平等。每个觉悟起来的无产者,联合起来组建政党时,在社会中要确立与普通无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党内也必须确立党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依靠政治上的民主来实现,只有这样组建党才有可能建立起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回顾过去发生的共产主义运动,苏共及中共在党的建设中,并没有体现出党员与群众之间,以及党员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政治上,苏共及中共在处理党群关系上,坚守“党的利益”高于一切,把党的利益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党的利益”这种观念一旦建立起来,并摆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共产党本身没有自身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的利益。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苏共及中共这种把“党的利益”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的做法,无疑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这种做法,必然把广大的无产者变成了党的驯服工具。苏共及中共在处理党内党员的相互关系上,是靠“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种等级制方式组建党。这就形成了基层党员是上级组织的驯服工具,地方党组织是中央的驯服工具,各国共产党中央是共产国际的驯服工具,共产国际是苏共中央的驯服工具。在政治上用等级制组成的政党,必然在生产方式及产品分配上依靠等级制来构建,正如马克思所说:“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一个等级制的党推翻一个旧的政权,建立新的政权,必然也会建立一个等级制的社会,这个党必然会建立一个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社会。苏联和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命运也就必然注定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群众踢开党委闹革命,试图打破人民群众是党的各级官员们的驯服工具的现状,力图建立每个劳动者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社会主人的巴黎公社式的自治政权,也没有成功。关键之处在于没有打破中国共产党的等级制结构,在党内和党外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制。

第二个特点,基层党组织---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是充分发挥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
觉悟并组织起来的无产者建立的组织单元就是支部,无产者们的革命活动就是依靠各地区的支部发挥作用的结果,整个无产阶级革命也是各个地区千千万万个支部联合作战而成。因此,基层党组织---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各地支部的革命实践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同盟》章程恰恰体现了这个特点。
支部是无产阶级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基石,表现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都是由各地支部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的。首先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由基层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同盟》第七条规定:“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其次,区部委员会成员由各地支部选举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同盟》第十三条规定:“由这些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出领导人”。第三,“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因此总区部成员由所属省的各区部委员民主协商产生。第四,代表大会成员由所在区部民主选举产生并授权。《同盟》第三十二条规定:“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代表一名,满六十者派两名,满九十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都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第五,中央委员会也是由各支部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区委委员选举产生的。《同盟》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支部是充分发挥每个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战斗堡垒作用,体现在《同盟》章程第三条“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及第七条开展支部的民主生活。平等而民主的党内生活,就能充分发挥每个基层党员的主人翁精神,自觉地投身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
支部是形成党的革命路线的源泉,表现在支部的所有革命活动所形成的经验和教训,都通过支部,经过区部和总区部,并汇总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再到各区部及支部去调研,最后形成某时期关于党的革命路线的报告,报告再经过各区部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因此,在革命路线形成过程中,支部是形成革命路线的源泉。

第三个特点,从规章制度上消灭了等级制,代之以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
我们看到,建立在“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基础上的苏共和中共,就是等级制的党。中央有绝对的权力,中央有权确定从新疆喀什到山东青岛,从黑龙江漠河到海南三亚的中国各地方党组织的人员组成,中央给这些基层党组织规定各种要求,通过一道命令就可以完全解散它们并重组这些基层组织,中共中央直接地影响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可见,中央成了整个党的绝对权力核心,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而《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组党路线与之相反,它是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同盟》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同盟》的中央委员会,无疑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这里要注意的是,中央委员会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而是由代表大会首先指定某个区部作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然后由该区部委员去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这种民主选举办法是建立在唯物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我们知道,党员选举某人作为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是党员必须很了解这个人,对这个人的思想、行为和品行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确定是否把选票投给这个人。直接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成员,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央委员会候选人与很多代表不在同一个地区,因而代表无法对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这样就会出现上届中央委员依靠自己在党内的影响力操控选举的情况发生。而《同盟》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就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央委员会由某个区部选举产生,该区部的党员一定会从本区部党员中挑选出品质优秀、勇于负责的党员作为中央委员,因为他们对这些候选人知根知底,充分信任。只有这样做,选出的中央委员才能挑起共产主义革命的重担,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在中央委员会产生办法中,代表大会的作用是每年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选择中央委员会所在的区部,代表大会一定会把这一年中共产主义革命搞得最好的区部作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从该区部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一定会把该地区的革命经验总结出来,在全党宣传和推广,推进其他地区共产主义革命向前发展。这个模式不仅适应于无产阶级已经掌握政权的时期,而且也适应于无产阶级政党成立初宣传鼓动的准备时期,同时也适应于大规模的阶级战争时期。回顾中共党史,上世纪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如果我们把中共中央的产生办法,用《同盟》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那么党的代表大会一定会选择武装斗争搞得最出色的江西苏区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中央委员会由江西苏区的党员们选举产生。这样,毛泽东必然会选举为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就不会有一片生机勃勃的江西苏区的引路人毛泽东,被上海中央的皇帝周恩来一到,立刻驱离,去福建农村一个小屋面壁思过的情况发生了。也就不会有周恩来充当共产国际这个太上皇的驯服工具,完全沦丧中央苏区的恶果发生了。我们再回顾中共党史,如果用《同盟》二十二条规定去产生中央委员会,党内投机分子就完全失去了他们投机专营权力的舞台,至今仍在上演的特色宫斗剧也会早早地收场了。中央委员会只会在某个区部选举产生,而且该区部是代表大会确定的整个共产主义革命搞得最好的地区,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党内投机分子搞权谋手段混入中央,比登天还难。
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制还体现在《同盟》第二十五条上,《同盟》第二十五条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可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成员,如果基层党员不满意,就随时可以用民主的方式撤换掉他们,这条规定无疑给广大基层党员随时揪出区部及中央内投机分子的权力,让那些投机专营分子和野心家们在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毫无立锥之地。
令那些混进党内的投机分子更加绝望的是,《同盟》和《协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宣传、调研和汇总,根据基层党组织提供的资料做总结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以形成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它绝没有直接对各党组成员生杀予夺的权力。《同盟》第二十七条确立了中央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宣传和调研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盟》第二十七条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厉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之后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则对中央机构-总委员会职责说得更为明确。总委员会是联络基层,调查研究,汇总总结,提交报告和建议供工人代表大会讨论的机构。
同时,在对某党员反党问题的处理上,也充分体现了共产主义的民主制。《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没有处理某党员反党罪行的权力,处理某党员的反党罪行由该党员所在的区部委员会审理,再经党的代表大会判定。《同盟》第四十一条规定:“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同盟》第三十八条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对某党员“暂令盟员离盟”的处置,中央委员会也无权干涉,只能由区部或独立支部发起处置,然后报总区委和中央委员会备案。最后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个特点,充分发挥全党各组织的首创精神,特别是支部及区部的首创精神。
如果党的策略不是由中央委员会闭门造车来制定,而是由全党,更确切些说,是由整个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来制定,那么党的各地组织显然就需要有行动自由,以便使各地党组织充分利用当地和当时的形势所提供的一切手段来加强斗争和发挥革命的首创精神。《共产主义者同盟》。
《同盟》第二十七条说明中央委员会只能是做基层调研,汇总各地区传递过来的革命经验,并总结成工作报告供代表大会讨论的机构。这样就把革命活动的主导权交给了各地基层组织完成,也就提高了各地基层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革命的首创精神。各地基层党组织也就会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发挥革命群众的首创精神。这种做法完全符合马克思提出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以及毛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要让群众在这个大革命运动中,自己教育自己,去识别那些是对的,那些是错的,那些作法是正确的,那些作法是不正确的”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而与之对立的是靠等级制建立起来把广大的无产者及基层党组织当做驯服工具的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
第五个特点,严肃慎重地处理反党分子。
我们回顾苏共和中共的党史发现,由于苏共和中共采用了等级制,上级和中央委员的权力至高无上,这就造成了党内投机分子利用他们十分精通的历代剥削阶级的权谋手段,努力去攀爬权力的天梯,一旦权力到手,就会按照自己的喜好排除异己,对于敢于坚持原则并把无产阶级革命利益高于一切的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他们就会利用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将其打倒。并给这些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扣上“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反人民)的帽子,让这些人永世不得翻身。直到爆发了踢开党委闹起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些被压迫得抬不起头的革命群众和基层党员组织起造反派,才把这些曾经欺压他们的官吏们打倒。文化革命并没有消灭等级制,致使今天的无产阶级依然被这个等级制的黑帮党所统治。那么,我们看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是怎么处理反党分子呢?首先,与苏共和中共“官大一级压死人”不同的是,《同盟》章程规定反党分子的判定是由基层党组织民主决策来判定,《同盟》第四十一条规定:“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其次,反党分子的罪行是否最终成立,交由党的代表大会民主决策来确定。《同盟》第三十八条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有人说,这种民主决策过程太谨慎,会不会让真正的反党分子在民主决策过程中依然搞破坏活动呢?《同盟》章程做了很多规定,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同盟》第三十九条规定“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同盟》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

总之,《共产主义者同盟》体现了“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事情”的共产主义革命宗旨,体现了每个觉悟起来的无产者是共产主义革命的主体,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群众以及各地基层党组织的革命首创精神,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上的马克思主义的组织路线。
最后编辑学生工 最后编辑于 2023-08-18 2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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